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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規範化建設問題的思考

縣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規範化建設問題的思考

黨委政法委員會是黨委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執法監督是其主要工作職責。執政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和監督不但是憲法賦予的光榮歷史使命,也是我國現階段政法工作的客觀需要。1998年,中央政法委員會《關於加強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出台,黨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工作隨之全面鋪開,並逐漸成為黨委政法委的一項基本職能和重要工作內容。通過十年的實踐,黨委政法委對政法部門的監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於對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職能的地位和作用存在不同的認識,在實踐中缺乏規範化的機制保障等原因,使執法監督工作還存在着諸多突出問題,難以發揮應有作用,已經不能適應新形勢下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的要求。

縣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規範化建設問題的思考

一、新形勢下規範和加強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的重大意義

周永康同志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指出,要“切實加強黨對政法機關和執法工作的監督”。目前,我國還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加強黨對政法機關執法監督的重要意義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需要。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加強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必須同時加強對執法活動、執法行為的監督。黨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是黨對政法工作實施領導的重要內容和措施,其監督的對象是政法部門和政法幹警,監督的內容是執法活動、執法行為,監督的目的是要從深層次上解決執法不嚴、執法不公和監督不力問題。

二是提高政法隊伍素質的需要。從總體上看,政法隊伍和執法狀況是好的。但是,執法不公、執法不嚴、違法亂紀,甚至司法腐敗的現象依然存在,少數幹警執法犯法、徇私枉法的事情時有發生。加強黨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有利於從執法不公、執法不嚴的現象中發現隊伍建設中存在問題,從而研究制定對策,加強隊伍建設,遏制司法腐敗,不斷提高政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三是彌補當前司法監督乏力的需要。在我國的司法體制中,雖然設定了監督制度,但還很不完善。而這時候,黨委政法委則可起到支持和彌補作用。

政法委雖然不是司法職能機關,但它是黨委領導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執法監督上有自己的優勢。在其他監督難以取得實效的情況下,加強黨委對政法工作的領導和執法監督,對消除當前司法腐敗問題具有積極的現實意義。

二、當前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對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認識存在誤區。實踐中,少數政法領導幹部和部分幹警對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在認識上存在誤區和錯誤傾向,認為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是對司法獨立的干預,把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監督、管理與司法獨立對立起來,拒不接受黨委政法委的監督。

二是缺乏可操作性強的執法監督依據。雖然中央政法委於1998年出台了《關於加強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的意見》(下簡稱《意見》),使各級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有了基本依據,但是該意見是粗線條的規定,注重宏觀上的把握,缺乏微觀上的細則,針對性弱、可操作性差,使各級黨委政法委在執法監督工作中感到無所適從。

三是政法委執法監督與其他方式監督配合不夠,形不成合力。人大的監督和司法監督是法律規定的重要的監督形式,在實踐中發揮着重要作用。而作為二者補充的黨的監督(政法委執法監督)往往是單兵作戰,沒有與人大監督、司法監督建立起密切聯繫,無法發揮優勢互補,以致執法監督力度不夠,難以產生最佳效果。

四是執法監督職權不夠充分。中政委的《意見》僅規定了五項職權且比較空泛,沒有規定調查權和對責任者查究權等執法監督必備的重要職權,行使起來缺乏力度,起不到應有效果,這些職權顯然不能適應當前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

五是執法監督工作中心發生偏移。涉法涉訴信訪本來是執法監督工作的一項內容,黨委政法委通過信訪渠道瞭解政法部門執法狀況,發現幹警在執法中違法亂紀行為,提出糾正意見,查究責任人,以便更好的行使監督職能。但目前各級黨委政法委涉法涉訴信訪工作的中心發生了偏移,把過多的精力花在了信訪人身上以達到息訴罷訪的目的,忽略了對政法部門執法行為的監督。

