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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委、辦、局: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市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

“xx”以來,全市各地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消防工作的各項部署和要求,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全面落實各項消防安全措施,抗禦火災能力不斷提升,消防安全狀況逐步好轉,火災形勢保持總體平穩,為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作出了重要貢獻。但是,隨着全市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致災因素明顯增多,火災發生機率和防控難度相應增大,一些地方、部門和單位消防安全責任落實不到位,公共消防安全基礎建設比較薄弱,消防安全保障能力和公民消防安全素質仍有待提高,消防工作形勢依然嚴峻,總體上仍處於火災易發、多發期。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和改進消防工作的意見》(國發〔XX〕46號)精神,根據《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全省消防工作的實施意見》(晉政發〔XX〕19號),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山西省消防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依法監管、單位全面負責、公民積極參與,加強和創新社會消防管理,落實責任,強化預防,整治隱患,夯實基礎,進一步提升火災防控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不斷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有效預防和減少火災事故,為全市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和人民羣眾安居樂業創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環境。

(二)基本原則。堅持政府主導,不斷完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堅持依法治火,嚴格執行並落實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工作責任制;堅持綜合治理,提升社會整體防控火災能力;堅持標本兼治,改革創新社會消防管理體制機制;堅持多措並舉,着力夯實城鄉消防安全基礎;堅持科技支撐,大力提升防火和滅火應急救援能力;堅持控大防小,堅決防控重特大火災事故、最大限度減少火災事故總量;堅持以人為本,切實保障人民羣眾生命財產安全。

(三)主要目標。到XX年,努力實現消防工作與經濟社會發展基本適應,消防工作責任制體系基本完善,社會化消防工作格局基本形成,社會消防安全管理能力進一步增強,公共消防設施和消防裝備建設基本達標,火災防控技術水平明顯提高,覆蓋城鄉滅火應急救援力量體系基本完善,公民消防安全素質普遍增強,全社會抗禦火災能力明顯提升,消防安全環境進一步改善,火災事故總量明顯減少,有效預防較大火災事故發生,堅決遏制重特大尤其是羣死羣傷火災事故發生,火災形勢持續平穩。

二、堅持預防為主,切實強化火災預防工作

(四)強化消防安全源頭管控。將城鄉消防規劃納入城鄉規劃,制定城鄉規劃要充分考慮消防安全需要,留足消防安全間距,確保消防車通道等符合標準。強化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和消防審核驗收單位與人員的責任,建立問責制度和責任倒查制度,實行建設工程消防設計、施工質量和消防審核驗收終身負責制,從制度上杜絕擅自降低消防安全標準的行為,確保建設工程消防的本質安全。強化行政審批部門的消防安全責任和行政審批的前置條件,形成齊抓共管的消防安全法治環境,凡不符合法定審批條件的,建設、規劃、房地產管理部門(機構)不得核發建設工程相關許可證照,安全監管部門不得核發相關安全生產許可證照,教育、民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衞生、文化、文物、人防等部門不得批准開辦學校、幼兒園、託兒所、社會福利機構、人力資源市場、醫院、博物館和公共娛樂場所等。對不符合消防安全條件的賓館、景區,在限期改正、消除隱患之前,旅遊部門不得評定為星級賓館、a級景區。建立健全消防產品聯合執法機制,對生產、經營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質監部門要依法取消其相關產品市場準入資格,工商部門要依照《消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予以處罰,情節嚴重的,吊銷其營業執照。對使用不合格消防產品的,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查處。

