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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農村金融服務問題的調研報告

關於農村金融服務問題的調研報告

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一項宏大的系統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力量和資源聚成合力。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資金及其服務是經濟發展的血液。而目前,由於農村金融的困境日益凸顯,農村金融服務落後,已經成為農村經濟發展的“瓶頸”,成為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掣肘因素。因此,深化農村金融體制改革,強化“三農”金融服務,是構建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必須破解的難題。

關於農村金融服務問題的調研報告

一、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健康、完整的金融體系對於農村經濟的持續發展是不可缺少的。在新農村建設中金融投入是資金投入的主渠道。而現有金融體系在為農村服務中存在以下主要問題:

1.農村金融機構退位,服務功能弱化。由於農村經濟貨幣程度較低,農村金融賴以生存的微觀經濟基礎脆弱,正規金融因農村的比較弱勢而選擇“自我糾正”,國有商業銀行大量退出農村市場,導致農村金融服務覆蓋面下降,農村金融出現“空洞化”和邊緣化。首先是政策性金融缺位。對農業發展銀行實行“獨立核算、自主保本經營、企業化管理”與其承擔的農村政策性銀行的職能存在一定的矛盾。農發行為我國目前唯一的政策性農業金融機構,業務範圍太窄,主要負責糧棉油收購、儲運等環節的資金提供,農業發展急需的其他貸款業務基本沒有涉足,在糧食購銷體制改革基本完成後又將面臨業務嚴重萎縮的問題,沒有真正起到支持農業開發的作用。其次,農業銀行支農功能“邊緣化”。隨着農行商業化改革的深入,其“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的經營原則與農業生產的“高風險性、分散性、波動性、長期性”向背離,農業銀行將農業資金從以農業為主轉為以工商業並舉,競爭視角從農村轉向城市,使得貸款業務逐漸離“農”。再次,農村信用社支農有限。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中占主導地位,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農村、農業、農民發展經濟的資金需要,較好地支持了農村經濟發展,但由於受自身經營規模和經營體制所限,其資金供給總量遠遠不能滿足農村經濟發展對資金的需求,存在“農信難為農”的嚴重問題。

2.信貸管理制度存在缺陷,農民很難取得貸款。為防範貸款風險,面對農村貸款規定較為苛刻的條件。大部分農民貸款因提供不出相應的質押、抵押及不動產等擔保而與農貸失之交臂;另外,由於農村貸款期限、結構、金額等方面設計與農村資金需求特點不相適應。隨着新農村建設的逐漸深入,農業走向產業化、現代化已成為不爭的事實,對資金的需求量較大,週期長,而現實的貸款產品金額偏小,期限一般為1年,與農村經濟發展需求信息不對稱;此外,浮動貸款利率制度使農民承受能力嚴重受挫。實行浮動利率制度後,農村信用社在農村金融處於壟斷地位,為追求利潤最大化,對貸款一律實行上浮,在相當程度上加重了農户的利息負擔。

3.農村金融服務環境較差,金融生態斷裂。由於社會信用環境差,借款人信用觀念淡薄,逃廢銀行債務的現象時有發生,制約了農村金融機構的信貸投入;農村信用體系尚不完善,金融機構考察其財務狀況和信貸條件較為困難,同時貸款需求總體缺少有效的擔保、抵押,使農業地區需求量大、亟須支持的大額農户、個體公商户貸款、民營企業貸款、小城鎮建設貸款、水利建設貸款等難以形成需求。另外,農户信用信息數據庫尚未建立,農户信用信息處於零散分佈狀況。

4.民間借貸缺乏規範,金融風險加大。民間借貸雖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農民貸款難的問題,但良莠不齊,同時,也加大了農民的負擔和農村金融風險。由於對民間借貸缺乏有效的社會監督和正確引導,其風險、隱患日益凸現,由此引發的經濟糾紛呈上升態勢,間接殃及社會穩定;另外,民間借貸不規範,無借據、合同,缺乏擔保,隱蔽性強,給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坑蒙拐騙在所難免,甚至引發刑事案件;民間借貸利率一般高於同檔次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風險集中,擾亂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此外,影響金融宏觀調控。民間借貸活動在高利率的吸引下,易誘發大量資金以現金形式流出金融機構,加大現金“體外循環”,造成金融信息失真,干擾央行對社會信貸總量的監測。民間借貸投向具有一定的趨利性、盲目性,資金流向與國家經濟政策、產業政策不能配套,使國家宏觀經濟政策落實效果不佳。

