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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

安徽省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

為了保證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基本權益,完善社會保障制度,自20xx年8月1日起,我國頒佈和實施了《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下文是安徽省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歡迎閲讀!

安徽省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
安徽省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救助生活無着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保障其基本生活,根據國務院《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活無着的流浪人員、乞討人員(以下簡稱流浪乞討人員),是指離家在外、自身無力解決食宿、處於流浪或者乞討狀態的人員。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食宿、急病救治、協助返回等臨時救助。救助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主管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衞生計生、交通運輸、城市管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以下簡稱救助管理站),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臨時救助服務。救助管理站的設施和人員配備應當與救助管理任務相適應。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負責民政工作的機構設立救助服務點,指定專職或者兼職人員負責救助相關工作。

救助管理站、救助服務點的地址和救助服務電話,應當向社會公佈。

第六條 流浪乞討人員可以直接向救助管理站求助,也可以向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求助。接到求助的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其前往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公安、城市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發現流浪乞討人員的,應當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對其中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殘疾人、孕婦,應當引導、護送到救助管理站;對其中的突發急病人員、危重病人、有明顯外傷人員、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立即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並告知當地救助管理站。

社會組織和個人發現流浪乞討人員,及時向救助管理站或者有關行政機關報告、或者協助流浪乞討人員向救助管理站求助的,有關專門機構應當給予表揚或者獎勵。

第七條 對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對其下列情況進行登記:

(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二)近親屬或者其他關係密切親屬的姓名、住址、聯繫方式;

(三)隨身攜帶的物品。

要求救助的流浪乞討人員應當如實提供前款所列事項的相關信息,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除外。

第八條 對流浪乞討人員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提供的信息,救助管理站應當進行核查。經核查,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救助;對不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人員不予救助,並告知其不予救助的理由。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提供相關信息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先行救助,在其入站後24小時內以適當形式發佈尋親公告,並提請公安機關協助核查身份信息。

第九條 救助管理站應當給予受助人員下列救助:

(一)提供符合衞生要求的食物和飲用水;

(二)提供符合基本條件的住處;

(三)幫助與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聯繫;

(四)將突發急病人員、疑似傳染病人、疑似精神障礙患者,及時送醫療機構治療;

(五)為沒有交通費返回住所地、户籍地或者所在單位的人員,提供乘車憑證;

(六)為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

流浪乞討人員生活救助標準、醫療費用結算辦法,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財政、衞生計生等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條 救助管理站應當按照性別分區安排受助人員住宿,單人單鋪。救助管理站應當安排女性工作人員,為女性受助人員提供救助管理服務。

對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和生活自理有困難的人員,救助管理站應當在住宿、牀鋪安排和飲食等方面給予照顧。

第十一條 對年滿16週歲、無精神障礙或者智力殘疾跡象的受助人員,救助管理站救助期限一般不超過10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救助管理站可以延長救助期限,並報主管的民政部門備案:

(一)等待親屬或者所在單位接領的;

(二)正在接受治療的;

(三)等待安置的。

第十二條 受助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救助管理站的各項規章制度。受助人員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受助人員接受必要的救助後,具備條件的可以自行離開救助管理站。受助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以及有其他特殊困難人員離站的,救助管理站應當通知其親屬或者所在單位到站接領;不能接領的,由救助管理站負責聯繫送交。

受助人員離站時,由救助管理站辦理離站手續。

第十四條 對因年老、年幼、殘疾和其他特殊原因,無法查明親屬、所在單位、户籍地、住所地的受助人員,由救助管理站的主管民政部門提出安置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送公辦的社會福利機構分類安置。對其中的未成年人,自安置之日起滿6個月仍未查明親屬、户籍地、住所地的,由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協調公安機關辦理居住登記,在居住登記地平等享受教育、醫療衞生等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通過捐贈、志願服務等方式為流浪乞討人員提供救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理站可以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採取向社會購買服務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流浪乞討人員救助。

第十六條 救助管理站不得向受助人員及其親屬、所在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不得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

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應當尊重受助人員人格,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拘禁或者變相拘禁受助人員;

(二)體罰、辱罵、虐待受助人員,或者唆使他人體罰、辱罵、虐待受助人員;

(三)損壞、非法侵佔受助人員財物;

(四)剋扣受助人員生活供應品;

(五)扣壓受助人員的證件、申訴控告材料;

(六)其他損害受助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十七條 救助管理站違反本辦法規定,不依法履行救助職責的,求助或者受助的流浪乞討人員可以向民政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民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將調查、處理情況告知舉報人。

第十八條 救助管理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的民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要求救助且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流浪乞討人員不予救助的;

(二)未按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履行登記、核查職責的;

(三)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向受助人員或者其親屬、所在單位收取或者變相收取費用,或者組織受助人員從事生產的;

(四)挪用、私分救助資金、物資的;

(五)在履行救助職責過程中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

第十九條 救助管理站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主管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主管救助管理站的民政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民政部門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依法給予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分:

(一)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對應當安置的受助人員不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安置的;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及時調查、處理流浪乞討人員舉報的。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發佈的《安徽省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流浪乞討人員

20xx年6月國務院公佈的《城市生活無着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規定:“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設立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站。救助站對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是一項臨時性社會救助措施。”

“縣級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及時救助流浪乞討人員,並應當將救助工作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國家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救助流浪乞討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工作,並對救助站進行指導、監督。

公安、衞生、交通、鐵道、城管等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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