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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精選16篇)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精選16篇)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精選16篇)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1

20xx年4月,杜某到陝西長城鐵塔製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城鐵塔公司)鍍鋅車間工作,20xx年7月27日,杜某在上班時被空中落下的鋼材砸中左腳。經治療,於20xx年7月14日出院,共住院336天。

20xx年7月16日,杜某母親(張新會)向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因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未簽訂任何書面的合同,不具備工傷認定的基本證據要求。所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建議杜某先行證明其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勞動關係。20xx年8月31日,杜某正式向高陵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請求確認其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勞動關係。20xx年10月8日,仲裁委作出高勞仲案字(20xx)19號裁決書,裁決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存在勞動關係。裁決後,長城鐵塔公司不服,向高陵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確認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不存在勞動關係。20xx年4月12日,高陵縣人民法院以(20xx)高民一初字735號判決書,判決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長城鐵塔公司仍不服,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該院以(20xx)西民二終字第02104號判決書維持了一審判決。後長城鐵塔公司向陝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該院以(20xx)陝賠民申字第00094號裁定書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20xx年1月9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工認字(20xx)第074號工傷認定書,認定杜某為工傷。20xx年4月23日,經西安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鑑定,杜某傷殘為七級,停工留薪期三個月。杜某將工傷認定書郵寄送達給長城鐵塔公司,長城鐵塔公司對工傷認定書不服,認為送達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20xx年2月28日,長城鐵塔公司向高陵縣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20xx)第074號工傷認定書。

20xx年7月6日,杜某依據工傷認定書及勞動能力等級鑑定書向仲裁委提出工傷待遇申請,請求長城鐵塔公司支付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等,並要求單位辦理養老、醫療、失業保險。20xx年10月30日,高陵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了高勞仲案字(20xx)32號裁決書,部分支持了杜某的仲裁請求。雙方均不服,起訴至高陵縣人民法院,高陵縣人民法院認為,首先,原被告雙方的勞動關係已由該院(20xx)高民一初字735號判決書和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西民二終字第02104號判決書得以確認,確認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其次,高陵縣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作出的(20xx)第074號工傷認定書,已認定杜某所傷害為工傷,長城鐵塔公司辯稱西安市勞動能力鑑定中心作出的鑑定結論程序不符合法律規定,其辯稱理由不能成立。因為長城鐵塔公司作為勞動爭議一方,放棄申請鑑定也不申請複查,是對自己權利的放棄,因而其辯稱觀點不能成立;三、各項賠償數額問題,雙方爭議較大,本院依法判決長城鐵塔公司支付杜某護理費等各項費用共計179377.5元。後雙方又上訴至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最終以(20xx)西中民二終字第00843號依法維持了一審判決。

現該案判決已經生效且已履行。至此,杜某與長城鐵塔公司的工傷賠償案件歷經四載,終於落下帷幕。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2

董某為某保安公司的員工,20xx年9月在下班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並死亡,對方司機負事故全部責任,保安公司未為董某繳納工傷保險。董某家人與肇事司機達成了賠償協議,獲得50萬元賠償。在進行工傷認定後,董某家人又將保安公司訴至法院,要求保安公司公司承擔工傷賠償責任。保安公司辯稱,肇事司機是董某死亡的責任方,董某雖系我公司員工,但其死亡的原因是由於第三人侵權行為造成,且肇事司機已經賠償了董某家人,公司不應當再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法律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事業單位等組織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依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因此在董某因工傷死亡後,保安公司應當依照上述法律規定,對董某的近親屬承擔法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的精神,用人單位對工傷職工承擔工傷保險責任,侵權人對該職工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也就是説在我國現有法律制度下,因第三人侵權行為引發的工傷事故,受害職工(包括其親屬)可以享受雙重賠償。

法院認為,受害人得到雙份賠償並不違背社會公平原則,也不違背工傷保險的制度目的。工傷保險與民事侵權賠償性質不同,二者不能混用,也不宜相互替代。工傷保險待遇是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應得的勞動待遇,不能因用人單位之外的第三人承擔了民事侵權賠償責任而剝奪了職工應得的工傷保險待遇。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3

