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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律師參與國企改制工作的調研報告大綱

關於律師參與國企改制工作的調研報告大綱

黨的十五大以來,全國各地認真貫徹國有經濟有進有退、有所為有所不為的方針,積極推進國有經濟佈局和結構調整,探索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和國有企業改制的多種途徑,取得了顯著成效,現依據有關材料和通過走訪、座談了解的情況以及部分律師事務所等提供的有關資料,就律師介入國企改制的情況進行了廣泛的調研,現報告如下:

關於律師參與國企改制工作的調研報告大綱

一、國企改制的背景、概念和律師介入的法律依據

國有企業是我國國民經濟的支柱。隨着經濟全球化和科技進步的不斷加快,國有企業面臨着日趨激烈的市場競爭,在改革發展等諸多方面存在問題。黨的十五大提出,用三年左右的時間,使大多數國有大中型虧損企業擺脱困境,力爭到本世紀末大多數國有大中型骨幹企業初步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十六大指出“要深化國企改革,進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別是國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大力推進企業的體制、技術和管理創新。除極少數必須由國家獨資經營的企業外,積極推進股份制,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制訂的《中央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決定》,進一步明確“積極推行公有制的多種有效實現形式,加快調整國有制經濟的活力,大力發展國有資本、集體資本和非公有資本等參股的混合所有制經濟,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使股份制成為國有制的主要實現形式”,“完善國有資本有進有退、合理流動的機制”,“繼續放開搞活國有中小企業”。這些指導方針,表明黨和國家深化和加快國有企業改制、改革工作的決心;同時,隨着國有企業改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國家有關部門在最近幾年制定頒佈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規,對國企改制、國有產權轉讓等行為和操作程序加以規範,提出了必須依法進行的工作要求。國企改制就是通過採取重組、聯合、兼併、租賃、承包經營、合資、轉讓國有產權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等多種形式,使國有企業建立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現代企業法人制度。改制類型一般有三種,一是在產權結構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改變企業的組織形式,如有限責任公司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國有工業企業改製為國有獨資的有限責任公司等。二是在企業組織形式不發生變化的情況下,改變企業的產權結構,如國有小型工業企業出售給自然人所有;國有控股的股份公司的國有股退出,由自然人受讓國有股權並控股;三是在改變企業產權結構的同時,改變企業的組織形式,這在實踐中是發生最多的類型,如國有或集體所有的企業出售給自然人,並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無論是哪種類型,在企業改制過程中都需要解決資產處置、股權設置、人員安置三大問題,而這三大問題所涉及的各方利益相互交錯,涉及的法律關係複雜,是一項政策性極強的系統工程。如果處理不好就是不安定因素,妨礙經濟發展,也會背離企業改制的目的。這項工作,改制企業是無法獨立完成的,需要有包括律師、會計、評估、產權交易等社會中介機構提供相應的配套服務。國務院XX年11月30日頒佈實施的《關於規範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規定:“國有企業改制,包括轉讓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國有股權或者通過增資擴股來提高非國有股的比例等,必須制訂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業國有產權持有單位制訂,也可由其委託中介機構或者改制企業(向本企業經營管理者轉讓國有產權的企業和國有參股企業除外)制訂。”國資委頒佈的並於XX年2月1日實施的《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決定或者批准企業國有產權轉讓行為,應當審查的書面文件之一是“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依據這些規定,律師應該並且能夠參與到國企改制工作的全過程,能夠為企業改制工作涉及到的各個方面的當事人及有關機構提供切實有效的法律服務。

二、律師介入國企改制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

國有企業改革是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經濟發展與社會全面進步而實施的一項系統工程。這項工作涉及體制、機制和制度的轉換、創新,涉及國家、企業及個人利益關係的調整,包含經濟、民事、行政等諸多複雜的法律關係。做好此項工作,需要準確理解和運用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正確規範和處理好各種法律關係,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律師是擁有豐富法律知識與專業技能,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專業人士,律師參與國有企業改革,可以為改制提供準確的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有效避免法律風險,保證改制程序的規範化運行;可以協助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正確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依法維護出資人的合法權益;可以及時處理國有資產處置中的各類法律關係,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可以幫助企業正確制定和實施改制方案,處理好資產重組及人員調整中的各項法律問題;可以為改制後的企業建立規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供法律服務,促進國企改革工作依法有序進行。

