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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精選4篇)

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精選4篇)

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 篇1

為推動我市事業單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有關精神,結合深圳實際,就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提出如下辦法。

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精選4篇)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分流安置政策,僅適用於本次事業單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僱員和其他非在編人員由單位原主管部門按合同或有關規定處理。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經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事業法人登記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指經事業單位正式調入,且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入編手續的人員。

二、人員分流

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編人員,可以按以下途徑進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國家退休政策,凡在20__年12月31日之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二)因病或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

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有關因病、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條件規定的人員,經批准可辦理提前退休或退職手續。

(三)提前退休

截至20__年12月31日,凡工作年限滿30年;或男年滿53週歲、女年滿48週歲(女性工人45週歲)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權限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再聘用。

(四)辭職

凡自願辭去公職且自謀職業者,經批准後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一次性經濟補償按其在本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助一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本辦法規定的本人月工資,按本人辭職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物價補貼及住房補貼之和計算。

凡辭職後自謀職業人員自辦企業的,享受我市國有企業人員下崗再就業扶持政策。

(五)辭退

在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業單位轉企過程中拒絕轉入企業的人員,辦理辭退手續,並按《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深府〔1994〕141號)規定的標準發放辭退費。

三、人員安置

(一)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

因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未能進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進行安置:

1原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被撤銷的,屬於公務員身份的人員,經雙向選擇,可以在機關公務員隊伍中安排。

2被撤銷後整體轉為行政(事務)機構或整合到行政(事務)機構的,原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辦理,無法轉任公務員的,可繼續保留事業單位人員身份,工資職稱及福利待遇等按職員或僱員的有關規定處理;被撤銷後整合到其他事業單位的,如果該相應的事業單位空缺職位能滿足全部安置人數的,採用選聘方式整體安置,如果空缺職位無法滿足整體安置的,採用考試競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項政策在相應行政或行政事務機構、事業單位安置的人員以及因整建制撤銷或單位核減編制需要安置的事業單位人員,若原事業單位所在系統內的其他事業單位有空編,應當遵循個人條件與空缺職位相匹配的原則,按照職員選聘程序,在本系統內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項政策安置的人員,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未安置人員參加各類崗位業務培訓,市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在事業單位範圍內拿出適當的空缺職位,專門組織公開競聘考試,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項政策安置的人員,根據《關於印發〈深圳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辦發〔20__〕13號)的有關規定,自原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編制核減之日起,給予一年的保護期。

保護期內連續計算工齡,併發放基本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一年保護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保護期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年保護期屆滿仍未能安置的人員,按深府〔1994〕141號文件規定的辭退標準發給辭退費,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二)轉企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

轉企事業單位原在編人員可以自願選擇按照本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的第(一)至(四)項政策進行分流;未選擇分流的,由轉企後的單位全部接收,並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用人管理制度。

單位領導由市國資委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接收管理。

未選擇前述政策分流又不願到企業的,按照本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的第(五)項政策予以辭退。

四、人員分流安置經費

因撤銷、整合所發生的人員分流安置經費(包括經濟補償金、辭退費、保護期間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下同)由財政承擔;因核減編制所發生的人員分流安置經費按原經費渠道解決;轉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分流費用(包括經濟補償金和辭退費)由轉企單位負責,單位難以承擔的,由轉企後的產權單位解決。

退休人員待遇按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執行。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 篇2

為推動我市事業單位改革,保障工作人員的切身利益,根據國家事業單位改革有關精神,結合深圳實際,就事業單位人員分流安置提出如下辦法。

一、適用範圍

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分流安置政策,僅適用於本次事業單位改革中涉及到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

僱員和其他非在編人員由單位原主管部門按合同或有關規定處理。

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不執行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是指經黨委、政府或機構編制管理部門批准,在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機關辦理事業法人登記的組織。

本辦法所稱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是指經事業單位正式調入,且在機構編制部門辦理入編手續的人員。

二、人員分流

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涉及到的在編人員,可以按以下途徑進行分流。

(一)退休

按照國家退休政策,凡在 年 月 日之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人員,辦理退休手續。

(二)因病或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

符合《國務院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國務院關於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國發〔1978〕104號)有關因病、工傷提前退休或退職條件規定的人員,經批准可辦理提前退休或退職手續。

