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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水利廳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廣東省水利廳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為規範本廳規範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廣東省水利廳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下文是小編收集的廣東省水利廳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歡迎閲讀! 廣東省水利廳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廳規範性文件的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根據《廣東省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廣東省水利廳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第二條 起草、協調、報送審查、討論通過、發佈、評估等規範性文件的監督和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由本廳制定並以本廳名義發佈(包括擬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准後由本廳發佈)的,對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構成影響、具有普遍約束力、可以反覆適用的文件。

本廳制定的內部工作制度、規章制度、技術操作規程,對具體事務作出的行政處理決定,以及對本廳直接管理單位的人事、財務、外事等事項制定文件的,不屬於本辦法適用範圍。

第三條 本廳各處室、各直管單位、議事協調機構及臨時機構,不得以自己的名義制定、發佈規範性文件。上述處室、單位和機構需要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可以以本廳名義制定、發佈規範性文件。

第四條 政策法規處負責本廳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報送審查、報請公佈以及指導監督工作。

第五條 各處室(含有關直屬、直管單位,下同)根據實際需要,負責或者組織起草各自職權和業務範圍內的規範性文件。

綜合性的、涉及多項事務的規範性文件由辦公室或者政策法規處組織起草。

各處室在規範性文件起草前和起草過程中應當加強與政策法規處溝通,政策法規處在政策、合法性及文件規範性方面給予支持、進行指導。

第六條 起草規範性文件應當遵守下列事項:

(一)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對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事項尚未專門作出明確規定,確需制定規範性文件,或確有必要對法律、法規、規章及上級行政機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進一步作出明確、具體和操作性的規定;

(二)不得違反上位法的規定;

(三)不得違反上級行政機關的決定、命令和規範性文件規定;

(四)不得設置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或者規定行政事業性收費(包括管理費、手續費、滯納金、諮詢費等);

(五)沒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作為依據,不得作出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的規定;

(六)不得以解釋性表述對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範性文件的條文、相關定義、適用範圍等的內涵進行規定,也不能採取其他表述做出擴大化或縮小化的規定;

(七)不得超越本廳的職權範圍。

第七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一)標題應當冠以制定機關名稱;

(二)結構合理,條理清晰,概念統一,語言規範準確、簡潔明瞭;

(三)原則上不對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已經明確規定的內容作重複性表述,但在作出操作性、具體性規定時,可以對相應的原則性條文規定進行引用表述;

(四)文末應當規定施行日期,除應急需要外,原則上印發日期與施行日期之間不少於30日;

(五)應當明確規定有效期,暫行或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其他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期不超過5年。有效期屆滿後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重新制訂和發佈。

第八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包含下列主要內容:

(一)制定目的;

(二)制定依據;

(三)適用範圍;

(四)依法設立或者實施的有關工作制度、事項、辦事程序、時限和要求等主要內容。

第九條 起草人員完成起草工作後,起草處室應當在本處室範圍內組織討論、修改,形成規範性文件的徵求意見稿,並按如下規定徵求相關單位意見:

(一)徵求本廳有關處室和直屬、直管單位意見;

(二)以本廳名義徵求有關地級以上市水行政主管部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以及省直管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

(三)涉及中央直屬單位、地級以上市政府或順德區政府、省直其他相關部門職責的,以本廳名義徵求其意見;

(四)擬報請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發佈以及報經省政府或者省政府辦公廳批准後以本廳名義發佈的,以本廳名義徵求有關地級以上市政府及順德區政府的意見;

(五)通過在廳門户網站、省政府門户網站專欄集中刊載等多種形式、多種渠道,公開徵求羣眾意見,社會涉及面廣、與羣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聽取羣眾意見;

(六)依法應當組織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聽取意見。

第十條 起草處室應當根據有關意見作出相應的修改或者協調,形成規範性文件草案後送政策法規處審核,並提交下列文件:

(一)規範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制定規範性文件的簡要説明,包括起草背景、必要性、依據、起草過程以及主要制度等內容,制定依據包括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規範性文件等;

(三)對徵求意見的採納情況和未予採納的説明;

(四)公開徵求羣眾意見情況;

(五)有關聽證材料和處理意見。

第十一條 政策法規處負責對規範性文件草案進行合法性審核。

對各處室提交審核的文件,經審核認為不屬於規範性文件的,應當自收齊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該文件退回起草處室,並説明理由;對屬於規範性文件的,應當自收齊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審核意見。

政策法規處審核規範性文件,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不審查可行性和合理性。合法性審核應重點圍繞立法保留事項、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行政事業性收費、限制權利以及是否超越權限等七個方面開展。

若發現存在可行性或者合理性問題時,政策法規處可以就文件可行性、合理性及結構、文字表述等問題提出修改意見,由起草處室決定是否修改。

對草案主要內容意見較多或者存在較大分歧的,政策法規處應當召集起草處室和有關處室進行協調、修改,必要時提請廳領導召開專門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規範性文件草案經政策法規處合法性審核後,由起草處室提請廳務會議審議。

第十三條 規範性文件草案經廳務會議審議通過後,政策法規處會起草處室擬文,經分管政策法規工作的廳領導簽發後報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

第十四條 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的規範性文件草案,按下列程序處理:

(一)經審查同意的,由起草處室擬文會籤政策法規處等有關單位後呈報廳主要領導簽發;

(二)經審查提出修改意見的,由起草處室會同政策法規處修改後呈報廳主要領導簽發;

(三)對審查意見有異議的,由政策法規處提請省人民政府複核;

(四)經審查認為不能發佈的,經廳領導同意後,取消該規範性文件草案。

第十五條 擬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准、以本廳名義發佈的規範性文件,由政策法規處按程序報經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並由起草處室報請省政府或省政府辦公廳批准後,由起草處室擬文會籤政策法規處等有關單位後呈報廳主要領導簽發。

第十六條 規範性文件發佈後,由政務中心在廳門户網站上公開。具體負責組織實施的處室應當做好規範性文件實施的有關工作。

政策法規處於規範性文件發佈後5個工作日內,將規範性文件紙質文本一式兩份、電子文本一式一份報請省政府辦公廳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上發佈,並將一份紙質文本抄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

在《廣東省人民政府公報》發佈前的規範性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十七條 政策法規處每隔兩年組織對本廳的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由負責組織實施的處室提出廢止、宣佈失效或者修訂建議。

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新出台、廢止、宣佈失效、修訂或調整的,負責組織實施的處室應當於3個月內對規範性文件進行清理。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文件相牴觸或者不一致的,應當於6個月內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意見。

暫行或試行的規範性文件,負責實施的處室應當自暫行或試行期滿3個月前對實施情況進行評估,並於暫行或試行期滿1個月前提出廢止或制定正式規範性文件的意見。

負責實施的處室在組織實施規範性文件的過程中,發現規範性文件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文件規定不一致,或因實施條件發生變化等需要修訂或停止實施規範性文件的,應當及時提出修改或者廢止意見。

修改程序按制定程序執行。

第十八條 規範性文件內容存在歧義,或者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本廳的規範性文件有異議的,由政策法規處會同起草處室進行解釋或依法作出其他處理。

第十九條 本廳與省直其他部門聯合起草、制定規範性文件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省法制辦,各地級以上市水務局,順德區國土城建和水利局。

廣東省水利廳辦公室 20xx年12月13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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