三、律師介入國企改制工作主要服務的對象及服務內容

國有企業,包括具有國有投資成份的公司以及國有事業單位以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為實現方式的改制改革工作其實施過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監管,基於國有產權監管制度的特定要求,在法律程序上一般適用審批制,由此造成其參與主體不僅僅是作為交易雙方的民事主體,還包括逐層審批涉及的國有股權、產權的授權管理人、持有人以及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律師可針對下列參與主體,為其提供法律服務。

(一)針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法律服務。

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在國有企業改制、改革工作中具有雙重職能,一方面,其負責所管轄行政區域的國有企業改制、改革行為的監管工作,履行行政職責,屬行政主體;另一方面,負責同級政府出資的下屬國有企業的改制、改革工作的決定、批准及具體推動和組織實施,成為交易的一方(出讓方),屬民事主體。根據這一特點,律師機構能夠為其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

根據國家及地方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章,協助制訂本區域或其所出資國有企業的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交易的監管制度及程序;協助制訂其所屬企業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整體方案或具體個案的實施方案,提供法律論證及法律可行性分析;為其所屬企業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具體個案的改制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為其具體個案的內部決定或批准程序準備相關文件;為其組織實施的並需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所屬企業的重大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具體個案準備報批文件;為其所屬企業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具體個案的實施提供全過程法律實務操作,包括工作計劃的制訂、相關合同協議文本的編制、相關內部及外部審批所需文件材料的準備、股權、產權交易活動的安排、相關變更登記手續的代辦等。

(二)針對國有授權投資企業的法律服務。

國有授權投資企業往往是根據政府的授權,作為國有投資主體,而成為其下屬國有企業股權(產權)的持有人,負責其下屬企業改制、改革工作的組織實施。根據這一職能特點,律師能夠為其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

根據國家及地方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政策、規章及國有資產監管機構的要求,協助制訂其所屬企業的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管理辦法;協助制訂其所屬企業、公司的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整體方案或具體個案的實施方案,提供法律論證及法律可行性分析;為其所屬企業的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具體個案的改制行為出具法律意見書,為其具體個案的內部決定或批准程序準備相關文件;為其所組織實施的需報同級國有資產監管機構及財政部門審核的所屬企業的重大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具體個案準備報批文件;研究其所屬企業的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具體個案的實施涉及職工安置問題,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或解決方案;研究其所屬企業的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具體個案的實施涉及的債權債務處理問題,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或解決方案;研究其所屬企業的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具體個案的實施提供涉及資產剝離、重組等問題,提供相應的法律意見或解決方案;為其所屬企業的改制及國有股權、產權流轉的具體個案的實施提供全過程法律實務操作,包括工作計劃、相關合同協議文本的編制、相關內部及外部審批所需文件材料的準備、股權、產權交易活動的安排、相關變更手續的代辦等。

(三)針對被改制、被轉讓企業的法律服務。

國有企業改制及國有產權流轉個案中涉及被改制或被轉讓企業在改制行為中處於被動地位,其主要的職責是配合及服從由其上級企業主導的改制活動。但改制行為的實施將不可避免地涉及到被改制企業的具體法律事務的處理,律師能夠為其提供的法律服務包括:

按照其上級企業的要求,整理與改制方案有關的本企業的基本法律信息、數據和材料;對於改制方案涉及職工利益,需召集本企業職工代表會議決議時,協助其安排相應的職工決議活動,提供相關的法律諮詢;改制方案涉及本企業職工安置問題時,根據其上級企業制訂的職工安置總體方案,協助本企業落實具體人員的職工安置所涉及的法律手續,協助其處理由此產生的勞動爭議;改制方案涉及本企業債權、債務處理問題時,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其上級企業制訂的債權、債務處理的總體方案,協助本企業落實具體債權、債務的處理事宜,協助其處理由此產生的債權、債務糾紛及相關法律事務;改制方案涉及本企業資產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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