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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二中院關於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糾紛的調研報告

天津市二中院關於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糾紛的調研報告

核心提示: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要“毫不動搖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產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近年來,民營企業靈活、高效的用工機制,極大地調動了勞動者的積極性,促進了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但市場經濟的物質利益準則,使得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既有共同的利益和合作基礎,又有利益的差別和衝突,因此,在勞動關係的履行過程中,當事人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的認定與實現所發生的糾紛也不可避免。如何處理和解決好這種勞動爭議問題,是擺在企業、政府及法院面前的現實難題。為此,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成立專題調研組,通過問卷調查、座談會、大數據剖析等多種途徑,調查、瞭解近3年來本市部分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糾紛的總體狀況、產生的原因及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應的建議。

天津市二中院關於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糾紛的調研報告

一、總體狀況

自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共受理涉及民營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1036件,審結涉及民營企業的勞動爭議案件1008件(見圖一)。

從圖一可見,近年來,我院收結的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數量在XX年與XX年穩定在300件左右,而XX年則大幅上升。案件大幅上升既有客觀原因,也有主觀原因。客觀原因主要為:受宏觀經濟形勢變化的影響,國內部分行業、企業業務量下降,成交萎縮,企業發展受到較大沖擊,而與此同時,天津市最低工資標準、平均工資水平不斷提高,造成企業人力成本節節上升,為降低成本,部分民營企業被迫採取了降薪、裁員、拖欠工資等措施,由此引發了較多的勞動爭議糾紛。主觀原因則主要是新法施行帶來的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等因素,如社會保險法、勞動合同法等新法律的頒佈或修改施行形成的疊加效應等。據統計,XX年涉及追索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非法辭退、調崗調薪等糾紛的案件為314件,佔當年受理勞動爭議案件的73.7%。

二、案件基本特點

1.案由眾多,勞動報酬類問題系核心糾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勞動爭議糾紛的案由主要包括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福利待遇、人事爭議等4大類15小類,其中最為常見的案由主要有確認勞動關係糾紛、追索勞動報酬糾紛、經濟補償金糾紛、工傷保險待遇糾紛、福利待遇糾紛等,這些關鍵案由佔據了勞動爭議糾紛的絕大部分。按照具體案由劃分,XX年12月21日至XX年12月20日,我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分佈如圖(見圖二)。

通過分析各種原因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佔總體案件數量的比例,我院發現,履行勞動合同所引發的勞動爭議案件數量佔總案件數量的比例均遠遠高於其他原因,這説明履行勞動合同成為各種類型企業產生勞動爭議最集中的方面,而在履行勞動合同爭議中,勞動報酬類問題又是最核心的問題。除此之外,確認勞動關係糾紛、福利糾紛、勞務合同糾紛也是民營企業面臨的重要問題。

2.審理難度不斷增加,二審發改率較高

主要原因是:勞動爭議訴求日益多元化、複雜化。據統計,近年來我院審理的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糾紛中,訴訟請求基本上都不是單一的,往往都涉及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報酬追索、經濟補償金及賠償金等主張,有的案件當事人的訴訟請求項目多達10項以上,訴訟金額計算精細至分釐。訴求的複雜化、多元化,導致案件審判難度加大、審判週期延長,給案件的正確、及時審結帶來一定難度。

從近3年的勞動爭議二審發改情況來看,XX年勞動爭議案件的發改率為11.2%;XX年的發改率為11.9%;XX年的發改率為12.2%。可以看出,在我院近3年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二審案件中,基本上每10件就有1件被髮改,發改率相對較高。在發改原因方面,既有一審法院對案件事實審核不認真、程序不當、適用法律錯誤、計算錯誤等“微觀”原因,也有某些案件就案辦案,沒有準確把握宏觀經濟形勢變化,沒有完全理解“穩增長、惠民生、保穩定”工作大局等宏觀因素。

3.調撤難度大,羣體性訴訟有增長趨勢

這主要是由勞動爭議案件本身特點決定的。勞動爭議案件大多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時發生,在進入訴訟階段前一般已經經過了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及工會調解、地方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仲裁乃至一審調解等程序,矛盾較為尖鋭,因此在審理中再行調解具有一定難度。

另外,據調研,我院審理的勞動爭議羣體性訴訟有增長趨勢。經分析,到法院來起訴的勞動者往往並非單獨個體,其常常是某一羣體利益的代表(如同事、同行等),這種源於羣體性糾紛的利益相關性和利益訴求上的共同性,使得勞動者更願意提起羣體性訴訟,以期引起社會注意或對法院施加一定壓力。對這些案件的處理稍有不慎,就有可能激化矛盾,導致信訪、上訪或羣體性事件發生。據統計,近3年來,我院受理的勞動爭議羣體訴訟案件分別為18件、27件、55件。