(三)提前退休

截至 年 月 日,凡工作年限滿 年;或男年滿 週歲、女年滿 週歲(女性工人 週歲)且工作年限滿 年的,經本人申請,按人事管理權限報市有關部門批准後,允許提前退休。

辦理提前退休手續的人員,本市機關事業單位不得再聘用。

(四)辭職

凡自願辭去公職且自謀職業者,經批准後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

一次性經濟補償按其在本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助一個月的本人月工資,工作年限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本辦法規定的本人月工資,按本人辭職前一個月的基本工資、物價補貼及住房補貼之和計算。

凡辭職後自謀職業人員自辦企業的,享受我市國有企業人員下崗再就業扶持政策。

(五)辭退

在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過程中無正當理由拒絕組織另行安排工作以及在事業單位轉企過程中拒絕轉入企業的人員,辦理辭退手續,並按《深圳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辭退暫行辦法》(深府〔1994〕141號)規定的標準發放辭退費。

三、人員安置

(一)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

因撤銷、整合或核減編制需要分流安置的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照本辦法規定未能進行分流的,按照下述政策進行安置:

1原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被撤銷的,屬於公務員身份的人員,經雙向選擇,可以在機關公務員隊伍中安排。

2被撤銷後整體轉為行政(事務)機構或整合到行政(事務)機構的,原事業單位在編人員按照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辦理,無法轉任公務員的,可繼續保留事業單位人員身份,工資職稱及福利待遇等按職員或僱員的有關規定處理;被撤銷後整合到其他事業單位的,如果該相應的事業單位空缺職位能滿足全部安置人數的,採用選聘方式整體安置,如果空缺職位無法滿足整體安置的,採用考試競聘方式部分安置。

3未能按上述第1、2項政策在相應行政或行政事務機構、事業單位安置的人員以及因整建制撤銷或單位核減編制需要安置的事業單位人員,若原事業單位所在系統內的其他事業單位有空編,應當遵循個人條件與空缺職位相匹配的原則,按照職員選聘程序,在本系統內重新聘用安置。

4未能按上述第1、2、3項政策安置的人員,主管部門要認真組織未安置人員參加各類崗位業務培訓,市組織人事部門可以在事業單位範圍內拿出適當的空缺職位,專門組織公開競聘考試,定向招聘。

5未能按上述第1、2、3、4項政策安置的人員,根據《關於印發〈深圳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配套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深辦發〔20__〕13號)的有關規定,自原事業單位撤銷、整合或編制核減之日起,給予一年的保護期。

保護期內連續計算工齡,併發放基本工資和繳納社會保險費。

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婦女,按國家有關政策執行,一年保護期滿而孕期、產期、哺乳期未滿的,保護期自動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期滿為止。

一年保護期屆滿仍未能安置的人員,按深府〔1994〕141號文件規定的辭退標準發給辭退費,並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

(二)轉企事業單位在編人員的安置

轉企事業單位原在編人員可以自願選擇按照本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的第(一)至(四)項政策進行分流;未選擇分流的,由轉企後的單位全部接收,並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執行企業的用人管理制度。

單位領導由市國資委按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規定接收管理。

未選擇前述政策分流又不願到企業的,按照本辦法第二部分規定的第(五)項政策予以辭退。

四、人員分流安置經費

因撤銷、整合所發生的人員分流安置經費(包括經濟補償金、辭退費、保護期間基本工資和社會保險費,下同)由財政承擔;因核減編制所發生的人員分流安置經費按原經費渠道解決;轉企事業單位的人員分流費用(包括經濟補償金和辭退費)由轉企單位負責,單位難以承擔的,由轉企後的產權單位解決。

退休人員待遇按本次事業單位改革有關社會保障的政策執行。

本辦法自頒佈之日起實施。

年 月 日

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 篇3

(適用範圍:適用於組織機構設執行董事、經理、監事的其他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的組織和行為,維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三條  公司住所:    市        區(縣、市)       路     號。

第四條  公司在    (填登記機關名稱)登記註冊,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或公司經營期限為長期)。

第五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六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監督。

