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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黨員領導幹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山西省黨員領導幹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落實信訪工作責任,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信訪條例》、《關於違反信訪工作紀律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法規,制定本辦法。

山西省黨員領導幹部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暫行辦法

第二條 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司法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對信訪工作負有領導責任或其他直接責任的共產黨員,依照本辦法追究責任。

第三條 信訪工作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依法、及時、就地解決問題與疏導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各級領導班子的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對信訪工作負重要領導責任;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按照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信訪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引發或承辦處理信訪問題的黨員幹部,對信訪問題負直接責任。

第四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方式:

(一)誡勉談話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調離工作崗位;

(四)責令辭職或免職;

(五)黨紀處分;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誡勉談話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處理:

(一)未按領導包案要求包案,或“五包”責任不落實,造成赴省越級集體上訪或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的;

(二)對本地、本部門的信訪積案,包案領導推諉、敷衍、拖延、弄虛作假,無正當理由未按規定的辦理期限辦結信訪事項和未向交辦機關及信訪人反饋辦理結果的;

(三)發生信訪問題需相關職能部門配合,職能部門不重視、不配合、不作為,導致越級上訪或進京非正常上訪的;

(四)在規定期限內,未按要求勸返接回進京非正常上訪人員,造成滯留的;

(五)發生30人以上赴省越級上訪、5人以上進京非正常上訪,事前未排查到位或未及時按程序報告的;

(六)對赴省進京集體上訪人員失控,導致上訪人員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及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靜坐,擾亂公共秩序的;

(七)在信訪工作年度目標責任考核中不達標,被列為重點管理地區、部門或單位的;

(八)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量月考核半年內有2次排在前1名的市、前10名的縣(市、區)、前2名的省直部門和省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單位和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處理:

(一)對上級信訪部門交辦、轉辦的重要信訪事項,在規定時限內未辦結又不申請延期或未被批准延期的;

(二)對赴省進京集體上訪人員失控,導致上訪人員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及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靜坐,擾亂公共秩序,造成嚴重影響的;

(三)因信訪工作被誡勉談話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整改不到位再次引發上訪或非正常上訪的;

(四)重複進京非正常上訪量月考核半年內有3次排在前1名的市、前10名的縣(市、區)、前2名的省直部門和省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調離崗位處理:

(一)對羣眾反映的問題應予解決而沒有妥善解決,引發越級上訪、集體上訪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發生150人以上赴省集體上訪、50人以上進京集體非正常上訪的;

(三)發生羣眾越級集體上訪後,沒有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未能及時解決問題,造成羣眾重複越級集體上訪的;

(四)由於工作不負責任年內被誡勉談話或作出書面檢查2次以上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責令辭職或免職處理:

(一)對於進京非正常上訪,相關領導未按要求及時妥善做好勸返接回和穩控工作,釀成事端的;

(二)對越級上訪、赴省進京非正常上訪和集體上訪行為處置不當,使矛盾激化,造成較大社會影響的;

(三)重複進京非正常上訪量月考核半年內有4次以上排在前1名的市、前10名的縣(市、區)、前2名的省直部門和省管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

(四)對赴省進京集體上訪人員失控,導致上訪人員在國家機關辦公場所周圍及其他公共場所非法聚集、靜坐,或堵塞交通,擾亂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共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五)由於工作不負責任,年內被通報批評3次以上的。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處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相應黨紀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分別給予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相應黨紀處分。

(一)決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嚴重損害羣眾利益,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100人以上羣體性事件,造成較大損失的;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200人以上羣體性事件,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主要領導不及時處理重要來信、來訪或不及時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導致矛盾激化,引發50人以上赴省越級重複上訪、10人以上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較大損失的;引發150人以上赴省越級重複上訪、50人以上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對疑難複雜的信訪問題,未按有關規定落實領導專辦責任,久拖不決,導致3次以上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較大損失的;導致5次以上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處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相應黨紀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分別給予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相應黨紀處分。