三、問題分析

經過分析,我院在審理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的過程中發現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1.企業內部制度不甚健全,勞動爭議組織程度較低

涉案民營企業以勞動密集型企業為主,絕大部分從事加工生產、建築勞務、一般流通與社會服務等勞動密集型行業。這些企業(尤其是近年來蓬勃興起的小微企業)一般不設專職人事管理,由財務、會計等人員兼任,契約意識較差,用工比較隨意,考勤制度、工資制度混亂,管理人員對相關勞動法律、法規瞭解較少。這類企業承受市場經營風險的能力不強,一旦經營狀況不佳,容易發生欠繳社會保險,拖欠、剋扣工資等違法行為。

另外,涉案民營企業中,工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等組織往往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未能充分發揮作用:不少工會存在行政化傾向,工會有名無實,工作形式化較突出,實際作用發揮不夠;而對於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於法律並沒有強制規定必須設立,所以實際設立該機構的企業並不多。勞動爭議處理的組織程度不高,導致勞動者維權缺乏有效指導,加大了勞動者個人的訴訟成本,不利於勞動者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

2.進城務工、外地務工人員日益增多,勞動者綜合素質有待提高

雖然近年我國勞動者隊伍的綜合素質有較大提高,但總體來看,智能素質仍普遍偏低,結構也不盡合理。尤其是隨着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及城市開放水平不斷地提高,進城務工人員、外地務工人員日益增多。這部分勞動者的一般特點為:年齡較輕,知識水平較低,法律意識不強。這往往導致其合法勞動權益受到損害,進而產生各種勞動糾紛。據統計,在高等教育較為普及的今天,我院審理的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中,仍有部分年輕勞動者的學歷水平僅為國中、高中。

3.勞動者工作穩定性差,“跳槽”頻繁

勞動者在民營企業中面臨的另一個問題是工作穩定性差,人員流動性較大。目前,我院審理的涉民營企業勞動爭議案件中:相當部分勞動者在企業中普遍工作年限不長,“跳槽”頻繁,工作年限一般不超過1至2年,最多達3至5年。究其原因,既與勞動者自主擇業意識增強有關,也與企業的勞動強度、工資收入、福利保障等因素有關。

四、對策建議

1.注重預防:指導獎勵廣泛完備的企業內部制度,規範民營企業用工行為

中小民營企業尤其是小微企業,應主動吸收先進管理理念,結合企業的實際,規範企業內部制度,普遍建立起勞動合同、用工制度、財務制度、考勤獎懲制度等,使企業管理走上制度化、規範化、法制化。政府則要做好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指導和幫助民營企業建立完善相應的內部制度。

2.內部協調:強化企業調解委員會、工會組織建設,充分發揮企業內部協調機制作用

企業內部的自我協調機制在穩定勞資關係、緩解勞資糾紛上發揮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而協調機制的建立依賴於企業調解委員會、工會作用的發揮。要在民營企業中建立健全企業調解委員會、工會組織,加強工會與企業的經常性協商工作,發揮工會在集體談判和問題處理中的作用。在一些勞動者比較集中的行業,可以推動建立行業類工會組織,以維護同行業職工的共同利益。

3.強化調解:推廣和強化 “四方聯動機制”,降低訴訟率,提高調撤率

所謂“四方聯動機制”,是指XX年天津市法院系統會同市總工會、市人社局、市司法局四部門組成“天津市勞動爭議四方聯動調解機制領導小組”,形成以糾紛預防預警、聯合調解、依法仲裁和審判有機結合的“調、裁、審”機制。實踐證明,經過企業內部工會組織、各類人民調解組織、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和法院層層過濾化解,絕大多數勞動爭議糾紛均得以妥善解決。因此,應進一步推廣、強化“四方聯動”機制所形成的“預防功能強、調解層級多、社會效果好、法律權威性明顯”的勞動爭議大調解工作格局。既加大對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的協商解決和監管力度,促進其構建合法的用工制度,也能積極為民營企業搭建勞資糾紛協商解決平台和機制,促使其在初發階段通過協商機制促使糾紛得以妥善解決,降低民營企業勞動爭議糾紛的訴訟率,提高法院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調撤率。

4.細化規範:出台勞動爭議案件審理規範,統一裁判

隨着勞動合同法、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等法律法規的出台和完善,我國勞動領域立法得到了極大發展和完善,法律適用問題得到了較好解決。但審判實踐中還存在勞動爭議法律事實認定標準不統一、法官事實認定“自由裁量權”過大等問題。這都容易導致勞動爭議案件出現“同案不同判”甚至自相矛盾現象,嚴重影響法院的司法權威及司法公信力。

為此,我院根據現行法律及司法解釋,總結審判經驗,出台勞動爭議案件審理工作規範等內部規範性文件,細化規範,統一裁判,以正確認定事實,合理約束自由裁量權,依法保護勞動者、民營企業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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