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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1

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原告):劉X X,男,漢族,xxxx年03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五組5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張X X,女,漢族,xxxx年01月1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吳X X,男,彝族,xxxx年05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楊X X,男,漢族,xxxx年03月15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李XX,男,佤族,xxxx年03月24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被告):高X X,男,漢族,xxxx年14月20日生,xx省XX縣人,住XX縣XX鄉XX村四組14號,身份證號XXXXXXXXXXXXX。

上訴人因被故意傷害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一案,不服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現依法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1、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依法改判以故意傷害罪追究五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並對五被上訴人從重處罰。

2、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一、二、三項,依法改判五被告人不予緩刑。

3、請求撤銷(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五項,支持上訴人原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請求。

上訴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原審判決認定五被告人是在山上摘豆子時得知發生糾紛到達現場,屬於嚴重的事實認定錯誤。

由於偵查機關未及時訊問各被告人,各被告人之間系親屬關係,他們在事後編造了大量的謊言,想要掩蓋他們準備工具、守候組織於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的事實,其陳述均為偽證。原審判決採信被上訴人的一面之詞,對上訴人及無利害關係人的證言不予考慮,導致嚴重的司法不公。

根據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陳述,案發當天上午,上訴人劉X X父子找到XX石料廠要求處理自家的核桃樹被廠裏挖機挖掉50棵的糾紛。上訴人之子劉X X就留下電話號碼給楊恩後,離開了宇州石料廠。13時10分許,五被告人來到廠裏,問清情況後,讓黃XX打電話給上訴人父子。上訴人父子以為要解決糾紛,又來到XX石料廠。在雙方糾纏過程中,上訴人想要拿石頭自衞,當即被五被告人用早已準備好放置於車上的工具圍毆上訴人父子。

可見,五被告人系準備工具、守候組織於XX石料廠埋伏,有預謀地毆打上訴人父子,上訴人之子劉XX因為跑得快,才免遭厄運。這一事實足見五被告人的兇殘,其兇殘在於事先準備了工具,而上訴人只是想從地上撿起石頭自衞。但是原審判決對此歪曲陳述,顯然屬於嚴重認定事實錯誤,嚴重司法不公。

(二)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鬥,屬於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儘管各被告人進行了嚴密的串供,作出顛倒黑白的陳述,但是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

證人黃XX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並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楊恩陳述可見,吳xx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

原審判決卻一味採納各被告人的虛假陳述,對其陳述的真實性不予認真審查,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且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證言於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鬥,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三)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於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證人黃XX陳述特別提到,“張XX這方一個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拿一根棍子毆打劉XX”,根據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

此外,高XX駕車載各被告人前往宇州石料廠埋伏毆打上訴人,事發時在現場助威,並未進行其自己編造的勸阻行為(證人黃XX只是講到高XX沒有參與毆打上訴人),事後又駕車載着其他被告人逃離現場。高XX的行為系被告人犯罪行為的重要環節,其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

但是,原審判決卻對此視而不見,將該李XX、高XX二名被告人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屬於嚴重事實認定錯誤。

二、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嚴重錯誤,請求二審法院明察。

(一)原審判決將李XX、高XX排除在應該承擔刑事責任的被告人之外,屬於嚴重法律適用錯誤。

根據證人黃XX陳述及庭審訊問,多人證實該“穿藍色羽絨服的男子”系李XX,足以證實李XX已經實際參與毆打了上訴人,應該與其他被告人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高XX在整個犯罪過程中負責運輸人員、運輸犯罪工具及起到助威作用,依照我國《刑法》第25條第1款的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故高XX應該與其它被告人一起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一起受到刑事追究。

(二)原審判決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屬於嚴重的法律適用錯誤。

1、原審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的理由嚴重失實,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以鄰里矛盾、相互打鬥、受害人過錯、部分賠償、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理由錯誤,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1)本案不屬於鄰里矛盾,而且鄰里矛盾與鄰里糾紛不是同一個概念,原審判決故意混淆視聽,偷換概念。

本案僅憑上訴人與吳XX之間系兄弟關係,就牽強附會地將本案定性為鄰里矛盾,實在值得玩味。法庭已經清楚查明,本案的組織者和積極行為人是張XX,糾紛起因也是因為XX石料廠受人之請挖掉了上訴人户的50棵核桃樹。就因為上訴人與參與人員吳XX系兄弟關係,就扯到鄰里矛盾,其判決目的實在令人費解!

