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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村務管理辦法

廣東省村務管理辦法

村務,是指村級事務,一般包括村級規劃、生產指導、管理制度、脱貧致富、土地承包、耕地保護、財務管理、村級換屆、計劃生育、等。下文是廣東省村務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廣東省村務管理辦法
廣東省村務管理辦法試行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理順村黨支部(含總支、黨委,下同)和村民委員會及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營等村級組織的關係,建立黨支部領導下的村民自治運行機制,加強和改善黨對農村工作的領導,充分發揮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和村民委員會的作用,保障村民依法實行自治,推進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有關政策、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村級各種組織必須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按照xx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堅決貫徹執行黨在農村的各項方針、政策,嚴格依法辦事,認真履行職責,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個人之間的關係,正確處理眼前利益和長遠利益的關係,同心協力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農村。

第三條 村黨支部在鄉鎮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村民委員會在鄉鎮人民政府指導下開展工作。

鄉鎮黨委負責協調村級各種組織之間的關係。

第二章 村級組織的關係

第四條 村黨支部是全村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實行思想、政治和組織領導。 村黨支部要不斷改進領導作風和領導方式,支持並保證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營等組織依照法律法規及各自章程正確行使職權。

第五條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履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所規定的職責。

村民委員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是管理與被管理關係,村民委員會應當尊重集體經濟組織依法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

村民委員會與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營是協助關係。

第三章 村務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必須發揮村黨支部的領導核心作用。黨支部要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村貫徹執行,完成上級黨組織、基層政府佈置的各項任務;對本村重大事務要及時研究討論,與村民委員會共同形成意見並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組織黨員和羣眾監督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實施情況。

第七條 必須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給予村民充分的知情權、決策權、管理權和監督權;重大事務必須通過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民主決策;日常村務管理要讓村民參與,向村民公開,並接受羣眾監督。

第八條 必須堅持依法辦事。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及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會議所作的每一項決定、決議,都不得與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憲法、法律、法規相牴觸;村務管理人員(包括村黨支部委員會成員、村民委員會成員、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及村聘用的管理人員)要帶頭執行村務民主決策程序和民主管理制度;村民既要享有民主權利,也要履行應盡義務。

第九條 必須堅持少數服從多數。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問題時,不能由村黨支部書記或村民委員會主任一人説了算,也不能由少數成員説了算,而應按多數成員的意見辦理;對村民自治範圍內的事務,當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的意見與大多數村民的意見不一致時,要尊重羣眾意願,按照大多數羣眾的意見辦理。

第四章 村務管理的具體方法

第十條 村黨支部委員的工作分工,由黨支部提出方案,報鄉鎮黨委審批。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分工,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提交村黨支部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 下列事項,由村黨支部具體負責:

(一)制定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及上級黨組織決定的具體措施。

(二)制定村黨支部任期目標責任制;審定村民委員會任期目標責任制。

(三)對黨員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對要求人黨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做好發展黨員工作。

(四)領導和組織本村村民依法做好選舉工作。

(五)對村務管理人員和其他村級組織負責人進行教育、管理和監督。

(六)領導和組織本村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社會治安、計劃生育工作。

第十二條 下列事項,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方案,經村黨支部討論通過後,依法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並按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制度的要求予以公開,接受羣眾監督:

(一)制定本村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劃。

(二)制定本村的財務收支計劃,扶持、捐贈、優撫、優待和救災救濟等款物的收支、發放,農用物資的分配,集體資產的清理和債權債務的處理。

(三)土地、山林等集體資產以及村集體經濟實體的承包、租賃及其變更,宅基地的規劃和分配,國家建設徵用土地的數量及補償款,工農業建設用地中土地受益及收支事項,集體經濟項目和公共基建項目的立項、招標、投標、建設進度,驗收結算等。

