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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執法規範化建設的調查報告

對執法規範化建設的調查報告

【摘要】由於個別民警執法行為不規範導致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案、事件時有發生,給公安機關造成不良後果及惡劣影響,本人結合工作實際淺談改進和規範執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對執法規範化建設的調查報告

執法行為規範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行為準則,也是確保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廉潔勤政、執法為民、端正黨風、純潔警風的強力保證。近年來,由於個別民警執法行為不規範導致系列侵犯公民合法權益的案、事件時有發生,給公安機關造成不良後果及惡劣影響,本人結合工作實際淺談改進和規範執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一、執法行為不規範問題存在的主要原因

一般來講,執法行為不規範發生的客觀原因主要是機制缺失、制度疏漏、管理不善、監督乏力。主觀原因是行為人素質有問題:一是理想信念動搖,失去職業信仰、職業操守,喪失精神支柱。對自己履行的公共職責、職場口碑淡漠,價值取向出現偏差,不能正確對待利益衝突;二是自律意識薄弱。在不健康的交往、不良的生活方式、不良的嗜好上栽了跟頭;三是缺乏自控能力。對享樂的追逐,對待遇的攀比,對利益的求償,以及不能正確對待榮辱進退,導致心理失衡,成為執法行為不規範的誘因。

二、改進和規範執法行為的幾點建議

(一)進一步完善公安機關自身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建設。公安機關作為國家法律執行機關,其前提是要做到自身正、自身淨、自身硬。公安機關在加強自身反腐倡廉建設過程中,要把教育作為規範執法行為的第一道防線,緊密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大走訪”、“四整治兩提升”、“讓人民羣眾滿意”和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等活動,深入進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和紀律作風教育,引導廣大公安民警樹立“立警為公,執法為民”的執法觀念,自覺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法律意識、廉潔意識。要突出抓好對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關鍵環節的監督,着力加強對執法決策權、幹部任用權、經費開支權的監督制約,建立公安機關領導幹部廉政檔案制度,促進領導幹部正確行使權力。要自覺把公安工作置於黨的領導和羣眾監督之下,自覺接受人民羣眾監督、新聞輿論監督,深化和落實警務公開,確保執法權在陽光下規範運行。

(二)要加強和完善公安機關內部監督部門的分工負責、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機制,規範執法行為。依法履行對偵查活動的法律監督,既要監督糾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罰代刑、違法變更強制措施等放縱犯罪的執法不規範等違法違紀行為,又要監督糾正違法立案、刑訊逼供、濫用偵查手段和強制措施等侵犯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問題。建立健全偵查辦案監督的關口前移機制和跟蹤監督機制,正確使用紀檢檢察建議等手段,及時糾正和預防民警執法不規範等違法違紀行為,防止重發、繼發和小錯不糾成大案,督促民警正確行使權力,糾正辦案活動中執法不嚴、不公等問題。

(三)切實加強以公安機關領導幹部為重點的廉潔教育,完善任前廉政談話、提醒談話、誡勉談話等廉政教育制度,將廉潔從警教育列入公安機關幹部教育培訓規劃。主動接受人大對公安機關的監督,認真落實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積極配合政法部門對公安機關的專項執法檢查,自覺接受監督。進一步落實警務公開制度,擴大向社會公眾和當事人公開的事項的範圍,最大限度地增強公安工作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羣眾對公安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和表達權。

(四)將“執法過錯” 責任追究重點定位在法律和紀律條規難以調整的對象上;行政首長和紀檢監察部門指定部門實施責任調查和責任追究,局長辦公會確認過錯責任。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是目的,而是規範執法行為,保障民警正確依法行使職權的必要手段。公安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要切實擔負起保證法律統一正確實施的重任,必須做到嚴格、公正、文明執法。要把貫徹實施《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當做深化公安改革、規範民警行為、加強對自身執法的監督制約、保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的一件大事,抓緊、抓實、抓好。

(五)加強管理,規範執法行為。重點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以科學的發展觀規範權利的使用,加強對權利的監管,嚴格履行執法程序,嚴禁未經批准擅自處罰和變相處罰等可能發生的腐敗和違法犯罪現象。第二,規範和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對財務管理、資金運轉、開支審批均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定期崗位輪換和離任審計制度。堅決取諦“小金庫”,制止“亂收費”,確保執法權利的正確履行。第三,加強對重點部門、重要崗位人員的管理。要根據崗位特點,嚴格選拔德才兼備人員,堅持把好用人關,堅持“任人唯賢”的原則,堅持走羣眾路線,採取民主評議,公開選拔等方法競爭上崗。建立用人責任追究制,強化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的法制教育,構築全方位預防執法行為不規範的堅實主體和遏制氛圍。第四,加強對權力的制約監督,剷除滋生職務犯罪的土壤。權力過於集中,往往容易導致職權被濫用或滋生職務犯罪,建立權力運行分解機制,查辦案件責任制。推行民主集中制度、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制度,進一步規範權力的運行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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