第七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均具有約束力。

第八條 本章程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在公司註冊後生效。

第二章公司的經營範圍

第九條  本公司經營範圍為:……(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範圍為準)。

第三章公司註冊資本

第十條  本公司認繳註冊資本為     萬元。

第四章股東的名稱(姓名)、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第十一條  公司由     個股東組成:

股東一:(請填寫法人股東全稱)

法定代表人姓名:

法定地址: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

股東  :(請填寫自然人姓名)

家庭住址:

身份證號碼:

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將/已)在   年  月  日前足額繳納。(或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其中首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第二期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以    方式認繳出資      萬元,(將/已)於    年  月  日前到位……;共計認繳出資    萬元,合佔註冊資本的     %)

……

股東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應當依法辦妥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五章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第1項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2、對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除本條第11項以外的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

13、對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

14、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以書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開股東會會議,直接作出決定,並由全體股東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議事方式:

股東會以召開股東會會議的方式議事,法人股東由法定代表人參加,自然人股東由本人蔘加,因事不能參加可以書面委託他人蔘加。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兩種:

1、定期會議

定期會議一年召開   次,時間為每年       召開。

2、臨時會議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執行董事,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議事方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表決程序

1、會議通知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時限)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2、會議主持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召集和主持。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3、會議表決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章程也可另行規定),股東會每項決議需代表多少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規定如下: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註冊資本、分立、合併、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對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除上述股東或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4)股東會的其他決議必須經代表        以上(該比例一般為“二分之一”以上,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4、會議記錄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詳細作好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必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公司章程也可規定其他表決程序,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產生辦法)。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第1至第10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執行董事的職權也可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  年(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派)可以連任。執行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更換或者執行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更換後的新執行董事就任前,原執行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執行董事職務。

第十八條  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也可以由執行董事兼任或其他產生方式,章程要明確產生辦法)。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職權。

(公司章程對經理的職權也可另行規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非職工代表擔任,經股東會選舉產生。

(如監事由職工代表擔任,則第十九條的表述如下:)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    人(可以設一至二名,具體人數公司章程要明確),由職工代表擔任,經公司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或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待公司營業後再補選,並報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的,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一條  監事對股東會負責,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第1至第6項職權,還有職權為:

7、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如有則具體列示,若沒有則刪除本項)。

監事可以列席股東會會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六章公司的股權轉讓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第二十三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覆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不需要召開股東會。股東轉讓股權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如果公司章程規定,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則第二十四條的表述如下:)

第二十四條 本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先召開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應經全體股東一致通過並蓋章、簽字。如全體股東未能取得一致意見,則按本章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公司股權轉讓的其他事項按《公司法》第七十二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執行。

(公司章程也可對股權轉讓另行規定,但規定的內容不得與《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相沖突。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也可不作規定,如不作規定的,則刪除本章)。

第七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還是經理擔任,公司章程要明確)擔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原件每個股東各持一份,送公司登記機關一份,公司留存     份。

有限公司全體股東

法人(含其他股東)股東蓋章:

自然人股東簽字:

日期:    年    月     日

説明:1、章程中凡是加括號説明的,均由公司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2、章程中的法人股東實際上是包含其他經濟組織,法定代表人實際上是包含其他經濟組織的負責人,股東在制定章程時應根據具體情況作相應調整。

3、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公司在制定章程時,如還有“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則應當予以規定。規定的內容若屬第一至第八章範疇的,則加在第一至第八章中;不屬第一至第八章範疇的,則另列一章或若干章,接在第七章後面。

4、法人(含其他組織)股東蓋章並必須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

公司機構改革人員分流 篇4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聯繫電話: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鑑於:

1、甲方為經金融辦批准,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的,從事投融資信息提供的中介服務平台,致力於建立、健全規範的、安全的交易機制和體系,以維護交易各方的合法權益;

2、乙方為自願遵守甲方各項管理規定,並申請成為甲方交易平台保證機構會員的企業法人,其自願接受交易平台特定融資人會員的委託,為其向特定投資人會員提供保證擔保。

基於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着互利共贏、誠實守信之原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就乙方成為甲方交易平台保證機構會員之事宜,達成如下一致意見,以資各方信守謹遵。

定義:

除本協議及/或甲方公佈的其他文件明文規定外,本協議對下列名詞定義如下:

