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工作報告 >調研報告 >

關於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調研報告大綱

關於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調研報告大綱

即將召開的中共中央十八屆四中全會首次將以“依法治國”作為專題討論,標誌着我國依法治國、法制化進程的全面提速。而對承載着具體行政職能的政府部門,在依法行政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除了政府部門依靠自身力量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還需要依靠專業力量對政府重大決策、規範性文件擬定、對外交往與重大項目建設、信訪與行政調解、具體行政工作等方面提供法律諮詢、風險評估及合規建議。農工黨寧波市委會法律工委會結合近年來寧波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具體情況,組織了專門人員進行專題調研。

關於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調研報告大綱

一、xx市法律顧問工作的現狀與特點

(一)法律顧問工作制度化

xx市政府高度重視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早在XX年就專門制定了《xx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相較於XX年《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出台,以及包括温州等地市相關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也是在XX年之後出台。我市在全省應當是較早將政府法律顧問提升到制度化、規範化。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全市已普遍推進

截止目前,全省有超過XX家處級以上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寧波市政府及縣市區政府均以政府法律顧問團(組)形式,從律師事務所、高校聘請律師、法學專家等作為政府法律顧問。多數局級政府部門也單獨聘請了專業律師作為政府法律顧問。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在全市已經普遍推進。

(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擴展到公共法律服務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從原來為政府部門提供法律顧問服務以外,還通過政府搭建平台,由政府法律顧問或專業律師向平台上的單位、個人提供法律顧問服務,有效的幫助社會單位、個人預防與控制法律風險,化解矛盾糾紛。其中,包括寧波市司法局近幾年推廣的“一村一法律顧問”的農村法律顧問制度,在全國屬於首創,其經驗並司法部推廣;另外,例如以寧波市總工會、司法局共同搭建平台,勞動法律師進企業,規範企業用功制度;以外經貿局、司法局共同搭建涉外律師平台,為寧波外貿企業提供法律體檢;以交通委、司法局牽頭,讓律師為交通企業提供法律體檢服務;還有街道、社區組織的律師進樓宇等。這些形式多樣的律師法律服務,均體現了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已經擴展到公共法律服務領域。

從調研現狀而言,寧波市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總體上呈現“有體系、有廣度、有效果”的特點。但調研中也發現了一些存在的問題,有待進一步改善。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目前存在的問題

(一)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榮譽化、形式化

經訪問多位擔任寧波市及部分區縣政府的法律顧問專家,在談及他們在擔任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最大體會時,直言政府法律顧問更多時候對他們是一種職業榮譽,擔任了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教授,在各自行業中的美譽度會明顯提升。但是,這種政府法律顧問長時間出現“只顧不問”的狀態。政府法律顧問成為“榮譽”的代名詞,逐漸形式化,並未實際參與到政府決策的法律意見諮詢工作中來。

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出現“榮譽化”、“形式化”問題,在結合相關調研情況分析,主要有如下幾個原因:

1. 政府工作人員更願意向自己體制內的法律智囊團諮詢法律意見。例如市政府及縣市區有自己的法制辦,各部門有自己的法制科,在很多時候都會詢問他們的專業意見。另外,在涉及潛在法律風險或糾紛時,政府工作人員更多願意直接向人民法院等司法部門直接諮詢,而不是向市場化的律師事務所的律師諮詢。人民法院的法官也會經常參加政府部門組織的各類內部協調會,提供相關的法律意見。很多政府工作人員認為,法院是做出判決的,其意見比律師的意見要更加權威或可信,而且法院都是屬於公務員體系內,有更多接觸熟悉機會和相似話語。因此,無論是從先天的疏密關係,還是從法院等司法機關的權威角度,都影響到政府部門更願意向誰諮詢法律問題。這樣,政府外聘的法律顧問就會邊緣化,出現“只顧不問”的狀態。

2. 政府內部決策程序會無法兼顧到事先諮詢法律顧問。政府部門有自己的內部決策程序,很多時候一些重大決策涉及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綜合治理、宏觀調控等方方面面複雜局勢。從政府而言,不會在前期方案未成熟之前就諮詢外聘的政府法律顧問,而很多時候一旦成熟方案已經出台,有時政府部門會認為再去讓外聘法律顧問參與也無必要。這樣,政府決策程序本身,與法律顧問前期參與的重要特徵,無法兼顧。政府法律顧問無法提前參與到政府的一些重大決策的法律會診,久而久之,也會逐漸沒有積極性,加劇了“只顧不問”的問題。

