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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安徽省公務員管理條例全文

最新安徽省公務員管理條例全文

為了實現對國家公務員的科學管理,保障國家公務員的優化、廉潔,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了安徽省最新公務員管理條例全文。

最新安徽省公務員管理條例全文
20xx年最新安徽省公務員管理條例全文

一、總的要求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工作,要以鄧小平同志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相配套,着眼於加強勤政廉政建設、提高工作人員素質和政府工作效率,緊密結合機構改革和工資制度改革,統籌規劃,分步進行,抓住重點,嚴格規範,用二至三年時間積極穩妥地在全省範圍內基本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然後再進一步完善。

二、實施範圍

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範圍,包括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行使國家行政職能,從事行政管理工作的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上述工作人員包括這些單位中從事黨羣工作的人員。

凡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單位,不得實行企業、事業單位的職稱、工資及獎金等人事管理制度。

界定實施範圍具體辦法按附件1執行。

三、實施方法和步驟

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工作,要統籌規劃、分步進行。

無論是否開始進行機構改革的國家行政機關,都要結合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積極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錄用、考核、獎勵、紀律、職務升降、培訓、交流、迴避、退休等項制度。

職位設置、選配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等工作結合各級機構改革進程,在完成“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的基礎上實施。省直各部門1994年上半年開始實施,年底前基本完成;地區、地級市1994年下半年開始實施,1995年上半年基本完成;縣(縣級市、地級市的區)、鄉(鎮)從1995年上半年相繼開始實施,當年底基本完成。

對於聘任制、任職最高年齡的限制、辭退和地區迴避等項制度各地、各部門可結合實際積極探索,逐步實行。

已經開始機構改革的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一)實施準備階段。1、組建由黨政主要領導同志負責的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領導小組及相應的工作班子。2、組織現有工作人員學習《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並進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基本知識測試。3、培訓推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骨幹。4、擬定本單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具體方案並按程序報批。

(二)實施階段。1、根據這次機構改革所確定的“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方案,合理設置職位,將本機關的職能分解落實到每一個職位,明確各職位的職責任務和任職條件,編制《職位説明書》。2、根據所設職位的任職條件和人員過渡的規定,在嚴格考核的基礎上,選配人員進入職位,確定職務和級別,完成現有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的過渡。同時,在機構改革分流人員的基礎上繼續做好機關分流人員的安置工作。3、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認真實施國家公務員管理的單項制度。

各單位從職位設置到人員過渡應相對集中時間進行,保證工作質量。

(三)自查總結和檢查驗收階段。1、本單位對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工作進行總結、自查,針對存在的問題糾偏、補缺、完善。2、向本級人事部門報送實施工作總結。3、人事部門對各單位實施工作進行檢查驗收。檢查驗收的主要內容是職位設置、職務任命(包括非領導職務任命)、級別確定、人員過渡及有關單項制度的實施執行情況。對驗收合格的,下達驗收合格批覆。

省人事部門對省直各部門和地區、地級市,地區、地級市人事部門對地直、市直各部門和所轄縣(市、區)負有檢查驗收責任。

四、幾項重要工作的實施和有關政策的銜接

(一)職位分類

國家公務員職位分類的基本內容包括職位設置、制定《職位説明書》、確定職務、確定級別。

設置領導職務必須按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和機構改革“三定”方案進行。所設置領導職位的層次和數量,必須與機構規格和領導職數相符。

設置非領導職務具體辦法按附件2執行。

各級政府工作部門行政領導副職及以下的領導職位和各層次非領導職位,必須編制《職位説明書》。

國家公務員的級別,按照所任職務及所在職位的責任大小、工作難易程度以及工作人員的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工作經歷確定。在機構改革中,確因職數限制和工作需要而作低職安排的,可按原任職務確定級別,保留原職級套改的工資標準。

任命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及確定級別,按管理權限辦理審批手續。

(二)機關現有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過渡

機關現有工作人員向國家公務員過渡,不得突破核定的編制數額和設置的職位數額。過渡為國家公務員的人員,必須經過嚴格的考核,符合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所在職位的任職要求;選配人員,要引入競爭、擇優機制,並履行規定的程序。人員過渡具體辦法按附件3執行。

(三)有關政策的銜接

1、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認真執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錄用規定。除國家及省另有明文規定外,新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工作人員,必須通過省統一組織的公開考試,嚴格考核,擇優錄用。各類大、中專應屆畢業生(除特殊專業的畢業生及畢業研究生、博士生按國家及省有關規定辦理外)不得直接分配進入縣及縣以上國家行政機關。

2、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認真執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轉任、調任規定。不得從企業、事業單位調入擔任主任科員以下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對確因工作需要,從企業、事業單位調入擔任領導職務和助理調研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必須從嚴掌握,並按《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進行考核、審查,辦理調任手續。

3、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和《國家公務員考核暫行規定》,建立健全考核制度並認真實行。機關現有工作人員過渡為國家公務員、職務晉升、獎勵和新工資制度實施後的晉級增資,必須以考核結果為主要依據。

4、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國家及省有關國家公務員非領導職務設置的規定設置非領導職務。原省直機關設置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和地、市、縣機關設置副科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

5、各級國家行政機關要認真執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任職迴避、公務迴避和省有關文件對地區迴避的規定。工作人員的錄用、交流和職務晉升,要按管理權限,依照迴避規定進行審查。

6、各級國家行政機關必須認真貫徹《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於義務與權利、獎勵、紀律、職務升降、職務任免、培訓、辭職辭退、退休、管理與監督等規定,過去與之不符的文件規定不得繼續執行。

五、實施方案的備案、審批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本部門的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並在組織實施前徵得上一級人事部門同意。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實施範圍、非領導職務設置意見須報上一級人事部門審核批准。

各地、各部門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實施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實施範圍,實施時間安排及方法、步驟,職位設置包括非領導職務設置意見,人員過渡辦法,主要單項制度實施的基本要求,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等。實施範圍和非領導職務設置意見包括:列入實施範圍的單位名稱、工作職能、編制性質及編制數、人員數額、經費來源;各層次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非領導職務佔領導職數的比例、初次配備各層次非領導職務人員、對原設非領導職務的處理意見等。

地區、地級市實施方案中還應包括所轄縣(市、區)的實施工作安排意見,並附經省批准的地區、地級市機構改革方案。省直各部門實施方案應附經批准後的機構改革“三定”方案;部門管理機構、派出機構、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所設辦事機構由主管或代管的部門統一上報備案、審批。

六、實施工作的組織領導

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工作,在各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進行。具體實施工作由人事部門負責,組織部門積極支持、參與指導。各地、各部門要組成由黨政領導同志負責的領導小組及相應的工作班子,負責本地區、本部門組織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

各地、各部門要切實按照國家及省統一部署,精心組織安排,積極穩妥地進行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工作。要嚴格掌握政策規定,嚴格執行人事紀律,加強思想政治工作和宣傳教育工作。要注意研究解決實施工作中的新情況、新問題,重大情況和問題要及時報告、請示。對違反政策規定和紀律的,上級政府及人事部門要予以糾正,以保證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工作的順利進行和工作質量。

本實施方案由省人事部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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