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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海口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氣象災害時常危害着人類社會的生存和發展。隨着我國經濟和社會的迅猛發展,氣象災害對我國經濟發展的影響越來越大,氣象災害的防禦顯得越來越重要。下文是海口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海口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
海口市氣象災害防禦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的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和《海南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預防、監測、預報、預警和應急處置等防禦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暴雨、乾旱、雷電、大風(雷雨大風、海上大風)、低温、高温、大霧、冰雹和龍捲風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預防為主、防抗結合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義務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在氣象災害發生後開展自救、互救。鼓勵社會公眾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志願者服務。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第四條 區、鎮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農場等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和組織體系。發改、財政等有關部門應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當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第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的綜合監測、預報、預警、影響評估、信息發佈及人工影響天氣管理、氣候可行性論證、雷電防護等工作,指導相關單位開展相應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並履行以下具體職責:

(一)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域,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氣象災害應急預案。

(二)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管理,提高雷電災害監測預報水平,做好雷電安全防護裝置的設計審核、竣工驗收、安全檢測管理,並不定期開展防雷安全檢查。

(三)組織發改、規劃等有關部門對城鄉規劃、國家和本省、市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減輕氣象災害的影響,將氣候可行性論證納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或者項目申請報告審核的審查範圍。

(四)會同有關部門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社會公眾的氣象災害防禦意識,提高社會公眾的防災避險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加強對氣象災害應急救援隊伍、氣象信息員的技能培訓和應急演練的指導。

(六)會同交通運輸、水務、國土資源、農業、林業、環保、水文等部門,加強對氣象衍生、次生災害的聯合監測、預報、預警和減災等工作,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

(七)會同建設、規劃、民政、國土、水務等部門編制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專項規劃,對可能危害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的建設項目依法進行審查。

(八)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氣象災害防禦設施、防禦措施和防禦管理情況,及時督促整改存在的隱患。

(九)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第六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將交通運輸、水務、旅遊、農業、漁業、電力、通信等行業和系統中的相關單位以及其他受氣象災害影響較大的單位列入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名錄,報市政府審定後公佈。

第七條 區、鎮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農場等應當明確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分管領導和配備專職或兼職工作人員,並在氣象災害防禦中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轄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或者制定轄區氣象災害防禦保障措施,並報上一級政府和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

(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氣象信息收集傳遞、氣象災害防禦措施落實、氣象工作站點管理等工作,及時報告災害發生情況,協助做好災情調查。

(三)指導轄區內村(居)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並對轄區內的氣象災害進行應急處置。

(四)其他依法應當履行的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第八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指定成員一人兼任氣象信息員。實行網格化管理的社區,應由網格員兼任氣象信息員。

氣象信息員應當協助市氣象主管機構開展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培訓宣傳、氣象信息傳遞、氣象災害應急聯絡、氣象災情上報、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管理等工作。

第九條 學校、醫院、體育場(館)、旅遊景區景點、機場、高速公路、車站、港口、碼頭等公共場所管理單位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在公共場所或者村莊、社區的顯著位置,利用廣播設備、警報器以及現有的電子顯示屏等設施,及時接收和傳遞氣象災害預報預警信息。

第十條 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媒體應當及時向社會播發或者刊登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並根據氣象台站的要求及時增播、插播或者刊登。

移動、電信、聯通等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當按照市氣象主管機構要求,實時向氣象災害預警區域內的手機用户免費發送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第十一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參照以下標準發佈相應的颱風預警信號:

(一)本市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6級以上,或者陣風8級以上並可能持續的,發佈颱風藍色預警信號。

(二)本市24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8級以上,或者陣風10級以上並可能持續的,發佈颱風黃色預警信號。

(三)本市12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0級以上,或者陣風12級以上並可能持續的,發佈颱風橙色預警信號。

(四)本市6小時內可能或者已經受熱帶氣旋影響,沿海或者陸地平均風力達12級以上,或者陣風達14級以上並可能持續的,發佈颱風紅色預警信號。

第十二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參照以下標準發佈相應的暴雨預警信號:

