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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主要特點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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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主要特點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主要特點

一、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職責

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組織領導職責,列舉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等16個政府部門及有關單位,強調氣象災害防禦部門聯動。氣象災害防禦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溝通、聯防、聯動。

二、強化氣象主管機構服務職能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同時需履行服務社會羣眾及各行各業的職責。

三、強化鼓勵和支持社會參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一是規定氣象等部門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二是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社會組織發展,鼓勵其依法開展相關宣傳和服務。

四、強化氣象災害災後分析和總結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結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民政等部門進行災害調查評估,同時應綜合分析致災原因、存在隱患和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並組織落實,不斷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五、細化健全氣象災害預防工作

首次明確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閾值庫。通過建立風險閾值庫,健全氣象災害基礎數據,為氣象災害引發次生、衍生災害的氣象風險預警服務業務提供基礎支撐。

建立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制度。明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防禦重點單位負有應急預案制定、應急演練、隱患排查、確立應急管理人、定期巡查、安全培訓等法定職責。

規範制定應急預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與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銜接。

加強農村氣象災害防禦。規定各級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普及,提高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引導農村居民主動預防氣象災害。

六、細化停課停工和安置措施指引

停課措施。條例借鑑香港經驗,致力於推動公眾養成看到特定預警信號就自動停課的習慣,規定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即為停課信號,停課信號生效期間,託兒所、幼兒園、中國小校應當停課。

停工指引。條例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併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七、細化氣象災害主要預防措施

颱風災害: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近海台風應急預案和海上台風應急預案,提高沿海城市對台風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能力。

暴雨災害:根據暴雨在城市和農村造成的不同災害種類作出規定,如針對暴雨引發城市積澇風險,規定城市排水管網和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針對暴雨引發農村地質災害風險,規定政府指導農村居民做好房屋選址,避免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雷電災害:確立“三同時”制度,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的雷電防護裝置,應當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規定農村學校、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應當按照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

八、細化氣象災害信息共享

條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等22個部門和單位建立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除依法共享氣象信息外,其他部門和單位也應及時提供水旱災害、森林火險、地質災害、農業災害、環境污染、電網故障、交通監控、城鄉積澇等有關信息。

九、細化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

加強預警信息服務設施建設。規定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設立預警傳播設施;加強邊遠農村、山區、漁區預警大喇叭、電子顯示裝置等接收終端建設,通過現代科技與原始手段相結合,擴大氣象預警信息覆蓋面。

細化預警信息傳播要求。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應當準確、及時、無償向公眾傳播氣象預警信息,涉及停課的預警信號生效後,廣播、電視媒體還應當不間斷滾動播出氣象台站監測到的颱風、暴雨最新情況和防禦指引。此外,為強化基層以及特定場所的預警信息傳播,條例規定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以及學校、醫院、車站、機場等場所管理單位應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的職責。

廣東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氣象災害防禦,避免、減輕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和管轄海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颱風、大風、龍捲風、暴雨、高温、乾旱、雷電、大霧、灰霾、寒冷、道路結冰和冰雹等所造成的災害。

第三條 氣象災害防禦遵循以人為本、科學防禦、統籌規劃、社會參與的原則,實行政府主導、部門聯動、分級負責的工作機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的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預警以及氣候可行性論證、氣象災害風險評估、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的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衞生、海洋漁業、安全監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門應當建立監測、預報、預警的聯防制度和應急預案主動響應、信息溝通制度。上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協調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大氣象災害防禦經費投入,保障當地氣象觀測、預警信息發佈和傳播、應急處置、災害評估與調查、人工影響天氣以及基礎設施建設等所需經費的支出。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信息發佈和傳播、防雷減災、氣象應急保障、人工影響天氣等氣象災害防禦服務工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向社會宣傳氣象災害防禦法律法規和科普知識,加強氣象科普場館或者設施的建設,提高社會公眾防災減災意識和能力。

學校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教育內容,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納入培訓課程,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氣象等部門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

第八條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氣象災害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工作。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應當配合並參與氣象災害防禦活動,提高科學避險避災和自救互救能力。

鼓勵志願者參與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參與應急演練等氣象災害防禦活動。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氣象災害防禦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發展。

鼓勵氣象災害防禦有關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依法開展氣象災害防禦宣傳和服務等工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發生機理、監測、預報、預警和防禦技術研究,鼓勵技術創新,推廣先進適用的技術,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技術標準和規範,加強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人才隊伍建設,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人才培訓制度、人才共享機制和激勵機制。

