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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幹部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幹部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範和加強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後的幹部管理工作,根據《關於對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實行統一管理的實施意見》和幹部管理工作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幹部工作管理暫行辦法

一、考察任免

(一)紀檢組組長由中央紀委商中央組織部提名並進行考察,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研究決定,由中央紀委報中央任免。

(二)紀檢組副組長、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局長(專員)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提名並進行考察,經中央紀委書記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報中央組織部備案,由中央紀委監察部任免。

(三)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副局長(副專員)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提名並進行考察,經監察部部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報中央組織部備案,由監察部任免。

(四)局級紀律檢查員、監察專員和副局級室主任由中央紀委幹部室商派駐機構提名並進行考察,派駐機構組局辦公會議討論通過後,經中央紀委幹部室報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審批,由中央紀委任免。

(五)處級及以下職務由派駐機構領導班子在規定職數內提名,與中央紀委幹部室溝通後組織考察,經派駐機構組局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報中央紀委幹部室審核並辦理任免職手續。

(六)派駐機構幹部可參加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和駐在部門組織的競爭上崗;派駐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副局長(副專員)職位空缺時,可面向該派駐機構及其駐在部門、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以及其他派駐機構進行競爭上崗,具體工作由中央紀委幹部室統一組織。

二、交流和錄用

(一)派駐機構幹部可在駐在部門及所屬系統、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其他派駐機構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等範圍內進行交流。幹部交流工作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商駐在部門實施,駐在部門應予以支持。

(二)紀檢組組長、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局長(專員)的交流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統籌安排。

(三)其他局級幹部的交流由中央紀委幹部室商派駐機構提出建議,報分管該派駐機構的中央紀委監察部領導和分管幹部工作的中央紀委領導同意後,由中央紀委幹部室按程序辦理。

(四)處級及其以下幹部的交流由派駐機構領導班子提出建議,經中央紀委幹部室審核後,按程序辦理。

(五)派駐機構幹部的掛職鍛鍊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統一安排,駐在部門也可在徵得中央紀委監察部同意後予以安排。

(六)派駐機構幹部的招考錄用由派駐機構領導班子提出用人需求,中央紀委幹部室統一組織實施。

三、教育培訓

(一)派駐機構幹部的教育培訓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和駐在部門共同負責,培訓經費由駐在部門負責。

(二)紀檢組組長、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局長(專員)參加中央黨校、國家行政學院進修培訓,由中央紀委監察部商駐在部門安排;派駐機構幹部參加紀檢監察業務培訓,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

(三)派駐機構幹部參加駐在部門的業務培訓、黨員教育等,由駐在部門負責。駐在部門繼續安排派駐機構的幹部參加出國(境)培訓、考察等活動。

四、年度考核和獎懲

(一)中管幹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央組織部統一安排和要求,由中央紀委負責組織。紀檢組組長、監察局(監察專員辦公室)局長(專員)按照規定向中央紀委監察部述職述廉。

派駐機構其他幹部的年度考核按照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統一部署進行,其年度考核結果由中央紀委幹部室向派駐機構及駐在部門通報

(二)派駐機構及其幹部在紀檢監察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或做出突出貢獻的,由中央紀委監察部給予表彰獎勵;其他方面的表彰、獎勵,由駐在部門負責。

(三)派駐機構及其幹部有違反黨紀政紀行為的,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會同駐在部門進行調查處理。

五、其他事項

(一)派駐機構的幹部按照規定範圍參加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和駐在部門的後備幹部推薦;符合被推薦條件和資格的,列入被推薦範圍;符合後備幹部條件和資格的,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和駐在部門均可將其列為後備幹部人選。

(二)派駐機構幹部的工資關係、黨(團)組織關係、羣團關係仍在駐在部門,由駐在部門負責管理。派駐機構幹部享受駐在部門同職級幹部待遇,工資外津(補)貼、補助(獎金),以及生活福利、住房、醫療、退休等事宜由駐在部門負責。

(三)派駐機構幹部(不含中管幹部)檔案正本由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管理,駐在部門建立派駐機構幹部檔案副本。

(四)派駐機構幹部持有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的工作證件和駐在部門的工作證件。

上述幹部管理事項的具體程序和本辦法未涉及的其他幹部管理事項,參照中央紀委監察部機關幹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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