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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大綱

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大綱

一、 受行政處分公務員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受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公務員年度考核辦法有關規定大綱

2、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期間,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在解除處分的當年及以後,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正常確定等次。

二、對受黨內處分的公務員年度考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秀等次。

2、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3、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定條件確定等次。

4、受留黨察看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等次;受留黨察看二年處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5、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6、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偵察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受偵察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後,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視其受處分總類,分別按照上述1、2、3、4、5條規定辦理。

7、受黨紀處分同時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等次。

三、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教育後仍然拒絕參加的,直接確定其考核為不稱職等次。

四、新錄用的公務員在試用期內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

五、公務員不進行考核或參加年度考核不確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計算為按年度考核結果晉升級別和級別工資檔次的考核年限。

六、除試用人員之外,必須要稱職以上等次的公務員才能享受年度(13個月基本工資)獎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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