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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做好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必須要靠政府的強力調控干預。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是如何制定的?下文是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歡迎閲讀!

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貴州省氣象災害防禦條例最新版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了防禦氣象災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氣象災害防禦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是指因乾旱、暴雨、冰雹、大風、雷電、大(濃)霧、高温、低温冷害等造成的災害。

本條例所稱氣象災害防禦,是指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預警、調查、評估、研究和防災、減災等活動。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氣象災害防禦工作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氣象災害防禦指揮協調機制,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災害防禦工作;協助有關部門做好氣象因素誘發的其他災害的監測、預報和防災、減災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氣象災害防禦相關工作。

第六條 鼓勵和支持氣象災害防禦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的氣象災害防禦技術。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多種形式,向全社會宣傳普及氣象災害防禦知識,增強社會公眾防禦氣象災害意識,提高避險、避災、自救、互救等應急能力。

對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

 防禦規劃與設施建設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氣象災害普查,編制氣象災害防禦規劃、方案和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

氣象災害防禦規劃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氣象災害現狀、趨勢預測和評估;

(二)氣象災害易發區域和重點防禦區域;

(三)氣象災害防禦主要任務和目標;

(四)有關部門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的職責;

(五)氣象災害防禦工程措施、非工程措施;

(六)氣象災害防禦的保障措施。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氣象災害防禦基礎設施建設,在氣象災害易發區域、重點防禦區域建立氣象災害自動監測點,設立警示標誌。

第九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完善氣象雷達、衞星遙感、氣象衞星綜合處理應用及氣象信息傳輸網絡等氣象災害監測、預報、預警業務系統

風景名勝區、林區、礦山、水庫、電站、重點工程、機場、高等級以上公路、鐵路、航運等,可以根據需要建立氣象監測網絡、氣象災害預警系統和氣象災害預警信息發佈設施。

信息產業部門應當確保氣象無線電專用頻道和信道免受干擾。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佔、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氣象災害防禦設施。

第三章

 監測、預報與信息發佈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台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條 省氣象主管機構應當組織開展對氣象災害的聯合監測,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需要建立跨地區、跨部門的聯合監測網絡。

第十三條 氣象台站應當加強對氣象災害的監測、預報及發生、發展規律的研究,提高對氣象災害的監測能力和預報水平。

第十四條 氣象台站監測到災害性天氣,應當立即報告同級氣象主管機構。氣象主管機構對氣象台站報送的氣象災害信息彙總分析後,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通報有關單位,並提出氣象災害防禦建議。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作出氣象災害預報,應當立即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氣象主管機構,通報有關單位,同時根據其可能發生的強度、範圍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發佈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的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根據氣象情況,及時更新或者解除氣象災害警報和預警信號。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以外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發布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

第十六條 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應當及時向廣播、電視、報紙提供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

廣播、電視、報紙應當及時播發、刊載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對臨近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應當及時增播或者插播,並標明發布時間和發佈單位名稱。

廣播、電視、報紙、電信等媒體向社會傳播氣象災害預報、警報和預警信號,必須使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台站提供的適時氣象信息,並做到全面、準確和及時。

第四章

 災害防禦與應急處置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氣象災害信息,適時組織實施氣象災害防禦方案;在氣象災害即將發生或者發生得到確認後,根據氣象災害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啟動相應級別的應急預案。

應急預案的啟動和終止,應當向社會公佈,並報告上一級人民政府。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氣象災害應急處置需要,組織有關部門採取下列處置措施:

(一)劃定氣象災害危險區域,組織人員撤離危險區域;

(二)搶修損壞的道路、通信、供水、供氣、供電等設施;

(三)實行交通管制;

(四)決定停產、停業、停課;

(五)做好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藥品的供應;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要求,建立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在氣象災害重點防範期內,加強災害險情的隱患排查,及時消除隱患;在重大氣象災害發生時,採取相應的防禦措施避險;情況緊急時,及時組織人員轉移、疏散。

