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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辦法

安徽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辦法

為了規範國有企業財務行為,加強國有企業財務管理,促進國有企業依法理財,保障國有資產安全、完整,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了關於20xx年最新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辦法。

安徽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辦法

20xx年安徽省國有企業財務監督辦法

一、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積極會同有關部門,切實開展企業財務監督工作,督促企業全面執行國家的財政財務政策,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約束與外部監督相結合的財務監督機制,把企業各項財務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

二、企業內部財務監督在廠長(經理)領導下,由財務部門直接負責。企業應按國家規定製定內部財務管理辦法和財務監督控制制度,加強財務管理,維護出資者權益。

(一)要建立健全企業資金調度和使用的內部控制制度,節約資金佔用,確保資金調度的安全。

1.有條件的企業應設立資金調度結算中心,統一籌集、分配、使用和管理、監督資金活動,按月編制資金使用和回籠計劃,並認真檢查資金計劃的執行情況,掌握資金動態,發現問題及時反映。

2.企業應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加強現金管理。財務人員應切實履行職責,對無有效合同、無合法憑證和合規手續的經濟事項,不得對外支付現金(包括支票、匯票)。

3.企業在滿足生產經營資金需要的基礎上進行技術改造和固定資產項目投資,投資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實行招、投標制度。

4.企業對外提供經濟擔保,必須經企業財務部門審查,並在企業年度財務情況説明書中予以真實披露。對信用等級低、資信狀況差的企業,不得提供經濟擔保。

企業對外提供的擔保額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

(二)企業應本着先生產、後消費的原則,合理安排各項支出。各項消費資金的使用,應於年初編制項目預算,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批,並據實向其報告執行情況。

1.企業修造辦公樓、職工活動中心、招待所、職工住宅等非生產性設施應編制項目預算,報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批准,並按規定辦理立項、審批手續。企業修造上述非生產性設施,不得擠佔生產經營資金,不得高標準修建和高檔裝修。

2.企業業務招待費必須在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內控制使用,並定期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使用情況,發生超支的,超支部分在企業應付工資中列支。

3.企業購置小轎車、移動電話等高檔耐用消費品要與企業的規模和盈利水平相適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虧損企業、欠繳税費企業及欠發職工工資和職工醫藥費的企業,不得購置小轎車和移動電話。

4.企業應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進行內部工資分配。企業的各項工資性支出和各種獎金一律納入工資總額核算。嚴禁在工資總額以外(包括應付福利費中)列支工資項目。

(三)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要堅持分帳管理,並建立必要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報表制度。

1.企業的購銷活動及與關聯企業的業務往來,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或支付價款,及時辦理業務結算,不得自行提高原材料進價、壓低商品銷售及勞務供應價格。主要原材料(設備)、產品(勞務)的購銷價格,應經企業價格審定小組或企業財務、物價部門的審查,並實行採購(銷售)、定價與支付的分離。

2.關聯企業佔用本企業資金的應收取不低於同期銀行貸款利率水平的資金佔用費,並按照協議規定期限收回。

(四)企業對外投資應堅持集體討論,建立嚴格的審查和決策程序。

1.企業進行對外投資及從事高風險項目投資應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審批,投資項目未達到預期效益或出現重大損失的,主要決策者必須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董事會做出書面報告,並應向主管財政機關附報被投資企業經中介機構審查的財務報表。

2.企業對外投資不得超過本企業淨資產的50%。技術改造任務重,生產經營資金不足的企業,不得對外投資。

3.企業對外投資形成後應指定專門機構和人員對投資項目實施跟蹤管理,對外投資達到控股的,應派出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實施直接管理。

(五)企業必須加強各項資產的管理和核算,切實防止資產流失。

1.企業壞帳損失的處理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對屬於債務單位破產,依照法律程序進行清償後,確實無法追回,或者債務人死亡,既無資產可供清償又無義務承擔人,確實無法追回所形成的壞帳損失,在取得有關合法證明後,方可按規定進行處理;對於超過三年的應收帳款,企業要制定催收計劃,確實不能收回的,必須在履行報批手續後才能進行處理,不得自行轉作壞帳處理。

2.企業發生資產損失應組織有財務人員參加的清查小組及時進行清查,由經辦人填列能夠説明具體事項、損失原因及金額的資產損失審批表,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後交財務部門審查並提出處理意見,在規定限額內的,報企業負責人審批。

3.涉及企業財產轉移和產權變動等事項的,應按規定的程序進行資產評估,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和國資部門確認。

(六)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成本開支範圍和費用開支標準,正確核算成本費用,嚴禁少計少攤成本或亂擠亂攤成本,並建立嚴密的內部成本控制制度。嚴禁搞“虛盈實虧”。

1.企業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預提費用項目及標準,預提數額與實際數額發生差異時應及時調整提取標準,多提部分應在年終衝減成本、費用,需要保留餘額的,應在財務情況説明書中予以説明。凡屬一次或分期攤銷的待攤費用,應按費用項目的受益期分攤,分攤期限不得超過一年。

2.企業應加強對在建工程項目的管理。現有各類在建工程項目,應進行全面清查,已經完工的,應及時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手續。已經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驗收的已完工程項目,應按暫估價計入固定資產價值,並按規定提取折舊。已經整體交付使用的固定資產,不論是否辦理竣工決算手續,一律按生產經營用固定資產管理核算,其借款利息和匯兑損益,必須按規定計入財務費用,不得計入在建工程成本,也不得轉入待攤費用和遞延資產。

