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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監管工作辦法

税收監管工作辦法

為強化税收監管,加大税收清查力度,嚴格規範税收執法行為,特作如下規定:

税收監管工作辦法

1、加強內部監督。實行定税、納税、完税區域公示制度,設立鄉鎮、社區税收公示板,每月公開納税人定税標準及完税情況。某國税、地税、財政部門利用電子顯示屏滾動公示納税人定税標準及完税情況;實行税收首辦負責制,辦税員未依法確定税收標準、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税款、不徵或者少徵應徵税款,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致使國家税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據刑法第404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2、加強社會監督。實行税收聽證會制度,定期召開某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納税人代表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發現問題及時整改;設立税收監管舉報電話。舉報電話設在某政府督令室,對舉報反映的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及時向某領導反饋;實行税收舉報獎勵制度,凡是經查證核實的舉報情況,要按追繳税款的5%對舉報者給予獎勵,獎金於追繳税金入庫之日起15天內到位。

3、加強行政監督。從法院、檢察院、審計局、監察局、國税、地税、財政、公安等部門抽調人員,每年在全某範圍內開展一次以上財税大清查,嚴肅查處偷税、抗税、人情税、混級税行為。

4、加強司法監督。公安税偵部門在快速查處領導交辦、羣眾舉報、國税、地税移交涉税案件的基礎上,定期進行明查暗訪,嚴肅查處超過5000元的涉税案件,並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法院、檢察院從快、從重辦理涉税案件,堅決將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執結。

5、強化輿論監督。在廣播電視台開辦專欄,定期宣傳税收先進典型事蹟,曝光違規辦税人員和涉税案件,形成強大的輿論氛圍。

6、依法查處涉税違紀的辦税員。凡經查實的涉税案件,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辦法》和《“祕書工作”某地方税務局税收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對辦税員和納税人進行處分和處罰。

標籤: 税收 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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