5.農業保障體系存在許多障礙。農業保險機構運行障礙主要表現有:保險基金規模較小,政策性農業保險與商業性保險項目界定模糊,農業險種劃分及其保費標準正在探索中,理賠及風險補償機制建立滯後,貼農、為農保險制度不完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組織規模偏小,經營行為不規範;擔保機構與協作銀行關係不順,行業自律以及監管不到位,風險及補賠機制尚不健全。

二、改革提升農村金融服務的建議

在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戰略要求下,現行農村金融體系需要積極地進行變革和創新,適應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廣大農户、鄉村企業多樣化、多層次金融需求

特點,積極構建以合作金融為主體,政策性金融、商業金融和非正規金融有機結合的功能完善、分工合理、產權明晰、監管有力、適應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形成有效支持新農村建設的金融合力。

1.構築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金融生態環境。要建立起政府主導、橫向聯動和金融服務“三位一體”農村金融生態環境建設機制,並構建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狀況綜合評價體系,加強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評價和監測,對農村金融生態環境進行量化考核,並不斷健全金融生態環境法律基礎,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的外部生存環境。首先,加強農村信用體系建設。良好的信用環境是一種無形資產,能夠最大限度地節約融資成本,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政府和金融機構應健全信用文化,廣泛開展誠信宣傳,強化農户誠信教育,培育農户的信用道德和信用精神,提高農户的信用素質。政府採用補助的形式開展對農村勞動力的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培訓,強化新型農民整體素質。另外,深化農村企業產權制度改革,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明晰產權關係,完善內部治理制度,提高企業經營管理水平。使企業真正成為合格的農村市場主體。儘快建設和健全企業和個人的誠信系統,加快誠信立法,實現銀行、政府、執法部門間的社會信用信息數據互連互通,提高社會信用信息的共享程度。運用法律、制度、行政和經濟手段,健全信息披露制度,規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信評估等誠信機構,提升其公信力。建立農村信用的激勵和懲戒機制,完善企業市場競爭和退出的公平環境,創造農村金融生態良性發展的誠信環境。其次,轉換地方政府職能。政府部門要發揮主導作用。政府要加強對創建金融生態環境工作的領導和協調,指定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整體規劃、目標、任務以及切實可行的辦法和措施。切實轉換服務理念,強化農村服務意識,嚴格依法行政,提高政務質量和效率。結合當地農村經濟金融狀況,加快支農金融相關的制度建設,並保證規章制度的完善性、適用性和可操作性,以有效保護農村投資者、存款者的合法權利。再次,加大對農業和農村的投入與支持力度。財政是農村金融生態建設和新農村建設的一個重要支撐。構築促進新農村建設的金融生態環境需要以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為前提,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改善從根本上來説取決於農業產業環境,投資環境和農村經濟的運行質量。加強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的建設,滿足農村金融日益多樣化的需求,是構建和諧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客觀要求。農村金融生態比城市金融生態相對脆弱,因此,需要加強國家財政與政策性金融對週期長、資金需求大的項目支持力度。同時,需要積極探索工業反哺農業,促進新農村經濟發展的可行途徑與制度設計。

2.加快法律制定,為農村金融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農村金融立法應循序漸進,平穩推進。應重點制定農業投資法、農村合作金融法和農業保險法等專門法律,為農村金融體系的運行創造一個良好的制度環境。使之有能力和動力進行金融制度創新。首先,制定農業投資法。制定農業投資法,使國家對農業的投入法律化,通過立法規定中央、地方、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農業的投資比例及相應的責任。另外,農業投資法在法律上要規定對農業貸款實行優惠利率,中央銀行對農業銀行的再貸款利率和再貼現利率應低於城市的商業銀行,以調整其級差收益。同時,建立農業信貸國家財政補貼制,以補償因低息貸款而造成的損失,走農村金融“以農養農,國家保護”的路子。此外,農業銀行在完成上交存款準備金後,多存可以多貸,但必須明確年度農業信貸的結構比例和投入時期。其次,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儘快制定農村合作金融法及配套的法規,給農村合作金融以應有的法律保護。在農村合作金融法律中,要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產權組織形式、融資渠道、經營機制、管理模式、運營規則、職能作用等做出明確規定。根據農村發展的實際,在資金、利率、税收等政策方面給予農村合作金融組織以優惠政策,並用法律形式予以規範。在立法中應對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性質、經營目標、經營業務、權利義務、與政府的關係等內容做出規定。這樣既可以為農村合作金融組織的改革和發展提供法律的依據、規範和保障,又可以規範農村合作金融市場,為農村合作金融的健康發展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礎。再次,制定農業保險法。加快農業保險的立法,從法律上明確政府、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從政策和財政上予以支持,建立起確保農業持續發展和農村長期穩定的保障機制。在農業保險法中,要明確農業保險的實施範圍和實施方式。擴大農業保險的實施範圍,農業保險應包括農作物的耕種、收穫後儲藏、加工及其運輸的保險,農業生產過程中所使用財產的保險,從事農業生產的人身保險及各種手工藝和家庭產品的保險等。另外,要明確政府在農業保險中應發揮的作用。進行保費補貼,根據農業保險發展的需要和我國財力,規定保費補貼的參考比率;進行費用補貼,借鑑發達國家發展農業保險的成功經驗,由政府對農業保險的經營費用進行補貼。實行某些優惠政策,對農業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免税,對其經營的商業保險業務則降低税率,對商業保險公司經營的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也實行免税;對農業保險的投保人提供貸款擔保或對向投保者提供低息農業貸款的金融機構給予利息補貼。另外,要逐步建立多種形式的農業保險組織制度體系。根據我國農業保險發展的實際需要,農業保險的組織形式應多樣化,包括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地方性農業保險公司、商業性保險公司、農業保險合作組織等。