(一)本市6小時內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的,發佈暴雨橙色預警信號。

(二)本市3小時內降雨量將達100毫米以上,或者已達1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或12小時內將達200毫米以上,或已達200毫米以上且降雨可能持續的,發佈暴雨紅色預警信號。

其它氣象災害預警信號依照有關規定發佈。

第十三條 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發佈後,區、鎮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農場、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及時通知轄區內人員做好防禦準備。情況緊急時,應當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或採取緊急處置措施,動員、組織受到災害威脅的人員轉移、疏散,開展自救互救。

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啟動後,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警和評估,根據災情實際啟用應急移動氣象災害監測設施,開展現場氣象監測和服務,為各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第十四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佈颱風藍色預警信號後,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採取下列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一)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及時、滾動向公眾播發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佈的氣象預警信息、防禦指南。

(二)海洋漁業部門提供省海洋預報中心發佈的風暴潮、海浪預警預報,負責指導和檢查全市漁船回港避風和水產養殖的防風工作,協助各區組織力量落實漁船、漁排人員上岸。

(三)水務部門做好城市生活用水的應急保障工作,督促指導水利工程管理單位加強堤防水庫巡護查險,對達到防洪限制水位的水庫根據情況排放其部分庫容,排澇泵站根據實際情況開機排水。

(四)旅遊部門督促旅遊景區、景點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遊客人身與財產安全。

(五)市交通運輸部門動員部署相關渡口、碼頭、運輸船舶(車輛)停止營運,做好交通(水運)在建工程工地的簡易工棚、危房等有關人員緊急撤離工作,及時準備應急隊伍,做好修復水毀公路,檢查橋樑安全等準備工作;市城建集團指導做好封橋的準備工作。

(六)電力、通信主管部門組織各地檢查加固設施和設備,做好電力、通信應急保障工作。

(七)國土資源部門督促各地加強地質災害巡查、監測。區政府視情況及時劃定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危險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誌。

(八)公安部門做好道路、城鎮街道必要的交通引導或者管制,維持社會治安秩序正常;公安、消防等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指揮下轉移危險地帶人員,通過各種途徑營救遇險人員。

(九)水務部門啟動城市積澇應急程序,加強疏通地下排水管道,防止城市內澇。

(十)農業、林業部門指導做好瓜菜花卉大棚、畜禽欄舍等農林設施防護和農作物的搶收等工作。

(十一)園林綠化部門對城市道路兩側樹木採取修剪、加固等防風措施。

(十二)民政部門做好救災物資的籌集和儲備。

(十三)衞生部門做好醫療救護、疫情監控和衞生防疫準備。

(十四)教育部門組織指導學校、幼兒園等各類教育機構做好防風防汛工作。

(十五)相關單位做好低窪、易受淹地區的排水防澇工作。

(十六)停止露天集體活動和高空作業等户外危險作業。

(十七)相關業主對其在建工程及户外廣告、招牌等採取防風措施,必要時,市政執法部門可強行拆除存在安全隱患的露天廣告牌等設施。

(十八)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五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佈颱風黃色預警信號後,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除採取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一)轄區內有危房區的鄉鎮人民政府檢查相關的防災抗災準備工作,督促業主對危房進行加固,確定並公佈擬向公眾開放的緊急避難場所。

(二)相關管理部門根據情況斷開對行人有危險的電源。

(三)住建、安監等相關部門應加強在建工程的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和人員加固門窗、圍板、棚架、臨時建築物等,確保在建工程和施工人員安全。

第十六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佈颱風橙色預警信號後,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除採取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一)學校、幼兒園等各類教育機構停課。

(二)停止室內大型集會。

(三)旅遊景區、景點停止旅遊活動,把遊客疏散到安全地帶。

第十七條 氣象主管機構發佈颱風紅色預警信號後,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除採取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一)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情況減少或者停止公共交通服務。

(二)企事業單位根據情況停工、停業。

(三)電影院、網吧、歌舞廳等人員密集娛樂場所停止營業。

第十八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佈暴雨橙色預警信號後,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採取下列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一)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及時、滾動向公眾播發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佈的氣象預警信息、防禦指南。