(五)強化火災隱患排查整治。進一步完善系統、行業聯合排查整治工作機制,制定火災隱患排查整治工作考評辦法,每年進行一次全面考核,並納入市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責任制考評。進一步完善基層消防工作組織,加強和規範火災隱患排查整治“網格化”管理,建立常態化工作機制,總結推廣先進經驗,逐步建立轄區單位“户籍化” 消防安全檔案,實時跟蹤監督消防安全狀況,全面提升“網格化”管理水平。各級政府要依託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建立完善市、縣兩級火災隱患舉報投訴中心,完善消防安全有獎舉報制度,落實獎勵經費,發動羣眾參與火災隱患排查整治。針對消防安全存在的突出問題,組織深入開展“三合一”場所、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文物建築、新型能源煤層氣場所、城鄉結合部、城市老街區、“城中村”、“棚户區”、出租屋等薄弱環節的消防安全專項治理。對區域性火災隱患,當地人民政府要制訂並組織實施整治工作規劃,及時督促消除火災隱患。對存在嚴重威脅公共消防安全隱患的單位和場所,要督促採取改造、搬遷、停產、停用等措施加以整改。嚴格落實重大火災隱患立案銷案、專家論證、掛牌督辦和公告制度,當地人民政府接到報請掛牌督辦、停產停業整改報告後,要在7日內作出明確決定,並組織或責成相關部門、單位如期整改。對整治重大火災隱患成效顯著的地區和單位,要給予表彰獎勵。

(六)嚴格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管理。對容易造成羣死羣傷火災的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高危單位,要實施更加嚴格的消防安全監管,督促其按要求配備急救和防護用品,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提高自防自救能力。要嚴格落實火災高危單位消防安全評估制度,執行消防安全評估標準和導則,明確評估結果向社會公開的途徑和方式,明確評估結果在單位信用評級和其他方面的效用。火災高危單位應當參加火災公眾責任保險。

(七)嚴格建築工地、建築材料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加強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檢查,督促施工單位落實用火用電等消防安全措施,公共建築在營業、使用期間不得進行外保温材料施工作業,居住建築進行節能改造作業期間應撤離居住人員,並設消防安全巡邏人員,嚴格分離用火用焊作業與保温施工作業,嚴禁在施工建築內安排人員住宿。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外保温材料一律不得使用易燃材料,嚴格限制使用可燃材料。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採取嚴格的管理措施和有效的技術措施,提高建築外保温材料系統的防火性能,減少火災隱患。建築室內裝飾裝修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行業標準及消防安全要求。

(八)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培訓。認真貫徹落實《全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綱要(XX—XX)》,多形式、多渠道開展以“全民消防、生命至上”為主題的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全民消防安全意識。加強消防宣傳活動室、宣傳欄(櫥窗)、公益廣告牌等消防宣傳設施建設,在人員密集場所配備消防宣傳掛圖和提示標識,提升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和消防站對外開放的服務水平。不斷深化消防宣傳進學校、進社區、進企業、進農村、進家庭、進文物建築工作。要重視發揮繼續教育作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技、司法等部門要將消防法律法規和消防知識納入黨政領導幹部及公務員培訓、職業培訓、科普和普法教育、義務教育內容。教育、公安等部門要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教育示範學校評定工作,各類學校每年要組織開展不少於4個課時的消防安全常識教育和不少於2次的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全市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要積極參加消防安全培訓,XX年全市50%的鄉鎮長、村“兩委”負責人完成培訓任務,XX年實現100%培訓,以後每年組織一次消防安全知識輪訓,切實提升基層消防管理水平。社區、農村和物業服務企業要積極開展“社區平安使者”工作,推行“家庭消防安全”計劃,重視對老人、婦女和兒童的消防安全教育,發動居民排查身邊火災隱患,每年組織居民至少開展1次消防安全培訓和1次滅火應急疏散演練。全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社區、農村和物業服務單位應將消防安全培訓和演練納入年度工作計劃,每年至少開展1次全員應急疏散演練和1次消防安全培訓。報刊、廣播、電視、網絡等新聞媒體要以新聞、採訪、專題報道等多種形式積極開展消防安全宣傳,安排專門時段、版塊刊播消防公益廣告。充分利用微博、博客、手機短信、彩信、移動電視等新興媒體,拓寬消防宣傳渠道。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加強對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和消防設計、施工、監理人員及保安、電(氣)焊工、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從業人員的消防安全培訓,提高重點崗位、重點工種、重點人員的消防安全素質。