1、會員,是指經甲方審批,同意並允許其在甲方交易平台,接受特定融資人委託,向特定投資人提供保證擔保的保證機構會員。

2、融資人,是指經甲方審核,同意其以融資人的身份通過甲方交易平台進行融資的自然人或法人。

3、投資人,是指經甲方審核,同意其以投資人的身份通過甲方交易平台進行投資的自然人或法人。

4、債權人,是指通過甲方交易平台進行投資,並簽訂相關投資協議(包括但不限於借款合同等)的投資人會員。

5、掛單,是指甲方根據風險控制流程及管理制度,對融資人會員的融資請求進行審核後,同意其在交易平台就融資額、融資利率等信息進行公告的過程。

6、電子交易平台,是指甲方進行維護和運營的,供投資人、融資人達成投融資合同的電子服務平台。

第一條會員承諾及保證

經乙方審慎評估,向平台作出如下承諾:

1、持有合法、有效、齊全的營業執照、擔保業務經營許可證等資質證明;

2、公司全體股東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足額繳納了認繳或認購股本,並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的要求,且已完成相關驗資手續;

3、公司擁有完整的風險控制團隊,並具備專業的風險控制能力,且已建立並將完善內部風險控制制度及體系,足以實現對風險的防範和及時預警,同時,保證將不斷提高自身之風險防範及擔保能力;

4、保證其承擔保證責任,符合國家及地方政府有關融資擔保業務的規範性法律文件;否則,由此導致的責任由乙方承擔;

5、保證其向平台提交之所有融資項目及融資人信息及相關資料,為其經過嚴格、妥善的盡職調查和核實後提交,承諾對所提交資料及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合法性負責;同時,乙方保證,其在與債權人、平台簽署《保證合同》之前,已按照平台管理制度及要求,落實全部的反擔保措施,並確保該反擔保措施足以防範可能導致的違約損失;

6、若乙方在甲方交易平台擔保的融資項目發生逾期還款等違約責任時,乙方承諾按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及時代償責任。

第二條賬户管理

1、賬户設立

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提交相應的資料或信息,由甲方對乙方的擔保能力及風險控制狀況進行評估和判斷。

經甲方審核同意,同時乙方在按照本協議之約定繳納相應的席位費後,甲方將為乙方開通保證機構會員賬户,並擁有唯一的會員編號。

乙方應本着誠實守信之原則,按照甲方要求提供其必要的資料及信息,並對上述資料及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完整性負責。

經甲方審核同意乙方加入的,甲方將根據其相關規定及管理辦法等,以《保證機構會員指標評定通知書》(以下簡稱“通知書”)的形式,書面通知乙方的可擔保金額上限、單個融資項目擔保金額上限、保證金等相關事宜。

此通知書為本協議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且該通知書應當作為乙方在本協議有效期內開展相關擔保業務的準則或依據,否則,甲方有權根據相關管理規定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

同時,甲方將基於乙方所擔保項目實際發生的逾期、擔保代償等其他相關情況,定期或不定期調整相關指標並向乙方送達新的通知書。

新通知書送達之日,相關指標即按新通知書所載之標準執行;新的通知到達之日為甲方將書面通知送達乙方辦公場所之日或甲方以郵寄方式寄交時交付快遞人員之日。

2、該賬户用於按照甲方交易規則,向甲方交易平台提交融資項目信息等操作。

3、乙方應妥善、安全的保管賬户密碼及信息,非因平台原因造成的密碼泄露、信息泄露等損失,乙方應自行承擔。

乙方可以登陸賬户對密碼及信息等進行設置、保存和修改,但應當遵守平台相關管理規則或規定。

4、乙方同意:基於保證投融資人合法權益及保護交易安全之需要,平台有權暫停服務或限制交易平台部分功能,或提供新的功能,在任何功能減少、增加或變更時,乙方仍應當按照本協議及改變後的協議執行。

5、若乙方賬户信息需要變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平台提出申請,經平台審核確認後,平台將按照申請之內容,對乙方賬户信息進行對應的更改。

6、基於下列原因,平台有權註銷乙方賬户:

6.1乙方主動申請註銷;

6.2乙方違反相關保證合同之約定,導致平台取消乙方保證機構會員資格的;

