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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羣體性事件的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

縣羣體性事件的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

自我市建市以來,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我縣羣體性事件屢有發生,且在人數、手段、方式等要素上有逐漸極端化的傾向,給我縣的社會經濟發展環境帶來了不同程度的負面影響。

縣羣體性事件的現狀分析與對策研究

1996年未發生羣體性事件,1997年1起,1998年1起,1999年2起,XX年1起,XX年1起,XX年1起,XX年2起,XX年3起,XX年1-2月份已經發生2起。其中規模較大,影響較深的如XX年丁家溝事件,XX年初因泗中新校區建設引發的眾興鎮前進事件等。

縱觀歷次羣體性事件的發展態勢,可以直觀地看出其發展趨勢,形成要素及其規律特點。從時間上看,羣體性事件的發展是隨着改革的不斷深入,社會轉型的不斷加快而呈上升趨勢;從每次羣體性事件的發生來看,在表面上具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如果深究下去則是長期矛盾聚集的結果;從羣體性事件爆發的情況看,其特點也很明顯:一是人數較多;二是有組織、有預謀;三是有明確的要求和目標;四是情緒比較激動,手段也較為極端;五是處理難度大;六是故意擴大影響,給政府施加的壓力。

分析羣體性事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在經濟快速發展中,有些問題沒有及時得到處理。由於近幾年農村徵地、城鎮拆遷、企事業改革、區域調整、規劃建設等面廣量大,力度增強,有的時間跨度比較長,有些地方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不夠完善、不夠配套,缺乏統一性、連續性的問題;基層基礎工作比較薄弱,存在工作不能及時做到位的問題等。

2、社會綜合管理能力還不夠。企事業單位轉改制或破產倒閉以前,這些單位基本上都有“主管部門”,羣眾反映信訪問題,可以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轉企事業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出面協調、處理和解決。企事業單位轉改制或破產倒閉後,主管部門消失,“單位人”變成了“社會人”,信訪部門遇到這些問題時,常常是無口可歸或有口難歸。

3、少數單位和部門對處理信訪問題的重視程度不夠。少數單位和部門對羣體集體訪、越級訪還缺乏敏感性和責任心,對信訪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認識不夠,宣傳政策不耐心,思想工作不得法,掌握時機不恰當,工作作風不紮實。發現信訪問題尤其是集體訪、越級訪不能認真及時對照相關政策,結合實際情況研究處理或解釋疏導。

4、少數羣眾認識上存在偏差。有的羣眾維護自身權益意識增強,但又法制觀念淡薄;有的對一些政策規定理解有偏差,片面強調個人利益;有的思想觀念一直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依賴思想比較嚴重;有的提出過高要求,不達目的就反覆上訪。

5、規範上訪行為的手段缺失。現行的xx《信訪條例》屬於行政法規,對於有些非正常上訪行為約束力度有限,儘管也採取了一些措施來規範上訪人員的行為,但效果不明顯。

對羣體性事件的預防及對策。

(一)理順經濟秩序,完善收入分配調節機制。可以説,篩除收入分配中不合理的因素,調節居民收入差距是經濟穩定增長的關鍵。而在收人分配中如何處理公平和效率的關係,如何在兩者之間找到最佳銜接點,是調整收入分配的關鍵。黨的xx大報告指出要“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這一原則同先富帶後富原則是彼此呼應的,具有政策上的連貫性和一致性。但隨着改革的深化和收入分配差距的過分擴大,我們在繼續堅持效率優先的同時,不能不注重公平、公正。公平作為一個十分重要的政策目標,應從改革初期的次要地位上升到新的地位,即現階段公平至少應該等同,甚至優先於效率。如果效率的獲得是建立在不公平的基礎上,則其有效性非常值得懷疑,如同植物如果植根於~的土壤,即便開花,也是惡之花;即便結果,也是惡果。社會不公經常會挫傷社會成員的勞動積極性,嚴重時導致社會動盪和經濟停滯。

但這裏所説的公平,是競爭機會的公平,而不是簡單的競爭結果的公平。前者的公平能激發人的主觀能動性,通過良性競爭推動社會進步。而後者的公平,只能重新落入平均主義的第臼,滋生懶漢,打擊先進。歷史已經證明,大鍋飯的弊端不一而足。