第二十條 發生跨行政區域氣象災害時,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與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聯繫,溝通信息。上一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指導,協調應急處置和防禦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根據氣象災害防禦的要求,組織對城市規劃、國家重點建設工程、重大區域性經濟開發項目以及大型氣候資源開發利用項目進行氣候可行性論證。項目的實施單位或者建設單位,以及項目審批主管部門,應當提供相關資料,積極配合氣候可行性論證工作。項目可行性論證總體報告中應當附具氣候可行性論證報告。

第二十二條 發生重、特大氣象災害,由省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評估。

發生較大氣象災害,由市、州人民政府和地區行政公署組織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在災害結束之日起10日內報省人民政府。

發生一般氣象災害,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調查評估。調查評估報告應當在災害結束之日起10日內報上一級人民政府。

氣象災害級別標準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人工影響天氣與雷電防禦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管理和規範化建設,建立相對穩定的人工影響天氣作業隊伍。

從事人工影響天氣作業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的資格,並遵守有關作業規範和操作規程。

第二十四條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和機場管理部門在保證飛行安全的前提下,為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提供時間、導航、機場機位等保障。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加強人工影響天氣的科學技術研究,根據防災、減災、救災的需要,在適宜的氣象條件下組織實施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負責雷電災害的防禦、調查和鑑定,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和監督防雷裝置安全的檢測工作。

第二十七條 根據國家和本省規定應當安裝防雷裝置的場所或者設施,按照防雷技術規範、技術標準安裝防雷裝置。

防雷裝置的所有者應當加強對防雷裝置的維護、保養,並實施定期檢測。

第二十八條 防雷裝置設計應當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設計審核申請之日起15日內出具審核意見。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應當予以批准;對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

防雷裝置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進行施工。確需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的,應當按照前款規定重新提出審核申請。

第二十九條 依法應當安裝的防雷裝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照規定向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申請驗收。氣象主管機構應當自收到防雷裝置竣工驗收申請之日起5日內進行驗收,並出具驗收意見。對符合國家規定的防雷技術規範和標準的,應當予以批准;對不符合的,作出不予批准的書面決定並説明理由。

新建、改建、擴建的建(構)築物竣工驗收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氣象主管機構出具的防雷裝置驗收合格文件一併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影響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應當安裝防雷裝置拒不安裝的;

(二)防雷裝置設計未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審核施工的;

(三)未按照審核同意的防雷裝置設計施工的;

(四)變更和修改防雷裝置設計未經重新審核的;

(五)防雷裝置竣工後未經縣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驗收的。

第三十三條 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氣象災害防禦工作中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氣象災害防禦規劃和應急預案的要求採取必要措施、履行有關職責,導致重大或者特大事故的;

(二)因玩忽職守導致氣象災害預報、警報、預警信號出現重大漏報、錯報事故的;

(三)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查處不力,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隱瞞、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氣象災害信息和災情的;

(五)未履行法定職責,在規定期限內未出具防雷裝置設計審核意見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意見的;

(六)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事項予以審核、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七)違反法律、法規和本條例的其他行為。

氣象災害防護措施

颱風 在家裏

1.斷電。

⒉儘量避免使用電話。3.未收到颱風離開的報告前,即使出現短暫的平息仍須保持警惕。

⒋如果無法撤離至安全場所,可就近選擇在空間較小的室內(如壁櫥、廁所等)躲避,或者躺在桌子等堅固物體下。

⒌在高層建築的人員應撤至底層。

在街上

⒈切勿隨意外出。

在海岸附近或海上

⒈不要在河、湖、海堤或橋上行走。

⒉海上船舶必須與海岸電台取得聯繫,確定船隻與颱風中心的相對位置,立即開船遠離颱風。

⒊船上自測颱風中心大致位置與距離:背風而立,颱風中心位於船的左邊;船上測得氣壓低於正常值500帕,則颱風中心距船一般不超過300千米;若測得風力已達8級,則颱風中心距船一般150千米左右。