6.3乙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導致平台取消乙方保證機構會員資格的;

6.4經雙方協商同意終止本協議的;

6.5其他因乙方嚴重影響平台及平台投融資人會員合法權益,導致平台終止乙方會員資格的情事。

7、乙方保證機構會員賬户的註銷或資格的取消,不影響乙方按照相關保證合同承擔的保證責任,亦不影響乙方按照本協議第三條、第五條約定應承擔的相關義務。

第三條乙方工作及職責

1、乙方應負責向甲方推薦其經過審核的融資項目,併為融資人提供擔保。

對於甲方向乙方推薦之融資項目,乙方經審核同意承保的,應提交甲方複審。

2、乙方應按照甲方規定,為其擔保項目的融資人辦理相關融資人入會手續,並按照甲方要求,協助融資人簽署相關會員協議,繳納相關費用等。

3、經乙方同意承保的融資項目,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將相關融資項目的資料及信息等提交甲方複審;同時,乙方應配合甲方進行復審,給予甲方進行復審所必要的一切協助或便利,並不得干涉甲方進行獨立複審。

4、經甲方複審同意的,乙方在接到甲方同意通知後日內,乙方應按照甲方要求辦理相關的反擔保手續,簽訂反擔保相關協議,並將協議複印件提交甲方備案;乙方應對上述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反擔保設定的權利證明文件等)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負責。

同時,乙方應按照甲方流程,配合甲方簽署連帶保證合同等;乙方在甲方交易平台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方式為連帶責任保證,保證範圍包括:融資的本金、利息、罰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和其他依法應支付的費用,具體內容以針對具體融資項目所簽署的《保證合同》約定為準。

經甲方複審拒絕的,乙方應在接到甲方通知後,及時將相關信息通知融資人,並做好相關解釋工作,甲方應提供必要的協助。

5、乙方應根據甲方交易規則等甲方提供的文件、資料等,對其擔保項目的融資人會員進行培訓,確保該融資人會員明確知曉甲方交易平台的相關規則、流程及管理規定,掌握甲方交易平台的相關操作及使用説明。

6、乙方承包項目融資成功後,乙方應負責按照保證合同的相關約定,對融資項目及融資人的相關情況進行貸後監督,並將監督結果定時或不定時的向甲方提交。

7、為維護交易平台之投融資人合法權益,規範乙方在甲方交易平台的擔保活動,禁止乙方從事如下任一行為或發生如下任一狀況:

7.1以甲方名義從事非法集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高利貸、非法經營等非法活動。

7.2鼓動、暗示、促成投融資人會員或者代理上述會員在甲方的電子平台之外,避開甲方,進行投融資交易。

7.3另立與甲方的電子平台相同或者類似的平台,發展投融資會員,從事與甲方業務相同或者類似的經營活動。

7.4損害甲方、甲方投融資會員的形象或者利益。

7.5以任何形式泄漏、買賣投融資會員的隱私、個人信息或者篡改、隱瞞交易信息、交易記錄或者交易事實;利用會員信息牟利;以債務人名義利用甲方交易平台騙取資金。

7.6偽造、隱瞞擔保項目、融資人的真實信息、材料,誤導甲方及其投融資會員。

7.7違反甲方的交易規則、規定或者相關法律、法規、規章。

7.8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向融資會員收取除本合同第四條規定費用以外的任何費用。

7.9利用向甲方提交的融資項目之反擔保措施,向任何第三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融資。

7.10違規向他人介紹或推薦甲方交易平台及其產品,如承諾收益、保證收益等。

7.11以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等方式,出具失真或不完整的項目分析報告,致使甲方對融資人的資信、財務、經營等狀況作出非客觀的評價,從而導致甲方及/或投資人損失的。

7.12其它損害甲方或者甲方投融資會員合法利益的行為。

第四條收費

1、經甲方審核同意乙方入圍的,甲方將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同時,經雙方協商一致,同意乙方按照下列第種方式,向甲方支付席位費:

1.1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通知之日起個工作日內,以銀行轉賬或其他甲方認可的方式,向甲方支付年度席位費:人民幣(大寫)(¥元);(大小寫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寫為準)。