某校學生在工廠實習期間被砸傷左手,造成八級傷殘,後起訴到山東省威海市文登區人民法院,要求學校和該工廠對其進行損失賠償。近日,法院審理後判決工廠方賠償於某各項損失10萬餘元,校方不用擔責。

20xx年,某學校學生於某被安排到一工廠實習,日工資為45元。實習期間,於某在工作中被砸傷左手,他先後至文登某醫院、青島某醫院治療。出院後,於某申請了傷情鑑定,結果為八級傷殘。為此,他找到工廠和學校,索要賠償。不過,於某的索賠之路並不順暢,工廠方認為,於某作為實習生雖然是在工廠實習期間受傷,但其作為成年人,應有注意安全的義務,手受傷是其粗心大意、工作時走神所致,於某自己也應承擔責任。因此,工廠方只同意賠償於某部分醫療費,拒絕賠償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其他費用。校方則認為,雖然於某受傷時屬於該校學生,但由於是在實習工廠受傷,並不在學校內,並且學校、工廠同於某簽訂了三方安全協議,已經對可能發生的安全事故責任分擔作出明確約定,根據約定內容,學校不應當承擔於某的各項損失。

無奈之下,於某訴至法院,要求學校及工廠賠償其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10萬餘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於某進入工廠後受工廠管理,並領取相應報酬,雙方形成僱傭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規定,於某是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其要求工廠方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因三方安全協議對學生實習期間受傷的責任分擔事項作出明確約定,且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法院予以認可。據此,法院審理後作出了如上判決。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4

楊師傅於20xx年3月6日入職某物流公司,任廂式貨車司機,該物流公司未為楊師傅繳納工傷保險費。20xx年6月3日,楊師傅在工作工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並於7月24日出院。楊師傅於20xx年5月27日,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於20xx年6月19日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六級,楊師傅為勞動能力鑑定支付了鑑定費200元。20xx年8月27日,楊師傅以物流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與物流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物流公司認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的楊師傅的傷殘等級過高,但未申請再次鑑定。由於某物流公司不同意向楊師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某物流公司未為楊師傅繳納工傷保險費,楊師傅發生工傷,故某物流公司應承擔楊師傅的工傷保險待遇。楊師傅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六級,楊師傅為此支付了鑑定費200元。楊師傅於20xx年8月27日與某物流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故某物流公司應向楊師傅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勞動能力鑑定費。楊師傅因工受傷,故某物流公司應向楊師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最終,法院判決某物流公司支付楊師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鑑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26萬餘元。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5

20xx年2月6日,蔡先生入職某勞務派遣公司,當天就被派遣到某傢俱公司工作,任操作工。20xx年8月21日,蔡先生在工作中受傷,經大興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其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傷殘等級標準八級。20xx年10月12日,該勞務派遣公司作出股東決定,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組長及成員均為其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某,20xx年3月8日,該公司辦理了註銷手續。蔡先生訴至本院,要求陳某支付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工傷待遇,並要求傢俱公司對上述訴訟請求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蔡先生在工作中受傷,並經相關部門認定為工傷,其依法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陳某是勞務派遣公司的唯一股東,作為其公司的清算組組長及成員,因公司註銷前並未支付蔡先生相關款項,故其應對相關款項承擔賠償責任。用工單位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蔡先生在傢俱公司工作時受傷,並被認定為工傷,故基於該工傷產生的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傷殘津貼,該傢俱公司應承擔連帶給付責任。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6

重慶某某泵業集團有限公司與蔡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當事人不服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後無故不到庭,人民法院裁定按撤訴處理的,原仲裁裁決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依法駁回起訴。

