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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統一發票管理辦法

廣東省統一發票管理辦法

發票是從事生產、經營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以其在銷售商品或提供應税勞務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取得的應税收入為對象,向付款方開具的收款憑證。下文是廣東省統一發票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廣東省統一發票管理辦法
廣東省統一發票管理辦法完整版

第一條 為了加強統一發票(以下簡稱發票)的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促進商品經濟的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發票是財務收支的合法憑證,是會計機構、會計人員進行記帳、核算的原始憑證,是税務機關進行税務稽查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税務機關是發票的制定和監督管理機關。

發票票面一律套印税務機關發票專用章。

發票的種類、票面的基本內容以及發票專用章的規格由廣東省税務局確定。

承印發票的印刷廠由縣(市)税務機關指定。

第四條 凡本省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學校、部隊及其附屬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業户,均應遵守本辦法。

凡銷售商品、產品或勞務的收款都必須開出發票。但商業零售單位銷售商品,除購買方索要的外,可以不開發票。任何單位購買商品、產品或接受勞務的付款,都必須取得發票。

第五條 發票的印製和發放:

生產經營正常,會計制度健全,發票使用量大,有健全的發票管理制度並有專人管理髮票的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單位(以下簡稱用票單位),可自行擬定發票格式,填寫《印製發票申請表》,報經税務機關審查批准後到指定的印刷廠印製。

經税務機關審查不具備前款條件的用票單位,以及個體工商業户,憑税務機關發給的《發票購用手摺》向主管税務機關購領。

臨時經營者需用發票,由經營地税務機關填開。

第六條 下列專業性票據不使用統一發票,按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另行印刷票據,票面不套印税務機關發票專用章:

(一)銀行、保險、郵政、電訊單位的專用單據;

(二)鐵路、民航、交通、航運單位的車船票、飛機票、行李票,房管部門的房租收據,醫療保健單位的醫藥費收據,殯儀館的服務收據;

(三)按國家規定收取規費的收據;

(四)電影院、劇院、體育館(場)、公園、博物館、展覽館的門票;

(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使用的結算憑證;

(六)機關、團體、學校、部隊等單位內部使用的非商品經營和非勞務收入的單據;

(七)經縣(市)税務機關批准的其他專業性票據。

第七條 承印發票的印刷廠必須根據税務機關批准的印刷發票通知書及其所附的發票式樣、規格、數量印刷,並保證發票專用章和發票的安全。

除税務機關指定的印刷廠外,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印製發票。

第八條 發票只供本企業、本單位或個體工商業户本人使用,不得相互借用、非法買賣或轉讓。未經税務機關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他人代開發票。非經廣東省税務局特許,不得攜帶空白髮票到外縣(市)使用。

第九條 開立發票必須準確、完整、複寫,加蓋開票單位和開票人印章,嚴禁弄虛作假。發票不得塗改,挖補或撕毀。

嚴禁使用假髮票。嚴禁以白條單和內部使用的票據代替發票。

第十條 用票單位必須建立和健全發票領發、登記、保管、繳銷等制度,按月(委)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發票領、用、存報告表。作廢發票要與存根聯粘貼全份保存,不得撕毀。已填用的發票存根,必須妥善保存,保存期限和銷燬手續按國家檔案局關於《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發票及《發票購用手摺》如有遺失,應即查明原因,聲明作廢,並將情況書面報告主管税務機關。

關聯法規:

第十一條 用票單位解散、合併、轉業、歇業、更改單位名稱,或因遷移營業地址而改變隸屬税務機關時,應向税務機關移交已用發票的存根。未用發票應列冊送税務機關截角銷燬或經税務機關批准後繼續使用。

第十二條 各單位財務(會計)部門應按《會計法》的規定認真審核原始憑證,對不真實、不合法的不予受理。

關聯法規:

第十三條 税務機關工作人員檢查發票的印製、使用和保管工作,應出示證件。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檢查,如實反映情況和提供資料,不得隱瞞。

税務機關對有疑問的發票,有權開具《發票換票證》予以調取,被調取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發票換票證》與發票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者,税務機關應視其情節輕重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非法買賣、轉讓或供用發票者,對雙方均處以罰款。

