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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開展企業人民調解工作調研的情況彙報大綱

關於開展企業人民調解工作調研的情況彙報大綱

關於開展企業人民調解工作調研的情況彙報

關於開展企業人民調解工作調研的情況彙報大綱

揚州市司法局:

根據揚司基(2004)6號文《關於開展企業人民調解工作調研的通知》的要求,我市及時進行了佈置,並組織相關人員有目的、有計劃、有針對性地對我市目前各類型企業,如合資、股份制、民營及未改制的集體企業進行了走訪、座談和調研,現將調查情況彙報如下:

一、 我市企業人民調解基本概況

我市工業基礎雄厚,各類企業密集,散佈於城鄉,其規模和效益遙遙領先於友鄰縣市。全市現有200人以上大中型企業55家,其中200~300人的有7家,300~1000人的有41家,1000~2000人的有5家,2000人以上的有2家,職工數與企業數基本呈正態分佈。55家企業中,建有調委會的有29家,約佔52.7%,其餘26家一方面是新建企業,另一方面企業資產重組後未建。

二、 當前我市企業矛盾糾紛類型

新的時期,企業的矛盾糾紛的內容和形式呈現集中性與多元化交錯的新特點,新的矛盾糾紛不斷產生,矛盾糾紛的對象也在不斷外擴。在計劃經濟時代,企業矛盾糾紛中家庭、婚姻、鄰里等糾紛佔較大比重。進入市場經濟時代,人的價值取向發生改變,社會各階層利益格局不斷被調整,貧富差距逐步加大,其利益驅動和利益訴求日益尖鋭而顯複雜化。通過縱橫向的比較、梳理,我們發現,當前企業矛盾糾紛主要有這樣幾種類型:一是企業用工形式的轉變帶來的矛盾,如職工與業主的合同用工、勞動保險等各類勞資糾紛等;二是企業資產所有權的轉變後,直接遺留下的傷殘、下崗、待崗的補償安置以及集資分紅問題;三是企業為壯大資金實力採取向職工集資入股帶來的矛盾;四是企業生產所帶來的生態環境問題,如噪聲、廢氣、污水排放引發的與周邊羣眾的矛盾;五是在招商引資徵用土地過程中產生的拆遷補償問題等。上述五類矛盾因其涉及面廣、易激化、社會反響大,容易擴大為羣體性、突發性事件,成為社會治安的重大隱患。

三、 經驗與做法

經過兩輪的企業所有制結構改革,絕大多數企業由國營、集體轉型為民營或合資企業。改制前,老字號大中型企業均建有調委會,在計劃經濟時代及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時期發揮了積極的職能作用,維護了企業的生產、生活秩序,調整職工與企業、職工與職工之間的關係,促進了生產的發展,維護了社會穩定,在各企業單位民主和法制建設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隨着時代的發展、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入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實施,原企業調委會的作用已逐漸弱化,原企業調委會組織基本萎縮殆盡。目前,我市企業的人民調解工作可以簡單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尚存有調委會這一組織形式,併發揮着自身職能作用的,如化纖股份有限公司(大化纖)和未改制的化纖紡織廠(小化纖)。二是大多數企業在產權和經營權改革中,與之俱來的人事“重組、優化”逐步使調委會“人間蒸發”的,其職能無從談起。基層調委會和司法所在調解企業矛盾糾紛中挑起了大梁,一方面舉辦各種有針對性的法制講座,另一方面以會代訓,減少各企業的管理壓力。三是個別企業特色做法,如上汽公司援引上海現代企業管理模式,成立了以黨辦為牽頭,以信訪、工會、宣傳、共青團以及紀檢等部門負責人為主體,各車間班組負責人協同合作的矛盾糾紛調解應急組織,採取分流調處和直接調處的方式,化解企業內部矛盾,從而做到小矛盾不出班組,中矛盾不出車間,大矛盾不出工廠。同時,應急組織以其領導有力、運作靈活、效果明顯成為我市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獨特的風景線。

四、 建議與對策

人民調解作為我國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一直被國外譽為“東方之花”。長期以來,它以其簡便、快捷的手段,在調解民間糾紛、防止矛盾激化、維護城鄉社會穩定中,發揮了獨特的功能。隨着時代的進步,企業發展的不斷深入,人民調解的內涵進一步延伸。如何加強企業的人民調解工作,鞏固改革開放的成果,為經濟發展提供有力的保障成為擺在全黨、全社會面前,擺在我們司法行政工作者面前的一道刻不容緩的重要課題。通過調研,我們深深地認識到,人民調解工作只能加強,不能削弱,要適應新的形勢,解決新的問題,在工作機制、工作方法、工作方式要有新的突破和創新。針對我市實際,我們認為:

(一)提高思想認識,加快建設進程。企業是國家經濟發展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的穩定關係到整個社會的穩定。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政治高度,認識到做好這項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將民調工作擺上重要的議事日程;認識到建立企業調解組織符合中國國情和優良傳統,符合人民羣眾的願望,副作用小,社會效應大,使當事人免除了訟累,節省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於國、於家、於當事人有百利而無一害。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頒佈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蘇司基(1998)第022號《關於進一步加強企業人民調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在全市大中型企業中科學、合理、合法地設置人民調解組織。

(二)強化組織領導,健全組織網絡。一是建立以司法行政牽頭,各企業黨組、相關部門領導為主體,各車間班組負責人共同協助的人民調解委員會,形成一張由企業主要領導掛帥,黨組、工會協管,車間調解小組、班組調解員組成的三級調解網絡。二是配齊配強思想素質高、業務能力強的專職調解員,優先選拔懂法律、熟悉企業情況的人員充實進來,逐步穩定調解員隊伍。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員、聯絡員制度,按照職工數20%的比例配備信息員、聯絡員隊伍,建立通暢、快捷的糾紛信息反饋網絡。

(三)推進機制創新,提高工作實效。在新時期,解決新矛盾、新問題要求企業人民調解工作在運行質態上求昇華,在機制上求創新,在工作實效上求提高。始終堅持穩定壓倒一切的思想不動搖,堅持服務經濟發展不動搖,大力推進自身的改革進程。一是在網絡外延上拓展,將企業內部的調解工作延伸到社會,走聯合調解之路,積極開展外向型調解工作。與公司相鄰的街道、村以及兄弟企業單位建立聯合調解網絡。二是在企業內部“強強聯合”,密切與工會勞調委的聯繫,與當前的大調解工作機制有機結合,與“四五”普法和依法治市相結合,優化整合調解資源,凝聚調解力量。三是工作範圍再擴容,針對本企業實際,突破固有調解範圍的拘囿,嘗試和探索新領域的矛盾糾紛。四是工作方式、方法力求突破,務實創新,逐漸形成自己的特色。五是以人為本,多渠道、多途徑提高全體工作人員的素質,克服本領恐慌的問題,建設一支來之能戰、戰之能勝的人民調解隊伍。把握主動權,提高發現、控制、化解和處置企業矛盾糾紛的能力。協調、引導各企業落實工作人員的待遇,促進企業調解工作科學、健康地發展。

(四)強化制度建設,健全責任體系。要以制度建設為突破口,按照“七、六、五”的要求強化制度建設,規範企業調委會運作,放大企業調委會工作實效。一是對照落實“七項制度”:例會制度、工作責任制度、請示彙報制度、排查制度、登記制度、學習制度以及獎懲制度。二是做到“六個上牆”:三級調解人員名單上牆、調委會主任職責上牆、調委會任務和工作責任上牆、調解工作的原則和紀律上牆、當事人權利和義務上牆以及調解的糾紛進度上牆。三是建立“五簿台帳”:有糾紛調解登記簿、有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分析登記簿、有法制宣傳登記簿、有信息反饋登記簿、有先進個人事蹟登記簿。

當前,我國的改革已經進入攻堅階段,發展處於關鍵時期。各方面的社會矛盾明顯增多,大量湧現的人民內部矛盾日益成為社會矛盾的主流,直接影響着社會的穩定和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在企業建立人民調解組織刻不容緩,當前我們要做到“三個立足,三個強化”:

……立足於防範,強化排查分析工作。嚴格排查分析制度,及早發現,及時介入,將矛盾糾紛控制在源頭,扼殺在萌芽狀態,全力維護社會穩定。

……立足於治本,強化法制宣傳工作。採取法制宣傳與具體事例相結合,正面教育與反面教育相結合的方法,運用多種形式,有針對性地對企業幹部職工進行了多層次的法律常識教育,先培訓業務骨幹,然後由業務骨幹下車間進行宣傳,提高普及率和覆蓋面;辦好法制宣傳櫥窗、黑板報、廣播台等,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大力開展各類學法普法活動,讓法律貼近每一位基層職工。結合企業治安形勢和生產經營者的實際情況,約請政法部門的同志到公司來作法制專題講座,組織職工收看法制節目,促使廣大職工知法、懂法、守法、護法。

……立足於提高,強化服務經濟意識。已建的企業調委會要充分發揮自身職能,真正起到“第一道防線”的作用。不斷加強自身建設,加快規範化調委會的建設步伐。未建調委會的,要制訂創建目標,高起點規劃,高標準籌建規範化調委會,全面推進基層基礎工作的規範化,為企業的穩定發展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成為服務經濟的最有力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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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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