基本案情

20xx年12月8日,蔡某以重慶某某泵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泵業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為由,向重慶市合川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某某泵業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31455元。該委於20xx年1月28日作出合川勞人仲案字(20xx)第21號仲裁裁決,裁決:一、某某泵業公司支付蔡某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10234.02元;二、駁回蔡某的其他請求。某某泵業公司對該裁決不服,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依法予以受理。在該案審理過程中,某某泵業公司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該院依法裁定該案按撤訴處理。(20xx)合法民初字第01541號民事裁定送達某某泵業公司後,該公司再次向重慶市合川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決該公司無需支付蔡某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對經勞動爭議仲裁裁決的糾紛准許撤訴或駁回起訴後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從何時起生效的解釋》第一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又申請撤訴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准許撤訴的,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在本案中,某某泵業公司不服仲裁裁決向人民法院起訴後,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該公司經傳票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人民法院遂按某某泵業公司自動撤訴處理。人民法院比照上述規定認定原仲裁裁決自人民法院裁定送達當事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因此,某某泵業公司再次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7

重慶某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訴楊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舉證證明規章制度系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用人單位已將規章制度向勞動者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同時還應舉證證明勞動者存在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用人單位不能舉示充分證據證明上述事實的,應當認定為違法解除,應向勞動者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基本案情

楊某於20xx年10月到重慶某某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某某礦業公司)上班,從事井下巷道掘徹工作。20xx年3月7日起,楊某無故未到該公司上班。20xx年3月12日,楊某到該公司上班,某某礦業公司未同意其繼續上班。20xx年3月17日,某某礦業公司以楊某從20xx年3月7日至20xx年3月13連續曠工5天,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為由,依據《員工勞動紀律暫行規定》第三章第八條的規定解除了與楊某之間的勞動合同關係。20xx年9月16日,楊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裁決某某礦業公司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違法,同時要求某某礦業公司支付賠償金21000元,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裁決支持了楊某的仲裁請求。仲裁裁決作出後,某某礦業公司不服提起訴訟,請求判決確認其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係合法,不向楊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某某礦業公司以楊某的行為嚴重違反《員工勞動紀律暫行規定》為由解除與楊某的勞動關係,除應舉證證明《員工勞動紀律暫行規定》系通過民主程序制定、已將該規定向楊某公示或告知外,還應舉證證明楊某確實存在嚴重違反該規定的事實。在本案中,某某礦業公司並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員工勞動紀律暫行規定》系其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亦未舉示充分證據證明其已將該規定向楊某公示或告知。同時,某某礦業公司主張楊某從20xx年3月7日至20xx年3月13日已經連續曠工5天,但從其提供的《報工表》、《出勤統計表》上可以看出,每逢週一和週日應該是楊某的休息日,而20xx年3月9日、10日分別為週日、週一,故該兩天應認定為楊某的休息日,不應認定為楊某曠工。20xx年3月12日,楊某回到某某礦業公司上班,但該公司拒絕楊某上班,亦不應認定為楊某曠工。因此,20xx年3月7日至20xx年3月13日期間,楊某僅曠工3天,不符合《員工勞動紀律暫行規定》“無故連續曠工5天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某某礦業公司以楊某無故連續曠工5天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事實依據。人民法院遂認定某某礦業公司解除勞動合同違法,判令駁回某某礦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8

陳老漢之女陳某某於20xx年10月30日在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死亡。20xx年6月20日,經大興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某某所受傷害為工傷。20xx年8月6日,陳老漢向大興仲裁委申請仲裁,後向本院起訴,要求陳某某生前所在的某科技公司支付其供養親屬撫卹金。經查,陳老漢是1954年7月26日出生,因其未達到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法定年齡,大興仲裁委和本院均駁回了陳老漢該項請求。20xx年7月26日,陳老漢年滿60週歲。其於20xx年3月2日,再次申請仲裁,後提起訴訟,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月至20xx年3月期間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科技公司不同意陳老漢的訴訟請求,主張陳某某死亡時,陳老漢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條件;陳老漢年滿60週歲後要求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沒有法律依據。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老漢之女陳某某於20xx年10月30日因工死亡,而陳老漢20xx年7月26日才年滿60週歲,不符合領取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規定,故對陳老漢要求某科技公司支付20xx年7以後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9