第二章 預 防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定期開展氣象災害普查,建立氣象災害數據庫並及時更新,向社會公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或者委託氣象災害防禦社會組織按照氣象災害的種類進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根據氣象災害分佈情況、易發區域、主要致災因子和氣象災害風險評估結果等因素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建立氣象災害風險閾值庫,並依法向社會公佈氣象災害風險區劃、防禦重點區域、風險閾值等信息。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上一級人民政府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本地氣象災害風險區劃,編制本行政區域的氣象災害防禦規劃。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內容應當納入城鄉規劃。

編制區域、流域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及工業、農業、漁業、林業、水利、交通、電力、航空、旅遊、通信、能源、環境保護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等專項規劃,應當與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相關要求相協調。

第十四條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一)防禦原則;

(二)防禦目標和主要任務;

(三)氣象災害發生髮展規律和防禦工作現狀;

(四)氣象災害易發區和易發時段;

(五)防禦分區及戰略佈局重點;

(六)防禦設施建設和管理;

(七)防禦工程及保障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級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有關部門制定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

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指導下一級人民政府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提高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實用性和操作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衞生、海洋漁業、安全監管、電力、通信等有關部門和單位的應急預案應當與本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相銜接。

第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並開展氣象災害防禦措施、設施檢查。

氣象災害應急演練主要包括演練準備、預警、應急響應、應急處置、善後處理和評估總結等內容。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等部門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並向社會公佈。

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氣象災害防禦職責:

(一)制定本單位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應急演練和氣象災害隱患排查;

(二)確定氣象災害應急管理人,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氣象災害應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氣象災害防禦檔案,確定防禦重點部位,設置安全標誌,實行嚴格管理;

(四)定期巡查並建立巡查記錄;

(五)進行氣象災害風險安全培訓;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指導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提供查閲、使用氣象資料便利,指導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鼓勵非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開展氣象災害隱患排查和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為停課信號,停課信號生效期間,託兒所、幼兒園、中國小校應當停課。未啟程上學的學生不必到學校上課;在校學生(含校車上、寄宿)應當服從學校安排,學校應當保障在校學生的安全;上學、放學途中的學生應當就近到安全場所暫避。

第二十條 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期間,除必需在崗的工作人員外,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地點、工作性質、防災避災需要等情況安排工作人員推遲上班、提前下班或者停工,併為在崗工作人員以及因天氣原因滯留單位的工作人員提供必要的避險措施。

第二十一條 編制城鄉規劃和主體功能區、重點領域或者區域發展建設規劃,以及重大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和大型太陽能、風能等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立項,有關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避免和減少氣象災害、氣候變化的影響。

第二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沿海城市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水利、海洋漁業、海事等部門制定近海台風應急預案和海上台風應急預案,指揮近海地區及海上作業平台、船舶等防禦颱風氣象災害,根據颱風情況做好人員轉移,提高沿海城市對台風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能力。

大風、龍捲風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防風需要,建設和完善緊急避難場所、避風港、避風錨地、避風帶等設施,根據氣象部門的監測預警信息,提前指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加固道路、港口設施。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住房城鄉建設、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城市暴雨應急預案,避免因暴雨導致城市積澇;對已出現積澇的地區及時進行整治疏通。

城市排水管網的管理部門應當做好排水管網和排水設施的日常檢查和維護,保持排水通暢,針對城市積水易澇區域增加、改造排水設施並制定排水措施,設置明顯的危險警示標誌。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農業等部門制定農村暴雨應急預案,指導農村居民做好房屋選址、建設等暴雨災害防禦措施,避免因暴雨引發山洪、泥石流等災害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水利部門應當在洪澇災害易發區修建河道、水庫、堤防等防洪設施,監測與核實水庫、山塘容量。國土資源部門應當進行地質災害隱患日常排查,做好地質災害易發區的監測。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科學規劃,逐步增加綠地率和水域面積,調整能源結構,減少人為熱源排放,減輕高温熱浪的影響;根據乾旱災害特點,因地制宜修建中小型蓄水、引水、提水和雨水集蓄利用等抗旱工程,儲備必要的抗旱物資,保障乾旱期城鄉居民生活供水的水源貯備;電力監管部門、電力企業應當針對高温和乾旱做好供電準備、電網運營監控和電力調配。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高温天氣期間減輕勞動者工作強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合理調度水資源,加強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推廣節約用水的先進技術,引進耐旱品種和抗旱耕種技術,適時組織實施人工增雨作業,減輕旱災影響。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防雷減災工作納入公共安全監督管理的範圍。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加強對雷電災害防禦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服務。

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有關防雷標準和規定,安裝雷電防護裝置,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並做好日常維護。

第二十七條 農村學校、雷電災害風險等級較高的村民集中居住區和種養殖區應當按照國家、行業和地方標準安裝雷電防護裝置。雷電防護裝置的安裝和維護應當列入農村社會公益事業建設計劃。