(二)轉變觀念,從積極的角度看待羣體性事件。在對事態保持控制力的情況下,允許一定範圍和程度的衝突,允許適度宣泄,放寬相關的制度性規定,因勢利導,既可以提供一個教為寬鬆的社會環境,又可以大大減輕政府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與社會成員之間的大面積摩擦,有利於社會穩定和平衡。雖然,對一個有組織的社會而言,把衝突視為對社會的威脅是很自然的,但美國當代社會學家劉易斯·科塞指出,衝突有時可以促進社會團結。衝突的表達就像鍋爐的安全問題一樣,可以避免壓力達到無法控制的局面。

同時,要以開放的心態,對待社會~和媒體傳播。言論自由是社會開放的重要標誌,也是社會監督體系中強有力的因素,有利於社會健康運行。否則,越是信息封閉封鎖的地方,越盛產謠言,越容易有不明~者被蠱惑、被煽動。放鬆對新聞~的控制和戒備,允許對羣體性事件的事實進行客觀報道和適當評論,這不僅滿足了大多數社會成員的知情權,也有利於事件得到公正、公平和透明的處理,將事件的誘發原因公之於眾,可以使民眾將視線從事件本身轉移到事件產生的深層次原因,有利於從根源上解決羣體性事件,即達到社會綜合治理的效果。如果僅靠公安機關一家,只能是“按下葫蘆浮起瓣”,根本原因不解決,由它引起的羣體性事件必將反覆發生。而且,新聞單位的及時介入和記者的跟蹤採訪,可以幫助公安機關在事後處理時再現當時的現場情況,又因其第三方的立場,容易取信於社會公眾。

(三)完善法律法規體系,暢通合法渠道,把矛盾納入法制化軌道,是從制度上拆解羣體性事件的重要保障。要建立完善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體系,依法辦事,規範經濟活動主體的經濟行為,減少因市場行為不規範導致的利益衝突,從源頭上過濾羣體性事件的誘因。通過加強法制建議,還能有效抑制不合理收入和非法收入的過快增長(這是~的結果),這樣能相對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緩解利益衝突。不斷完善法律程序,普及法律知識,提高法律意識,保護合法權益,用法律規範人與人之間的行為關係,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法律手段解決由民事糾紛引起的各種矛盾,這是分流

和解決羣體性事件多發的有效途徑。

當前,處於社會轉型期間的法治建設遠遠滯後於經濟的發展,在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台的同時,又存在大量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現象。加上一些執法人員素質不高,以行政手段取代法律手段,或者借法律之名,行不法之事,假公濟私,為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使羣眾的正當權益和合理訴求得不到及時保護,甚至還受到損害,如民間盛傳打油詩“~,兩頭翹,吃了原告吃被告”,由此導致矛盾激化,迫使其尋求法庭以外的場所,採取非法律手段,通過羣體事件等其他方式表達。

(四)加強社會保障。建立健全救助機制。社會保障機制是世界各國在工業化、城市化和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逐漸建立起來的社會安全制度,有助於補救市場缺陷,減緩激烈的市場競爭給部分失業者和貧困人口帶來的衝擊和痛苦,被視為社會的“減震器”和“安全閥”。

轉型期間,除了合理調節個人分配,消除不合理分配現象,更要認真處理好各階層的利益關係。要以一定的方式,儘快補償利益損失較大的階層,儘快建立處理各階層利益摩擦的特殊機制,最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最大限度地減輕社會震盪,維護社會穩定。解決貧困人口的落後狀況,提高貧困人羣的收入並改善其生活環境,在住房、就學、就業、醫療、衞生、保健、養老等方面為他們提供基本的社會保障,這是保持社會穩定、有序發展的重要籌碼,是轉型期間曾被忽略的,但卻是最不能忽略的一個環節。可以説,儘快加強社會保障,建立廣泛的多層次的社會救助機制,是改革的當務之急,已經迫在眉睫。國家和社會應最大限度扶助弱勢羣體,出台補償性政策,調整收入分配的秩序,幫助低收入階層實現生存與發展的合理願望,幫助他們享受到經濟發展的成果,這對穩定社會具有重大意義。

(五)慎用警力,公安機關要謀求社會援助,以統一戰線的方式,共同應對羣體性事件。在實際工作中,許多地方的黨委、政府在羣體性事件發生後,都把公安機關推到第一線,民警孤軍作戰,既要控制事態、維護秩序。又要做疏導、勸解工作,而引發矛盾的具體職能部門通常不是公安機關,由他們做疏導勸解工作必然流於形式,不觸及要害難見成效,而且正面對抗往往給後續工作制造障礙。所以在這類事件的處置中,必須明確黨委、政府及有關職能部門是主體,規範各相關部門的工作職責和工作要求,對事件處置實行綜合治理,推動社會聯動。對因具體利益問題和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失誤引發的羣體性事件,要把情況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建議其責成有關部門特別是領導要直接面對羣眾、接觸溝通,以負責任的態度儘快答覆,及時緩解和化解矛盾。

