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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機關行政強制期限心得體會

工商機關行政強制期限心得體會

行政強制措施是行政機關為制止違法行為,依據法定職權對行政相對人採取的即時性、強制性的執法措施。但在執法實踐中,尤其是在基層工商執法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把握上還存在一些問題。本文就此工作中的一些體會個大家探討,以促進行政行為的規範進程。

工商機關行政強制期限心得體會

一、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在基層工商執法中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把握上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長期未對當事人已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處理。

比如,一些辦案單位在適用《產品質量法》對當事人的財物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後長期不作處理。三是延期程序不合法。比如,一些辦案單位在辦案過程中對已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需要延期的只在內部辦(補辦)了報批手續,而未向當事人送達延期扣押或者查封通知書。這些問題的存在都直接影響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查處,也將影響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二是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期限未對當事人已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作出處理。

比如,在適用《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對當事人的財物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後十五日內未能結案,既不對所扣(封)財物作出處理又不向當事人送達延期扣押或者查封通知書。

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法律法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有規定,但時限過短且延期報批程序複雜。這雖有利於對當事人權利地保護,但對涉及到需要檢驗鑑定、案情複雜的案件時限就過短了,不利於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查處。

所有這一切,最終所導致的都是執法不公,那麼怎麼樣才能減少或是避免這些情況的發生呢?

二是法律法規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無規定。

如《產品質量法》只規定了行政機關可實施行政強制措施,而未對行政強制措施的期限作出具體規定。這將有可能使得一些不負責(或別有用心)的辦案人員找到藉口,不利於當事人權利地保護。

二、解決問題的方法探討

執法人員要增強依法行政的意識。

一是對已採取的行政強制措施確實需要延期的一定要按規定程序報批並及時向當事人送達延期通知書。

現階段工商機關執行的法規中,明確規定了強制措施期限的很少,執法中應嚴格遵守規定。

二是對查獲(特別是對當事人已採取了行政強制措施)的案件應及時結案。

行政強制措施是我們在行政執法中為及時制止違法行為、減輕違法行為的危害後果而經常採取的一種措施。若我們在執法過程中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將導致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應該引起我們的高度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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