3. 律師的先天特性導致政府部門對其缺乏足夠的信任感。律師最早來源於西方社會,在近代發達國家的律師作用更多的體現在約束公權力。而加上律師行業已經完全市場化,屬於體制外的隊伍。因此,對於很多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更多是完成一個形式或任務,對於律師提供的諮詢意見有如芒在背,覺得政府部門不應該完全向體制外的律師這種自由職業者去託底諮詢,沒有充分的信任。 這種律師先天的特性,在沒有充分信任基礎上,也會約束其作為政府法律顧問作用的發揮。

4. 無償模式下的政府法律顧問註定導致榮譽化。政府法律顧問是外聘的律師或大學教授,其提供的法律諮詢是一種服務工作。如果是完全的無償模式,會導致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缺乏市場操作,即在提供服務、花費時間、提供智慧嘗過的專業勞動後,如果沒有報酬,政府法律顧問的身份,那麼資深律師、法學教授而言,呈現“榮譽”、“頭銜”的成份會更多一些,而不會真正花費時間、精力去有效率的提供法律服務,做好政府的法律參謀。而恰恰目前大部分政府法律顧問都是無償的,而且是越高級別的政府部門聘請法律顧問,更少出現有償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

(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充分體現專業對口

從目前政府聘請法律顧問的情況看,比較看中的是律師、教授的資歷,而專業對口沒有得到充分重視。

在法律法規越來越完善、複雜的今天,律師行業也呈現專業化趨勢,包括刑事、建築房地產、知識產權、海事海商、國際貿易、勞動等法律專業領域,都需要術業有專攻;而“萬金油”的律師時代已經過去。政府部門應該像企業尋找法律顧問的思維一樣,需要找對自己部門專業對口、有用有效的,而不是一味圈定在資格老、名氣大的律師。例如,包括市政府在內的各級政府部門,聘請的政府綜合法律顧問團,應該優先考慮行政法專業律師;而各個部門,例如海事局應當優先聘請海事律師,知識產權局應當優先聘請知識產權律師,外經貿局應當優先聘請國際貿易專業律師,住建局應當優先聘請建築房地產方面的專業律師等。

(三)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建立考核機制

目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沒有年度和聘期考核機制。這導致政府無法科學有效評估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這裏,主要是因為:

1.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很多時候確實沒有量化標準,直接導致政府無從下手,不知從什麼方面考核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而全部依賴定性考核,也會太過主觀。

2. 無償模式或小額收費模式下,也很難為情對政府法律顧問追加考核約束。

3. 政府法律顧問一般為資深律師及法學教授,即使考評也是一般依賴主觀印象,而不會不顧及到中國也有的“面子”因素。

(四)法律顧問聘請程序上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透明化

政府法律顧問的無償模式,是缺乏市場化操作的表現之一。而在政府法律顧問的聘請程序上,也還沒有完全實現市場化、透明化。

目前寧波市政府及區縣政府法律顧問團是根據當地司法局的推薦;有的局級政府部門外聘法律顧問,更多的是部門主管領導或負責領導確定。政府聘請法律顧問,在程序上缺乏市場化、透明化的運作,會導致缺乏競爭和優勝劣汰機制,會使外界對政府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程序產生質疑。特別是有償模式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應該列入政府採購項目,按照招投標程序確定政府法律顧問機構及律師。

(五)政府法律顧問的利益衝突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根據律師法,律師不得進行雙方代理或者從事存在利益衝突的業務。而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層面,會出現兩種類型的利益衝突問題,需要引起重視:

1. 律師受聘作為某個政府的法律顧問,按照相關規定,其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作為法律顧問的受聘主體。這樣,如果出現與某個政府存在法律糾紛的事務時,這裏該律師所在的律師事務所就需要按照避免利益衝突原則。而實際情況是,因為很多政府法律顧問只是無償的“榮譽性”稱號,有時出現該律師事務所其他律師代理行政行為相對方的案件,就會出現利益衝突,但是沒有引起重視。

2. 在“一村一法律顧問”中,法律顧問既要充當村委會的法律顧問,也要兼着接受村民的委託諮詢。而在村民與村委會存在矛盾或糾紛中,律師作為該村法律顧問的利益衝突問題,也就會出現。像此類政府法律顧問向公共法律服務領域推廣時,一方面是政府的法律顧問,一方面又為政府所管轄的單位、個人提供法律服務。如果出現利益衝突,政府如何處理?律師事務所如何處理?這些都需要引起重視。

上述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中存在的五個問題,如果歸納成一點,就是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需要考慮市場化因素。

三、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建議

針對上述存在的問題,圍繞着如何深化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我們提供如下建議作為參考:

(一)從政府層面;

1.充分考慮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市場化因素

(1)建立與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有償服務模式。政府聘請政府法律顧問參照市場標準,對各級政府部門的法律顧問明確公允、有償的政府法律顧問服務價格區間。這樣,即能解決政府法律顧問本身的激勵問題,也能夠納入到政府採購範圍,並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也能運用市場手段進行考核、評價、驗收。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的經費,列入到政府年度常規預算,讓法律顧問工作實現經費保障的常態化。