三、強化基礎建設,全力夯實消防工作基礎

(九)加強消防科學技術支撐。積極推動消防科學技術創新,將消防科學技術研究納入科技發展規劃和科研計劃,以防火、滅火、應急救援需求為導向,組織開展高層和地下建築、石油化工、煤層氣火災等特殊火災防控與撲救等關鍵技術攻關,推廣使用具有良好防火性能的建築保温材料、固定滅火設備等,逐步推動消防新技術、新材料、新產品和新裝備用於實戰。“xx”期間,重點推廣應用“消防物聯網”技術,儘快制定“消防物聯網”建設規劃,在消防物聯網項目用地、資金保障、專項立項等方面給予大力支持和政策優惠,確保推廣應用工作順利開展。XX年,基本建成市消防支隊“消防物聯網”的二級數據中心,完成城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入網,及時督促整改火災隱患;XX年——XX年,完成全市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入網,可彙總和分析各地消防數據,為綜合研判和評估消防安全形勢,解決突出問題提供決策參考依據;XX年,完成全市的“消防物聯網”建設。市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消防信息化建設和應用,配強信息化裝備尤其是應急通信裝備,強化信息化業務技能培訓,促進信息化建設成果轉化為現實戰鬥力。

(十)強化消防產品質量監督管理。規範消防產品生產、流通、使用等領域的市場秩序,進一步淨化消防產品市場。加大在施工檢查和工程驗收中的監管力度,把好消防產品源頭關。公安消防、質監、

工商等部門要明確各自執法職責,發揮部門聯合執法的優勢,嚴厲打擊製售假冒偽劣消防產品的違法行為。對發現和舉報查實消防產品質量不合格的生產、銷售、使用單位,各有關部門責令其停止生產、銷售和使用,沒收違法生產和銷售的產品,召回已售出的同批次不合格產品,並依法實施處罰。

(十一) 強化消防安全投入保障和公共消防設施建設。各級政府要加大消防投入,確保消防能力提升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要按照財政部印發的《地方消防經費管理辦法》(財防〔XX〕330號)落實武警消防部隊及其管理的政府專職消防隊地方消防經費,落實政府專職消防隊員醫療保障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所需經費。要結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科學編制和嚴格落實城鄉消防規劃,對沒有消防規劃內容的城鄉規劃不得批准實施。要合理佈設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單位和場所,確保城鄉消防安全佈局符合要求,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車通道等公共消防設施建設要與城鄉基礎設施建設同步發展,確保符合國家標準。XX年完成主城區2號消防站和金匠園區消防站建設,XX年完成沁水縣嘉峯鎮、陽城縣北留鎮、澤州縣巴公鎮三個化工園區和城區北石店鎮、澤州縣南村鎮消防站建設。高平市、陽城縣城市建成區要按《城市消防站建設標準》於XX年完成特勤站建設。凡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國家標準的,要制訂整改計劃,限期整改。住建部門要在城市主要交通幹道、商業密集區設置消防水鶴等快速供水設施,加強維護保養,滿足滅火救援工作需要。商業步行街、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和住宅區要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落實消防安全管理責任,保證消防車通道暢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埋壓、圈佔、損壞公共消防設施,不得挪用、擠佔公共消防設施建設用地。相關部門要設置警示標誌,加大宣傳和執法檢查力度,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完整好用。