(四)村務管理人員的職務補貼、提成獎勵標準,年度工作責任目標和執行情況,聘用人員及待遇。

(五)村民負擔的款項、物資的數量和使用,税費改革全撥返的款項及使用。

(六)計劃生育指標的安排,計劃外生育費的徵收、管理和使用,計劃生育措施的落實情況。

(七)制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等規章制度;對村民違反制度的處理。

(八)依法應當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要分別配備財會人員。村財會人員要自覺接受財務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的指導、監督。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和村集體經濟組織領導成員的直系親屬不得擔任本村財會人員。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執行賬、錢、物分管制度,會計管賬,出納管錢,非出納入員一律不得管理現金佔財務保管員負責財物的登記管理,嚴格執行入庫、領用手續。財會人員要依法履行審核村裏的一切資金收付,堅決抵制違法違規行為。資金開支必須具備合法的原始憑證,手續不完備的,出納員不得付款。

統一財務管理制度,統一記賬方法,統一賬簿,做到賬證、賬實、賬款、賬賬、賬表五相符。

第十四條 村日常的小額開支,實行"兩筆會籤"制度,其中村民委員會主任一支筆,村務公開監督小組代表一支筆,缺少任何一支筆均不得入賬報銷。村委會主任經手的開支由村黨支部書記審批;村黨支部書記兼任村委會主任經手的開支,由村委會副主任審批。意見不統一、無法"兩筆會籤"的,提交村黨支部討論決定。

日常的大額開支在"兩筆會籤"後須經村黨支部同意,支部書記簽名。大額和小額的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意見,村黨支部同意,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村財務收支情況應由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和村務公開監督小組審核並簽字後,每月公佈一次,由村務公開監督小組收集羣眾意見並向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報告。

第十五條 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或者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經濟合同,要手續齊全,符合法律規定;按規定需要鑑證的,要送鄉鎮有關管理機關鑑證和備案。

第十六條 村集體投資項目的招標,由村民委員會提出招標方案,經村黨支部討論通過後,提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再由村民委員會以公告形式向社會公佈方案,並按規定時間開標。開標會由競投者及村務管理人員、村民小組長、部分村民代表參加,開標結果應當場公佈。

第十七條 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村集體經濟組織印章要嚴格管理,嚴格實行使用審批制度,使用印章要做好記錄。

村黨支部印章由村黨支部組織委員管理,由黨支部書記審批使用。

村民委員會印章保管人由村民委員會提名,經村黨支部同意,並交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印章使用一般由村民委員會主任審批。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一般不宜直接保管印章。凡涉及貸款、承包、對外簽訂合同等重大問題需使用印章時,村民委員會應提出意見,經村黨支部同意後,及時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並由村民委員會主任簽字。

村集體經濟組織印章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文書或指定人員管理,由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審批使用。

第五章 村務管理人員的教育管理

第十八條 村黨支部要教育村務管理人員樹立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村務管理人員要熟悉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提高工作水平和能力,勇於開拓,帶領羣眾共同致富。要實事求是,不要弄虛作假;要依法辦事,不要違法亂紀;要艱苦創業,不要奢侈浪費,要説服教育,不要強迫命令;要廉潔奉公,不要以權謀私;要崇尚科學,不要搞封建迷信;要團結協作,不要搞宗派活動。

第十九條 村黨支部書記與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黨支部副書記與村民委員會副主任、村黨支部委員與村民委員會委員分別享受同等職務補貼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條 在鄉鎮黨委的統一領導下,實行村黨支部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考評制度。一年進行一次民主評議,屆末進行一次民主測評。

第二十一條 對村黨支部及其成員進行民主評議的基本程序是:

(一)村黨支部及其成員分別寫出集體和個人述職報告。

(二)鄉鎮黨委成立考評小組。考評小組召開村全體黨員、村民代表參加的會議,在聽取村黨支部集體和個人述職的基礎上,對黨支部的工作情況和成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民主評議。