佛山市南海益高衞洛有限公司訴陳某勞動合同糾紛案

[(20xx)佛中法民四終字第484號]

案情簡介

益高公司認為陳某未能完成工作任務而於20xx年5月對其工作崗位進行調整,從國內營銷中心總監調整為國內銷售部經理,其後,益高公司認為陳某在工作崗位調整後仍不能勝任新的工作,故以陳某未能完成任務為由將其予以開除,並提交了《國內銷售部任務分解表》及 《20xx年1月-6月財務報表專項審計報告》證明其主張。

案件評析

經審查,《國內銷售部任務分解表》及《20xx年1月-6月財務報表專項審計報告》並非特定針對陳某個人銷售業績的考核報告,益高公司亦未能提供證據證明上述材料是特指陳某任職銷售總監或調崗後職務期間的任務指標,且相關表格和審計報告未有銷售單據等輔助性材料予以佐證,益高公司對此亦未作出合理解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益高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主張,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

益高公司解除與陳某的勞動關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情形,故益高公司屬於違法解除與陳某的勞動合同關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益高公司應向陳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賠償金231000元。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10

彭某訴佛山市順德區捷勒塑料設備有限公司追索勞動報酬案

[(20xx)佛中法民四終字第1124號]

案情簡介

彭某從捷勒公司成立一直擔任法定代表人、 董事長與總經理,其持有公司51%的股份。現彭某向捷勒公司主張20xx年至20xx年期間的提留工資共計500萬元,訴訟中,捷勒公司對彭某的訴訟請求並無異議。彭某向法院提交了其與捷勒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部分工資條等證據。捷勒公司在本案訴訟期間已經停止經營,該公司存在其他債務正處於法院強制執行階段。

經審理,法院認為彭某作為捷勒公司的實際控制人,雖然彭某提供了勞動合同和工資條證明其有向捷勒公司提供勞動,但在捷勒公司停止經營且有大量債務的情況下,主張時間長達五年之久且數額為500萬元的鉅額勞動報酬差額,不合常理,且有侵犯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嫌疑,因此,駁回了彭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評析

本案中彭某是捷勒公司的控股股東和法定代表人,彭某在捷勒公司的地位不同於普通勞動者,彭某在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時,其自己既代表捷勒公司,同時又代表其個人,在這個過程中,彭某的上述兩個身份高度重合或混同,也就是説,作為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控股股東,彭某作出的意思表示既可以代表捷勒公司,又可能僅是其個人意思表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的總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由董事會聘請,基於相同的原則,彭某擔任捷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如果捷勒公司要與彭某簽訂勞動合同,亦應當由捷勒公司的董事會代表公司與彭某簽訂勞動合同,而不是彭某本人既代表捷勒公司又代表其個人簽訂勞動合同。結合上述因素,法院最終駁回了彭某的訴訟請求。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11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6條規定,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就勞動能力認定結果申請再次鑑定,相關鑑定結果成為法院認定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

楊師傅於20xx年3月6日入職某物流公司,任廂式貨車司機,該物流公司未為楊師傅繳納工傷保險費。20xx年6月3日,楊師傅在工作工程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傷住院,並於7月24日出院。楊師傅於20xx年5月27日,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於20xx年6月19日被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六級,楊師傅為勞動能力鑑定支付了鑑定費200元。20xx年8月27日,楊師傅以物流公司未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與物流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物流公司認為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的楊師傅的傷殘等級過高,但未申請再次鑑定。由於某物流公司不同意向楊師傅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雙方發生糾紛。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某物流公司未為楊師傅繳納工傷保險費,楊師傅發生工傷,故某物流公司應承擔楊師傅的工傷保險待遇。楊師傅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六級,楊師傅為此支付了鑑定費200元。楊師傅於20xx年8月27日與某物流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故某物流公司應向楊師傅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以及勞動能力鑑定費。楊師傅因工受傷,故某物流公司應向楊師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

最終,法院判決某物流公司支付楊師傅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鑑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26萬餘元。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12

