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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沂大學領導幹部離任交接暫行辦法

臨沂大學領導幹部離任交接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對領導幹部的監督和管理,規範領導幹部離任、接任交接程序,嚴格離任、接任工作交接紀律,明確領導幹部任期責任,保持工作的銜接和持續發展,根據幹部監督管理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臨沂大學領導幹部離任交接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幹部是指學校黨政機關、教學及教輔等各中層單位的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和主持工作的副職領導幹部。

第三條 領導幹部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調任、轉任、免職、退職及其他原因離開領導崗位時,應按本辦法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第四條 領導幹部離任時應本着對學校、對事業、對同志高度負責的態度和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全面完整的原則進行離任交接。

第五條 領導幹部離任工作交接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的基本情況。組織狀況、思想狀況、工作狀況、黨建狀況等,包括機構、人員編制情況,幹部職工、黨員隊伍狀況及精神狀態等;

2.任期工作目標、發展思路、年度工作計劃及具體落實情況;

3.任期內發生但尚未處理或尚未處理完畢的各項工作;

4.任期內財務收支管理情況、財務賬面上未反映的各類經費和款項,主要包括收支、管理、資金結餘情況和應付未付資金、應交未交税費等情況,如借款、集資款、暫存款、工程款、業務招待費及日常辦公費用等全部款項;

5.任期內資產狀況,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對外有償使用資產情況,接受捐助已明確權屬或在賬的各項資產和尚未入帳的資產等;

6.重大經濟活動情況,主要包括任期內爭取項目資金的實施情況;任期內承包、租賃、合作、投資、擔保、變更等重大經濟事項;任期內尚未處理完畢的經濟糾紛和訴訟事項;在建工程項目概況,主要包括預算、進度、資產結算以及已決定尚未實施的工程項目等;

7.領導幹部個人所欠的借款及保管、使用的公物,如計算機、傳真機、打印機、照相機、辦公桌椅、沙發、文件櫃等物品;

8.與工作有關的各類文件、檔案材料、音像製品等;

9.任期內形成的與本單位工作密切相關的社會關係等;

10.需要説明和交接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學校公佈幹部職務調整後,離任領導幹部即停止履行職責,着手準備離任交接相關工作。離任領導幹部本人分管財務的,不準突擊開支、補簽發票;班子其他成員分管財務的,應暫停審籤各項票據;財務部門應暫停支付各項費用,確需辦理的,經接任領導幹部同意後方可辦理。違反本條規定的,將視情節輕重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七條 領導幹部離任交接時應根據第五條所列內容進行認真梳理,並填寫《領導幹部離任工作交接表》。

第八條 離任交接工作應在幹部職務調整後的三日內完成。特殊情況需要延期辦理的,應報請學校紀委、組織部批准同意。離任交接工作準備就緒,離任領導幹部應積極主動地與接任領導幹部和學校紀委、組織部溝通聯繫,確定交接事宜。對無正當理由拖延交接的,敷衍塞責、交接不清的,拒不辦理交接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政紀處分。

第九條 離任領導幹部借用公款、公物的,離任時必須歸還。外借的公物應負責追回;已損壞的公物,屬於個人損壞的由個人負責維修或賠償,自然損壞的經主管部門鑑定並經學校審批後,按程序進行報損、核銷;丟失的公物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賠償。

第十條 領導幹部離任交接工作由紀委、組織部負責組織協調和監交。根據工作需要,審計、財務、資產等部門參與監交。監交人對交接工作負協調、督辦責任。離任領導幹部所在單位班子成員及相關人員應全程參與交接工作。交接雙方、監交人要在《領導幹部離任工作交接表》上簽字,交接單一式五份(可複印),交接雙方、交接單位、紀委、組織部各留存一份。

第十一條 交接重要工作事項及有關數據、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由離任領導幹部負責。

第十二條 接任領導幹部要積極主動地配合做好交接工作,妥善處理問題,積極承擔離任幹部移交的工作,確保交接期間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第十三條 離任交接情況列入對領導幹部的考核、評價。

第十四條 領導班子其他成員、中層單位所屬工作人員離任交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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