(十二) 規範發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要積極鼓勵、培育、規範發展消防設施檢測、維護保養,電氣消防檢測,消防安全評估、諮詢、監測等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切實發揮其在社會公共消防服務中的作用。要嚴格落實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發展規劃及管理規定,嚴格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資質、資格審批,依法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規範,定期開展檢查、考核。要發揮消防協會行業自律作用,執行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行業公約,實行資信等級制度,規範消防技術服務行為,不斷提升服務質量和水平。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格監管,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規範服務行為,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及從業人員違法違規、弄虛作假的要依法依規追究責任,並降低或取消相關資質、資格,並在新聞媒體曝光。建立舉報投訴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是否遵守執業準則進行監督,有權向公安消防部門舉報或投訴。收到舉報或投訴的公安消防部門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對嚴重違反執業準則的行為和人員,公安消防部門應當按照規定依法懲處和通報。

(十三)完善消防從業人員職業資格制度。嚴格實行消防從業人員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全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管理人員,消防設施安裝、維護、檢測、操作人員,易燃易爆崗位作業人員以及消防產品生產、維護、銷售人員等消防從業人員應當按規定參加職業技能鑑定,取得相應職業資格證書。人員密集場所、易燃易爆單位和高層、地下公共建築等容易造成羣死羣傷火災的單位場所,要聘請具有消防職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擔任消防管理人員,負責單位日常消防安全管理。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上崗。

(十四)大力發展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在不斷鞏固和提高公安消防隊伍戰鬥力的基礎上,大力加強專職、志願、義務消防隊伍建設。公安消防隊伍建設要按照公安部消防局“打造公安消防鐵軍”的要求,加強人員編配、器材裝備購置,組織開展技戰術訓練,全面提高滅火救援攻堅能力。各地要將非現役消防員的各項工傷保險待遇納入當地社會保險體系,落實合同制消防員勞動合同和“五險一金”,確保非現役消防員工資待遇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所從事的高危險職業相適應。對因公傷亡的非現役消防員,要參照有關規定評功、評烈。各級政府對作出突出貢獻或者取得顯著成績的非現役消防隊伍集體和個人,要按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給予表揚獎勵,並納入公安消防隊伍評優評獎範圍。各級公安消防部門應當加強對多種形式消防隊伍業務的檢查指導。“xx”期間,XX年底前城區北石店鎮,澤州縣南村鎮、巴公鎮,高平市馬村鎮,陽城縣北留鎮,沁水縣嘉峯鎮、端氏鎮應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XX年底前高平市河西鎮、米山鎮,澤州縣大陽鎮、周村鎮、高都鎮,陽城縣潤城鎮、町店鎮應建立政府專職消防隊。大型發電廠、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大型企業,儲備可燃重要物資的倉庫、基地等單位,應建立企業專職消防隊,並按照單位的火災危險性編配專職消防隊員、車輛和器材。各地要依靠社會力量,在社區、行政村建立志願消防隊,XX年力爭消防志願者達到本地區常住適齡人口的5%。村鎮、社區要大力發展羣眾性義務消防組織,提高火災防控能力。

(十五)提升滅火應急救援能力。XX年底前,全市各縣(市、區)要進一步加強完善依託公安消防隊伍建成的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建設,特別是要配齊配強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所需的人員和器材裝備。人員方面按照特勤隊站人數不低於45人,普通隊站人數不低於30人的標準進行配備,現役人數不夠的消防隊站,徵招合同制消防隊員補齊。各縣(市、區)“xx”期間主城區新建消防站按每站不低於30人的標準配備,鄉鎮專職隊按照每隊不低於15人的標準配備,XX年底前全市徵招人數不少於300人。要建立健全滅火應急救援指揮平台和社會聯動機制,完善滅火應急救援預案,強化滅火應急救援演練,不斷提高應急處置水平。公安消防部門要加強對高層建築、石油化工等特殊火災撲救和地震等災害應急救援的技戰術研究和應用,強化各級指戰員專業訓練,加強執勤備戰,不斷提高快速反應、攻堅作戰能力。在XX年底前完成地震救援隊、搜救犬隊的建設工作,進一步完善消防訓練基地設施建設和消防特勤力量建設,組建跨區域機動應急救援大隊,配齊滅火應急救援常規裝備和特種裝備,確保圓滿完成影響大、處置難的應急增援任務。要加強滅火應急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建立平戰結合、遂行保障的消防戰勤保障體系。