(一)拒不辦理上級機關和信訪工作機構交辦、督辦的重要信訪事項,或者編報虛假材料欺騙上級機關,引發3次以上進京集體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較大損失的;引發5次以上進京集體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拒不執行有關職能機關提出的支持信訪請求意見,引發較大信訪突出問題或3次以上進京集體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較大損失的;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5次以上進京集體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本地、本部門、本單位發生越級集體上訪或羣體性事件後,未認真落實上級機關的明確處理意見,導致矛盾激化、事態擴大或引發3次以上重複越級集體上訪,造成較大損失或社會影響的;引發5次以上重複越級集體上訪,造成重大損失或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不按有關規定落實信訪工作機構提出的改進工作、完善政策、給予處分等建議,引發3次以上進京集體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較大損失的;引發5次以上進京集體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直接責任者相應黨紀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分別給予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相應黨紀處分。

(一)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工作作風簡單粗暴,導致3次以上赴省集體重複上訪或者2次以上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較大損失的;導致5次以上赴省集體重複上訪或者4次以上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對信訪事項應當受理、登記、轉送、交辦、答覆而未按規定辦理或逾期未結,或者應當履行督查督辦職責而未履行,導致3次以上赴省集體重複上訪或者2次以上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較大損失的;導致5次以上赴省集體重複上訪或者4次以上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在處理信訪事項過程中,敷衍塞責、推諉扯皮導致矛盾激化,引發100人以上赴省越級上訪或者50人以上進京非正常上訪,造成較大損失的;引發200人以上赴省越級上訪或者100人以上進京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損失的;

(四)對重大信訪突出問題和羣體性事件,應到現場處置而未到現場處置或處置不當,導致2次以上進京集體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較大損失或社會影響的;導致4次以上進京集體重複非正常上訪,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的。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處理。導致2次以上赴省集體重複越級上訪或進京集體重複非正常上訪事項發生的,給予直接責任者相應黨紀處分;情節或後果較重的,導致3次以上赴省集體重複越級上訪或進京集體重複非正常上訪事項發生的,分別給予直接責任者、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相應黨紀處分。

(一)超越或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二)應當作為而不作為,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三)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違反規定使用警力處置羣體性事件,或者濫用警械、強制措施,或者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武器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三十六條處理。

第十四條 在信訪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引發信訪突出問題或羣體性事件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七條處理。

第十五條 有本辦法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列情形,造成嚴重後果或惡劣影響的,可同時給予黨紀處分。有本辦法第九條至第十四條所列情形,可同時建議有關機關給予組織處理;未造成較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可以責令作出深刻檢查或給予通報批評。前述情形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六條 信訪工作責任追究依照幹部管理權限,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給予誡勉談話或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由信訪工作機構提出建議,同級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羣體性事件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決定,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審核通過後,由同級聯席會議責任追究小組執行;

(二)給予通報批評的,由信訪工作機構提出建議,同級聯席會議辦公室研究決定,經聯席會議召集人審核通過並簽發後,由同級聯席會議責任追究小組辦理;

(三)需要給予黨紀、組織處理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由同級聯席會議提出信訪工作問責建議,經同級紀檢機關、組織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後,報請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對於事實清楚、不需要進行問責調查的,問責決定機關可以直接作出問責決定。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後,由紀檢機關、組織部門辦理相關事宜,或者由問責決定機關責成有關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十七條 受到信訪工作通報批評以上責任追究的單位、部門和個人,幹部提拔任用前需徵求信訪部門的意見。

省委組織部對年度進京重複非正常上訪量排在全省前10名的縣(市、區)實行重點管理。該縣(市、區)的縣(市、區)委書記在重點管理一年內不得提拔;兩年內仍排在全省前10名的,給予組織調整。

第十八條 對於因同一信訪事項需追究責任的其他人員,上級信訪工作機構可以提出建議,按幹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由相應機關進行問責。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省信訪局會同省紀委、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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