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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實施工會法辦法

山西省實施工會法辦法

工會原意是指基於共同利益而自發組織的社會團體。這個共同利益團體諸如為同一僱主工作的員工,在某一產業領域的個人。工會組織成立的主要意圖,可以與僱主談判工資薪水、工作時限和工作條件等等。下文是山西省實施工會法辦法,歡迎閲讀!

山西省實施工會法辦法
山西省實施工會法辦法最新全文

第一條 為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關聯法規:

第二條 工會是職工自願結合的工人階級的羣眾組織,依憲法、法律、法規和工會章程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

關聯法規:

第三條 工會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動員和組織職工積極參加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代表和組織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參與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

第四條 工會對職工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教育,民主、法制、紀律教育,動員和教育職工以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使職工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勞動者。

第五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地方產業工會和基層工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的規定建立。

鄉、鎮及街道辦事處可以建立工會。

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應建立工會。鄉村集體和城鎮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也應建立工會。

具備建立工會條件而未建立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上級工會有權派員到該單位督促指導組建工會。

關聯法規:

第六條 工會各級組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建立。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級工會組織。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隨意撤銷、合併工會組織或把工會組織歸屬其他部門。對依法撤銷的工會組織,應報上級工會備案。

第七條 工會主席、副主席由工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工會主席、副主席任職期間不得隨意調動,因工作需要調動時,應事先徵得本級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同意。

用人單位在終止本單位工會主席、副主席的勞動關係時,應事先徵求本單位工會委員會和上一級工會的意見。

第八條 各級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會,女職工不足25人的基層工會設立女職工委員。

第九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職工人數在200人以上的,配備專職工會工作人員;不足200人的,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

第十條 各級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關聯法規: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採用聯席會議等形式,向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和與工會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提出的問題。

第十二條 省總工會發展和加強同國(境)內外地方工會與產業工會之間的友好合作關係。

第十三條 工會對用人單位執行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實施監督。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損害職工經濟利益的違法行為,有權制止非法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及毆打、體罰職工的行為。

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工會有權要求有關單位或部門予以糾正和處理。有關單位或部門應在三個月內把處理情況通知工會。

關聯法規:

第十四條 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應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督促落實國家對女職工的特殊保護政策和措施,對歧視、摧殘、迫害女職工的行為,有權制止,並要求有關部門查處。

第十五條 工會派代表對下級工會組織所在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依法進行調查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礙和干涉。

第十六條 工會幫助和指導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職工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時,工會應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十七條 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勞動保護、保險福利等事項進行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尚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推舉的代表與企業簽訂。集體合同草案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第十八條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調解委員會成員中的工會代表擔任,辦事機構設在本單位工會委員會。

各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有工會代表參加。工會應選派勞動爭議仲裁員參加仲裁庭的工作。

第十九條 工會有權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衞生設施的設計、竣工驗收提出意見和建議,企業或主管部門應認真處理。

第二十條 工會發現生產過程中有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向企業行政方面或現場指揮人員提出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的建議;情況緊急時,有權要求現場指揮人員立即組織職工停止操作,撤離危險現場。

在生產過程中發生的傷亡事故,工會有權參加調查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工會應採取多種形式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職業教育和崗位培訓,提高職工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地方和企業工會經批准可成立職工技術協作組織,開展羣眾性的技術協作活動,促進技術進步。

第二十二條 工會應組織職工開展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和合理化建議活動,廣泛發動和組織職工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做好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維護先進生產(工作)者和勞動模範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三條 國有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是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管理權力的機構,依照法律規定行使職權。

國有獨資公司和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依法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其他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建立職工代表大會制度,也可以由工會代表職工採取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第二十四條 城鎮集體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是企業的權力機構,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企業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事項。

鄉村集體企業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對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廠長(經理)和其他管理人員,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工會是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工作機構,支持和組織職工參加本企業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六條 國有獨資公司、兩個以上國有企業或其他兩個以上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有職工代表,其監事會也應有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參加。

參加公司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職工代表,由工會組織職工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上級工會對所屬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實行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的情況進行檢查和指導。對存在的問題,有權提出意見並要求其改正。

第二十八條 公司研究生產經營重大問題,制定重要規定時,應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研究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事先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邀請工會或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和私營企業研究決定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時,應事先聽取工會意見。外商獨資企業的工會可以對有關職工的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事項提出建議。

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有權就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問題與經營者進行交涉、談判或向上級有關部門反映。

第二十九條 建立工會組織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按上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百分之二於月底前向工會撥交當月經費,並由工會按有關規定逐級上解。工資總額按國家統計局的規定計算。

縣級以上地方工會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企業、事業單位和機關行政方面撥交工會經費情況進行檢查。

財政撥款的機關、事業單位的工會經費在財政預算中列支。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實際情況給工會適當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一條 工會經費由工會組織獨立管理和使用。經費收支應由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審查監督。

第三十二條 各級地方工會、產業工會和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的基層工會,可以依法興辦為職工服務的第三產業和國家政策允許的其他企業、事業。

工會興辦企業、事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其財產,不得干涉其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企業、事業單位、機關,應依法支持工會的工作,為工會辦公和開展活動提供必要的物質條件。

第三十四條 工會的財產、經費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挪用或任意調撥。人民政府、單位行政方面撥給工會使用的不動產,不得挪作他用。

基層工會經費和用工會經費購置的財產,不得作為其所在單位行政方面的經費和財產予以凍結、查封、扣押或作其他處理。

工會組織合併,其經費、財產歸合併後的工會所有;工會組織撤銷或解散,其經費、財產由上級工會處置。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責任者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

(一)阻撓職工依法組織和參加工會的;

(二)任意撤銷、合併、解散工會組織的;

(三)限制工會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較輕的,由主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侵佔工會財產或貪污、挪用工會經費的;

(二)對工會工作者、職工代表依法行使職權進行打擊報復的;

(三)工會工作者玩忽職守,給職工或單位利益造成損害的;

(四)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工會的職能介紹

為了突出和強調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能,[3]新《工會法》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及其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的利益,依法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維護職工合法權益是工會的基本職責。工會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代表和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以保障工會組織切實發揮作用,保護、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

當前一些企業無視職工的勞動條件與安全,隨意延長勞動時間、剋扣職工工資、不提供勞動安全保護,甚至限制職工人身自由,嚴重侵犯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以致引發惡性安全事故和職工羣體性事件,影響社會穩定。對此,工會有責任及時反映情況,並代表職工與企業方面就維護職工勞動權益的問題進行交涉,使企業予以糾正,避免矛盾進一步激化,維護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因此,新《工會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採取措施予以糾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並向工會作出答覆;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衞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增加這些規定,有利於工會開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工作,增強工會組織的凝聚力,更好地發揮其職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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