第二十八條 大霧、灰霾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和完善機場、高速公路、航道、漁場、碼頭、人口密集區域等重要場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霧、灰霾監測、防護等設施,並做好交通疏導、科學調度和預防工作。

第二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在寒冷天氣來臨前,引導羣眾做好防寒保暖準備,及時向社會開放應急庇護場所和救助站;指導農業、漁業、畜牧業等行業採取防寒、防霜凍、防冰凍措施。

低温、霜凍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調整農業生產佈局和種植業結構,採取綜合有效防禦措施。

第三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應當制定應對道路結冰、線路覆冰的防護方案。根據冰凍可能發生的情況,發佈道路出行建議,進行交通疏導;加強供電、通信線路巡查,做好積冰清除、線路維護等工作。

第三十一條 冰雹多發區域的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冰雹災害的調查,確定重點防範區,組織人工防雹科學試驗,適時開展人工防雹作業。

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氣象災害預防、監測、預警信息傳播等基礎設施建設和防災物資儲備,組織有關部門定期排查氣象災害隱患。

各級人民政府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結合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的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以及農業生產實際,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宣傳和普及,提高農村和邊遠貧困地區公眾防災減災意識。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區域內人工影響天氣工作的組織領導。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和指導人工影響天氣工作。

區域人工增雨、防雹、消霧和防霜等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應當根據當地農業抗旱、生態建設以及重大社會活動服務需要適時依法開展。

第三十四條 鼓勵建立與氣象災害有關的巨災保險制度。

鼓勵通過保險等方式減少氣象災害造成的損失,提高氣象災害風險防禦能力。

第三章 監測、預報和預警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加強下列氣象災害綜合監測設施建設,完善氣象災害監測體系:

(一)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加大氣象災害監測站(點)密度;

(二)在交通和通信幹線、重要輸電線路沿線、重要輸油(氣)設施、重要水利工程、重點經濟開發區,以及山區、海洋和重點林區、礦區、漁區,農作物主產區,加強氣象監測設施建設。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機場、鐵路、高速公路、大型橋樑和配置大型港口機械的港口等,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將氣象災害監測、預警及防禦設施納入工程建設投資計劃,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三十七條 氣象災害防禦設施依法受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及其警示標誌。

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受到損壞的,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或者氣象災害防禦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進行修復,確保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正常運行。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並抄送同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無線電管理等部門。

在審批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時,涉及氣象台站探測環境保護範圍的,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無線電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考慮本行政區域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發展改革、經濟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環境保護、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衞生、新聞出版廣電、海洋漁業、安全監管、旅遊、通信、民航、電力、海事等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氣象災害信息共享機制。

氣象主管機構應當依法開放氣象數據接口,通過信息共享平台整合、交換和共享氣象信息。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提供水旱災害、森林火險、地質災害、農業災害、環境污染、電網故障、交通監控、城鄉積澇等與氣象災害有關的信息。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與發展改革、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新聞出版廣電、海洋漁業、安全監管、旅遊等部門建立氣象預警信號的聯動機制,提高應急響應能力。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公安、國土資源、交通運輸、水利、農業、林業、海洋漁業、旅遊等部門,加強專項氣象災害監測和預警,為農林果業生產、防汛抗旱、森林防火、農林業有害生物防治、道路交通安全、地質災害防治、海洋生產安全、旅遊安全等提供氣象實時服務。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發展改革、環境保護、衞生等部門,加強氣象條件對疾病、疫情、環境質量、物價影響的氣象預警,為突發公共衞生事件、突發環境事件等應急處置提供氣象實時服務。

第四十一條 省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區域數值天氣預報開發應用。各級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研究總結影響當地天氣系統規律,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的準確性和時效性。

第四十二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向社會統一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可能發生氣象災害時,氣象主管機構所屬氣象台站應當進行加密觀測,組織跨區域預報會商和監測聯防,並根據天氣變化情況,及時發佈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需要,完善城鄉預警服務設施,健全預報預警信息發佈與傳播系統。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氣象災害易發地段設立明顯的警示牌,在城鎮顯著位置、交通樞紐、公共活動場所、重點工程所在地、應急避難場所等以及氣象災害易發區域,根據需要設立氣象災害預警傳播設施或者利用現有的傳播設施,及時準確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

各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氣象災害防禦需要,設立公益性氣象廣播電台、電視頻道,完善氣象災害預警信息傳播途徑。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邊遠農村、山區、漁區預警信息接收終端建設,因地制宜地利用有線廣播、預警大喇叭、電子顯示裝置等及時向受影響的公眾傳播信息,實現與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佈體系的有效銜接。

