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萬佳範文網 >

行政公文 >公文寫作 >

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例

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例

以下是本站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例,內容僅供參考。

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例
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例1

申訴人:費x明,男,生於xxx年12月2日,漢族,户籍所在地,xx縣xx鎮xx村x房x組xx號。

申訴人:費x加,男,xxx年11月2日,漢族,户籍所在地,xx縣xx鎮xx村x房x組xx號。

被申訴人:費x文,男,生於xxx年6月5日,漢族,户籍所在地,xx縣xx鎮xx村x房x組xx號。

被申訴人:費x建,男,生於xxx年9月1日,漢族,户籍所在地xx縣xx鎮xx村x房x組xx號。

申訴請求:

一、xx縣法院(xxxx)陽刑初字第303號刑事判決書,法院在沒有通知申訴人蔘加開庭的情況下就下達了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請求依法撤銷;

二、向xx法院申訴,xx法院以(xxxx)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訴人不服,再次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該駁回通知書;

三、之後又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市中級人民法院以(xxxx)鄂黃石中立刑監字第000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訴人不服,再次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請求依法撤銷該駁回通知書;

四、303號判決書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畸輕,定性錯誤,請求依法撤銷 (xxxx)陽刑初字第303號刑事判決書,依法進行重新審理;

五、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二申訴人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xxxx年3月,申訴人聽説xx法院下達了對費x文等人的303號刑事判決書,就向法院提出了申訴。經過無數次找xx法院,法院才在xxxx年8月2日立案審查,今年8月29日xx法院以(xxxx)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申訴通知書》(以下簡稱駁回通知)以申訴人的申訴理由不能成立為由,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請求,申訴人在9月6日又向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市中級法院又在11月22日再次駁回了申訴人的申訴申請。申訴人認為,xx法院、黃石市中級法院駁回申訴人的申訴請求,是不能成立的,主要事實和理由如下:

一、xx法院(xxxx)第303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

第一、xx法院第303號刑事判決書在沒有通知申訴人蔘加開庭的情況下就下達了刑事判決書,根據《刑訴法》第87條的規定,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同刑事案件一併審判。該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

第二、xx法院、市中級法院《駁回通知》以費x文已賠償被害人3000元,另案處理的費華貴等人賠償87000元,但不能證明xx法院303號判決書的審判程序不是嚴重違法。也不能證明該判決書沒有駁奪二申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訴訟權利;

第三、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並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被害人的陳述是本案的重要證據之一,該判決書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事實,是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

第四、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

二、xx法院第303號刑事判決書對費x文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

第一、303號判決書中寫明被告費x文供述是,“xxxx年2月6日,他與費華貴等三人在一副食店門口被廣言村(應為四房村)一夥青年打傷,費x建等七八人持木棍等工具,決定在樟樹下路口埋伏對柏林村青年進行報復,……看到前方有人後減速調頭,廣言村青年認為是四房的人就趕上前去追,費細自用木棍去打那二人,…費細自等七、八人手持木棍對騎摩托車的二人進行毆打,…木棍都打斷了。…費x建和費春華説把二人帶到村裏去,…要是四房的人不來,就讓這二人死了算了。”把二申訴人帶回村裏後,“廣言青年又對二人進行毆打。”費x建的供述與費x文的供述基本一致。上述事實證明,二被申訴人在之前被他人毆打後,要進行報復,埋伏在路口,見二申訴人騎摩托車來後,一哄而上,對二申訴人用木棍進行毆打,他們在事前有預謀,事後有行動,特別是他們把二申訴人帶回廣言村後,在明知二申訴人不是在之前打他們的人後,仍然對二申訴人進行毆打。從晚上七點多鐘一直到凌晨12點多鐘不讓申訴人離開,直到申訴人的村幹部來接申訴人,他們也不讓申訴人走,後來申訴人的父親又來,才免強讓申訴人走。他們在主觀上有傷害二申訴人的故意,在客觀上實施了非法拘禁、毆打的傷害行為,這明顯是構成非法拘禁罪、故意傷害罪。而該判決書卻以尋釁滋事定罪,這顯然與審判查明的事實和認定的罪名不符,定性明顯是錯誤的;

第二、二被申訴人在把二申訴人帶回廣言村後,又搶走了二申訴人的摩托車,又構成搶劫罪,這從故意傷害罪又轉化成了搶劫罪,應當按搶劫罪對二被申訴人進行定罪處罰;

第三、被申訴人費x文的出生時間,公安機關出具的户籍證明是1991年6月5日出生。該判決以“家譜複印件、xx縣幹部職工計劃生育情況審查表、育齡婦女信息卡、户籍證明等證據證實,被告費x文出生時間為農曆1994年6月5日。”户籍證明明明是1991年6月5日出生,並不是1994年6月5日,家譜等證據與户籍證明是相互矛盾的,他們之間並不能得出同一的證明結論。該判決以上述矛盾的證據證明費x文是1994年6月5日出生,是不能成立的。費x文還是個退伍軍人,只有年滿18週歲的人才能參軍,原判決認定費x文是未成年人,是沒有事實依據的。