四、全面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十六)全面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各單位要依法履行職責,保障必要的消防投入,切實提高檢查消除火災隱患、組織撲救初起火災、組織人員疏散逃生和消防宣傳教育培訓的能力(以下簡稱“四個能力”)。公安消防部門要嚴把社會單位“四個能力”達標驗收關口,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單位,在“四個能力”達標建設中實行一票否決。XX年底前,所有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全部達標,屬於人員密集場所的一般單位基本達標。推廣單位消防責任人、管理人變更、消防設施維護保養、定期開展消防安全評價“三項申報”制度,推動建立“四個能力"建設長效機制。行業系統要將“四個能力”建設納入評優評先、星級評定內容,作為辦理行政許可及相關行業部門資質年審、評先選優的重要參考。要建立社會單位消防安全自我評估機制,消防安全重點單位要每年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並在新建、改建、擴建、裝修等特殊階段完成後委託有資質的機構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其他單位每半年自行對本單位進行一次消防安全檢查評估,做到安全自查、隱患自除、責任自負。要建立建築消防設施日常維護保養制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測,確保消防設施完好有效。要嚴格落實消防控制室管理和應急程序規定,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

(十七)依法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各部門、各單位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做好消防工作。明確部門消防工作信息通報和執法協作制度,各司其職、齊抓共管做好消防工作。住房城鄉建設、商務、文化、教育、衞生、民政、文物等部門要加大對建築工地、賓館、飯店、商場、超市、學校、醫院、公共娛樂場所、社會福利機構、烈士紀念設施、旅遊景點、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力度。安監、工商、質監、交通運輸、鐵路、林業、公安、環保等部門要加大對工礦企業、個體工商户、公路、鐵路設施、森林等的消防安全管理和宣傳力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壓力容器的安全監管,依法嚴厲打擊違法違規生產、運輸、經營、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規劃、民政、農業等部門要與公安機關協調配合,加快推進農村社區消防工作,制訂消防規劃,建設消防水源,疏通消防車通道,拓寬防火間距,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農村社區消防工作要同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落實聯防制度,村(居)委會配備專兼職消防安全員,將消防巡防納入治安工作內容,增強農村、社區滅火自救能力。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要嚴格履行職責,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消防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每半年對消防安全形勢進行分析研判和綜合評估,並報告本級政府;要加大執法力度,依法查處消防違法行為,對嚴重危及公眾生命安全的要依法從嚴查處;公安機關相關警種和部門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各項消防工作。

(十八) 加強對消防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地區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分管負責人為主要責任人,其他負責人要認真落實消防安全“一崗雙責”制度。要將消防工作納入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納入政府目標責任、社會管理綜合治理內容,嚴格督查考評。各級政府或監察部門出台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細化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的消防工作具體職責,定期召開消防工作會議,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協調解決相關重大問題,防火重點時期要組織消防安全檢查,政府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要帶頭參加檢查。各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要建立消防安全組織,明確專人負責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網格化"管理,加強消防安全基礎建設,全面提升農村和社區消防工作水平。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協調機制,紮實推進社會消防安全“防火牆”工程,認真組織開展火災事故調查和統計工作。對熱心消防公益事業、主動報告火警和撲救火災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獎勵。

(十九)嚴格考核和責任追究。各地要逐級簽訂《消防安全責任書》,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評價體系,把消防工作作為政府目標責任考核和領導幹部政績考評的重要內容,定期檢查考評,並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政府及有關部門不依法履行職責,在涉及消防安全行政審批、公共消防設施建設重大火災隱患整改、消防力量發展等方面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公安機關及其消防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要依法依紀嚴肅處理。各單位因消防安全責任不落實、火災防控措施不到位,發生人員傷亡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發生重大火災事故的,要依法依紀追究單位負責人、實際控制人、上級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當地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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