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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賠償複議申請書

刑事賠償複議申請書

要求刑事賠償需要寫明要求賠償的具體數額,那麼,下面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刑事賠償複議申請書,供大家閲讀參考。

刑事賠償複議申請書
刑事賠償複議申請書1

申請人:萬xx,男,年72歲,漢族,原系xx縣建築安裝公司工人,住xx縣xx鎮xx行x號x户。

被申請人:xx縣人民檢察院

負責人:樑xx,系檢察長。

申請人因不服被申請人xxxx年7月27日作出的蒙檢賠決(xxxx)1號賠償決定,向亳州市人民檢察院機關提出複議申請。

請求事項:

1、請求依法撤銷被申請人作出的蒙檢賠決(xxxx)1號賠償決定書;

2、責令被申請人返還被扣押的申請人的財物折款計人民幣14200元及相應孳息人民幣:182604.59(計息方法見附件)。

3、責令被申請人給付侵犯人身損害賠償金計人民幣711929元及相應孳息(計算方法見附件)。

事實與理由:

xxxx年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涉嫌貪污罪為由,對請求人立案偵查予以逮捕,同時強行扣押請求人私有財物4.145噸香油,後又違反法律規定,將上述財產移交給報案單位(即:xx縣壇城食品站),由此給申請人財產造成較大損害。為維護申請人合法財產權益,本人向被申請人提出刑事賠償請求,而被申請人卻違法法律規定,對申請人的申請置若罔聞,作出了賠付10天誤工收入的決定,對申請人的財產損失及人身損害未予賠償,為此,申請人不能認可其賠償決定。

第一、xxxx年4月2日賠償義務人涉嫌挪用公款及貪污公款構成犯罪為由,對請求人立案偵查並於同年對申請人作出逮捕決定,同時強行扣押申請人合法私有財物4.145噸香油,按當年價格計算,價值人民幣28006元。xxxx年3月25日該案被依法撤銷。本案在未進入公訴之前,也就是在申請人無罪的條件下,義務人卻違反法律規定,將扣押的申請人的4.145噸香油退給xx縣壇城食品站,給申請人造成嚴重財產損失,同年4月義務人對申請人錯誤地執行逮捕決定,侵犯了申請人人身自由的權利,導致申請人因此喪失了工資。

第二、申請人申訴後,被申請人於xxxx年8月15日以蒙檢覆決[xxxx]08號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宣告申請人無罪。後,毫州市人民檢察院於xxxx年一月十四日以毫檢控複決[xxxx]02號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決定退給申請人13806元香油款,並於xxxx年一月二十一日落實,但仍欠14200元未予退還。

第三、xxxx年4月份,申請人母親患病治療期間,申請人陪同治療.就在申請人母親的面前,她正在輸液。在申請人母親無人看管的情況下申請人被強行帶走,後被關押。申請人母親接受不了這個現實,另因申請人被帶走時申請人母親無人看管,沒能及時換液,延誤了治療的時機,申請人母親病情加重,甚至沒能和申請人説一聲道別的話語,撒手人寰。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母親的去世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第四、由於被申請人的具辦人員的違法執法在已查明事實的情況下,故意對案件錯誤定性,而從中謀取私利,同時導致申請人失去工作長達17年。在這長達17年中,這17年本人的收入損失,被申請人應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為了維護法律尊嚴和當事人合法權益,特向貴院提出複議申請,請求貴院依法支持申請人訴請主張。

此致

亳州市人民檢察院

賠償申請人:萬xx

xxxx年8月15日

附件:1、蒙檢賠決(xxxx)1號刑事賠償決定書

2、蒙檢覆決[xxxx]08號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

3、亳檢控複決[xxxx]02號刑事申訴複查決定書

4、原工作單位證明,因涉嫌刑事犯罪而補以申請人工資

5、賠償計算方法:A、財物損失 B、工資損失 C、精神損害 D、人身傷亡賠償金

刑事賠償複議申請書2

申請人:***,男,年月日生,漢族,文盲,農民,住***,身份證號碼: 。

被申請人:***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

請求事項:

1、 由被申請人賠償申請人羈押678天,損失146385元,監視居住183天損失56787元,精神撫慰金100000元,共計元。

2、 由被申請人在***範圍內對申請人消除影響,賠禮道歉,恢復名譽。

事實和理由:

年月日申請人因涉嫌搶劫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羈押於***看守所。***人民法院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申請人犯搶劫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20xx元。申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年4月22日*中級人民法院(*)*中刑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以原審判決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發回***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年*月*日***公安局對申請人變更強制措施為監視居住,申請人於同日釋放,年月日***公安局因對申請人監視居住期限屆滿作出*公刑解監字年*號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對申請人解除監視

居住,申請人數次向***公安局、***人民檢察院要求書面答覆是否撤銷案件、是否不起訴均未回覆

申請賠償的理由如下:

1.本案是以心理測試為基礎再去收集犯罪證據,但收集的犯罪證據中僅有申請人的供述、證人證言,現場勘驗,指認筆錄等,而無與本案發生的直接證據,如血衣、血褲、鞋子、毛髮、血跡等,也無相應的科學鑑定證實申請人在作案現場進行作案,事實上申請人根本就未在作案現場。申請人的供述、現場指認及辨認筆錄,證人證言均屬間接證據,本案證據之間不能形成不可分割的證據鎖鏈,證據鏈之間的斷裂無法銜接,根據在案證據不能排除其他人作案的可能性,證據的結論不能得出唯一性,故本案對申請人的刑事拘留、逮捕、起訴、一審有罪判決均是在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情況下作出,均是錯誤的。本案一審作出有罪判決,二審發回重審,對申請人的強制措施也已解除,雖然公安機關不發給釋放證明,人民檢察院未作出撤銷案件或不起訴決定、人民法院不作無罪判決,也不給結案書,但申請人於*年2月10日釋放應視為已作無罪處理,故被申請人應為義務賠償機關,應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的相關規定予以賠償。

2.申請人因涉嫌搶劫罪歷經一審、二審,羈押期間長達**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年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涉

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計算標準的通知》:各級人民法院在*年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時,對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權每日的賠償金應為162.65 元,故應賠償申請人羈押期間的損失元。申請人被釋放後監視居住**天,限制了申請人的部分人身權利,申請人不能外出經營、務工,對申請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故監視期間的損失也應予賠償,依照上述標準共計賠償損失元。

3.同時,申請人還經受了非人的折磨,特別是一審作出有期徒刑四年的有罪判決,申請人及其親屬均籠罩在極度的精神恐懼之中,真是惶惶不可終日,度日如年,對申請人及其親屬的身心造成了巨大的傷害,故應對申請人賠償精神撫慰金10萬元。

5.由於本案發生後對申請人作出的有罪判決在***範圍內引起了轟動,特別是對申請人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對申請人及其家屬的名譽造成了極其惡劣的影響,故應在***範圍內公開對申請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現有證據不能對申請人定罪量刑,公安機關作出的強制措施已解除,申請人已於*年月日釋放,且已對申請人作無罪處理,故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五條之規定由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賠償。以維護法律的尊嚴。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 月 日

附證據:

1、***人民法院(*)*刑初字第*號刑事判決;

2、*中級人民法院(*)*二終字第*號刑事裁定;

3、*公刑解監字(*)年*號解除監視居住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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