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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化區總工會關於勞動爭議相關情況的調研報告

宣化區總工會關於勞動爭議相關情況的調研報告

近幾年來,隨着國有企業的重組、改制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以及社會各界對《勞動法》的宣傳、貫徹,使勞動法律法規不斷深入人心,勞動者的維權意識明顯增強,企業與勞動者的關係本質上表現為經濟利益關係,在這種社會關係中由於企業與勞動者的地位不同、經濟取向不同,經常會出現勞動爭議。為了解掌握宣化區工會系統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及參與處理勞動爭議的情況,總結經驗,發現不足,研究下一步工作重點,切實發揮工會在勞動爭議調處中的作用,我會以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等形式開展調研,並積極和區人力與社會保障局、區人民法院等有關單位聯繫,掌握了宣化區總體情況。現將調研的情況報告如下:

宣化區總工會關於勞動爭議相關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我區勞動爭議的現狀

(一)總體情況和發展趨勢

近年來,隨着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宣傳力度不斷加大,特別是《勞動合同法》、《就業促進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的相繼實施,以及和諧勞動關係模範企業創建活動的開展,勞動者維權意識不斷增強,勞動用工逐步規範,勞動關係總體和諧,職工隊伍基本穩定,但勞動用工不夠規範現象時有發生,勞動爭議逐年增多。

(二)基本特徵

1、從勞動爭議的內容來看:勞動報酬、保險、福利、工傷待遇等經濟利益爭議案件為多數,少數的是為確認勞動關係、勞動合同的。就近三年來我會解決勞動爭議136件案件來看,其中農民工討薪、工傷案件44件,企業與職工勞動糾紛案件92件。這些數字都表明勞動爭議的焦點都集中到勞動者維護自己的切身利益上,有些已嚴重侵犯了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2、從勞動者對勞動爭議的態度來看:勞動者大多都更具理性化,有的已經能夠通過法律諮詢,走調解、仲裁、訴訟的路子,能夠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

3、從處理結果來看:勞動者勝訴率高於用工單位。

(三)勞動爭議產生的主要原因

1、用人單位違反法規制度。農民工勞動爭議多發的原因主要是建築市場不規範,違法承包、非法分包現象長期存在造成。企業與職工勞動糾紛主要發生在私企、民營企業、宣鋼附企,用人單位勞動法律法規落實不到位,勞動者一旦發生工傷、或用人單位惡意辭退勞動者等情況,職工的合法權益很難得到有效保護,是此類案件多發的主要原因。

2、勞動者的維權意識不斷增強。隨着全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和《勞動法》的貫徹執行,勞動者能夠拿起法律的武器來保護自己,遇到問題他們能夠通過法定渠道來為自己討個公道,給個説法,而不是莽撞地進行越級上訪。

3、企業工會幹部不得力。由於企業工會的作用不能充分發揮,本來是能夠由企業工會協助解決的事情,由於機制不完善,工作不到位等因素從而致使勞動爭議形成。

二、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典型經驗

1、在日常宣傳的基礎上,創新宣傳方式。近三年來,我會利用各種媒體,廣泛深入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我們以區總工會網站為平台,及時發佈工會工作信息。同時通過《宣化時政》、宣化區電視台等媒體,大力宣傳《工會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律法規,引導廣大職工學法、懂法和用法。每年法制宣傳日、禁毒日等重點時點,通過懸掛宣傳條幅、發放法律法規宣傳資料、現場接受諮詢等形式,大力宣傳法律法規。並與有關部門走上街頭,進入工廠,深入社區,向職工羣眾發放維權、治安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宣傳資料XX0餘份。今年,我會利用城區內118塊公交車站牌等進行普法宣傳。

2、組建高素質有特色的職工維權隊伍。目前,我會有一支匯聚了2名具有律師資格的律師,3名大學法學教師,及工會、殘聯、民政局、司法局、企業法律顧問等10名工作人員。他們以過硬的素質和無私奉獻的精神,奮戰在維護職工權益、為弱勢羣體排憂解難的一線。

