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工作報告 >調研報告 >

關於司法鑑定問題的調研報告

關於司法鑑定問題的調研報告

涉及訴訟的鑑定習慣稱為司法鑑定,主要包括物證鑑定、法醫學鑑定和精神病學鑑定。我國現行的司法鑑定制度是在建國50多年的司法實踐中自然形成的。長期以來,由於我國缺乏對司法鑑定立法,使鑑定工作在法律定位、管理體制、鑑定程序、鑑定標準等方面都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鑑定的科學性、公正性、嚴肅性,並在一定程度上妨礙了司法公正,同時也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造成極大浪費。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上,有8個代表團的266名代表提出議案,要求儘快立法規範司法鑑定工作。今年九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上,又有7個代表團的234名代表提出該議案。為妥處理上述議案並答覆提案代表,從去年5月至今年5月,全國人大內司委多次派出調研組赴廣東、重慶、福建等省、市,圍繞司鑑定問題進行了深入調研。今年上半年,又分別邀請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清華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等高等院校和科研單位的專家學者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的有關負責同志,就建立和完善司法鑑定制度和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等問題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現將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亟待規範的幾個主要問題調研綜述如下。

關於司法鑑定問題的調研報告

一、確立鑑定的法律屬性

我國現行法律沒有對司法鑑定的概念及法律屬性做出明確的界定。多年來,實踐中就如何解決鑑定機構設置和管理多元化的問題,以及由此造成的多頭鑑定、重複鑑定,甚至虛假鑑定越來越嚴重等問題,有關部門所持主張及具體做法不盡相同,甚至大相徑庭。我們在調研中發現,有的同志認為,目前鑑定工作中存在的諸多問題,主要是由於管理體制混亂造成的,並提出從理順管理體制入手,將分設在公、檢、法、安、司機關中的鑑定機構進行改造、整合或重組。有的提出仿照行政體制,逐級建立自下而下、統一的司法鑑定機構。對此,有一些不同意見:有的認為,鑑定是偵查破案的一個重要手段,是偵查工作的組成部分,公安機關設立鑑定機構是必須的;有的認為,檢察機關批捕和審查起訴工作都需要對偵查中的鑑定結論進行審查、確認或重新鑑定,而且檢察機關還擔負着一部分案件的偵查工作,因而,檢察機關必須設立司法鑑定機構;還有的同志認為,鑑定是法院審判職能的一部分,各級人民法院應建立鑑定機構,並實行自上而下的統一管理。我們認為,解決鑑定中存在的問題的關鍵,不應在現行體制框架內去理順管理機制,首先應該是通過立法,明確司法鑑定的性質,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法都規定,鑑定結論是證據之一。在刑事訴訟活動中,偵查機關自主進行鑑定是為了發現犯罪、證明犯罪、指控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辯護人申請進行鑑定,是為了獲取證據,以便向法庭舉證,進行無罪或罪輕的辯護。在民事和行政訴訟中,雙方當事人委託鑑定是為了將鑑定結論作為向法庭提出主張的一種依據,都是鑑定機構和鑑定人運用科學技術或專門知識對某一專門性問題進行檢驗、鑑別和判斷,它既不是一種行政行為,也不屬於檢察和審判職權範疇,更不是一種訴訟活動。鑑定的概念和法律屬性應當是為了向法庭提供證據,對某些專門性問題,由具有專門知識或技能的人,依照法定程序所作的檢驗、鑑別和判斷,是一種依法為訴訟活動提供幫助的科學鑑定。