1.2乙方應當按照其在甲方交易平台承保(即指乙方以保證人的身份,為甲方交易平台之融資人,向其債權人提供保證擔保)的債權債務本金%的標準,向甲方支付席位費;且乙方應當在其向甲方交易平台就單個或幾個項目出具擔保函之日起日內,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將席位費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户;否則,甲方有權拒絕發佈乙方提交之融資信息,由此導致的責任(包括但不限於甲方因此所可能承擔的違約、侵權責任等)由乙方承擔,甲方先行墊付的,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2、甲方指定收取席位費的銀行賬户如下:

賬户名稱:。

開户銀行:。

賬户號碼:。

若本協議有效期超過一年的,則乙方應於上年度屆滿前日內,與甲方協商下年度席位費的支付標準並完成支付,具體支付標準不應低於本條第1項約定之費用標準。

3、乙方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制定針對融資人的收費項目及標準,並以書面形式提交甲方備案,但甲方不對乙方與融資人之間基於收費項目和標準產生的任何糾紛和爭議承擔任何責任。

乙方自行制定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由此引發的一切責任由乙方自行承擔。

甲方有權對乙方自行制訂的收費項目或標準進行否決或提出調整意見,並有權向會員進行調查,以確定乙方的具體收費項目及標準。

4、乙方可自行向融資人收取已經甲方備案同意的相關費用,或委託甲方代為收取後轉付乙方。

若乙方委託甲方代為收取的,雙方應簽署相應的委託協議或書面授權文件,否則,甲方有權拒絕收取。

甲方受託收取相關費用後,應及時返還乙方,乙方應出具相應的書面證明文件或發票,否則,甲方有權拒絕返還,並不予承擔任何責任;同時,鑑於甲方無權亦無義務就代為收取的費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相關税費,乙方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申報並交納相關税費;否則,由此所導致的所有責任(包括但不限於民事責任、行政責任等)應當由乙方承擔;若因此導致甲方損失(包括但不限於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等)的,乙方應就上述損失進行賠償。

第五條雙方權利義務

甲方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根據業務需要,以甲方認為適當的方式及載體,對在甲方平台上的所有融資項目進行信息披露及風險提示。

2、甲方有權拒絕接受乙方願意擔保,但不符合甲方業務操作規則、風險控制或相關規定的融資項目。

3、甲方有權對乙方推薦的融資項目進行調查、審核、監督,並有權就融資事宜直接與融資人進行溝通,而無需事前或事後知照乙方。

4、甲方有權對乙方的相關擔保業務(包括但不限於乙方在甲方平台承保的業務)的開展情況進行調查、監督,並有權對乙方的違規行為採取監管措施和相應處罰,乙方應予以配合,並按照甲方要求定期向甲方進行書面報告(報告應當包含有乙方在甲方交易平台的承保業務情況及乙方在其他金融機構承保業務的情況,該報告應當足以反映乙方承保業務的規模、期限、代償情況等信息,並對其真實性、有效性負責);根據調查結果,若乙方存在違規、違法或違反本合同約定之情事或行為的,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暫停其承保業務或在一定期限內限制其融資項目承保,或直接取消乙方的會員資格。

5、甲方應及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或官方網站發佈相關信息和資料,方便乙方向融資會員提供服務。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乙方應指定專門的人員負責本協議擔保業務的開展及與甲方的對接。

乙方的從業人員應接受甲方安排的相關培訓,通過相應的考核後,在甲方進行備案後方可開展業務。

2、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個工作日內向甲方書面報告,且甲方有權根據具體情況單方調整和決定乙方擔保金額上限、單個擔保項目金額上限、保證金繳存等相關事宜:

2.1變更法定代表人;

2.2變更註冊資本或股權結構;

2.3變更名稱、住所或營業場所,經營範圍及聯繫方式;

2.4經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2.5發生人民幣(大寫:)萬元以上訴訟案件或經濟糾紛;

2.6取得其他交易所會員資格;

2.7因涉嫌違法、違規受到有權機關立案調查、處罰或受到其他交易所處罰;