3.進一步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完善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首先,創新管理體制。強化內控制度,完善農村信用社經營機制。樹立以改革和效益為中心的經營管理價值觀,構建起涵蓋農村信用社各部門、各崗位以及每個員工的科學合理的激勵機制、完善目標考核、真正使經營管理規範化、制度化,增強其經營管理的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同時要確保管理的有效性。其次,進一步改革產權制度。強化產權制度改革,推進農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結構的完善和經營機制的轉換。強化內部約束和激勵機制,有效地轉換經營機制,加大責任追究力度,提高內控執行效果;強化增資擴股工作,確保信息的透明度和操作的合規合法性,逐步優化股權結構。再次,完善治理結構。在治理結構選擇上,要堅持所有者控制原則及效率管理和監督原則。要做到入股農民是農村信用社的所用者和控制者,形成信用社和入股農民的命運和生存發展息息相關的制度和體制安排,創造出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運行機制。在組織內部結構機制安排上,既要相互統一,又要相互制衡。根據現代企業治理結構的要求,農村信用社必須堅持所有者的利益主體和他的風險主體是一致的,而在治理上和管理上也應由他們做到自我管理、自我約束和自我監督。最後,加強風險防範。努力擴充資本金。資本充足率提高了,農村信用社抵禦風險的能力自然就增強了。同時,農村信用社應抓住改革的機遇,利用國家的優惠政策,改善自身經營,增強自身的吸引力,加大宣傳力度,樹立良好形象,做好服務,強化信用社與社員的聯繫,使入股社員得到實惠,提高人們的入股積極性。努力實施多元化戰略。農村信用社的經營業務應該多樣化,資金的投放領域和投放對象應該廣泛化。提高信貸質量。農村信用社要提高信貸人員的素質,增強其風險意識;嚴格信貸審查,加強信貸管理,及時催收貸款。

