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幹部問責暫行辦法

幹部問責暫行辦法

一、適用對象

幹部問責暫行辦法

全縣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行政事業單位、羣團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二、問責方式

(一)組織處理

1、責令改正;2、通報批評;3、誡勉談話;4、停職待崗;5、調離崗位;6、引咎辭職或責令辭職或免職;7、降職;8、辭退或解聘。

(二)紀律處分

1、黨紀處分: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2、政紀處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以上問責方式,可單獨使用,也可同時使用。

三、問責內容

(一)職責履行

1、不履行法定職責,影響和妨礙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對縣委、縣政府的決策、決定或上級交辦事項,不執行或不落實的;

2、因工作失職,造成不良影響的;

3、違反行政審批事項規定,故意設置障礙,變相增加審批事項、搭車審批的;

4、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規定,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搭車收費的;

5、違反行政執法自由裁量相關規定,濫用自由裁量權,隨意處罰、以罰代管、同案異罰的。

(二)服務羣眾

1、違反單位工作禁令和服務承諾,造成不良影響的;

2、工作作風散漫,擅自脱崗,上班時間玩遊戲、炒股、網絡聊天或做其它與工作無關事情的;

3、服務態度“生、冷、硬、橫”,言行舉止不文明,造成不良影響的;

4、超過審批時限和審批流程時限規定的,服務質量未達到規定要求,致使服務對象利益受損的;

5、對涉及羣眾切身利益、羣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不妥善處理和解決,造成羣體性事件或引發媒體反映強烈、羣眾越級上訪和集體訪的。

(三)工作效能

1、對職責範圍內應予辦理的事項拖延怠慢、推諉塞責、處置不力的;

2、違反服務承諾,未在承諾時限內辦結,或辦理結果未達到規定要求的;

3、對影響經濟發展環境、損害投資商合法利益的行為不制止、不查處、不打擊,對羣眾、客商的投訴、舉報不受理、不反饋的;

4、對不屬於職權範圍或不宜辦理的事項不解釋、不請示、不移交,置之不理,或對其它單位有法定依據提請支持、配合、協助的有關事項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後果的;

5、不能準確、及時、有效地履行法定職責,未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影響單位整體工作進度的。

(四)廉潔自律

1、在執法和服務中,收受、索要服務對象財物,或者藉機謀取其他利益的;

2、向服務對象吃拿卡要,敲詐勒索的;

3、強制服務對象接受指定服務或從中牟利的;

4、接受服務對象報銷各種費用、提供休閒娛樂活動的;

5、在公眾場合言行舉止不當,有損公務員形象,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領導責任

單位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對單位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實施問責:

1、工作人員出現被問責情形,因失察而未進行問責的;

2、問責方式明顯偏輕的,問責後未進行整改的;

3、因故意包庇而未進行問責的;

4、拒不執行上級問責決定的;

5、對反映人進行報復刁難的。

四、問責程序

(一)啟動問責

1、一般工作人員有本規定前述問責情形之一,由其所在單位負責進行初步核實,反映情況屬實的,即啟動問責程序。

2、副科級及以上領導幹部有本規定前述問責情形之一,由縣委組織部提出,報縣委同意,啟動問責程序。

(二)問責調查

問責程序啟動後須成立調查組。調查組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任務,並寫出調查報告。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以延長。

(三)問責處理

1、對一般工作人員的問責處理: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待崗、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由所在單位直接問責;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所在單位按規定權限處理或按程序履行報批手續;給予調離崗位、免職、辭退、解聘的,由所在單位向組織人社事部門提出意見,組織人社部門原則上依據建議進行問責。

2、對副科級及以上領導幹部的問責處理:給予責令改正、通報批評、誡勉談話、停職待崗的,由縣委組織部研究作出問責決定;給予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的,由縣委組織部提出意見,報縣委常委會作出問責決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縣紀委監察局提出意見,報縣委常委會或縣政府常務會作出問責決定。

3、所有問責應當在調查報告提交後6個工作日內作出。問責決定的有關文件應當自作出問責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宣佈。

五、附則

本辦法由縣紀委監察局、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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