2.8甲方要求報告的其他情況。

3、對甲方向乙方推薦的融資人、融資項目,經乙方調查、評估後,認為確實存在難以控制的較大風險的,乙方有權拒絕提供擔保。

4、對涉及甲方及甲方經營業務的對外宣傳工作,乙方應遵守甲方的統一部署和安排,未經甲方書面授權不得對媒體或其他第三方發佈未經甲方審核或者確認的任何有關甲方和會員以及任何與交易平台相關的信息、言論,不得進行虛假、歪曲或者誇大宣傳,確保有關甲方、甲方交易平台和甲方會員的對外宣傳信息合法、真實、完整和準確。

如因此給甲方、會員或其他第三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承擔由此引起的全部責任和後果。

5、乙方應當遵守甲方不時發佈的業務操作規則及相關規定,並及時將更新內容向其擔保的融資人會員進行傳達並組織培訓。

6、乙方有權向其所擔保項目的融資人收取擔保費及其他費用,收費項目及標準應向甲方進行書面報備,並符合本協議相關條款的約定。

第六條罰則

1、若乙方存在或發生如下任一情事的,甲方有權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用書面警告、罰款、暫停擔保業務、取消保證機構會員資格等一項或多項措施:

1.1違反本協議第一條約定之承諾及保證;

1.2違反本協議第三條之任一約定;

1.3違反本協議第四條第3款之約定,未將收費項目及標準向甲方備案或違規向融資人收取費用;

1.4違反本協議第五條乙方的權利義務中第2款之約定;

1.5乙方逾期支付席位費超過日的;

1.6乙方違反約定交納保證金或補充保證金等;

1.7其他違反本協議及甲乙雙方簽署之相關協議的約定的。

2、若乙方因違反前款之約定,導致甲方取消乙方保證機構會員的,乙方無權要求甲方退還其已支付的席位費,由此導致的後果由乙方自行承擔,同時,甲方將按本協議第二條的約定註銷乙方會員賬户。

第七條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協議約定之乙方應承擔之義務(無論本協議中是否載明“構成違約”)的任何一項,除甲方有權依據本協議第六條之約定對乙方進行處罰外,乙方每次須向甲方支付違約金元(大寫:),如因此給甲方或投融資會員造成損失的,還需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且前述款項甲方有權在不經事前通知並獲得乙方同意的情況下,從甲方應向乙方支付或返還的款項中直接扣除,並通知乙方。

2、除本協議另有約定外,任意一方違反本協議之約定,守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承擔由此導致的損失。

3、免責事由

3.1受地震、颱風、火災等自然災害以及國家重大政策變更或其它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導致本協議不能完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根據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協議的,應及時通知對方。

3.2因政策、法律原因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的,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八條協議提前解除

若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約定,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或者本協議目的不能實現,另一方有權單方提前解除本協議。

本協議雙方可協商解除本協議;經協商一致解除的,雙方應簽署書面協議,約定解除後的相關事宜。

同時,非因本協議任一方行使約定解除權導致本協議提前解除的,原則上甲方不予退還乙方已繳納的席位費;除非乙方因經營不善導致本協議有效期內未發生擔保項目或擔保項目極少的,甲方可同意適當退還部分席位費,但應當扣除如下部分費用:

1、甲方已經繳納的相關税費;

2、為促進乙方擔保業務的增長,甲方已實現的付出;具體計算標準為自乙方成為保證機構會員當天始至雙方就提前解除本協議而簽署終止協議的當天止,每滿一個月的扣除席位費的%,不滿一個月但超過15天的按照一個月計算,不滿15天的按照半個月的標準計算扣除。

第九條協議有效期

本協議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止。

協議期限屆滿前個月內,雙方願意繼續合作的,另行協商簽署後續年度協議,無意繼續合作的,則本協議到期自然終止。

第十條爭議解決

甲乙雙方因本協議之履行所產生的所有爭議或糾紛,雙方應及時以電話或書面形式、面商等方式友好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未果的,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一條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確定,並簽署補充協議,該補充條款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與協議具有同等效力。

如果本協議與補充協議不一致,以補充協議為準。

2、因履行本協議條款涉及的甲方規定、規則及附件(包括本協議簽署時生效及之後的更新、補充、修訂文件等),均為本協議有效組成部分,具有本協議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協議經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本協議壹式叁份,甲方執貳份,乙方執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乙方代表簽名:

簽訂地點:簽訂地點: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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