二、明確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體制

由於目前有關部門對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體制存在不同的認識,在規範司法鑑定機構的管理工作時又發生直接衝突,因此,我們認為司法鑑定的管理體制問題必須通過制定全國統一實施的司法鑑定管理法予以解決,並在立法中,依據對司法鑑定管理是司法行政職能而不是審判職能這一內在屬性,確立科學的鑑定管理機制。即除偵查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以及檢察機關負責自偵案件的部門)為偵查犯罪而設立的鑑定機構外,所有鑑定機構都應當是依照法定程序設立,依法被指定或接受聘任為司法機關和委託人提供鑑定服務,獨立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中介組織。各鑑定機構之間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互不隸屬、無大小和級別高低之分,其管理模式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一樣實行行業自律。在機構設置上,由司法行政機關按法定條件進行註冊登記並進行監督是必要的,過渡到行業自律後也仍要由司法行政機關負責監督。確立科學的鑑定管理體制,是規範司法鑑定工作的一個關鍵性問題。

三、明確司法鑑定的範圍和種類

隨着科學技術的發展,各類案件中需要鑑定的專門性問題越來越多,範圍也越來越廣。如何界定司法鑑定的範圍,有的意見認為,按照我們法律規定,鑑定結論是法定的證據之一。因而,凡是為訴訟活動服務的鑑定,都應當屬於司法鑑定。這種意見所講的鑑定,據有關專家統計,至少包括28類,1000多個學科。而且隨着科技的發展,各類訴訟活動中需要鑑定的問題和涉及的學科還將不斷增加。重慶等市制定的司法鑑定條例,已經把會計、審計、資產評估、產品質量、工程質量、知識產權等納入了鑑定範圍。我們認為,作為司法鑑定進行管理的鑑定範圍不宜太寬。相關法律已明確規定由有關主管部門做出的技術鑑定,不應再列入司法鑑定的範圍。司法鑑定主要是法醫學鑑定、精神病學鑑定、司法化學規定、司法物理學鑑定等相關法律、法規未作規定,且與審判緊密聯繫的學科和與之相關聯的邊緣問題;會計、審計、建築工程質量、產品質量、知識產權等相關法律、法規已經規範的內容,不應再列為司法鑑定的範圍。此外,醫療事故鑑定作為臨牀醫學的一個組成部分、相關行政管理法規已明確規定各級醫療事故鑑定委員會為唯一合法的醫療事故鑑定組織,它的鑑定結論是認定和處理醫療事故的依據,因此,醫療事故鑑定也不宜納入司法鑑定範圍。工傷事故鑑定也應如此。

四、建立統一司法鑑定人員資格制度

在司法鑑定工作中,鑑定人的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至關重要。近年來,由於鑑定人員專業技術水平和職業道德問題,出現在鑑定問題上的錯鑑和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現象屢屢發生,影響了司法鑑定的嚴肅性和公正性。主要原因就是我國長期以來法律沒有對鑑定人的從業資格和考試、考核及管理制度予以規範。為此,司法鑑定工作一定要建立起統一的鑑定人員考試、考核和資格審查制度。

五、建立鑑定人負責制度

關於誰對鑑定結論負責的問題,現行的有關規定是鑑定人在鑑定結論上簽名,其所在的鑑定機構在鑑定結論上加蓋公章。這實際上意味着除鑑定人本人外,鑑定機構也要為鑑定人出具的鑑定結論承擔責任。這種規定削弱了鑑定人的鑑定責任,不利於保障鑑定結論的科學性、公正性和準確性。為解決這一問題,應該建立司法鑑定和鑑定人負責制,將現行有關法律中規定的以單位負責為主,改為以鑑定人負責為主,單位負管理責任,即每一個鑑定人都要對自己署名的鑑定結論負責。對多人蔘加的鑑定,如存在不同意見,應當註明保留意見,不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做法。特別是精神病的鑑定,可邀請不同單位的鑑定人一起會診,各負其責,避免同一單位的多數人做出錯誤鑑定結論。

