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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

西安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信息發佈工作是氣象防災減災工作的重要內容。下文是西安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歡迎閲讀!

西安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
西安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監測預警管理,提高氣象災害防禦和應急處置能力,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務院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西安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氣象災害監測、預報和預警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堅持政府主導、統籌城鄉、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社會參與的原則,做到資源共享、監測到位、預報準確、預警及時、應對高效。

第四條 市、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的領導,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和氣象災害監測預警聯動機制,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建設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所需資金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市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佈的組織管理工作。

區縣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和信息發佈的組織管理工作,並接受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業務指導。未設立氣象主管機構的區,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相關工作。

發展和改革、農業、水務、國土資源、規劃、建設、環境保護、工信、財政、教育、林業、公安、交通、文廣新、安監、市政、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工作。

第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氣象防災減災和應對氣候變化知識的教育普及和宣傳工作,編印氣象災害預警知識宣傳材料,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七條 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以下簡稱傳播單位)應當做好氣象災害監測預警信息的傳播工作,以及氣象災害預警知識的宣傳工作。

第八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市發展和改革、農業、水務、國土資源、環保、市政等部門組織編制本市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設置規劃,並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區縣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按照規劃要求設置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並納入全市氣象災害監測預警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逐步提升基層和偏遠地區的預警信息接收傳播能力。

第九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規劃、國土資源等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設置規劃,組織編制氣象探測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專項保護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納入城鄉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信息傳播設施,對破壞行為進行舉報的義務。

第十一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人口密集區、農業主產區、秦嶺生態保護區和氣象衍生、次生災害易發區等敏感地區的監測,重點監測暴雨、暴雪、大霧、霾、雷電、大風、沙塵暴、高温、乾旱、冰雹、霜凍等氣象災害。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氣象台站、氣象監測站點的業務管理和技術指導,做好監測設施的計量監督,保證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並可以根據需要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氣象台站、氣象監測站點,以及防汛、地質、環境等與災害性天氣監測有關的單位,對災害性天氣和氣象災害實施聯合監測。

水務、環保、國土資源、市政、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以及其他與氣象災害監測有關的單位,應當督促所屬監測站點與氣象主管機構及其所屬氣象台站傳輸和共享雨情、水情、風情、旱情、大氣環境、地質災害隱患點數據等監測信息。

第十三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健全氣象災害預警隊伍,並提供必要的裝備和經費保障。未設氣象主管機構的區,可以根據需要,在市氣象主管機構的指導下做好氣象工作站、氣象信息站等氣象災害預警隊伍的建設工作。

氣象災害預警隊伍的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相關單位確定。

氣象災害預警隊伍應當做好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即時向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單位如實報告,收到預警信息後應當及時傳播。

第十四條 鼓勵、支持氣象志願者參與氣象災害信息的收集和預警信息的傳播,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做好組織工作。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氣象志願者的業務技術指導和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

第十五條 氣象災害的預警級別根據氣象災害發生的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預警即紅色預警為最高級別。

第十六條 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信息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應當由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更新和解除。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

第十七條 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將收集到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及時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響應信息系統,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

第十八條 氣象台站發佈氣象災害預警後,應當即時將預警信息或者預警信號傳送至傳播單位。

傳播單位應當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與傳播的條件,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無償承擔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工作,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緊急情況下,廣播、電視媒體應當立即採用滾動字幕、加開視頻窗口或者中斷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報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九條 市級相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委會,應當在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等人口密集區域、氣象災害高敏感區域和易發區域設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播發設施,並保障其正常運轉。

學校、醫院、車站、旅遊景點、商場等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和户外廣告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利用設立的電子顯示屏、廣播或者其他設施,向公眾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二十條 市級相關部門和區縣人民政府以及開發區管委會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適時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收到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後,應當組織氣象協理員、氣象信息員和氣象志願者向公眾即時傳播,並採取有效措施防災避險。

第二十一條 法律、法規和規章確定的防禦氣象災害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氣象主管機構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氣象災害預警制度,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應急預案和防禦措施,定期組織演練,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設施和播發設施,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接收傳遞工作。

第二十二條 傳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建立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責任制度或者設置氣象災害預警信息接收終端的,由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由相關部門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和信息發佈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xx年12月15日起施行。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傳播

第一條 為了規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防禦和減輕氣象災害,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發佈與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以下簡稱預警信號),是指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向社會公眾發佈的預警信息。

第三條 預警信號由名稱、圖標、標準和防禦指南組成,分為颱風、暴雨、暴雪、寒潮、大風、沙塵暴、高温、乾旱、雷電、冰雹、霜凍、大霧、霾、道路結冰等級別依據氣象災害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一般劃分為四級:Ⅳ級(一般)、Ⅲ級(較重)、Ⅱ級(嚴重)、Ⅰ級(特別嚴重),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同時以中英文標識。

本辦法根據不同種類氣象災害的特徵、預警能力等,確定不同種類氣象災害的預警信號級別。

第四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預警信號發佈、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預警信號發佈、解除與傳播的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做好預警信號發佈與傳播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預警信號基礎設施建設,建立暢通、有效的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渠道,擴大預警信息覆蓋面,並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應急機制和系統。

學校、機場、港口、車站、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人口密集公共場所的管理單位應當設置或者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及其他設施傳播預警信號。

第六條 國家依法保護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

第七條 預警信號實行統一發布制度。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按照發布權限、業務流程發佈預警信號,並指明氣象災害預警的區域。發佈權限和業務流程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

第八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發佈預警信號,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預警信號,同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防災減災機構。

當同時出現或者預報可能出現多種氣象災害時,可以按照相對應的標準同時發佈多種預警信號。

第九條 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電子顯示裝置等手段及時向社會發布預警信號。在少數民族聚居區發佈預警信號時除使用漢語言文字外,還應當使用當地通用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

第十條 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應當配合氣象主管機構及時傳播預警信號,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直接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並標明發布預警信號的氣象台站的名稱和發佈時間,不得更改和刪減預警信號的內容,不得拒絕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不得傳播虛假、過時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在接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預警信號後,應當及時公告,向公眾廣泛傳播,並按照職責採取有效措施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避免或者減輕氣象災害。

第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教育宣傳工作,編印預警信號宣傳材料,普及氣象防災減災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防災減災意識,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預警信號專用傳播設施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氣象主管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一)非法向社會發布與傳播預警信號的;

(二)廣播、電視等媒體和固定網、移動網、因特網等通信網絡不使用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實時預警信號的。

第十五條 氣象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導致預警信號的發佈出現重大失誤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和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佈預警信號,適用本辦法所附《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及防禦指南》中的各類預警信號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時,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特點,選用或者增設本辦法規定的預警信號種類,設置不同信號標準,並經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審查同意。

第十七條 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佈的預警信號標準由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另行制定。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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