龍捲風 在家裏

1.切斷電源。

⒉遠離門、窗和房屋的外圍牆壁,躲到與龍捲風方向相反的牆壁或小房間內抱頭蹲下,儘量避免使用電話。

⒊用牀墊或毯子罩在身上以免被砸傷。

⒋最安全的躲藏地點是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在街上

⒈就近進入混凝土建築底層。

⒉遠離大樹、電線杆或簡易房屋等。

在曠野

⒊朝與龍捲風前進路線垂直的方向快跑。

⒋來不及逃離的,要迅速找到低窪地趴下,姿勢:臉朝下,閉嘴、閉眼,用雙手、雙臂保護住頭部。

雷電 1.在路上避雨時不要靠近孤立的高樓、電杆、煙囱、房角房檐,更不能站在空曠的高地上或到大樹下躲雨。

⒉遠離開闊地帶的金屬物品(拖拉機、農具、摩托車、自行車、高爾夫球車及高爾夫球棒等)。

⒊不要去山頂、開闊地、海灘或船隻上。

⒋不要待在開闊地單獨的屋棚或其他小建築內。

⒌有條件的家庭最好安裝家用電器過電壓保護器(又名避雷器)。

冰雹

⒈關好門窗。

⒉妥善安置易受冰雹大風影響的室外物品。

⒊户外作業人員暫停作業,到安全地方暫避。

⒋暫停户外活動,勿隨意出行

沙塵暴 1.特別注意收聽天氣預報。

⒉出門戴口罩、紗巾等。

⒊關好門窗,屋外搭建物要緊固。

⒋多喝水,吃清淡食物。

⒌·身處危險地帶或危房裏的居民應轉移到安全地方。

⒍幼兒園、學校、單位應採取暫避措施,必要時須停課、停業。

⒎受影響的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要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時暫時封閉或停航。

⒏不要購買露天食品。

⒐儘量減少外出,暫停户外活動,儘可能停留在安全的地方。

⒑騎車、開車要減速慢行,遠離樹木和廣告牌。

高温

⒈儘量留在室內,並避免陽光直射;必須外出時要打遮陽傘、穿淺色衣服、戴寬沿帽。

⒉暫停户外或室內大型集會。

⒊室內空調温度不要過低;空調無法使用時,選擇其他降温方法,比如向地面灑些水等。

⒋渾身大汗時不宜立即用冷水洗澡;應先擦乾汗水,稍事休息再用温水洗澡。

⒌注意作息時間,保證睡眠;暫停大量消耗體力的工作。

⒍宜吃鹹食,多飲涼白開水、冷鹽水、白菊花水、綠豆湯等;不要過度飲用冷飲或含酒精飲料。

雪災 1.汽車減速慢行,路人當心滑倒;必要時封閉道路交通。

⒉老、幼、病、弱人羣不要外出,注意防寒保暖。

⒊關好門窗,緊固室外搭建物。

⒋船舶進港避風。

⒌高空、水上等户外人員停止作業。

寒潮

在室內

⒈注意收聽天氣預報及緊急狀況警報。

⒉多穿幾層輕、寬、舒適並暖和的衣服;儘量留在室內。

⒊注意飲食規律,多喝水,少喝含咖啡因或酒精的飲料。

⒋避免過度勞累。

⒌警惕凍傷信號:手指、腳趾、耳垂及鼻頭失去知覺或出現泛蒼白色。如出現類似症狀,立即採取急救措施或就醫。

⒍可使用暖水袋或熱寶取暖,但小心被灼傷。

⒎儘量不開車外出。

駕車外出

⒏走幹道。

⒐·不夜間開車,不單獨駕駛,不疲勞駕駛。

大霧

⒈注意收聽天氣預報。

⒉儘量不要外出;必須外出時要戴口罩。

⒊騎自行車要減速慢行,聽從交警指揮。

⒋司機小心駕駛,須打開防霧燈,與前車保持足夠的制動距離,並減速慢行;需停車時要注意先駛到外道再停車。

⒌機場、高速公路、輪渡碼頭注意交通安全,必要時暫時封閉或停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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