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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科(站)領導幹部問責制實施辦法

貴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科(站)領導幹部問責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貴港市人民防空辦公室科(站)領導幹部問責制實施辦法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xx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我辦領導幹部作風建設,強化履職責任,促進我辦各科(站)領導幹部恪盡職守,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規定,結合人防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問責對象為本辦各科(站)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各科(站)領導幹部對崗位職責範圍內發生的應該問責的行為承擔直接責任。各科(站)領導幹部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領導職責,造成不良影響和後果的,依照本辦法問責。

第三條 問責堅持權責統一、實事求是、公平公正和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

第二章 問責事項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問責:

(一)“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主要是指:對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指示、決定、命令不執行或執行不力;對上級明令禁止的事項,不加禁止,違規操作;對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不依法依規辦理。

(二)“獨斷專行、決策失誤”。主要是指:不認真貫徹民主集中制原則,在日常管理和人防工作中不聽取合理意見,不注重調查研究,主觀盲目決策,致使決策失誤或出現重大偏差,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三)“欺上瞞下、弄虛作假”。主要是指:在實際工作中缺乏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暗箱操作,逃避監督,干擾和影響上級的正確決策,給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

(四)“態度冷漠、作風粗暴”。主要是指:漠視羣眾疾苦,麻木不仁,不在解決實際問題上下功夫;不文明執法,對待工作服務對象或來訪羣眾生硬蠻橫,出言不遜,傷害羣眾感情,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推諉扯皮、執行不力”。主要是指:對職責範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拖着不辦、頂着不辦;對應該及時辦理的事項,敷衍塞責,久拖不結,未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

(六)“管理不善、處置不當”。主要是指:由於管理不到位、管理疏忽、管理不科學等原因,致使工作績效與上級的要求差距較大,或在人防行政執法及其他人防業務工作和隊伍建設中發生事故,以及在事故發生後,未能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或者處置方式不當,致使損失和影響擴大的。

(七)“鋪張浪費、貪圖享受”。主要是指:不執行或不正確執行財經管理規章制度,放鬆經費管理和監督,使單位和集體利益受到損失;隨意提高經費開支標準和擴大開支範圍,貪圖享受,講排場,造成損失浪費的。

(八)“辦領導班子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事項”。主要是指: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雖未出現《問責事項》第(一)項至第(七)項內容,但辦領導班子認為應當對其進行問責的事項。

第三章 問責方式

第五條 問責方式:

(一)誡勉談話;

(二)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責令公開道歉;

(五)通報批評;

(六)調整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勸其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建議免職或免職。

以上問責方式可以單獨使用或並用。

採用第(六)項至第(十)項問責方式的,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的程序辦理。

被問責的情形構成違反黨紀、政紀應追究紀律責任的,由紀檢監察部門立案查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六條 根據被問責情形的情節、造成的損失和影響,決定問責方式。

(一)情節輕微,造成損失和影響較小的,對科(站)領導幹部採用誡勉談話、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方式問責;

(二)情節嚴重,造成損失和影響較大的,對科(站)領導幹部採用公開道歉、通報批評、調整工作崗位、停職檢查的方式問責;

(三)情節特別嚴重,造成損失和影響重大的,對科(站)領導幹部採用勸其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建議免職或免職的方式問責。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1年內出現兩次以上被問責情形的;

(二)在問責過程中,干擾、阻礙、不配合調查的;

(三)打擊、報復、陷害檢舉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有關人員的;

(四)採取不正當手段,拉攏、收買問責調查人員,影響公正實施問責的。

第八條 發現並及時主動糾正錯誤、未造成重大損失和影響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予問責。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問責:

(一)因人防辦或下屬部門以及有關人員弄虛作假,致使難以得出正確判斷,造成未能正確履行職責的;

(二)因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內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體、詳細、明確規定或要求,無法認定責任的;

(三)因不可抗拒因素難以履行職責的。

第四章 問責程序

第十條 通過以下渠道反映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情形的,由辦領導指定相關部門進行初步核實。

(一)上級黨委、紀檢、監察部門及其領導的指示、批示和通報;

(二)本辦領導提出的意見建議;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檢舉、控告;

(四)巡視、督查、工作檢查或工作目標考核中的意見建議;

(五)新聞媒體的報道;

(六)其他渠道的反映。

第十一條 經初步核實,反映的問題基本屬實的,由辦領導班子決定啟動問責程序,辦問責領導小組指定成立調查組進行調查。

被調查的科(站)領導幹部應當配合調查。阻撓或干預調查工作的,調查組可以按照幹部任免程序的有關規定,提請暫停其職務。

調查組應當聽取被調查科(站)領導幹部的陳述和申辯,並進行核實,如其成立,應當採納。不得因被調查人申辯而從重問責。

第十二條 調查組一般應在30個工作日內完成調查工作,並向辦領導班子提交書面調查報告。情況複雜的,經過批准,可延長15個工作日。

調查報告包括問責情形的具體事實、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

第十三條 調查終結後,由辦領導班子按照幹部管理的規定和程序作出問責決定。

第十四條 問責決定書應當自作出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送達,並告知被問責人享有的權利。

問責情況應及時反饋給提出問責批示、建議的有關領導、單位或個人

第十五條 被問責的科(站)領導幹部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辦領導班子提出申訴。申訴期間,問責決定不停止執行。

第十六條 辦領導班子收到被問責人的申訴,應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復議、複查,並在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一)問責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方式適當的,維持原決定;

(二)問責認定事實基本清楚,但問責方式不當的,變更原決定;

(三)問責認定事實不清楚、證據不確鑿的,撤銷原決定,並在一定範圍內澄清事實、恢復名譽。

第十七條 調查組成員與被調查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的,應當依法迴避。調查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作出的調查結論與事實出現重大偏差,致使辦領導班子作出錯誤的問責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由辦問責工作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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