公安機關的工作對象大致分為兩塊,一是保護服務的對象,即守法公民;二是打擊處理的對象,即犯罪分子。而羣體性事件的成員界乎二者之間,絕大部分成員都是老百姓,性質屬於人民內部矛盾,如果處理得當,完全能夠化解。但如果局面失控,很可能演化為對立矛盾,公安機關將不得不對越軌行為加以打擊。而即便如此,真正被打擊的應該僅僅是羣體中起領頭、挑唆、鼓動作用的極個別核心和骨幹分子,對大部分從眾者應該區別對待。但事到臨頭,有時很難當即分辨,也不可能逐一清理,警察必須以最快的速度處理事端,恢復現場秩序。這實際上,擴大了警察的對立面,不利於公安機關的長遠利益。而且,隨着改革的深入,各種矛盾引發的羣體性事件必將越來越多,公安機關的頻繁介人,不但耗費大量的人力、財力和物力,大大增加執法成本和對立面,而且效果堪憂,頭痛醫頭、腳痛醫腳的打擊方式並不能真正解決問題,反彈和復發不可避免,因為癥結所在往往不是公安機關一家所能掌控的。

警察的介入,通常會刺激事態急速升温,情緒更容易緊張對立,導致矛盾激化。而通過與非警方人員聯手,共同建立緩衝地帶,可以消解不必要的對立態勢,淡化甚至模糊警察與對方可能直接發生衝突的交界面。除了配合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公安機關還要依靠社會多家力量(比如民政、教育部門、心理諮詢機構、律師援助中心、社會工作以及一些民間組織、中介機構),走綜合治理的道路,多方位多角度多層面分解羣體性事件。不得不提出的是,過度頻繁地使用警力,會使其邊際使用效益遞減,即警察出現的起點越低,其威懾作用越小,價值越低。在處理羣體性事件時,警力應在其他處理手段均告無效之後,作為不得不出的一張“王牌”,既給自己預留了足夠的空間和時間,又保持了國家機器應有的威力。

(六)公安機關的處理方式要講策略,要正確分析形勢,善於抓住戰機,將執法成本降至最低限度。用兵之道在於不戰而勝,兵不血刃,以儘可能小的代價換取儘可能大的利益。公安機關也要講效益。雖然這僅僅是微觀的技術層面的問題,但操作不當造成的損失有時不亞於決策的失誤。與其劍拔弩張,不如儘可能以疏導化解的方式妥善處理羣體性事件、防止矛盾激化。

在具體操作層面,公安機關要注意保證後勤力量的充足,平時加強訓練,提高應戰應急處置能力,不打無準備之戰,保證警力集結速度的提高,快速反應。兵貴神速,快能贏得主動,公安民警要“召之即來,來之能戰,戰之能勝”,並注意整體作戰,優化配置。處置的原則應該是能迅速、有效地控制局面,根據事態發展,掌握放收尺度,既能讓事件的參與者出出氣,發泄一下情緒,通過宣泄過濾心情,又不至於失去控制,以至養癰遺患,釀成事端。整個處置過程要有條不紊,緊張有序,形成統一指揮下的整體作戰態勢;從最壞處着想,朝最好處努力,以最小代價爭取最大成效。

“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強制措施”是防止矛盾激化的處置原則,但必須實事求是,必須是在維~律尊嚴,維護公安機關執法權威和保護公安民警人身安全的前提之下。換言之,“三個慎用”不等於“三個不用”。當事件的發展尚未危害社會治安秩序、尚未觸犯刑律時,“三個慎用”原則可以幫助對事件降温,將矛盾化解在初級階段,而一旦事件的發展失去控制,事件的參與者行為失去理性,公安機關就必須從維護執法權威、保護民警的角度,善用警力,果斷出警。不能為了避免事態擴大,一味強調民警忍讓,甚至危及自身的安全。不能

以文明執法犧牲法律的尊嚴。

對暴力襲警的行為,必須依法嚴懲。同時,在處置現場,由於羣眾情緒激烈,容易發生身體衝突,警察在剋制的基礎上,必須提高自我防範和自我保護的意識,個人防護裝備齊全,並配備非殺傷性武器,避免不必要的損傷。

標籤: 羣體性 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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