而且,我國《刑法》規定可以考慮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是鄰里糾紛,並非鄰里矛盾,其立法本意也是為了化解處理相鄰民事關係引發的鄰居之間的糾紛。原審判決將分別屬於5組和4組的當事人刻意説成鄰里,將上訴人遠在山上的核桃樹被挖説成鄰里糾紛,將上訴人到宇州石料廠討要説法之舉説成鄰里糾紛,其荒唐程度實在讓人懷疑!

(2)原審判決認定雙方相互打鬥,認定受害人有過錯,並據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實際上本案受害人(上訴人)沒有任何過錯,原審判決嚴重錯誤。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與各被告人互相打鬥,認定上訴人有過錯,與在案證據嚴重不符。

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作出了客觀公正的陳述:“我在一旁洗衣服,看到劉XX想撿石頭,我就跑去推開劉XX並勸他們。劉XX再次撿起一個石頭,張XX就拿一根棍子毆打了劉XX”。從證人黃XX陳述可見,劉XX做的行為只有一次想撿起石頭被勸,再次撿起石頭即遭到毆打。但是,原審判決置與雙方無任何利害關係的證人黃XX證言於不顧,認定雙方相互打鬥,並據此對被告人處以緩刑,導致嚴重司法不公。

(3)原審判決以被告人進行了部分賠償為由,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也是十分牽強的。

上訴人因此次被告人的兇殘犯罪行為導致的物質損失達20多萬,各被告人是在上訴人(受害人)的多次要求和討要下,才賠償了1.5萬元。這一點賠償,相對於他們應該賠償的款項只是杯水車薪,原審判決據此牽強認定,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實在説不過去!

(4)原審判決認定各被告人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各被告人處以緩刑,是典型的睜着眼睛説瞎話,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

本案各被告人因為簡單的民事糾紛,積極準備犯罪工具,積極組織人員,積極準備逃跑車輛,埋伏於宇州石料廠。之後,假裝商談解決糾紛,在上訴人沒有對被告人進行任何威脅的情況下,兇殘對上訴人進行毆打,導致上訴人嚴重受傷達輕傷一級,達到九級傷殘和十級傷殘,花去醫療費用經5萬元,還需產生後續醫療費2.3萬元,手段殘忍,性質惡劣,屬於嚴重的暴力型犯罪。

這樣一個隨意置他人於死地的兇殘犯罪團伙,這樣一個為了簡單糾紛就準備棍棒、埋伏毆打他人的犯罪團伙,竟然被原審法院認定為“對居住社區無重大不良影響”,對於這種顛倒黑白的判決,上訴人堅決不服,一定要討個説法。

2、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原審適用緩刑錯誤。

我國《刑法》規定的緩刑,是指對於符合條件的犯罪人,由法院宣告暫緩執行原判刑罰,但是規定一個考驗期限,如果犯罪人在考驗期限內沒有出現應當撤銷緩刑的情況,原判刑罰就不再執行的制度。

本案中,各被告人均不存在適用緩刑的法定條件,理由如下:

(1)各被告人均無任何悔罪表現。

悔罪表現是指犯罪人對於自己的犯罪感到後悔,並真誠地表示出來。如在法庭上進行道歉表示對不起被害人,或者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等均屬於有悔罪表現。是否具有悔罪表現,對於預測犯罪人能否適用緩刑、在緩刑考驗期間是否會再次犯罪,均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本案各被告人在原審庭審中,沒有進行任何道歉,而且對自己所犯最新百般狡辯,互相推諉,沒有任何悔罪表現,這是法庭參審人員有目共睹的事實。

(2)各被告人均未進行積極賠償。

在傷害案件中,人民法院對被告人適用緩刑,應該將積極賠償被害人的損失作為主要依據。本案中,各被告人均拒不認罪,拒不賠償,

也未表達願意積極賠償的願望,依法不能適用緩刑。

(二)原審判決對上訴人的原審附帶民事賠償請求出現漏判情況。

1、後續醫療費26000元應該屬於本案賠償範圍。

(1)經司法鑑定,上訴人還需取內固定支架及鋼板,需要後續醫療費26000元。

(2)該後續醫療費26000元屬於必然產生的醫療費,系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如果該費用不能在本案中得到處理,上訴人必然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增加各方面的訴累。

2、上訴人支付的鑑定期間的門診檢查費1018.39元屬於醫療費,應該得到支持。

三、原審判決書多處筆誤,莊嚴的法院判決實在不該出現此類錯誤。

(一)《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4頁倒數第四行,將向自訴人劉XX先行支付賠償款的人員寫為“張XX、吳XX、劉XX”,其中的“劉XX”應該是楊XX。

