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掛牌督導責任區管理暫行辦法

掛牌督導責任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掛牌督導責任區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健全學校督導制度,加強對中國小校的監督指導,根據國家《教育督導條例》、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中國小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和省、州督學管理辦法等文件,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責任區學校門口掛牌標明責任督學的姓名、照片、聯繫方式和督導事項。責任督學進校督導應出示督學證。

第二章責任督學基本職責

第三條對學校依法依規辦學進行監督;

第四條對學校管理和教育教學進行指導;

第五條受理、核實相關舉報和投訴;

第六條發現問題並督促學校整改;

第七條向教育督導部門報告情況,並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意見。

第三章督導事項

第八條督導學校校務管理和制度執行情況;

第九條督導學校招生、收費、擇校情況;

第十條督導學校課程開設和課堂教學情況;

第十一條督導學生學習、體育鍛煉和課業負擔情況;

第十二條督導教師師德和專業發展情況;

第十三條督導校園及周邊安全情況,學生交通安全情況;

第十四條督導學校食堂、食品、飲水及宿舍衞生情況;

第十五條督導學校校風、教風、學風建設情況。

第四章工作要求

第十六條責任督學可採取隨機聽課、查閲資料、列席會議、座談走訪、問卷調查、校園巡視等方式進行經常性督導。

第十七條督導結束後,責任督學要填寫督導記錄,將督導結果及建議當場向學校反饋,並及時向州、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提交督導記錄。

第十八條對每所學校實施經常性督導每月不得少於1次,視情況可隨時對學校進行督導。

第十九條責任區督學每學期上報1條督導信息,每年上報一次工作總結和一篇督導論文。

第五章結果應用

第二十條xx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及縣(市)教育局要定期聽取責任督學工作彙報,及時掌握責任區督導工作情況,研究處理相關問題。

第二十一條重視督導結果和責任督學建議,將其作為對學校綜合評價、主要負責人考評問責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在學校評優評先、幹部任免、教師考核方面,充分聽取責任督學的意見。

第六章督學考核

第二十三條xx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教育局和縣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教育局每年對責任區督學工作,按以下八個方面進行一次量化考核。

1.考核責任督學是否認真履行自己的工作職責和按州、縣(市)教育局的規定開展工作。

2.考核督導責任區有無教師在法定休息日給學生上課或開展有償家教等違規現象。

3.考核督導責任區有無在職教職工參與賭博、上班打牌等違紀行為。

4.考核督導責任區有無教師體罰學生或向學生索要錢物的違規行為。

5.考核督導責任區當年學校是否發生重大安全責任事故。

6.考核督導責任區是否開齊了國家規定的課程並開足了國家規定的課時。

7.考核督導責任區學校各項規章制度、職責是否建立完善並認真落實。

8.考核督導責任區羣眾來信來訪及學校發生的違規違紀問題是否得到及時有效的處理。

第二十四條各縣(市)的責任區督學考核結果,要報xx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存檔。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可與《xx州人民政府督學聘任管理暫行辦法》結合使用。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xx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制定,解釋權歸制定者所有。

xx州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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