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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國下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大綱

法治中國下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大綱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這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有效途徑和現實選擇,是作為現代法治文明國家的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促進法治中國、平安中國建設的必要前提。十八屆四中全會指出:各級政府必須在黨的領導下在法治軌道上開展工作,加快建設職能科學、權責法定、執法嚴明、公開公正、廉潔高效、守法誠信的法治政府。而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作為法治政府建設的分支系統,對於依法履行政府職能、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和監督行政權力行使都發揮了重大作用。

法治中國下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大綱

世界上許多發達國家都建立了較完善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這對於政府在重大決策和具體事務的運作中發揮了舉足輕重的作用。據統計,美國約有28000多名政府律師,在聯邦政府、州政府、城市和縣政府的各個層次上代表政府利益提供法律服務,新加坡約有200多名政府律師,香港特別行政區大約有450名律師為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以美國為例具體來説,美國28000多名政府律師服務於司法部、移民局、衞生部、環境保護署、税務總署等部門。在擁有這麼龐大政府律師隊伍之外,在美國聯邦政府中仍然有巨資聘請的私人律師,為其預防法律風險、提供法律服務。其中,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就是此類法律服務的最大發包人之一。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還為此建立了一套成熟和詳盡的管理及控制法律服務外包的政策及程序(包括選任程序、工作評估、付費控制、公開原則等)。美國的政府法律顧問都具有非常高的法律地位,作為部門法律顧問最高首長的部門法律總顧問,是由美國總統直接提名並經美國參議院表決通過的。一般政府法律顧問直接向部門首長提供法律意見並對業務項目官員給予法律指導。美國政府法律顧問地位獨立於所服務的行政機關,不受部門首長的領導,而是直接接受美國司法部的領導。

我國內地的政府設立政府法律顧問,起步於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早在1989年司法部發布了《關於律師擔任政府法律顧問的若干規定》。遺憾的是,至今我們政府法律顧問制度仍沒有形成常態化、規範化的運作機制,多數是“顧而不問”、形同虛設。

一、目前我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1、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發展緩慢且不均衡。根據《中國律師行業社會責任報告(XX)》統計,有23500多名律師在政府部門擔任法律顧問,這僅佔全國律師總人數的十分之一,面對政府需解決的巨大數量的糾紛和案件,甚至有些是羣體性事件、羣眾性械鬥事件,數量便顯得微乎其微,不足以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在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無法有效的為政府行政工作提供法律諮詢及專項法律論證和配合政府處理突發事件和羣體事件。

同時,我國法律顧問制度發展不均衡。就全國範圍來看,這項制度在部分省區已經比較成熟,但在部分省區處於剛剛起步的階段。甚至有些政府部門對於聘請政府法律顧問還有牴觸情緒,認為是“自找麻煩”的做法,從而不接受律師介入政府工作,更有甚者,採取將本部門領導或政法單位領導聘請為法律顧問的方式,完成面子工程,但背離了設置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初衷,制約了政府法律工作的全面均衡發展。

2、領導幹部缺乏運用法律思維解決問題能力,顧問制度流於形式。xx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各級政府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是推進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主體,理應在推進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中發揮示範作用,但受中國傳統“官本位”思想的影響,難免會出現“重領導意志,輕法律規則”的現象,在法律框架下處理行政問題的思維欠缺,遇到問題總想着利用公權力發紅頭文件解決糾紛,有時使得自己“有理也變得沒理”了,不能有效的發揮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在行政決策和建設法治政府中的作用,使該制度流於形式。為了迎合黨的十八大三中全會關於“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號召,有的地方政府只是把法律顧問當做個形象工程,做個樣子、作為擺設。實際行政決策不讓法律顧問參與、過問,讓顧問律師處於“顧而不問”的尷尬境地。在很多情況下,法律顧問充當了“消防員”的角色,出現了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上訪事件之後,才開始讓顧問介入,成為一種事後補救措施,與真正意義上的法律顧問相去甚遠。