4.建立多層次的農村金融體系,培育農村金融市場競爭機制。應構建一個商業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民間金融相結合的競爭性農村金融市場。首先,拓寬政策性金融的業務範圍。作為目前唯一的農業政策性銀行,農業發展銀行應逐步向綜合型政策性銀行轉變,滿足不能通過競爭性金融活動而獲得滿足的農村金融需求。農業發展銀行應當健全和完善政策性金融服務功能,繼續支持國家糧油儲備體系建設,履行為糧棉油收購資金供應和管理等政策性業務。在業務拓展上,農發行在目前基礎上調整充實業務範圍,積極開辦糧油產業化經營貸款、重新對農業發展銀行進行市場定位,進一步調整農業發展銀行信貸結構,逐步將支持重點由農產品流通領域轉向農業生產領域,使其成為支持農村發展的綜合型政策性銀行。同時要拓寬業務覆蓋面。通過增設基層網點、接收部分基層國有商業銀行網點或接收部分基層國有商業銀行網點作為自己的分支機構,增強服務農業的能力。另外,逐步開辦扶貧開發項目貸款、農業綜合開發貸款、農村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貸款業務;通過發行農業金融債券和建立農業發展基金,拓寬籌資渠道。此外,建立農村政策性保險業務,鑑於商業農業保險尚缺乏市場基礎,建議在政策推動下爭取成立地方性的,以政策為依託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公司。建議建立國家和省兩級農業保險發展基金,在財政補貼之外,支付農民的保費補貼和農業保險部門的超額賠款補貼,通過政府補貼或委託代理的方式,鼓勵商業性保險公司進入農業保險市場,為農業保險提供再保險支持。其次,大力發展面向廣大農户的合作金融組織。合作金融機構因自身制度設計的特點,使得為社員服務方面具有交易成本低、效率高的內在優勢,在農村金融市場發揮着重要作用。因此,應大力發展面向廣大農户的合作金融組織。如由農户自願發起的資金互助組織,這種資金互助組織應是真正意義的合作制組織,社員之間互相監督,社員代表參與合作社決策,建立社員大會控制下的法人治理機構,有效建立其自我約束和自擔風險的經營機制。再次,逐步規範和引導民間金融。民間金融具有信息成本低、利率彈性大、服務態度好等優點,適度、健康的發展對於活躍民間投資,促進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作用。要通過經濟手段而非行政手段來解決民間金融所存在的問題,並逐步使之規範化和制度化,充分利用傳統的信用資源來培育和發展民間金融主體,使金融產業逐步走向多元化和市場化。國家應儘快制定民間金融相關的法規和管理辦法,加強政策引導,規範民間金融行為,降低市場準入門檻,使之合法化、公開化。同時,支持有條件的地方發展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根據市場化的原則,發展以不吸收公眾存款的私營、股份、合作制的小額信貸組織和互助合作金融組織,條件成熟時可由監管部門實行備案制管理,設立民營銀行,提高民間金融的組織化、規範化水平,更好為“三農”服務。

5.建立有效的農村資金迴流機制。首先,國有商業銀行改革和調整縣級金融服務功能。國有商業銀行要合理設置縣域機構,取消單純吸儲的銀行營業網點。商業銀行可以適度調低系統內上存資金的比例和利率,以減少和解決農村資金流向城市、農業資金流向非農業、經濟落後地區資金流向經濟發達地區這個資金盈缺佈局不均衡、兩極分化越拉越大的問題。同時,也可以適度“放權”,給予或擴大對基層行的資金授權授信額度和新增貸款的審批權限。其次,調整、完善農村郵政儲蓄的功能,以改變郵政儲蓄造成農村資金外流的局面。國家應制訂相應的政策,政儲蓄資金管理辦法,必須對現有郵政儲蓄制度進行改革。將縣以下郵政儲蓄吸收的存款,通過人民銀行全額用於增加對農村金融機構的再貸款,並將此作為一項制度穩定下來。另外,降低郵政儲蓄新增存款轉存中央銀行利率。此外,按照機構企業化方向改革郵政儲蓄機構,推進郵政儲蓄銀行網絡的建立,並設立專門的農村金融服務部門,面向“三農”開展業務;通過與農村金融機構開展業務合作,進一步加大郵儲資金支農力度,提高農村金融服務的覆蓋面和滿足度。再次,對支農再貸款要進行財政貼息,引導資金進入農村。不論在地方一級還是在國家一級,財政支農資金和信貸資金都缺乏銜接和配合,國家和地方財政可將支農資金給予財政貼息,以引導信用社和農業銀行加大農業投入,降低農民的貸款成本。

6.建立和完善風險分散和補償機制。首先,建立農村信貸保險制度。積極開發農業貸款損失補償保險品種,對商業性保險公司按照農業保險的業務比重給予相應的保費補貼及免交涉農業保險營業税等優惠政策。其次,加快農業保險制度建設,把農業保險納入農業經濟發展的總體規劃,考慮組建政策農業保險機構,或者委託政策性銀行開辦農業保險業務,政府可以對參加保險的農户實行保費補貼,引導農民參保意識;也可以鼓勵商業性保險機構開辦業務,鼓勵農村金融機構代理農業保險業務。也可以通過財政、税收、金融、再保險等經濟手段支持和促進農業保險發展。再次,建立信用擔保補償機制。政府要建立信用擔保補償基金,,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補充當年基金並牽頭組建符合農村需求的評估擔保機構,設立由財政、企業、農村金融機構出資的信用擔保基金,發展農村互助擔保組織。建立區域性信用再擔保機構,以分散農村金融機構的風險。最後,建立有效的存款保險機制。消除政府承擔隱性擔保的責任,有利於保護存款人的利益,為穩定金融體系提供事後補救措施,也有助於農村金融機構防範金融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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