第四十四條 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收到當地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發佈的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準確、及時、無償地向公眾傳播,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佈的氣象台站名稱;在緊急情況下,應當按照應急管理部門的要求,及時傳播氣象災害的應急處置措施和應急避難場所、救援電話等信息。

電視播發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時,應當在電視屏幕持續顯示相應等級的預警信號圖標,並以字幕形式播發預警內容。

颱風黃色、橙色、紅色或者暴雨紅色預警信號生效後,當地廣播、電視媒體除播發預警信息外,還應當同時不間斷滾動播出氣象台站監測到的颱風、暴雨最新情況和相應的防禦指引;通信運營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優先通道,通過手機短信等方式向受災區域內的手機用户發佈預警信息。

第四十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在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發佈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利用有線廣播、高音喇叭、鳴鑼吹哨等多種方式及時傳播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學校、醫院、企業、礦區、車站、機場、港口、高速公路、旅遊景點等場所的管理單位在收到當地氣象台站發佈的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後,應當利用電子顯示裝置、廣播等途徑,及時向公眾傳播。

鼓勵企業參與災害性天氣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號播發設施的建設。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實時發佈氣象災害防禦信息,定期公佈氣象災害防禦服務範圍、產品、種類、標準和傳播渠道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行業的指導和監管,制定氣象災害防禦服務行業標準和服務質量評估標準等,並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氣象信息員或者協理員並報當地氣象主管機構備案,為氣象信息員或者協理員提供必要工作條件。

氣象信息員或者協理員協助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民政等部門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傳氣象災害防禦知識;

(二)接收和傳達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

(三)收集並向相關單位報告災害性天氣及影響情況;

(四)參與氣象災害應急聯絡、應急處置、災情調查等。

第四章 應急處置

第四十八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預報、警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根據氣象災害的嚴重和緊急程度,按照氣象災害應急預案,及時啟動應急響應,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後,有關人民政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預案規定開展應急響應行動。

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及時向社會公佈。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影響範圍、強度、時間,將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區域臨時確定為氣象災害危險區,並及時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和通信運營單位向社會公告。

對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氣象災害危險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並及時轉移避險。

第五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應當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組織救援和救治受災人員,向受到危害的人員提供避難場所和生活必需品,實施醫療救護和衞生防疫等保障措施;

(二)標明危險區域,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

(三)搶修損壞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

(四)啟用本級人民政府應急救援物資儲備,調用救災設備、設施、工具;

(五)組織並保障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生產、供應;

(六)依法採取價格干預措施,維護市場價格秩序,懲處哄搶財物、哄抬物價、干擾破壞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

(七)採取措施防止發生衍生、次生災害;

(八)其他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一條 氣象災害應急響應啟動後,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對災害性天氣進行跟蹤監測和評估,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災害性天氣實況、變化趨勢和評估結果,為本級人民政府組織防禦氣象災害提供決策依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災害性天氣發生發展趨勢信息以及災情發展和處置情況,按照有關規定適時調整氣象災害應急響應級別或者作出解除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決定。

第五十二條 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進行氣象災害情況調查評估,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向調查人員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謊報氣象災害情況。

氣象災害情況調查評估應當包括氣象災害損失情況、造成災害的原因及相關氣象情況、災害發生前後氣象預報服務情況等內容。

第五十三條 氣象災害發生地的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民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有關部門綜合分析造成氣象災害原因、存在的隱患和問題,明確部門職責,排除災害隱患,完善氣象災害應急預案,修復或者加固氣象災害防禦設施,提高氣象災害防禦能力。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劃定氣象災害風險區劃或者確定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區域的;

(二)未按照規定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或者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

(三)未對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的;

(五)未按照規定啟動氣象災害應急響應以及未按照規定採取應急措施的;

(六)收到災害性天氣預警信息後,未採取措施及時向公眾傳播的;

(七)隱瞞、謊報或者玩忽職守導致重大漏報、錯報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八)其他不依法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要求,擅自批准在氣象探測環境保護範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的;

(二)在規劃編制和項目立項時,未統籌考慮氣候可行性和氣象災害的風險性,嚴重影響重要設施和工程項目的。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各級人民政府、氣象主管機構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發佈的氣象災害應急處置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實施其依法採取的氣象災害應急措施的;

(二)託兒所、幼兒園、中國小校違反本條例規定,應當停課而未停課的;

(三)新建、改建、擴建建(構)築物、場所或者設施的雷電防護裝置,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的;

(四)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警示標誌、警示牌的;

(五)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或者通信運營單位未按照要求向公眾傳播災害性天氣警報、氣象災害預警信號的;

(六)對重大氣象災害瞞報、謊報、拖延不報或者阻撓氣象災害調查、事故鑑定的;

(七)未按照規定採取氣象災害預防措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八)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未履行氣象災害防禦職責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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