(二)《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第10頁倒數第四行,將法院支持的醫療費寫為93792.50元,應該是93792.41元。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XX縣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XX刑初字第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對應該追究刑事責任的被告人李XX、高XX二人進行放縱,對不應該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張XX、吳XX、楊XX錯誤適用緩刑,對上訴人依法應該得到賠償的賠償款不予支持,有故意偏袒被告人之嫌,嚴重導致司法不公,嚴重侵害了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人民司法不縱不枉的基本原則,人民法院作為社會正義法制的最後一道防線,應該能客觀公正、細緻入理地依法審查案件,實現社會正義。故上訴人懇請二審法院能夠本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有錯必究的工作態度依法改判,給上訴人一個公正的判決。

此 致

XX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劉 X X

xxxx年八月十八日

故意傷害罪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2

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xxx,男, xxx年6月14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xx鄉。

被上訴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xxx,男, xxxx年3月19日出生,漢族, 住xx市xx區xx鄉。

上訴人不服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銷xx市xx區人民法院(xxxx)x刑初字第xxxx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2、依法追究被上訴人故意殺人(未遂)罪的刑事責任。

3、判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

事實與理由 :

一、一審法院在刑事部分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方面均存在嚴重錯誤,應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定罪處罰。

xxxx年2月2日上午,被上訴人之妻xxx在本市xx鄉批發市場水果部自家經營的攤位前,因瑣事與上訴人之妻發生爭執,上訴人因妻子被毆打而找被上訴人詢問情況,期間因言語不合而發生爭執,被上訴人在人身安全未受到任何威脅的情況下,拿起攤位上的水果刀,一手拿刀、一手死死拽着上訴人的腰帶狠狠地朝上訴人的肚子捅去,期間,旁邊有幾個人想使勁掰被上訴人的手,被上訴人不但不鬆手,(在明知這樣做的嚴重後果後)還繼續狠狠往裏捅,致使刀子都折了。致上訴人腹部開放性損傷,腹部積血,瀰漫性腹膜炎,行剖腹探查術,經鑑定上訴人身體所受損傷屬重傷。

從本案的上述事實、證據和幾個證人的證言中可以完全認定被上訴人的行為完全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的犯罪構成要件。被上訴人犯罪證據充分、確鑿,主觀惡性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以故意殺人未遂罪從重處罰。因而應依法認定為故意殺人(未遂)罪而非故意傷害罪!

二、一審中民事賠償部分法院判決適用法律錯誤,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並全額賠償。

被上訴人的惡意犯罪與惡意逃避法律責任的行為,不僅僅侵害上訴人的健康權,而且也給上訴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被上訴人作為到xx市打工的農民工,用自己的力氣養家餬口。而身體遭受重傷後,上訴人時常感覺肚子疼,肚中有攪動響聲,幹上幾天活就渾身不舒適,不歇息兩天就無法正常工作,這明顯是重傷後遺留的後遺症,使上訴人每月的工作量驟減到原來量的三分之二,影響了上訴人的收入,致使上訴人的生活質量嚴重下降。

故而,對上訴人的經濟損失的賠償應當適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的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第二條: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一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之規定,上訴人有權請求賠償全部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

上訴人因被上訴人的犯罪行為致使上訴人的經濟損失共計36144.1元,這完全是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的,上訴人並沒有過錯。如果沒有被告人的加害行為,受害人是不會受到傷害的,上訴人也不會付出上述相關的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通則》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告人應當全額賠償。xx區人民法院竟然判決被告人只承擔16743.28元的賠償責任,遠遠低於造成的實際損失。這是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也違背了司法實踐的慣例(加害人百分之百的賠償受害方的物質損失),違背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十八條的明文規定。

xx區法院在認定上訴人誤工費和護理費時,以每月1000元和每月400元的標準認定,這嚴重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關於誤工費和護理費的規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應當以受訴法院即xx市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而不應當以上訴人原籍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這顯然是背離了法律的規定,也不利於更好的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應當依法予以改判。

綜上所述,上訴人認為xx市xx區人民法院在審理本案中存在適用法律條文錯誤導致被上訴人

此罪錯判彼罪,民事賠償嚴重背離事實,與實際損失相去甚遠,無法做到懲治犯罪,彌補損失的功能。故此依法向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貴院依法改判!

此致

xx市第x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x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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