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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土礦開採及管理現狀調研報告大綱

砂石土礦開採及管理現狀調研報告大綱

為了詳細摸清伊金霍洛旗砂石、粘土礦產資源賦存情況、開發利用現狀、開採管理工作等基本情況,根據上級國土部門有關開展調研工作的具體要求,通過實地調查、查閲資料等方式,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形成本調研報告。

砂石土礦開採及管理現狀調研報告大綱

一、砂石土礦開採及管理現狀

(一)資源賦存及開發利用和市場供需情況。

伊金霍洛旗磚瓦粘土資源主要分佈在紅海子――布爾台格――鬆定霍洛一帶及布連地區,產在第三繫上新統中,具體產地主要有滿來壕、滿齋廟北、滿齋廟、布爾台、鬆定霍洛及布連磚瓦粘土等。查明總資源儲量2.25億立方米,其中鬆定霍洛礦區保有資源儲量為1154萬立方米,基礎儲量405萬立方米,資源量749萬立方米。化學成份:ai2o3為7.63%、cao為9.29%、fe2o3為4.75%、mgo為2.85%、sio2為58.25%、燒失量為12.03%、塑性指數為14.70%。

建築用砂資源主要分佈在伊金霍洛鎮、阿鎮、烏蘭木倫鎮、札薩克鎮及紅慶河鎮等地區現代河牀中,未進行過地質調查及儲量檢測工作,多以自然狀態賦存,因自然降雨、洪水沖刷而形成。建築石料礦產地目前在新廟鎮有發現,未進行過地質調查及儲量檢測工作,由於在巖石硬度等指標上達不到多數工業建設領域用料需求,因此目前基本屬於未開發利用的狀態。

截止XX年底,伊金霍洛旗共設置砂石土礦採礦權22個,其中磚瓦用粘土18個,磚瓦用砂1個,建築用砂1個,建築用石料2個。由於屬“十五”、“xx”期間出讓的採礦權,生產規模在2萬噸/年―5萬噸/年,露天開採方式,開採技術條件簡單,多為自然剝離表土後直接作為原材料使用,採用人工輔助半機械化生產作業流程。XX年以前,磚瓦用粘土礦平均年銷售收入約200萬元左右,年利潤約20萬元左右,基本屬於隨着需求量增加而相應增加產量階段。XX年至XX年磚瓦用粘土礦平均年銷售收入約500萬元左右,年利潤約50萬元左右,屬於市場需求量較大,銷售量銷售價格等隨之上漲階段。XX年以後隨着經濟發展速度放緩及生產成本的增加因素影響,同時由於新型建築材料的廣泛應用,導致需求量、產銷量明顯下降,各項經濟指標降低到XX年之前的水平或更低。

(二)地方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範性文件情況。

嚴格執行有關禁止新上粘土實心磚和空心磚項目的規定。磚瓦用粘土資源從XX年之後未出讓新的採礦權,並按照逐步淘汰的原則,對一些城市周邊、主要公路兩側的粘土磚廠進行了拆除關閉。建築用砂石資源按照有償出讓的方式進行掛牌出讓,因資源枯竭等原因,目前僅保留1個採礦權。由於我旗境內85%以上的面積都有煤炭探礦權或採礦權分佈,受礦業權不能重疊設置的影響,近年來我旗未出讓新的砂石採礦權。為了規範砂石開採,旗人民政府於XX年批准了《伊金霍洛旗建築用砂石資源開發利用管理辦法》(伊政發[XX]126號),砂石開採以旗政府各職能部門會籤審批的方式進行管理,要求進行審批並繳納復墾保證金,在各鎮人民政府監督下進行開採及復墾,不審批採礦許可證。

(三)砂石土礦相關規劃、礦業權設置方案編制情況。

XX年旗國土資源局組織編制了《伊金霍洛旗非煤礦產資源規劃》(XX年-XX年),並經市國土資源局批覆。該規劃只對砂石資源禁採區、限採區、開採區及部分擬設置砂石採礦權的範圍進行了規劃,由於受礦業權不能重疊設置的制約,未進一步組織進行砂石採礦權的出讓。XX年底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無風險類礦種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要求,旗國土資源局組織開展了伊旗無風險類礦種礦業權設置方案的編制工作。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已放寬在政府出資煤炭探礦權範圍內設置砂石採礦權的限制,目前方案正在進一步修改完善之中,預計XX年底之前編制完成並批覆備案。