綜上所述,xx法院(xxxx)第303號刑事判決書程序嚴重違法。駁奪了申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權利;整個判決書中只審查了被告的供述,並沒有對二申訴人的陳述的事實進行審理和查明,二申訴人的摩托車被搶走,該判決書對這一事實沒有進行審理,遺漏了本案重要的犯罪事實。第303號刑事判決書對費x文以尋釁滋事定性,與查明的案件事實不符,是定性錯誤,應以故意傷害罪、非法拘禁罪、搶劫罪定罪處罰。請求依法撤銷xx法院(xxxx)第303號刑事判決書、依法撤銷xx法院(xxxx)陽立刑監字第2號《駁回通知書》,依法撤銷黃石中級人民法院(xxxx)鄂黃石中立刑監字第0008號《駁回申訴通知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203、204條之規定,再次向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懇求省高級人民法院及時進行審查。依法維護法律的公平公正實施,切實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

xxxx年12月16日

常見的刑事附帶民事申訴狀範例2

申訴人:王xx,男,xxxx年12月24日生,xxxx縣人,住本縣xx鎮xx村xx號,電話:xxxxxxxxxxxxxx

代理人:姚xx,xxxx律師事務所律師,電話:xxxxxxxxxx

被申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王xx,男,xxx年3月18日,漢族,xx省 xx縣xx鎮xxx村村民,住本村xx號。

被申訴人:常xx,女,xxx年11月17日生,此後同上。

我弟王xx被指控故意傷害一案,xxxx年4月29日,莆田市荔城區人民法院作出(xxxx)荔刑初字第702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以故意傷害罪對我弟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賠償王xx、常xx因王xx死亡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交通費、住宿費等經濟損失76227.75元。我弟提出上訴後,二審法院本應依法宣告我無罪,改判駁回王xx、常xx的訴訟請求。但莆田市中院卻以(xxxx)閩03型終260號刑事附帶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我作為其近新屬,特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1條規定提出申訴,理由如下:

一、原判認定事實有一定出入,二審應予糾正而未糾正。

原判認定:傳銷人員以虛構網友“劉xx”的名義與我弟談戀愛,並約我弟來莆田相親。xxxx年5月10日上午9時,我弟被傳銷人員騙到位於莆田市荔城區的傳銷窩點內,隨即被李xx、王xx等人控制,讓其坐在一把椅子上,坐直身體,王xx等人圍繞在其身邊,由領導“胖子”對其訓話,要求我弟加入傳銷組織,不得離開傳銷窩點。交出隨身的財物和通訊工具。我弟趁交出隨身財物之機,掏出事先準備的一把摺疊刀,揮向圍繞在其身邊的王xx、陸xx、陳xx、姜xx等人致受傷,在另一房間聽到聲音的李xx趕來時,被我弟捅傷胸部。王xx左胸部受鋭器捅刺致心臟破裂大出血死亡,陸xx、陳xx、李xx重任,姜xx輕微傷。

申訴需要説明的是:我弟當時不過是用摺疊刀揮舞了幾下,便轉身往房間門口跑去,原先用膝蓋頂我弟的王xx撲上前來阻攔,我弟用刀亂掄,才導致其左胸受傷,其他幾名傳銷骨幹,均是在我弟持刀亂輪以求逃出時阻擋而受傷。所以,我弟當時是用刀亂輪而非直捅。對此,一審通過法庭調查已經查明,二審應予糾正而未糾正。

二、審法院認識誤,適用法律有誤,判我弟有罪有誤,二審應予糾正而未糾正。

根據我弟的辯護律師姚xx當庭的無罪辯護,我弟的行為應屬正當防衞非防衞過當。原審法院本應依法宣告我弟無罪,並判決駁回附民原告的訴訟請求。但該院卻認為:我弟被誘騙到傳銷窩點後,為了擺脱多名傳銷人員對其人身自由的控制,制止不法侵害行為,持刀揮向控制其人身自由的傳銷人員,致一人死亡,3人重傷。其行為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衞限度,屬於過當,應負故意傷害的刑事責任。檢察機關指控其犯故意傷害罪成立。案發後,我弟能主動報案,如實供述,構成自首。且四位被害人在本案中實施了不法的侵害行為,具有嚴重的過錯,故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對辯解及辯護屬於正當防衞的意見,不予支持。民事訴訟部分,亦相應減輕其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故根據刑法第234條2款、第20條2款等規定,對其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判決其賠償王xx、常xx因王xx死亡的經濟損失6萬餘元。

申訴人需要説明的是:所謂的正當防衞標準,應當是足以制止不法侵害,超過這個標準,就是防衞過當。而公訴機關並未説明我弟的行為超過了該標準的理由。根據刑法第20條3款之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搶劫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正當防衞,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而該案傳銷組織所實施的第一步為欺騙;第二步為脅迫交出財物;第三步為通過非法拘禁逼其讓家裏人拿錢或拉親朋好友進來。這第二步具有搶劫性質,第三步具有綁架性質。何況在我弟問他們是不是電視裏見到的那種拿錢贖人的,他們都回答是。對此,我弟在訊問時向公安機關講明,筆錄庭審時律師已讀。這對我弟這位在北京工作合同工拿説,將是滅頂之災,所受的傷害顯然要比搶劫嚴重。所以,我弟持刀亂搶致傷不亡侵害人的行為不屬於防衞過當,不負刑事責任。對此,我弟的辯護律師姚xx在辯護時講得十分清楚,公訴方並未提出有效反駁。何況我弟主觀外沒有犯罪主意,只是沒有想到在持刀亂輪時傳銷組織骨幹會有不顧身上前陰檔我出逃。所以,認為我弟防衞過當對我弟定罪處刑,應屬客觀歸罪。而二審法院卻認為:王xx面對尚沒有直接危及人身的相對輕微的不法侵害,持事先準備的刀具無節制地刺不法人員胸腔等要害部位造成一死多傷,顯屬防衞過當,依法負刑事責任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裁定駁回上廣播,維持原判。

根據以上幾點,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2條2項規定對本案重新審判,以維護正當防衞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尊嚴;以打擊愈演愈烈的強迫傳銷犯罪,以維護社會穩定。

此致

xx省莆田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王xx

附:本狀副本二份 xxxx年8月2日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wjfww.com/xingzheng/xiezuo/dr6k6p.html
專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