六、制定統一的鑑定標準

我國現行的一些鑑定標準有的不夠科學,有的不夠準確,給司法審判造成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法醫鑑定中重傷偏輕和輕傷偏重以及輕傷與輕微傷的鑑定結論就概念模糊。現實生活中重傷就是重傷、輕傷就是輕傷,不應存在偏輕、偏重的問題類似這樣的鑑定結論在其他學科中也還有一些。司法鑑定標準是鑑定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重複鑑定問題和發生在鑑定中的徇私舞弊現象與規定標準不統一有直接關係。因此,應當由有關部門按照不同學科,制定統一的鑑定標準。

七、廢除終局鑑定制度

司法實踐中鑑定結論的多樣性和重複鑑定問題,給司法機關和當事人在人力、物力、財力上造成極大浪費,也給審判機關高效、準確地認定案件事實帶來困難。為此,學術界和公安司法機關的同志都提出了不少解決問題的辦法。有的提出限制鑑定次數;有的提出要組織權威性鑑定機構,實行“終局鑑定”制度;有的提出只有法院自己作的鑑定或法律委託作的鑑定才算數等等。在目前有關司法鑑定的規範中,有的規定各地成立的司法鑑定委員會負責本地區司法鑑定的終局鑑定。有的規定鑑定限於兩次,兩次後由司法鑑定委員會進行終局鑑定。上述規定的出發點是好的,但限制鑑定次數和採取終局鑑定的做法,不僅與我國法律規定和證據原則不符,而且侵犯了人民法院的獨立審判權。我國訴訟法規定,所有證據必須經過人民法院認定才能作出判案的依據。因此,無論是司法鑑定委員會還是權威鑑定機構所作的終局鑑定,不僅在法律上沒有任何意義,取代不了人民法院的最終決定權,而且影響和妨礙了人民法院對鑑定結論的審查判斷,並有可能直接導致對證據認定上的錯誤。

八、依法維護人民法院對鑑定結論採信的絕對權威

憲法規定,各級人民法院是國家審判機關,獨立行使審判權。審判權的行使是通過對證據的審查判斷,通過對案件事實的認定,並依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作出裁判來實現的。鑑定結論作為訴訟中的一種證據,法院享有對其審查判斷並對其是否作為定案依據的最終決定權,但並不能認為只有法院自己的鑑定機構或者法院委託的機構和人員才具有鑑定資格。就鑑定結論的性質和鑑定結論產生的過程而言,它是一種科學實證活動,不是審判行為。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建立科學完備的質證、辯論和專家諮詢制度,幫助審判人員對鑑定結論作出公正、準確的認定。實行專家諮詢制度也是鑑定立法要解決的一個問題。

近年來,除全國人大代表不斷提出立法議案外,許多法學家、法律工作者和從事鑑定工作的專家學者,也通過媒體闡述觀點,呼籲全國人大常委會盡快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查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已取得共識,即通過立法,規範司法鑑定管理工作,一是對現行法律中沒有規範的,且在訴訟法中又無法規定的關於鑑定的性質、原則、鑑定範圍、鑑定程序、鑑定方式、鑑定機構的設立、鑑定人員資格、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權利義務、鑑定文書、鑑定的監督、法律責任等內容。通過制定司法鑑定管理法予以規範。二是通過立法確立司法行政機關對司法鑑定的行政管理職責和管理內容;確立各級人民法院在分類司法鑑定機構和司法鑑定人員名冊中抽選法定鑑定機構和鑑定人員進行鑑定的制度。

關於司法鑑定管理法的起草工作,大家一致認為公安司法機關多年的司法實踐、各類司法鑑定機構的經驗積累、專家學者的研究成果,以及有關部門和各地人大制定的法規等都為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鑑定管理法奠定了理論和實踐基礎,立法時機已經日趨成熟。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的同志普遍表示,鑑定立法涉及到我國的訴訟制度。涉及到方方面面的關係,不是哪一個部門的事情、任何一個部門都難以承擔該法的起草工作,建議由全國人大有關專門委員會牽頭,各有關部門共同參加起草。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aogao/diaoyan/rxjo3k.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