張某某訴寧波某某汽車部件發展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勞動合同糾紛案

案情摘要:20xx年10月22日,張某某與寧波某某汽車部件發展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簽訂了《薪酬協議》,約定:某某汽車部件公司聘用張某某擔任設備管理員兼電工,為期3年,……從協議生效之日起,任何一方中途違約,違約方應賠付對方違約金10萬元。20xx年11月10日,張某某與某某汽車部件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書》,約定:張某某在某某汽車部件公司從事設備管理工作,合同期限自20xx年10月17日起至20xx年10月16日止,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度。作為該合同附件的《補充協議》約定:合同違約賠償金為5000元。20xx年4月18日,某某汽車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設置設備管理員崗位為由,向張某某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此後,張某某遂提起仲裁、訴訟,請求某某汽車部件公司支付違約金。

法院審判:根據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雙方的勞動合同期限為20xx年10月17日至20xx年10月16日。20xx年4月18日,某某汽車部件公司以其不再需要設置設備管理員崗位為由,向張某某發出《終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已構成違約。《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本案中,某某汽車部件公司與張某某在《薪酬協議》中關於“任何一方違約,應當賠付對方違約金10萬元”的約定不屬於《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故該約定對張某某無效,但對某某汽車部件公司仍具有約束力。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中約定違約賠償金為5000元,系雙方對違約金進行了重新約定,應以雙方最後的合意為準,故某某汽車部件公司應支付張某某違約金5000元。

裁判要旨:除《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條款的,該違約金條款對勞動者不具有約束力,但該違約金條款對用人單位仍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違約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13

羅某某訴重慶市某某煤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案情摘要:20xx年3月至20xx年7月,羅某某在重慶市某某煤業有限公司從事採煤工作,某某煤業公司為羅某某參加了工傷保險。20xx年10月24日,重慶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診斷羅某某為煤工塵肺壹期。20xx年3月14日,重慶市北碚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羅某某為工傷。20xx年5月16日,重慶市北碚區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羅某某傷殘等級為柒級。後重慶市北碚區工傷保險管理所將羅某某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通過轉賬方式支付給某某煤業公司,但某某煤業公司未向羅某某支付。羅某某遂提起本案訴訟,請求某某煤業公司予以返還。

法院審判:羅某某受傷系工傷,依法應享受各項工傷保險待遇。某某煤業公司依法為羅某某參加了工傷保險,故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羅某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某某煤業公司從重慶市北碚區工傷保險管理所領取上述費用後應當向羅某某支付,但其未支付,現羅某某請求某某煤業公司予以返還,符合法律規定,對羅某某的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

裁判要旨: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參加了工傷保險,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待遇申領手續並代勞動者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後,應當及時支付給勞動者。用人單位拒不支付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予以返還。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14

譚某某與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開縣分公司確認勞動關係糾紛案

案情摘要:20xx年8月1日,譚某某與某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開縣分公司簽訂了自20xx年8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的《電信業務代辦協議》和《農村電話費代收協議》。《電信業務代辦協議》主要約定某通信公司開縣分公司委託譚某某在河堰等區域代修電信末梢設施和代辦電信業務的有關事宜,某通信公司開縣分公司以《業務代辦酬金標準》為標準,按每月核定代修用户數量和代辦電信業務的種類、數量向譚某某支付代辦費用。《農村電話費代收協議》主要約定某通信公司開縣分公司委託譚某某在鐵橋等區域代收電話費,某通信公司開縣分公司按當月應收話費的2%向譚某某支付費用。其後,雙方又簽訂了若干協議,其內容與上述協議內容基本相同。後譚某某起訴要求確認其與某通信公司開縣分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法院審判:在勞動關係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具有人身和財產上的隸屬性,雙方之間往往存在緊密的管理、監督、支配關係。但是,單位與個人之間存在管理、監督和支配關係的,並不一定存在勞動關係。《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電信業務經營單位分支機構經營電信業務暫行管理辦法》規定,電信業務經營者根據業務發展需要,可以將部分業務委託給其他組織和個人代理其實施電信業務,代理者提供服務時,應以經營許可證持證者名義向用户提供電信服務。某通信公司開縣分公司依據上述規定與譚某某簽訂了《電信業務代辦協議》、《農村電話費代收協議》等,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委託代理協議。譚某某雖受到某通信公司開縣分公司一定的監督和管理,但雙方之間並不具備勞動關係中人身和財產上的隸屬關係。因此,雙方之間並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

