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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效能督察暫行辦法

行政效能督察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全面實現行政管理目標,加強機關效能建設工作,切實維護辦公秩序的正規化、規範化,不斷提高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國家公務員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院實際,制定本辦法。

行政效能督察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綜合體現。行政效能督察,是指行政督察部門對學院各處室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效能進行的督察檢查。

第三條行政效能督察工作由院機關行政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負責,日常工作由機關黨委(院監察室)承擔。

第四條行政效能督察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制定、實施行政效能督察工作計劃,向院領導報告行政效能督察建設及執行情況;

(二)督察院務會、院黨組會和院行政辦公會決定、決策的落實和執行情況;

(三)督察學院各部門辦公秩序、辦公環境、服務形象;

(四)督察學院各項規章制度執行情況;

(五)督察遵紀守法、廉潔自律情況;

(六)受理職工與行政效能有關的檢舉、控告和投訴;

(七)院領導交辦的其它督察工作。

第五條行政效能督察部門履行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督察處室和人員提供與行政效能督察事項有關

的文字資料;

(二)要求被督察處室和人員就行政效能不佳問題作出書面或口頭解釋和説明;

(三)對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進行初步調查並提出整改意見;

(四)將發現的違紀、違規問題向院領導或有關部門報告。

第六條行政效能督察分為例行督察和重點督察,可以採取檢查、追辦、召開座談會等方式。

第七條例行督察的項目為:院務會、院黨組會和院行政辦公會佈置的工作任務;按崗位職責和工作目標及分工(有關工作管理體系待時機成熟後每年初公佈一次)所規定的要求。

重點督察的項目為:院領導明確交待的、羣眾舉報經院領導同意立項督察的項目。

第八條行政效能督察項目確定後,督察部門應當跟蹤瞭解,全面調查,在儘量分析原因和責任的基礎上,提出處理意見,督促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

第九條行政督察部門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行政效能進行點評或提出點評意見,找出影響行政效能的原因,提出整改的意見和建議,協助院務會認真抓好機關行政效能工作。

定期點評的時間確定為每月底或月初。

第十條行政督察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訴制度,向羣眾公佈受理舉報、投訴的方式、方法。

對羣眾有關行政效能的舉報、投訴,行政效能督察部門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受理意見。沒有事實依據的舉報、投訴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經院領導同意,追究相關責任者的責任:

(一)不貫徹落實上級決定、決議或者違背上級決定、決議的;

(二)不落實崗位目標責任制,對屬於職責範圍內的事項敷衍塞責,工作質量低下的;

(三)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推諉拖延,辦事效率低下的;

(四)其他違反行政管理規定,貽誤工作或損害學院形象的。

第十二條行政效能過錯責任追究方式分為:

(一)戒勉談話;

(二)限期整改;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取消年度評優評先資格;

(六)進行黨紀、政紀處分。

第十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全院各處室和在職工作人員。

第十四條法律、法規對行政效能責任追究另有規定的,按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實施。

湖南省社會主義學院

201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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