3、政府法律顧問的遴選缺乏長效機制,顧問能力參差不齊。目前,政府法律顧問主要採取由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推薦資深且社會形象較好的律師,最後由政府決定並予以公佈的方式產生,而不注重該律師的專業特長、專業方向,遴選程序過於隨意,不能產生競爭機制,容易導致業界的疑慮和權力的尋租,也就不能充分發揮律師資源。容易造成有些律師專業特長不在行政法律服務方面,做起來會力不從心,而部分優秀的律師事務所卻無法進入政府法律顧問團為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做出貢獻的局面。

4、專項經費不足、服務範圍傳統。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的政府法律顧問是無償服務。因為政府財政中沒有設立相應的專項經費,大部分律師在法律顧問過程中支付的勞動和獲取的利益失衡,嚴重影響了法律顧問為政府提供高效、優質服務的積極性。目前,法律顧問涉及的領域僅在法律諮詢、法律培訓、行政複議及應訴等傳統方面,通過與國外法律顧問制度比較發現,律師還可以就政府拓寬融資渠道提供法律建議,並且提供可行性的法律論證,例如協助政府進行bot項目專項法律服務,很好的彌補了某些地區政府出現的財政缺口,減輕了政府的壓力。

二、建設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的路徑思考

1、建立剛性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將其納入法治中國的整體規劃之中。明確要求各級政府必須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將政府法律顧問合同的簽訂作為依法行政工作考核標準之一。建立起系統規範的政府法律顧問制度應當包括聘任制度、聯絡協調製度、工作評價制度以及顧問建議採納制度等制度,更好的為政府提供高效、質高的法律服務。同時應當注重規範法律顧問運行模式、工作流程和標準體系,健全考核評價標準和激勵約束機制,提高法律顧問的工作水平。

2、轉變政府觀念,有效執行法律顧問制度。政府機關領導要重視法律顧問制度在政府工作中的必要性,確保行政權的在法律框架內行使,減少不當行政的概率,明確法律顧問主管部門,成立法律顧問辦公室。增加法律顧問在行政決策過程中的參與度,健全依法決策機制,發揮法律顧問在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等決策程序中的作用。與此同時,要注意把握政府法律顧問的獨立性與其監管之間的張力關係,在簽訂顧問合同時,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儘量營造一種敢於諫言的氛圍並建立對此法律建議的監督機制。

3、大力完善法律顧問隊伍的遴選機制,調動法律顧問人員積極性。筆者認為,對於政府法律顧問的人選應當從律師和法學專家中選拔。首先,從國外經驗來看,律師參政議政的優勢已經體現的漓淋盡致,因為律師可以站在相對公平的角度去評判政府行為,能保證其法律建議的獨立性;並且律師不但有專業的法律知識,還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與人民羣眾接觸較多,深知羣眾的訴求,可以説是介於政府部門執法和百姓守法之間的橋樑,對於處理上訪等糾紛發揮了顯而易見的優勢。其次,法學專家也是政府法律顧問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學專家的人身獨立性自不必説,還有一個得天獨厚的優勢是其長期在高校從事教學和科研等理論性的工作,可以很好的為政府行為提供理論支持。為了提高法律顧問團隊的專業素質,《山東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規定了擔任法律顧問必須是“具有教授、研究院等高級職稱或者獲得省級以上優秀律師榮譽稱號,從事法律教學、研究或者法律實務工作XX年以上”,這樣提高了進入法律顧問團隊門檻。考慮不同專長對顧問團隊進行分類,確保了其專業性、體系性。

聘請法律顧問的合同在載明雙方權利義務的同時,還應當支付法律顧問人員的薪金,以此調動律師和法學專家投身於政府法律顧問業務的積極性,僅僅依靠奉獻難以建立顧問制度的長效機制。政府應當將顧問的薪金作為一種專項經費,並隨着經濟社會發展,及時調整提高保障標準,保障法律顧問工作正常開展。目前北京、上海、吉林、山東、陝西等地在制定《政府採購目錄》中增設了法律服務項目。

最後,引用記者邱玥在江西日報中寫的一句話“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建設的關鍵,也是核心和難點所在。通過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將政府決策的法律風險和社會風險降到最低,是政府法律顧問制度真正成為政府違法行政的‘守門員’、依法行政的‘助推器’、科學決策的‘智囊團’、溝通百姓的‘傳聲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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