(二)水務部門加強堤防水庫巡護查險,組織開展水庫防洪調度,排澇泵站根據實際情況開機排水,必要時,協調當地政府組織水庫下游人員轉移。

(三)市政等相關部門疏通城市地下排水管道,做好低窪、易積水地區的排水防澇等工作。

(四)教育部門負責督促學校、幼兒園等各類教育機構暫停户外教學活動,處於危險地帶的應當停課,以保障學生安全。

(五)旅遊部門督促旅遊景區、景點暫停售票,對滯留人員採取有效措施保障遊客人身和財產安全。

(六)公安交警部門對積水地區設立警示標誌,實行交通引導或管制。

(七)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氣象主管部門及時發佈地質災害預報信息,告知並要求地質災害易發點的鎮人民政府、基層羣眾自治組織,加強地質災害隱患點的巡查。參加各級政府對已出現和可能出現事故的地點實施搶險救災工作。

(八)農業、漁業、林業部門指導做好瓜菜花卉大棚、畜禽欄舍等農林設施、水產養殖設施的防護和組織農作物、養殖水產品的搶收搶救工作。

(九)衞生部門加強做好醫療救護、疫情監控和衞生防疫工作。

(十)民政部門積極配合各級政府將受災羣眾緊急轉移安置。

(十一)地下商場、地下車庫、地下通道、地下室等地下設施的管理單位應做好必要的防範措施。

(十二)電力部門加強電力設施檢查和電網運行監控、巡查,及時排除危險、排查故障,做好電力保障。

(十三)切斷室外電源,停止露天集體活動、户外大型文體活動、高空作業等户外危險作業。

(十四)其它應急處置措施。

第十九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佈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發佈後,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除採取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應急處置措施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措施:

(一)學校、幼兒園等各類教育機構停課。

(二)旅遊部門督促景區、景點停止營業。

(三)區、鎮政府、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農場等應組織低窪易澇區、危房等可能發生危險區域的人員及時撤離、轉移到安全場所暫避。

(四)企事業單位根據情況停工、停業。

第二十條 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發佈其他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有關部門及相關人員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

第二十一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區、鎮政府、市政府直屬相關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農場等應當組織對本行政區域內或本部門範圍內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進行調查、評估,開展應急工作總結,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制定恢復重建計劃。

第二十二條 區、鎮政府、市政府直屬相關部門、開發區管理委員會、街道辦事處、農場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造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編制本部門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不服從所在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佈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四)未按規定向氣象災害信息共享平台實時提供氣象或災情監測信息的。

(五)隱瞞、謊報或者由於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和災情的。

(六)不依法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氣象主管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氣象災害的特點

①種類多。主要有暴雨洪澇、乾旱、熱帶氣旋、霜凍低温等冷凍害、風雹、連陰雨和濃霧及沙塵暴等其他災害共7大類20餘種,如果細分;可達數十種甚至上百種。

②範圍廣,一年四季都可出現氣象災害;無論在高山、平原、高原、海島,還是在江、河、 湖、海以及空中,處處都有氣象災害。

③頻率高。中國從1950-1988年的38年內每年都出現旱、澇和颱風等多種災 害,平均每年出現旱災7.5次,澇災5.8次,登陸中國的熱 帶氣旋6.9個。

④持續時間長。同一種災害常常連季、連年出現。例如,1951一1980年華北地區出現春夏連旱或伏秋連旱的年份有20xx年。

⑤羣發性突出。某些災害往往在同一時段內發生在許多地區如雷雨、冰雹、大風、龍捲風等強對流性天氣在每年35月常有羣發現象。1972年4月15-22 日,從遼寧到廣東共有16個省、自治區的350多個縣、市先後出現冰雹,部分地區出現10級以上大風以及龍捲風等災害天氣。

⑥連鎖反應顯著。天氣氣候條件往往能形成或引發、加重洪水、泥石流和植物病蟲害等自然災害,產生連鎖反應。

⑦災情重。聯合國公佈的1947一1980年全球因自然災害造成人員死亡達121.3萬人,其中61%是由氣象災害造成的。

氣候作為一種資源對人類生產和生活有着的重要作用,但同時,大氣也對人類的生命財產和經濟建設以及國防建設等造成了直接或間接的損害,我們稱之為氣象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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