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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爭議案例分析

工傷爭議案例分析

工傷認定糾紛是工傷案件當中數量最多的一類,由於現實生活的多樣性和複雜性,導致在實踐中出現了形形色色的工傷案例。下面本站小編給大家分享一些關於工傷爭議的案例分析,提供給大家參閲。

工傷爭議案例分析

工傷爭議案例分析範文一

劉某從事裝卸工作。20xx年9月7日中午,劉某下班回家吃午飯,後在乘坐蘭某的摩托車返回單位途中被高某駕駛的肇事車輛撞傷,經搶救無效死亡。公安機關對該事故進行調查後認定: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88.9mg/100ml,屬醉酒,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高某血液中未檢出酒精,但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劉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20.8mg/100ml,在事故中無責任。事後,劉某之妻曹某向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要求確認劉某死亡屬於工傷。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為,劉某事發時系醉酒狀態,其死亡不符合工傷認定條件,決定不予認定或視同工傷。後曹某申請行政複議,複議機關北京市某區政府作出維持原認定的決定。曹某遂至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死者劉某在事故中不承擔責任,雖然當時其於醉酒狀態,但涉案交通事故的發生與劉某醉酒行為之間缺乏因果關係,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只有在醉酒行為與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的前提下才不得作出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結論。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在未區分醉酒行為與事故傷害發生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的情況下,將存在醉酒行為的所有情形一概排除在工傷範圍之外,屬於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

工傷爭議案例分析範文二

張某於20xx年3月27日入職某裝飾公司,雙方尚未簽訂勞動合同,裝飾公司亦未對張某進行必要的入職培訓和安全教育,20xx年4月7日,張某在工作過程中,左手被捲入顆粒粉碎機中造成受傷。20xx年9月15日,張某被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11月28日被勞動能力鑑定部門認定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六級。20xx年1月29日,張某以裝飾公司未簽訂勞動合同,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與裝飾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裝飾公司以張某還處於試用工階段,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關係為由不同意向張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雙方發生糾紛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係的,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前述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了勞動關係,試用期也是包含在勞動關係期間內的。張某在為裝飾公司提供勞動過程中受傷,裝飾公司未為張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張某發生工傷,故裝飾公司應承擔張某的工傷保險待遇。張某已達到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標準六級,且其於20xx年1月29日與裝飾公司解除了勞動關係,故裝飾公司應向張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解除勞動關係補償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及傷殘津貼等各項費用。

工傷爭議案例分析範文三

20xx年8月12日,陳某在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所屬項目工地內突發疾病,被送醫院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死亡醫學證明書載,直接導致陳某死亡的疾病或情況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發病至死亡大概時間間隔約3小時。

20xx年4月3日,陳某之妻楊某向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認定。20xx年6月1日,該區人社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陳某的事故“視同工傷”。

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訴至法院,稱根據死亡醫學證明、派出所詢問筆錄,陳某去世時間為早上7點左右。而公司員工上班時間是早上9點,因此,陳某去世時不屬於工作時間,也不屬於為工作做準備的時間,故不屬於法律規定的視同工傷情形,請求撤銷《認定工傷決定書》。

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辯稱,經調查核實,陳某發病時間與建築施工企業日常實際工作時間吻合,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關於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屬於工傷認定範圍的規定。

一審法院判決駁回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後,該公司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審理認為,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據此,20xx年8月19日,北京二中院終審駁回該公司上訴,維持一審法院判決。

標籤: 工傷 案例 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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