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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西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防雷減災工作利國利民,國務院及各級地方政府非常重視防雷減災工作。下文是西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西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
西安市防雷減災管理辦法最新版

第一條 為了防禦和減輕雷電災害,規範防雷減災活動,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陝西省氣象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防雷減災活動的組織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全市防雷減災管理工作,並具體組織實施新城區、碑林區、蓮湖區、雁塔區、未央區、灞橋區、閻良區的防雷減災工作。

臨潼區、長安區及市轄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防雷減災工作。

安全生產監督、規劃、建設、公安、質量技術監督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防雷減災工作。

第四條 防雷減災工作實行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

第五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防雷減災工作的領導,做好雷電監測預報預警技術和雷電防護技術的研究和推廣,提高雷電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能力。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負責雷電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業務,製作和發佈本行政區域內的雷電天氣、雷擊落區和危害等級的預報和警報信息。

第七條 下列易遭受雷電災害的建(構)築物、設施或場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

(一)《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劃定的一、二、三類防雷建(構)築物;

(二)易燃易爆物品和其他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場所以及體育、旅遊、遊樂等場所;

(三)郵電通信、電力生產、交通運輸、廣播電視、電子信息系統、金融證券、醫療衞生、文化教育、文物保護等社會公共服務設施;

(四)按照有關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其他場所或設施。

第八條 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工程設計、施工的組織,應當取得相應的資質。

禁止無資質或超出資質規定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和防雷工程設計、施工。

第九條 建(構)築物、其它設施或場所應當按照國家防雷設計技術標準和規範進行防雷裝置設計。需要採取綜合防雷設計的建設項目在設計前應當進行雷擊風險等級評估。

第十條 防雷裝置設計實行審核制度。建設單位應當將防雷裝置的設計圖紙和有關資料報送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審核,審核未通過的,應當進行修改並重新報送審核。

第十一條 安裝防雷裝置應當按照核准的防雷裝置設計進行施工,並接受防雷裝置檢測機構的隨工檢測。

第十二條 防雷裝置竣工實行驗收制度。防雷裝置竣工並取得竣工檢測報告後,建設單位應當向當地氣象主管機構申請竣工驗收,驗收不合格證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構)築物的防雷工程竣工驗收資料納入城市建設檔案管理。

第十三條 防雷裝置實行定期檢測制度。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半年檢測一次,其他場所的防雷裝置每年檢測一次。防雷裝置經檢測不合格的,應當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防雷裝置檢測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或行業防雷技術規範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報告,檢測數據應當真實、準確,不得遺漏檢測項目,不得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第十五條 因雷電造成火災、爆炸、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的,有關單位或個人應當及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報告災情,並協助進行雷電災害的調查、鑑定。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可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而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按規定進行設計審核的;

(三)防雷裝置未按規定進行竣工驗收的;

(四)無資質或超越資質規定範圍,從事防雷裝置檢測、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

第十七條 對當事人處以2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九條 防雷工作人員在防雷減災工作中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所稱的隨工檢測,是指在施工階段對竣工後無法進行檢測的防雷裝置關鍵部位進行的檢測。

本辦法所稱竣工檢測,是指在驗收階段對防雷裝置做最後的測量,並編制最終的測試文件。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8日起施行。

防雷減災的意義

在我國,雷電災害曾經造成每年約700人至800人死亡,經濟損失達100億元。顯然,防雷減災領域的任何變革,都決不能有悖於對“安全”的守護。

如果説主動“削權割肉”是對防雷服務市場規律的尊重,那麼“把該管的事情管好、管到位”,則是對政府應盡職能的充分行使,讓“看得見的手”更有效。其中,“安全監管”無疑是氣象部門行使管理職能的核心。

而過去,氣象部門在防雷減災中普遍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對這一職能的行使有時過了頭、有時沒到位。“減審批不能減安全,優化整合也不是甩包袱”,正本清源後的防雷服務,要想真正迴歸到防雷減災的法律定位上來,迴歸到基礎性公益性的事業定位上來,必須全方位補齊監管“短板”,彌補安全“縫隙”。

帶着這樣的自省,過去一年,氣象部門在充分行使政府職能上穩紮穩打,從全面加強防雷減災安全管理,到緊抓防雷服務市場事中事後監管,再到完善規章制度與標準規範,在防雷減災領域氣象部門的角色,正逐步迴歸正軌。

這一年,防雷安全管理中政府的領導責任、部門的監管責任、企業的主體責任更清晰。31個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局依法制定權責清單並向社會公佈,各地紛紛將防雷安全工作納入地方安全生產責任制和政府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全國開展防雷減災安全專項檢查4000餘次。

這一年,防雷服務市場雖全面開放,但絕無“一放了之”,氣象部門對防雷減災服務的事中事後監管,有力推動了市場規則的公開、透明。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及時向社會公開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雙隨機一公開”機制充分發揮監管“利劍”作用。

這一年,防雷減災領域的規章、制度、標準進一步健全與完善。在防雷裝置檢測領域,資質評審細則、信息公開辦法、機構信用評價規範等規範性文件和配套標準新鮮出爐;在防雷行政審批領域,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竣工驗收等服務指南更加“貼心”。這一切,都成為各地氣象部門依法履職的最有力支撐。

如果將目光投向防雷減災的基層陣地,我們會發現,從發佈信用“紅黑榜”,到創新管理方式,再到建設智能監管平台,各地氣象部門在對監管制度和能力建設的探索中,扭住了履行管理職能的重要抓手,“多點開花”的創新之態,正引導防雷市場健康發展——

一張定期滾動更新的防雷裝置檢測“黑名單”和“紅名單”,讓在浙江從事這一行當的企事業單位格外重視誠信建設。嚴重違反法規規章的防雷檢測單位被納入“黑名單”,是氣象部門的重點監管對象;嚴格依法依規開展服務並獲得表彰或獎勵的單位則進入“紅名單”,將來之不易的信譽轉化為無形資產。

在安徽,通過將防雷工作融入“信用安徽”,氣象部門建立起防雷減災服務單位信息公示制度。同時強化對執法人員的業務知識培訓,293人取得行政執法資格證,執法水平大幅提升。

湖北省氣象局則搭上互聯網快車,在全國率先實現與安監部門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標準化、數字化管理系統的對接。通過這個以企業自查自報、部門實時監控為核心的開放式通用平台,企業和監管部門的隱患排查治理全過程均可留下痕跡。不僅如此,湖北還編制完成了防雷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標準,針對一、二、三類防雷裝置和場所分別設定監管內容和工作要求,有效填補國內這一領域的空白。

“過去,我們既‘參賽’又‘吹哨’,在進行防雷行政執法時常感‘氣短三分’,效果打了折扣;現在,‘裁判員’迴歸正途,執法監管讓人心服口服,再加上監管能力不斷提升,充分發揮應有的職能,我有底氣!”這是一名基層防雷監管工作人員的肺腑之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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