(2)選聘政府法律顧問程序透明化。按照政府採購招投標程序來確定與聘請政府法律顧問,由政府購買法律顧問服務。對政府所要的專業對口的法律顧問,在資質職稱、從業年限、律所規模等設定招標門檻,在優秀的律師事務所、優秀律師中通過透明、公開程序選定政府法律顧問。

(3)重視政府法律顧問的專業對口問題。根據不同職能部門的要求,以及某領域法律顧問工作的迫切需求,專業對口選定、聘請某領域的專業律師、專家作為該領域的政府法律顧問。讓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能夠真正落到實處,真真切切幫助政府在某專業領域預防、控制法律風險,規範政府行政。

(4)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量化考核機制。結合定量、定性考核標準,實行優勝劣汰,讓政府法律顧問在有償服務模式下,能夠提升法律顧問服務工作的質量,讓政府法律顧問認真、勤勉的提供專業服務。

(5)繼續細化、完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流程。建議按照市場規則,與政府法律顧問簽訂聘用協議、保密協議,對重大顧問事項的工作成果書面化,提供書面法律意見。書面化的法律顧問工作成果,列入到考核範圍,對其專業度、準確度、參考價值進行評價。

2.區分不同性質的政府法律顧問內容,採取不同的工作方式

(1)涉及政府重大決策、重大公共事務、重大社會危機事件等情況,需要提高法律顧問工作的層次與級別,做到重大事情重點顧問。可以採取如下工作方式:

第一,多方集中法律會診

對涉及政府重大決策、重大公共事務、重大社會危機事件,政府部門可以採取召集政府法制辦、專業律師、高校法學教授、司法部門(包括公、檢、法)進行集中法律會診、會商。多方集中法律會診,需要有預見性的針對可能出現的重大法律風險提供政府部門相關法律顧問意見;如果出現司法案件後,相關司法部門應當予以迴避。

第二,在本市範圍外聘高層次法律專家諮詢

邀請全國性的權威專家或境外法律專家,針對本市涉及到的重大法律問題,或者涉及寧波市對外交往、境外政府合作項目的重大法律問題,進行特別法律顧問諮詢。

(2)對於政府法律顧問的常規內容,多采取“嵌入式”、“常態化”、“成果化”的工作方式。

第一,事前“法律評估”——對政府事務審批流程中,引入法律風險“評估評測”,由政府法律顧問提供“評估報告”,分析與評估政府事務的法律風險,供政府部門參考;

第二,年度“法律體檢”——對政府整體的行政事務,由政府法律顧問每年度對政府的工作事務內容及所涉文件進行“法律體檢”,出具體檢報告,指出已有法律問題或風險,提出修正、完善、預防等建議。

第三,事後“法律審計”——參照“財務審計”方式,對政府工作人員任職期間行為,或者對某政府部門的某項事務,就涉及的法律合規問題,進行“法律審計”。

通過上述對政府法律顧問內容進行區分,考慮重大、常規事務的不同性質,採取不同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方式,重點問題集中會診,常規問題常態跟進,有的放矢。這樣,能夠解決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只顧不問”的內容空洞化、形式化,切實幫助政府提供有用的法律諮詢意見,為正確決策與依法行政提供有效可靠的法律顧問服務。

3. 建立備選顧問機制(法律顧問庫)

針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可能存在的利益衝突問題,建議建立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顧問備選機,建立法律顧問庫,即在政府法律顧問在利益衝突不能代表政府時,應當啟用備選顧問。

在條件成熟時,可以參考美國、香港等地政府部門,建立專門代表政府的律師隊伍,或者設立只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或律師機構,從而徹底解決利益衝突問題。

(二)從法律顧問層面:

1.根據相關部門制定的法律服務收費標準,以及參照市場標準,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提供標準、透明、公允的價格。避免最後競聘政府法律顧問時出現低價競爭、價格虛高等不良情況。

2.嚴格遵循利益衝突迴避原則,避免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律師或律師事務所陷入到利益衝突中,造成執業違規、違法。

3.專門針對政府法律顧問工作,有針對性的完善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流程,建立完整可查的工作台賬,顧問工作成果書面化。

4.律師事務所受聘作為政府法律顧問時,應當配備專業對口的律師團隊支持相對應領域的法律事務,提高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專業水平與質量。

5.建議法律意見書責任制,對法律意見書的專業度、有效性等具體落實責任人,加強出具法律意見書的政府法律顧問的責任心。

6.政府法律顧問人員需要深入掌握、瞭解政府事務流程、政府工作思維,樹立大局意識,遵守保密制度,更好的理解政府事務的特性,提供有針對性的諮詢意見。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baogao/diaoyan/kmlnvn.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