裁判要旨:電信、廣播電視、保險等行業通過簽訂協議的方式將其自身的部分業務委託自然人辦理,雙方雖然在協議中約定被委託人應當接受委託人的監督和管理,但如果雙方之間不具有人身和財產上的隸屬關係,被委託人根據其完成委託事項情況獲得報酬的,一般不應認定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15

蔣某某與重慶某某建設有限公司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

裁判要旨

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傷亡職工與用工單位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不影響用工單位工傷保險責任的承擔。

基本案情

20xx年7月5日,重慶某某建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某某建設公司)與開縣中醫院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開縣中醫院將開縣中醫院住院醫技樓工程交由某某建設公司進行施工。20xx年5月9日,某某建設公司與鍾某某簽訂《木工分項工程承包協議書》,將工程木工單項工程承包給鍾某某。後鍾某某招用蔣某某到工地從事木工工作。20xx年8月9日,蔣某某不慎被台鋸鋸傷左手。20xx年5月20日,重慶市萬州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蔣某某受傷性質為工傷。某某建設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但其請求被人民法院駁回。20xx年7月17日,重慶市萬州區勞動鑑定委員會認定蔣某某傷殘等級為陸級,無護理依賴。20xx年2月10日,蔣某某申請仲裁,請求裁決由某某建設公司向其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之規定,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在本案中,因某某建設公司將工程木工單項工程承包給不具有資質的鐘某某,鍾某某又招用蔣某某從事木工工作,蔣某某在工地上受傷,即使某某建設公司與蔣某某之間並不存在勞動關係,但根據上述規定,應當由某某建設公司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遂判決支持了蔣某某的訴訟請求。

關於工傷勞動爭議案例分析 篇16

殷某於20xx年2月16日入職某保安公司,擔任保安員,工作地點是某醫院。20xx年6月6日,其在工作中受傷,該保安公司未給其認定工傷也未支付任何賠償。保安公司稱其與殷某不存在勞動關係,並提交了某培訓學校與殷某簽訂的協議書,稱殷某與該培訓學校存在勞動關係。培訓學校述稱,殷某是其學校的培訓人員,邊培訓邊學習。為證明其主張,殷某提交了銀行對賬單、病例及診斷證明作為證據。保安公司未提交證據。培訓學校提交協議書2份,證明20xx年1月29日至20xx年1月28日期間,殷某與其學校存在勞動關係。本院依殷某的申請,向銀行調取了殷某銀行賬户相關交易匯款人信息,查詢函(回執)顯示:保安公司20xx年向殷某轉賬十筆,金額相對固定。保安公司和培訓學校認可該查詢結果,但主張是保安公司代培訓學校發放殷某工資。

本院依殷某的申請,到醫院調取了保安公司與醫院的保安服務合同,並向該醫院安保處工作人員進行詢問。調取的合同和詢問結果表明:20xx年1月1日起,保安公司開始為該醫院提供保安服務;殷某系保安公司派至該醫院的保安員。20xx年6月份,殷某在工作過程中受傷。本案爭議的焦點是殷某與保安公司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殷某提交了銀行對賬單、病例及診斷證明作為證據證明其主張,保安公司不予認可,但經法院調查給殷某轉賬發工資的單位就是其公司。培訓學校雖與殷某簽訂了協議書,但協議書並不足以證明其學校與殷某存在勞動關係,且保安公司和培訓學校均未就所主張的代發工資、培訓、實習等事項提交證據。殷某由保安公司派至醫院提供保安員工作,接受保安公司的管理並由保安公司發放工資,醫院保安工作系保安公司承接的業務項目,保安服務系保安公司的主要業務。

綜上,本院判決認定殷某與被告保安公司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均未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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