(四)砂石土礦採礦權出讓方式、出讓年限、出讓和審批程序、審批要件及准入條件情況。

我旗歷年來嚴格執行砂石、粘土等礦產招、拍、掛出讓的有關規定,累計掛牌出讓25宗,出讓年限為3-5年,由市國土資源局委託出讓,旗國土資源局按照採礦權掛牌出讓流程具體組織實施。

二、砂石土礦開採管理好的做法和典型經驗。

(一)嚴格禁止新上磚瓦用粘土項目,對已設置在城市規劃區、主要公路兩側破壞生態環境、經營粗放的粘土磚廠通過各種渠道進行拆除關閉,恢復生態環境和地貌。同時可使採礦權佈局更加合理,緩解了產能過剩的矛盾。

(二)積極爭取有關地質環境治理的專項資金,對歷史遺留的粘土、砂石採坑進行回填治理,植樹種草,改善生態環境。

三、砂石土礦開採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砂石土礦佈局存在的問題。建築用砂資源受礦牀賦存條件影響,佈局分散而且規模較小,供需距離存在矛盾,受季節性影響強。

(二)砂石土礦採礦權配置存在的問題。由於建築用砂資源開採週期短,部分業主違法向農牧民租賃土地,實際為了圈佔或開採砂石資源,導致在掛牌出讓時出現只能由違法租賃土地者競價或競得人與土地租賃者存在後續開採糾紛的問題,不能實現真正意義上的公平、公開競爭出讓採礦權。

(三)砂石土礦採礦權審批存在的問題。一是建築用砂採礦權不能與其他礦業權重疊設置,導致基本無符合條件的可出讓範圍。二是建築用砂採礦權審批週期長,每年的4月份左右各類建設項目已開始使用原料,而按程序審批採礦權一般需幾個月或者更長的時間,不能滿足開採時間要求。多數業主都是通過觀望市場行情才決定本年度開採計劃,因此業主多采取違法開採的方式,既能滿足其靈活的開採需求,且違法開採成本要比辦理合法開採手續小的多,所以其積極辦理採礦許可證的積極性也不高。

(四)砂石土礦准入方面存在的問題。申請採礦許可證的過程中,涉及各部門准入條件程序繁雜,如水保、水利、林業、安監、農業、安監、環保等部門,收取的費用多。

(五)砂石土礦依法開採、執法監察方面存在的問題。由於存在上述諸多困難和問題,導致違法開採履禁不止,依法監管措施泛力,造成國土資源部門在執法監察中處於被動監管的困境。

四、有關建議

根據中西部地區特別是鄂爾多斯地區建築用砂資源的賦存條件簡單,開採週期短等特點,提出如下建議:

(一)根據地區實際,適當給予政策傾斜。一是取消建築用砂採礦權不得與煤炭探礦權重疊的限制,因為煤炭探礦權轉採礦權期限較長,建築用砂可在一至三年內開採完畢,雙方實際不存在礦權糾紛的可能,且出讓建築用砂採礦權時可輔助採取相應的限制條款。二是建築用砂採礦權不得與煤炭採礦權重疊限制可適當放寬。因開採礦種及開採深度不同,建築用砂開採深度一般不會超過地表向下10米的深度,因此出讓採礦權時可要求建築用砂採礦權人與煤炭礦業權人達成礦業權重疊安全生產協議,建築用砂採礦權人承諾放棄因煤礦開採造成塌陷要求補償或其他補償的權力,煤炭企業開採時提前通知砂石企業停止開採、撤離人員設備。通過上述措施可有效解決礦權重疊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之間的矛盾。

(二)下放審批權利,簡化審批程序。目前建築用砂資源審批權利雖然已委託、或下入至市一級國土部門,但由於需要國土資源部統一配號,因此導致逐級上報的週期長,建議由市、縣一級國土資源部門直接配號、審批,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備案入檔。簡化申請採礦證的前置要件,只對採礦權價款、土地復墾、招拍掛方式有償出讓等進行前置審批,其餘要件不做為前置審批要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出台政策加以規範,由上級國土資源部門按年度對監督管理情況進行督查、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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