對違反發票管理或玩忽職守而遺失發票的直接責任人,可另處二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五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有下列行為者,税務機關除依第十四條處以罰款外,還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非法為他人代開發票,或為使用假髮票者提供銀行帳户,或給不合法憑證付款,導致收款人逃税漏税者,應責令其補納收款人所逃漏的税款,沒收其所收取的手續費、管理費。

(二)非法攜帶空白髮票到所在縣(市)轄區以外使用者,沒收其所帶空白髮票。

(三)違反發票管理規定屢教不改的,吊銷其發票,限期清理整頓。

(四)偽造税務機關發票專用章或偽造發票,觸犯刑律的,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税務機關處理違反發票管理案件,應將處理決定書面通知當事人。

當事人不服税務機關的處理決定,可向上級税務機關申請複議,但必須先按決定執行。上級税務機關應在接到當事人申訴之日起三十天內作出答覆。當事人對上級税務機關複議不服,可於接到複議之日起三十天內,向人民法院起訴。超過三十天的,視為當事人放棄起訴權利。

第十七條 税務機關要建立健全發票管理制度,指定專人負責發票管理工作。

第十八條 對違反發票管理的行為,任何人都可以檢舉揭發。税務機關查實處理後,可按規定獎勵檢舉揭發人,併為其保密。

第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及實施細則的制定,授權廣東省税務局辦理。

各縣(市)税務機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情況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報廣東省税務局備案。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鑑別發票的十種方法

審查發票是經濟法律監督的經常性工作。判斷髮票的真偽是經濟法律監督人員必備的業務技能。審查判斷髮票真偽要有深入細緻的精神和高度的責任感,對發票的形式和內容、現象和本質,要認真分析,善於探索問題,辨偽析疑,見微知著。其具體方法是:

(一)審查發票的有效性。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發票版式,發票實行不定期換版制度,如果發現逾期使用舊版發票報銷,應查清情況,判斷是否存在問題。對發票要看其印製是否清晰,有無錯漏,辨明真偽。審查比較同期發票的新舊程度,看是否屬於使用早已廢棄不用的發票,弄虛作假,拿出來報銷。

(二)審查發票的筆跡。看發票台照、日期、品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的字跡、筆體、筆畫的精細、壓痕是否一致。有無用藥劑退色、用橡皮擦、小刀刮等塗改痕跡。

(三)審查發票的複寫情況。看複寫的字跡顏色是否相同。發票的正面和反面都應仔細看一看,本應一式多份複寫的是否符合複寫的實際情況。背面有無局部複寫的痕跡。發票的第二聯如果不是複寫的而是用鋼筆或圓珠筆填寫的,就説明存在問題。

(四)審查發票的填寫字跡是否位移。税務機關指定的企業在印製裝訂發票時,各聯次的縱橫行列都是對齊的,有固定位置。如果發票各聯填寫的字跡有不正常的位移,就可能存在問題。

(五)審查發票的填寫內容。看發票報銷聯的抬頭、時間、數量、單價、金額是否填寫齊全;看發票物品名稱是否具體、正確、清楚,如寫的類名稱——生產用品、辦公用品、交電、百貨、日雜、土產,且金額較大,對這種情況不論付款用現金還是轉賬,都可能存在問題。

(六)審查物品名稱是否為用票單位的經銷範圍。如家電維修部、加工門市部的發票,物品名稱卻是煤炭,顯然存在問題。

(七)審查用票單位同發貨單位、收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

(八)審查發票台照寫的購貨單位同實際收貨單位、付款單位的名稱是否相符。

(九)審查同一供貨單位,特別是個體工商户,是否使用了不同單位的發票。

(十)審查發票號碼。看同一個單位的發票,是否多次在某單位報銷,而其發票號碼順序相連,卻時間顛倒。

對上述發現的問題,一要調查發票報銷後實物的去向,二要調查購貨付款單位的發票報銷聯同開票單位、發貨收款單位的發票存根、記賬聯、現金銀行賬、實物明細賬的物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是否相符。調查是否無中生有、偷樑換柱、移花接木、李代桃僵,查明事實真相,是否有違法犯罪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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