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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公務員考核辦法

安徽省公務員考核辦法

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了關於安徽省的公務員考核辦法。下文是最新全文,僅供參考!

安徽省公務員考核辦法

20xx年安徽省公務員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正確評價公務員的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規範公務員考核工作,促進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設高素質的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考核規定(試行)》,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員考核是指對除機關領導成員及其相當職務人員以外的公務員的考核。對由上級黨委(黨組)管理人員的考核,由主管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羣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各地各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實際,運用現代評價模式、機制和手段創新考核方式方法。

第二章 考核內容和標準

第四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考核內容依據公務員的義務、職位職責和年度工作目標(任務)設定。考核標準根據公務員的職位特點結合本機關的具體情況制定。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及個人品德、職業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率和所產生的效益。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

第五條 公務員的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採取被考核人填寫工作總結、專項工作檢查、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採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進行,在翌年3月底前完成。

第六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七條 確定為優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高;

(二)精通業務,工作能力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勤勉盡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五)清正廉潔。

第八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高;

(二)熟悉業務,工作能力較強;

(三)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四)能夠完成本職工作;

(五)廉潔自律。

第九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一般;

(二)履行職責的工作能力較弱;

(三)工作責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四)能基本完成本職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數量不足、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質較差;

(二)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三)工作責任心或工作作風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

(五)存在不廉潔問題,且情形較為嚴重的。

第十一條 公務員無特殊情況未完成當年上級統一安排或所在單位安排的學習培訓任務,當年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二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人數,一般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百分之十五以內。

受到同級以上黨委、政府綜合性表彰的先進集體,被評為同級以上系統的先進集體,被評為同級機關績效考核等綜合性考核的先進單位,在組織年度考核時,報經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同意後,本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可按百分之二十確定。縣(市、區)參加年度考核人數較少的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由縣(市、區)公務員主管部門在不突破本地總的優秀比例限額的前提下統籌研究確定。優秀等次人員應在不同層次人員中合理確定。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要將年度考核結果彙總報送上一級公務員主管部門。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三條 公務員考核按照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進行,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組織實施。

機關在年度考核時可以設立考核委員會(或考核工作小組)。考核委員會由本機關領導成員、公務員管理及其他有關部門人員和公務員代表組成。考核委員會的日常事務由本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承擔。

考核委員會的職責是:

(一)組織、指導、協調本機關公務員的考核工作。根據年度考核的統一要求和本機關的實際情況制定年度考核實施方案;

(二)擬定考核的具體標準和方法;

(三)向本機關公務員公佈考核計劃,組織必要的學習,使公務員明確考核目的和要求,自覺參與並積極配合考核工作;

(四)審議主管領導對公務員的評語和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見,並將審核後的意見報機關負責人審定;

(五)監督考核的程序,對不按照程序進行考核的,責令糾正。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被考核公務員總結本年度德、能、勤、績、廉表現,重點是履行職位職責和完成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的情況,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並在一定範圍內述職;

(二)主管領導在聽取羣眾和公務員本人意見的基礎上,根據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年度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和改進提高的要求;

(三)對擬定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在本機關範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3個工作日;

(四)機關負責人或考核委員會根據主管領導意見、民主測評情況和優秀等次名額,確定考核等次;

(五)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並由公務員本人簽署意見,或由公務員本人在填寫考核等次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上簽字。被考核公務員拒不簽字的,由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作出書面説明,並在《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上註明。

對擔任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公務員的考核,必要時可以在一定範圍內進行民主測評。

第十五條 公務員對年度考核被定為不稱職等次不服的,可以按有關規定,自接到考核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在機關申請複核;對複核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複核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也可以不經複核,自接到考核結果書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直接提出申訴。

第十六條 各機關應當將《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公務員本人檔案,同時將本機關公務員年度考核工作總結和考核結果統計表報送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核備案。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十七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職務、級別、工資以及公務員獎勵、培訓、辭退的依據。

第十八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累計兩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二)累計五年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對應級別範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三)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且符合規定的其他任職資格條件的,具有晉升職務的資格;連續三年以上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晉升職務時優先考慮;

(四)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當年給予嘉獎;連續三年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五)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十九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單位領導成員或機關公務員管理部門負責人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第二十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一個職務層次任職,降職決定按照公務員管理權限由任免機關在三個月內作出。降職後,職務、級別工資按有關規定調整;無職可降的,其級別工資降低一個工資檔次;

(二)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獎金;

(四)連續兩年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辭退。

第二十一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公務員所在機關應根據考核情況,有針對性地對公務員進行培訓。

第五章 相關事宜

第二十二條 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第二十三條 調任或者轉任的公務員,由其調任或者轉任的現工作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轉任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掛職鍛鍊的公務員,掛職鍛鍊時間在半年以上的,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並確定等次;掛職鍛鍊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

單位派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由派出單位進行考核,主要根據學習、培訓表現確定等次。其學習、培訓的相關情況,由所在學習、培訓單位提供。非單位派出,但經單位同意外出學習、培訓的公務員,請假時間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不進行考核。

軍隊轉業到機關的公務員,由轉業後的所在單位考核,其轉業前的情況,可參閲幹部轉業時的鑑定,一般當年確定為稱職等次。

第二十四條 病假超過考核年度半年、事假超過考核年度中3個月或病、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公務員,不進行考核。

第二十五條 公務員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處分或者給予警告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

第二十六條 受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二)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第二十七條 對確屬被錯誤處分的,可以根據本人表現補定考核等次,錯誤處分期間直接計算為考核年限。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不進行年度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第二十九條 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等次。

第三十條 對在考核過程中有徇私舞弊、打擊報復、弄虛作假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予以嚴肅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考核,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安徽省委組織部、安徽省人事廳負責解釋,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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