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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省物價局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某省物價局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為貫徹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於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糾紛的意見》和省政府辦公廳《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意見》精神,積極發揮行政調解在化解與價格行政管理相關的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中的獨特作用,努力構建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現結合全省物價系統工作實際,就切實加強行政調解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某省物價局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當前,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社會穩定。但伴隨着經濟社會的深刻變化,社會利益和羣眾訴求呈現多元化趨勢,各種矛盾糾紛需要多層次化解。價格是調節利益關係最直接、最靈敏的槓桿,價格工作具有涉及面廣、政策性強、矛盾集中、社會關注度高的特點,決定了價格工作必然牽涉社會各方面的利益矛盾,價格問題容易成為引發社會不穩定的因素。全省物價部門要從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重大意義,充分認識行政調解在及時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中的重要作用,認真貫徹執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行政調解工作的相關要求,以預防和化解與人民羣眾密切相關的價格行政爭議為重點,針對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糾紛的新情況、新特點,充分發揮物價部門行政資源多、調解範圍廣的優勢,建立健全行政調解工作機制,妥善協調各方面價格利益關係,確保不同社會羣體的價格利益得到兼顧,努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羣眾的根本利益。

二、健全機構,加強領導。建立省、市(州)、縣(市、區)三級價格行政調解組織體系。省物價局成立由局長任組長,副局長任副組長,相關處室負責人為成員的價格行政調解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全省物價系統價格行政調解工作的政策調研、組織推動、綜合協調、指導督促、考核問責。各市(州)、縣(市、區)物價部門要及時成立相應的價格行政調解領導小組和辦公室,組建一支政治思想好、業務能力強、法律素質高的價格行政調解員隊伍,負責本轄區內價格行政調解及信息報送工作。同時,市(州)、縣(市、區)物價部門要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加強基層價格監督網絡和社會義務價格監督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其人民調解的基礎性作用,及時把價格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和萌芽狀態。全省各級價格行政調解組織要在同級“大調解”工作領導部門的領導下,按照“逐級調解、分級負責”的原則開展工作。

三、明確範圍,把握原則。價格行政調解的範圍是物價部門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價格行政爭議;公民、法人、其他組織之間產生的與價格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間接關係的民事糾紛。各級物價部門要始終堅持依法行政,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行政爭議;要積極研究探索調解價格民事糾紛的新方法,不斷提高價格行政調解的成功率,力爭做到小糾紛不出村(社區)、一般糾紛不出鄉鎮(街道)、疑難糾紛不出縣(市、區)、重大糾紛不出市(州),從源頭上預防、減少重複越級上訪和不穩定因素,防止因價格問題引發重大羣體性事件。同時,價格行政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合法、平等的原則,把調解貫穿於處理價格行政爭議和化解價格民事糾紛的全過程,引導當事人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力爭實現“定分止爭,案結事了”;對不願調解或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要引導當事人運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等方式妥善解決;要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進一步強化價格行政調解意識,認真落實行政主管責任制和分級責任制,着力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價格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四、完善制度,強化責任。各級物價部門要結合價格工作職能以及自身工作實際,建立健全價格行政調解的有關規章制度,加強調解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建設。要規範調解程序,對調解申請、受理、調查、聽證、調解實施、調解期限以及調解協議書的製作等環節明確具體要求。要定期或不定期對本系統的調解工作進行監督抽查,建立典型案件和普遍性問題的通報制度。要完善矛盾糾紛預防機制,按照“及時排查、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的原則,構建從源頭上有效預防、減少和化解矛盾糾紛的長效機制。要建立健全價格行政調解聯席會議等制度,加強與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的有機銜接。要把價格行政調解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納入年度目標管理,嚴格考核問責,對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因組織領導不力、工作落實不到位、消極應付調解,導致重大矛盾糾紛發生的,嚴肅追究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

五、強化服務,落實保障。各級物價部門要堅持預防和化解並用、排查和調處並行,把價格行政調解與行政複議、信訪工作、綜合治理工作以及價格監督檢查工作結合起來,要依託“價格服務進萬家”活動工作成果和工作載體,促進價格收費矛盾糾紛從集中處理向常態化解轉變。通過價格維權、價格自律、價格引導、價格協調、價格宣傳等服務,保障服務對象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投訴權和舉報權;幫助經營者增強價格誠信意識,完善內部管理制度,規範價格行為;落實價費優惠措施,瞭解民情民意,及時出台有利於發展和減輕羣眾及社會負擔的價費政策;化解企業之間、產供銷各環節之間、執收與徵費對象之間價費矛盾;宣傳價格法律法規及政策措施,提高人民羣眾的自我保護意識;發揮成本調查、價格評審、價格認證等方面職能作用,有效調解價格矛盾。同時,要將價格行政調解工作經費等納入財政預算統籌安排,落實必要的設施條件,根據實際需要配備、充實和調劑價格行政調解人員;要充分發揮基層價格行政調解的主力作用,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指導和教育培訓,不斷提升其調解工作能力與水平,確保調解工作規範有序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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