六是缺乏獎懲機制。獎懲者,權力之柄也。黨委政法委負有協管幹部的職責,但目前實際是,在幹部考察、選任和班子配備上,主要是政法各部門提出意見,報黨委組織部門研究、考察、任命。即使黨委政法委參與組織部門的考察,但也起不了決定作用;對中層幹部的任免由政法部門黨委(黨組)決定報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完全把黨委政法委排除在外。可以説政法委在協管幹部上形同虛設,在政法幹警的獎勵層面上職責全無。同時黨委政法委沒有紀檢監察機構,在幹警發生問題時不負有查處職能。獎勵和懲罰職能的缺失使政法委的執法監督工作舉步維艱。

七是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存在問題。通過上網查詢發現,各地各級黨委政法委工作人員往往人數不多,有些地方的政法委沒有設置執法監督科,或者雖然設置了執法監督科卻沒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大多由其他科室工作人員兼職。另一方面,執法監督工作人員素質上也存在問題,有不少地方的執法監督工作人員不具有法律教育背景,對政法業務不熟悉,綜合素質不高,很難有效地開展工作。

八是缺乏考核機制。執法監督是各級政法委的重要職能,但在實際工作中,上級黨委政法委對下級黨委政法委,地方黨委政法委對政法部門卻沒建立起相應考核制度,既沒有考核標準、考核辦法,也不進行季度、年度考核,這項工作的好壞不與政法幹警評優評先掛鈎,政法工作會議上也不進行表彰,考核制度的缺失,嚴重影響了執法監督工作人員積極性。

三、對策和建議

一是正確處理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與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關係,糾正少數政法幹警的錯誤觀念。黨委政法委的執法監督和司法機關的獨立辦案,這兩者之間不是對立的,而是統一的;不是相互排斥,而是相輔相成的。正確處理黨委政法委的監督與司法機關獨立辦案的關係,就是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把執法監督與支持司法機關工作有機結合起來,充分尊重司法機關的職權,堅持多聯繫、多溝通、多協調,以支持政法工作的願望出發去開展監督工作。在政法系統繼續加強黨員先進性教育和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使廣大幹警樹立宗旨觀念,提高對現階段我國黨對政法工作領導、監督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認識,從思想上糾正少數人的錯誤觀念。

二是建議中央政法委制定新的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具體辦法,以中共中央的文件下發。新的辦法不能是沒有強制約束性的意見,要有很強的可操作性,要把執法監督的每個環節細化,做到程序上銜接緊密,實體上處理有力。具體到一件違法案件的監督過程來説,要從違法案件的發現,立案、督辦、調查、處理等階段一條龍規定下來,從時效到各種文書,事無鉅細,一一具明,使從事執法監督工作的人員由章可循,有法可依。

三是建立政法委執法監督與人大監督、司法監督經常性聯繫機制。政法委在執法監督工作中發現法官、檢察官有違法違紀行為,在依法做出處理的基礎上,如果認為責任者不再適宜從事審判、檢察工作,可以提請人大機關實施監督權,依法罷免其審判員、檢察員職務;政法委在監督工作中發現政法幹警有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執法不公等行為,移交司法機關啟動司法監督程序。黨委政法委與人大、司法部門建立經常性監督聯繫機制,可以使三種監督形式形成合力,最大限度發揮政法委執法監督的效能。

四是擴充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的職權。鑑於98年中政委《意見》賦予黨委政法委職權較少,不利於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建議增加如下職權:1、調閲案卷權。在黨委政法委接到有關當事人反映政法幹警辦案不公、違法辦案的情形下,可以調閲查看案卷。2、聽取案情彙報權。應執法監督人員的要求,辦案人員應對其所辦案件向執法監督人員彙報,並説明案件辦理的經過。3、調查案情權。必要時執法監督人員會同辦案單位紀檢部門實地調查以瞭解案情。4、對有關責任人處分權。對通過各種途徑發現政法幹警有違法違紀嫌疑的,政法委執法監督部門查證屬實的,給予相應的處分並在全市政法系統內部通報,構成犯罪的,根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五是涉法涉訴信訪是黨委政法委瞭解政法部門執法狀況的窗口,是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的一項重要內容,在實踐中,防止以偏蓋全,糾正涉法涉訴信訪工作就是執法監督的全部內容的錯誤認識,避免把涉法涉訴信訪工作與執法監督工作劃等號。黨委政法委在依法處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時,應重點考察政法部門執法行為是否規範,程序是否得當,實體是否公正,不能一味追求信訪人息訴罷訪目的而忽略了對政法部門執法行為的監督。