在法律援助特別是為農民工討薪的工作中,我會幹部和維權中心的調解員不辭勞苦,多次往返當事人雙方,費盡周折,直到雙方當事人滿意為止。為了説清一個細節,他們有時要跑20多趟,他們的執着也讓一些欠薪的老闆深受感動,大家表示“為了你們的那份認真,就是砸鍋賣鐵也要把欠發工人的工資補發了。”面對部分欠薪老闆“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的態度,甚至是威逼恐嚇,我會幹部和維權中心的調解員不但沒有退縮,而是挺直腰板、理直氣壯地為農民工維權,正是靠着“不達目的誓不休”的執着精神,通過有理、有據的“辯爭”,共為上千名農民工拿到了自己用汗水換來的薪水。

3、通過不斷探索、創新維權方法。針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通過法律程序解決時間長、成本高的特點,在維護農民工權益的過程中不斷創新工作思路,探索出向相關責任單位發“協調函”的案件調解方法。即:向相關責任單位説明事實經過及相關法律規定,指出他們的違法侵權行為,要求他們站在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妥善處理好農民工工資問題,並要求他們在規定期限內給予答覆。“協調函”發出後均收到了很好的效果,使問題在最短的時間內得到有效解決。以“協調函”調解案件的方法已被作為典型經驗在張家口市工會系統全面推廣,目前又被部分省、市工會引入推廣。

在調解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的勞動爭議時,我會嘗試各種方式,總結經驗,從中找到利於爭議雙方的簡單易懂的溝通方式,設計、印製了“勞動爭議調解申請表”,“勞動爭議調解通知書”等,簡明扼要的表達引起爭議的事項。設立了勞動爭議調解室,將《勞動合同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相關內容以“用人單位須知”、“勞動者須知”等形式分類製作圖板懸掛在調解室牆上。同時設計繪製了勞動爭議調解、仲裁、訴訟、執行程序圖,為勞動糾紛調解的順利進行創造了必要的條件。

4、擴大工資集體協商覆蓋面。我會開展的工資集體協商活動,督促企業和職工履行責任、承擔義務、踐行承諾,實現企業發展、職工受益、社會和諧的目標。企業工會將向企業發出工資集體協商要約,並藉助職代會特別是區域性行業性職代會平台,向中小型非公企業延伸,向勞動密集型非公企業地域拓展,擴大工作集體協商覆蓋面,充分利用廠務公開、民主管理工作載體,對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實行公開,以此可以降低勞動爭議發生的機率。

三、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

1、勞動爭議基層調解組織機構不健全。一些鄉鎮和行業適應實際需要設立的區域性、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則因法律規定不明確,工作開展缺乏保障,因此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往往沒有得到有效地解決,勞動爭議基層調解職能弱化。

2、企業工會在調解中的職能有所弱化,作用難以發揮到位。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工作受制於企業行政,工作處於被動。加之一些用人單位領導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缺乏正確認識,不重視,不支持,這使得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中的工會代表難以或無法居中調解用人單位和自己所代表的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

3、企業勞動爭議調解人員的調解能力有待提高。影響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作用發揮的原因有許多種,如工會在單位的地位不獨立,調解人員兼職多、單位的行政部門對調解委員會調解工作干預過多等,還有一個原因就是調解人員的調解水平。

四、加強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工作的對策和建議

1、要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組織網絡。第一,在小型非公有制企業和零散人員較多、勞動爭議案易發的行業和區域,鄉鎮、街道總工會應積極建立行業性、區域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調解本行業、本區域內未建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案件。第二,在鄉鎮、街道一級,建立政府有關部門牽頭,工會組織參加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指導站,加強對企業勞動調解工作的指導,主要負責基層難以解決的羣體性、疑難複雜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處工作。

2、要加強對調解人員的培訓,提高相關人員對調解工作的認識和調解能力。相關部門定期對勞動爭議調解員進行《工會法》、《勞動法》、《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定期培訓,提高其調解工作能力。其次,對企業負責人進行必要的培訓,使其對勞動爭議調解工作有正確的認識,要讓他們明白勞動爭議調解真正的目的不是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作對,而是為了化解企業和職工之間的矛盾,從而達到職工理解企業,企業關愛職工的彼此信任、互利雙贏的和諧企業良好氛圍。

3、要儘快建立健全勞動關係預警機制,構築勞動爭議預防體系。第一,企業工會在依法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同時,要大力推動完善勞動合同和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職代會和廠務公開制度,從源頭維護職工權益,預防勞動爭議的發生。第二,在企業內部以工會小組為單位成立預警工作組,各工段、班組設立預警員。對處在萌芽狀態的爭議案件、可能引發矛盾激化的事件進行疏導,提出解決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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