(三)鄉鎮黨委根據民主評議情況形成評議意見;向各村黨支部及其成員反饋。

第二十二條 屆末在對村黨支部及其成員進行民主評議的基礎上,進行民主測評,對每位成員按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進行投票。優秀和稱職票達到70%,其中優秀票達到50%以上的,評為優秀;基本稱職和不稱職票達到70%,其中不稱職票達到三分之一以上的,評為不稱職。鄉鎮黨委對評為優秀的進行表彰;對評為不稱職的,進行誡勉或撤職。

第二十三條 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民主測評,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組織實施。屆末進行民主測評並確定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原則上與村黨支部的考評工作同步進行。對評為優秀的,由鄉鎮黨委進行表彰;對評為不稱職的,由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進行誡勉談話;拒不改正的,鄉鎮黨委和村黨支部提出意見,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罷免建議,按法定程序進行罷免。

第二十四條 健全村務管理人員任期、離任審計制度。村黨支部書記,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集體經濟組織主要負責人,村會計、村出納在任期內或離任時,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決定聘請縣級審計部門、鄉鎮經管站或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師事務所,對其任期內的經濟活動和責任目標完成情況進行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村民公開。對村級組織及有關人員的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應接受國家審計機關的指導與監督。

第二十五條 建立村務管理人員工作過失責任追究制度。對在村級重大事務決策和管理中不按程序辦事,獨斷專行,導致工作失誤、造成重大損失的,村民代表會議有權向有關責任人進行質詢,並視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直至依法罷免其職務。村黨支部成員在工作中出現重大過失的,也要追究責任,依據黨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

第六章 會議與工作制度

第二十六條 村級各種組織召開會議討論決定問題,應當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並做好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 嚴格黨的組織生活,村黨支部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黨員大會,每月一次黨小組會,每月至少一次支委會,每半年研究一次發展黨員工作,每年一次民主生活會,每年開展一次民主評議黨員活動。

第二十八條 村民會議一般每半年舉行一次,由村民委員會向村民報告工作。有十分之一以上村民提議,應當召集村民會議。

村民代表會議一般每季度舉行一次,審議村務辦理情況。特殊情況或有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村民代表會議。

第二十九條 村民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辦公會,每月組織一次政治理論學習(可與黨支部委員會的學習統一進行),年終召開一次總結會。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隨時召開有關會議。

第三十條 村黨支部委員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適時召開,由村黨支部書記召集和主持,村民委員會成員列席。

第三十一條 村集體經濟組織、共青團、婦代會、民兵營等村級組織的會議根據各自的章程要求和工作需要召開。

第三十二條 村黨支部、村民委員會應建立健全工作制度。根據村的實際情況,村務管理人員可實行全日制工作制度,也可以實行半天工作制或輪值工作制。具體由村黨支部決定,報鄉鎮黨委、人民政府備案,並向村民公佈。

第三十三條 村務管理人員要提高工作效率,認真處理各項工作。對民事糾紛、羣眾來訪、突發事件以及其他熱點問題,要及時解決。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市、縣(市、區)黨委、人民政府負責實施,可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工作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會同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村務管理的內容

村情概況

該欄目包括我村概況、領導班子、榮譽展示等欄目,反應村部的實時動態。藉助平台更好的對外展示各村情況,

村務公開

實時反映村部的工作情況,該模塊包括年度工作目標、基層組織機構、會議記錄等欄目。從而實現無紙化辦公,提高政府透明度。

黨務公開

記錄黨員的一些基本情況,比如入黨積極分子、黨員繳納黨費情況。

計生公開

記錄國家及各地的計生政策,方便大家及時瞭解。

財務公開

通過信息化手段,使村財公開將更加靈活便捷,財務公開的透明度和可信度也將大大提高。可以極大提高人民羣眾對村財務的監管力度和對村委的信任程度。

服務公開

記錄各地的村規民約、發展規劃等。

文書檔案

村部文書員負責檔案的管理工作,該欄目為其提供電子文檔的存檔,類似網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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