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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範例及賠償標準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範例及賠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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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範例及賠償標準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範例1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以下簡稱原告):關XX,男,1984年5月2日生,漢族,住xx省德昌縣XX村15號。身份證號:513424XXXXX,聯繫電話XXXXXXXXXX。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以下簡稱被告):王XX,男,1982年6月24日生,xx省劍川縣人,聯繫電話138872XXXXX。

訴訟請求:

一、依法追究被告人王X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

二、判令被告人連帶賠償原告殘疾賠償金、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交通費、鑑定費、精神損失費等損失共計42416.82元。

事實與理由:

20xx年7月4日晚,樑XX、李XX等三人到原告合法經營的“夜來香”美容美髮店消費。消費後,三人無故拒付費用,並叫來多人在美容美髮店門口鬧事。被告人王XX被叫到現場後,不問事情緣由,不聽原告解釋,即對原告關XX拳打腳踢,進行毆打。原告被打後,被送往劍川縣人民醫院治療,後轉院至麗江市人民醫院治療,住院十八天,休息至今。

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導致原告受傷,被診斷為:1、 鼻骨骨折,斷端稍塌陷;2、 右側第十根肋骨背段骨折、折骨錯位0﹒5米。 經昆明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為輕傷,並經xx鼎誠司法鑑定所鑑定達到九級傷殘等級。

被告的犯罪行為致使原告關XX經濟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失,具體損失為:殘疾賠償金13476.00元、醫療費3090﹒82元、誤工費2250.00元、護理費5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00.00元、營養費500.00元、交通費1000.00元、鑑定費 1100.00元、精神撫慰金20xx0.00元等,共計 42416.82元。這些損失因被告的故意傷害行為產生,依法應由被告王XX負責賠償。

綜上所述,被告人沈劍馗故意傷害他人,導致他人輕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並從重處罰。另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此,被告人王XX的犯罪行為給原告關XX造成的所有損失應由被告人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依法提起訴訟,請給予公正裁決,判如訴請。

此致

XX縣人民法院

具狀人:關XX

二xxx年八月十九日

附:1、昆明醫學院司法鑑定中心司法鑑定書複印件(原件待查);

2、xx鼎誠司法鑑定所傷殘等級鑑定意見書複印件(原件待查);

3、受害人住院費用單據複印件(原件待查);

4、原告身份證複印件一份(原件待查);

5、相關賠償費用清單及計算標準説明一份。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範例2

辦案人:xxx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王x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葉x

訴訟請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葉x故意傷害罪的刑事責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葉x賠償原告人王x醫療費32968.6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640元、殘疾賠償金9245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651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和交通費1500元;

3、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後續醫療費和鑑定費待鑑定意見明確後予以確定(其中,誤工費、護理費和營養費應包含二次手術期間產生的損失)。

事實與理由:

20xx年8月21日18時30分許,在xx市瑤海區鳳陽路十一中對面安鑫旅社門口,被告人葉x因家中空調室外機滴水問題,與其一樓住户原告人王x產生糾紛。在爭吵中,被告人葉x毆打原告人王x,導致其右踝關節腫脹疼痛無法站立。隨後,王x被送往安徽省立醫院救治,經診斷:1、右小腿下段可見手掌大小的擦傷;2、右踝關節腫脹;3、右側脛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xx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依法對王x的損傷程度進行鑑定,王x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傷。

綜上,被告人葉x無視法律,故意將原告人王x打傷,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定構成故意傷害罪。該犯罪行為造成王x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相關法律之規定,現王x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請!

此致

xx市瑤海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20xx年 3月18 日

附:一、本訴狀副本2份;

二、證據材料若干;

三、賠償明細:

1、醫療費32968.68元=29209.72元+577.52元+20元+30元+5元+211.14元+161元+165元+361.7元+556.4元+199.7元+575元+575元+303.5元+18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1020元=30元/天×(19天+15天)。

注:第一次住院天數為19天,自20xx年8月21日至20xx年9月9日;後尚需取內固定,經諮詢醫生,被告知二次手術住院天數不少於15日。

3、殘疾賠償金92456元=23114元/年×20年×20%。

4、被撫養人生活費6514元=16285元/年×(18-14)年×20%÷2人。

5、精神損害撫慰金16000元。

6、交通費1500元(含二次住院取內固定期間的交通費用)。

7、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後續醫療費和鑑定費待鑑定意見明確後予以確定。

除第7項以外,其餘各項合計150458.68元。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和標準

新刑訴法自20xx年1月1日生效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適用解答》第41問--答,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範圍和標準為:

1、人身損害賠償

(1)醫療費:按實際產生的費用,以從醫學角度治療身體損害必要為限,不包括因整形、康復治療而產生的費用。

(2)誤工費:以被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發為限,且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

(3)護理費:指根據醫治需要而實際支出的護理人員費用。以不高於醫院護理人員的實際收入為限。

(4)交通費:以必要和實際開支為限。

(5)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計算。

(6)被撫養人生活費:依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以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標準計算。

(7)喪葬費: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財產損害賠償

(1)因犯罪行為而遭受損壞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財物損失。

(2)犯罪行為損壞的財物所必然產生的經濟損失,如修理費等。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

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就民事賠償問題達成調解、和解協議的,賠償範圍、數額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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