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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通道綠化建設監管辦法

市委通道綠化建設監管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我市通道綠化工作,建設森林,根據《森林法》、《公路法》、《河道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平原綠化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市委通道綠化建設監管辦法

一、適用範圍

1.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範圍內的通道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

2.本辦法所稱通道綠化是指在鐵路、高速公路、幹線公路、鄉村道路,城市規劃區(含經濟開發區和城西新區)道路,主要河道兩側的紅線控制範圍植樹造林,營造綠化景觀林帶。

二、職責分工

1.通道綠化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工負責、屬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由市綠化委員會負責指導實施。

市交通運輸局負責全市幹線公路的綠化建設、管護;市建設局負責中心城區道路綠化的建設,市城管執法局負責城市規劃區(含經濟開發區和城西新區移交的)道路綠化的管護;市林業局負責道路沿線宜林荒山荒地的綠化;市水務局負責江、華溪、南溪、酥溪幹流河道(城市規劃區範圍除外)的綠化建設、管護;各鎮(街)負責本行政區域鄉村道路、農村河道綠化的建設、管護;經濟開發區、城西新區負責轄區範圍主幹道路綠化的建設,鄉村道路、農村河道綠化的建設、管護;建設單位負責新建鐵路、高速公路徵地範圍綠化的建設、管護。

2.已建通道的綠化,按照管轄職能由各主管部門負責。按我市平原綠化工作進度分批次實施,2015年前完成。

新建、改建、擴建通道的綠化,由責任單位、施工單位負責建設,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步”。同步實施有困難的,原則上在下一造林季節完成。

三、用地保障

1.通道綠化用地實行租賃和自行調整原則,土地權屬和性質不變。

2.縣道以上等級公路、鐵路、河道等通道兩側綠化涉及到的集體所有土地,實行租賃;其他通道綠化項目涉及到集體所有土地由鎮(街、區)、村自行調整。

3.新建、改建、擴建通道綠化的用地按轄區由所在鎮(街、區)負責徵(佔、租)用政策處理。

4.通道綠化用地租賃原則上向土地所有者租賃,租賃年限一般不少於50年,並由土地所有者負責處理土地承包期內剩餘年限的相關政策問題。租賃到期後,租賃土地上林木歸土地租賃者所有。

四、規劃建設

1.新建道路、河道綠化用地以預留地的形式徵(佔、租)用,即國道兩側不少於20米,省道兩側不少於15米,縣道兩側不少於10米,鄉道兩側不少於5米;河道綠化用地寬度為河道兩側15米。

城市規劃區道路、河道兩側綠化按城市規劃實施。

2.規劃設計。通道綠化應符合市域總體規劃、道路交通規劃和河道綜合整治規劃要求,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設計由市林業局負責或委託有資質的單位承擔,遵循“因地制宜,適地適樹”的原則,充分滿足安全和綠化功能要求。

市規劃局、交通局、建設局、水務局等單位按職能負責通道綠化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批或審查。

3.種植要求。通道綠化樹種以鄉土樹種為主,選擇冠形美觀、抗病蟲害、生長快、壽命長、易管護的喬木樹種,胸徑6~10釐米,每側種植3排以上。車道隔離帶可選擇樹形美觀、色彩豐富,適宜本地生長的灌木、小喬木樹種。

城市規劃區道路、河道兩側綠化按城市規劃實施。

4.建設驗收。通道綠化建設應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要求確定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保證綠化苗木規格和造林密度。所需苗木要按規定的要求和程序採購,符合國家相關苗木質量標準,且苗木生產許可證、苗木經營許可證、森林植物檢疫證齊全。

工程完工後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市林業、規劃、交通、建設、水務等部門組織技術人員,按規定進行驗收,合格後按有關規定程序撥付資金。

五、管理維護

1.通道綠化前期管護根據合同由建設單位負責,管護期滿後經驗收合格,在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監督下,移交給相關通道綠化管理部門負責。

2.各通道綠化管理部門應把通道綠化管理納入部門考核,做好綠化的日常管護工作。

3.各通道綠化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通道綠化檔案

六、工作保障

1.組織保障。各通道綠化責任部門要加強領導,完善制度,切實抓好通道綠化的建設管護工作。對在通道綠化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2.經費保障。通道綠化用地的徵(佔、租)地費用和綠化建設費用由市財政統籌安排。管護費用根據需要,按標準逐年從專項資金中支出。

資金撥付方式參照《市平原綠化項目扶持管理辦法(試行)》執行。

3.法制保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通道綠化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遷移、砍伐通道樹木,不得損壞通道綠化設施。確需修剪、遷移、砍伐通道控制區兩側範圍樹木的,報經有管轄職責的管理部門批准。

因緊急救災確需遷移或砍伐樹木的,經實施單位負責人同意,可先行實施,並及時報相應通道綠化管理部門;在險情排除後24小時內按規定補辦手續。

對破壞通道綠化的行為,通道綠化管理部門應責令停止侵害,賠(補)償損失。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附則

1.其他如電力高壓線走廊等通道控制範圍的綠化由職能管理單位按有關規定實施。

2.本辦法由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3.本辦法自公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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