3.企業“遞延資產”應按國家規定的項目進行列示,分期處理。

4.企業存貨領用或發出方法,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折舊方法、固定資產淨殘值率,壞帳準備金提取比例等按財務制度規定選擇後,不得隨意變更。需要變更的必須在年度終止前提出變更申請,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後執行。

(七)企業應按照財務制度規定,加強收入管理。

1.企業提供或獲得的銷售折扣或折讓以及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對外投資收益都必須按制度規定進行核算,嚴禁將財產租賃、對外提供勞務、副產品銷售及銷售折扣和對外投資等所得搞帳外核算或私設“小金庫”。

2.企業興辦的第三產業及其他非獨立機構或經營部等,其營業收入及發生的各項費用都應納入企業財務統一管理,並由財務部門負責日常監督。

(八)企業依法繳納所得税後,應按國家規定的税後利潤分配秩序進行利潤分配。

1.企業提取10%的法定盈餘公積金之後,可以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企業提取的公益金不得大於其提取的盈餘公積金,並符合主管財政機關的規定。

2.企業提取的公益金應主要用於企業集體福利設施建設,不得和企業應付福利費混同使用或用於其他消費性支出。企業虧損或實現利潤不足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不得提取公益金。

三、各級主管財政機關要建立健全重要財務事項的備案和審批制度,依法實施對企業的財務監督。企業應自覺接受主管財政機關的監督,如實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一)企業發生的下列經濟事項,應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1.企業開設的銀行帳户。(新開帳户應在開設後10日內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

2.企業差旅費開支標準、銷售費用包乾辦法和勞動保險費用的開支範圍和標準。

3.企業待攤費用、預提費用及遞延資產等項目的核算辦法和列支情況。

4.企業對外投資、發行債券等重大投融資行為,其論證方案等應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對外投資收益情況應在財務情況説明書中作專項説明。

5.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淨殘值率、折舊方法,壞帳準備金提取比例。

(二)企業的下列事項,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確認或審批。

1.新設立企業財務體制的核定及老企業財務體制變更,由主管財政機關確定;企業整體出售或成建制參與中外合資或進行改組改制的,其出售及改組方案,應報經主管財政機關確認;企業中止經營或破產的,應依法進行清算並由主管財政機關負責相關財務事項的處理。

2.企業年度工資基金的提取和使用由主管財政機關按照“兩低於”原則核定。嚴禁在工資總額以外的任何項目中以各種名目發放補貼、津貼。

3.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折舊方法、淨殘值率及壞帳準備金提取比例的變更,需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企業列支的遞延資產及待處理財產損失項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本通知下發前已列入遞延資產和待處理項目的,企業要制定分期攤銷計劃,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今後凡需列入遞延資產、待處理項目的財務事項,必須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4.企業建造職工活動中心、賓館、招待所等非生產性設施和購置小轎車,必須有相應的資金來源,並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在辦理立項審批之前,其資金來源需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查;企業購建職工住房,不得超過企業住房基金總額。

5.企業資產損失按以下權限報經批准後核銷。

企業資產單項淨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年度內累計損失在50萬元以下的,由財務部門審核,報企業經營者審批後按財務制度的規定自行核銷,並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單項淨損失在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或年度內累計損失在100萬元以下的,應報企業主管部門或授權投資主體等機構批准,報主管財政機關備案;單項金額在20萬元以上或年度內累計損失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批核銷。

企業的壞帳損失,無論金額大小,均須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報主管財政機關審批。

6.企業對外捐贈或提供公益性贊助超過規定限額的,應報主管財政機關批准。

7.企業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納入同級財政預算,其上繳形式及比例由主管財政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審核確定;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必須經社會中介機構審計,主管財政機關依法對企業年度財務報告及財務審計報告進行審查驗證,並出具審查批覆意見。

四、根據實際需要,主管財政機關可依據《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向有關企業派出監事,會同監事會的其他成員開展監督工作,監事應及時向派出機關反映企業財務管理方面的存在問題。

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試行財務總監製。

五、社會中介機構在承擔企業資產評估、決算審查驗證過程中,應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客觀、公正、全面的原則,揭示和反映企業的資產價值、財務狀況和財務成果。對需報經主管財政機關審查的有關事項,應以主管財政機關的審批意見為依據。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違紀問題,應及時向主管財政機關報告。

六、主管財政機關應加強對企業執行財政財務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對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的企業,主管財政機關除責令其限期整改,寫出書面整改報告外,有權在一定範圍內給予通報批評,向社會公開披露其違紀違規行為。

對嚴重違紀違規的企業財務人員,主管財政機關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會同人事部門取消其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並在兩年內禁止其從事會計工作

對違反國家財政財務規定,造成嚴重損失或對秉公辦事的財務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企業經營者,主管財政機關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應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七、本辦法適用於國有企業、國有獨資有限責任公司、國家出資額所佔比例超過50%或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公司制、股份合作制企業和國有資產投資主體或授權經營公司。

八、本辦法從發佈之日起施行,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和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九、本辦法由江蘇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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