六是建立健全獎懲機制。黨委政法委作為黨領導、管理政法工作的職能部門,承擔着越來越繁重複雜的任務,發揮政法委的職能作用,必須切實解決好管人和管事相脱節的問題。建議從中央到地方健全政法委協管幹部工作機制,有政法委會同組織、人事等相關部門聯合出台一套協管政法幹部的規範性文件,由同級黨委轉發。政法委應全方位參與對政法機關領導幹部班子和領導幹部的推薦、考察、選任、管理和監督,協助黨委和組織部門把好用人關。政法部門中層幹部的考察任免,有黨委政法委牽頭組織實施。另一方面,建議黨委政法委層層設立紀檢監察機構,以加強對政法幹警的日常執法行為的監督,對政法幹警的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調查處理。政法委在參與研究政法部門幹部任免時,應有政法委政工、執法監督相關科室負責人在場並提出意見,對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人員任用,黨委政法委堅決實行否決權。獎懲機制的建立健全是有效開展執法監督工作的根本保證。

七是加強執法監督隊伍的建設。政法委要抓好自身建設,把政法委幹部政法業務知識培訓列入隊伍建設重點,強化現有執法監督人員司法工作業務培訓,以適應各項執法監督工作的需要。政法委配齊配強法律工作專門人才,把懂法律、責任心強、執法監督水平高的人員調整到黨委政法委執法監督崗位上來。為使執法監督規範化、日常化、制度化,建議中央政法委為各級政法委從事執法監督的工作人員統一制發執法監督工作證件。

八是建立執法監督考核制度。考核制度的中心內容是考核標準,而考核標準則是衡量執法監督工作的基本手段,是檢驗政法幹警執法質量、執法水平的有效形式。建議從中央到地方各級黨委政法委層層建立執法監督考核制度,制定詳細的考核標準和考核辦法,並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核體系,實行平時考核與季度、年度考核相結合的考核方式,把考核結果與政法幹警評先評優、晉升、晉級掛鈎,用考核制度引導政法幹警嚴格、公正、文明執法。

四、建立執法巡視制度

周永康同志在全國政法工作會議上講話中指出:“要逐步建立執法巡視制度,對政法機關執法狀況進行檢查,會同當地黨委切實解決政法機關和執法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周永康提出了一項前所未有的制度—執法巡視制度,這是對政法委執法監督制度的完善。由於現在還在調研階段,有關規定還未出台,下面對該制度作幾點探討。

一是執法巡視組的組建。黨委政法委根據執法監督工作的實際情況,由分工執法監督的領導任組長,由政法委執法監督工作人員和從政法部門抽調的業務骨幹任成員,組成執法巡視組,政法委統一制發執法巡視員工作證件,定期對政法各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巡視。

二是執法巡視組的任務。針對羣眾反映強烈的執法問題,組織開展專項執法檢查或專項治理,深入查找和分析產生問題的原因,提出有針對性的整改措施,並敦促政法機關落實。糾正執法中出現的違法違紀問題,查處違法違紀幹警,改進執法工作

三是執法巡視組的工作方式。巡視組主要採取“聽、談、閲、訪”工作方式。聽,即聽取彙報,聽取案件辦理情況彙報、執法情況彙報等;談,即採取與政法幹警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等形式,瞭解執法狀況,探察存在的問題;閲,即調閲有關案卷材料等資料;訪,即深入基層調查瞭解,必要時可進行暗訪,以掌握第一手資料。

執法巡視制度的建立必然能提高政法委執法監督的效能,更好的促進政法機關嚴格、公正、文明、規範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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