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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英國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的培訓考察報告

關於英國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的培訓考察報告

前不久,由國家經貿委經濟法規司牽頭組團,對英國政府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的基本情況和好的做法進行了實地培訓和考察。赴英期間,培訓團組先後走訪了英國貿工部、國際貿易署、競爭委員會、牛津郡政府、工商聯合會、公務員管理學院和倫敦高偉紳律師行等部門和單位,與英國政府官員、專家、學者進行了廣泛座談和交流,取得了較大收穫。

關於英國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的培訓考察報告

一、關於英國政府行政的基本情況

在過去五十年中,英國政府隨着社會發展和職能變化,通過多次改革,公務員人數逐步減少,行政方式不斷調整、完善,行政成本逐步降低,行政效率也得到了提高。通過培訓考察,給我們留下深刻印象的是,英國政府在行政過程中,其隊伍建設公務員管理的法制化、行政過程政府部門法律機構的諮詢與把關、行政方式合同管理的有效運用以及重視發揮獨立機構的作用等,無一不體現出在成熟的市場經濟條件下,英國政府部門自覺依法行政的強烈意識和較高水平,其規範並富有特色的做法是值得學習和借鑑的。

(一)英國公務員的法制化管理

十九世紀中期,為加強英國公務員的法制化管理,有人提出:(1)公務員應該是一個穩定的終身職業;(2)公務員應該保持中立性,政黨的變更不能影響公務員隊伍穩定;(3)公務員不應承擔任何決策責任,只是執行決策。這三個觀點成為英國公務員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則。1931年英國通過《公務員總則》,明確“公務員的工資由議會提供”、“英國首相是英國公務員的最高領導”。1968 年英國成立了公務員管理部,由首相兼任部長。在撒切爾夫人任期內,英國現代公務員管理體系逐步形成。目前,英國的公務員基本上是實行終身制,多數人員是大學畢業後通過公務員錄用考試,加入公務員行列,直至退休。

1.公務員的人員範圍和級別劃分。英國公務員的範圍,僅限於中央政府範圍之內,而地方政府的工作人員只是當地政府的僱傭人員,不具有公務員身份。1979年撒切爾夫人執政之初,公務員的人數為79萬,經過近20年的改革,1997年為48.3萬人,其中高級公務員為3000人。關於公務員級別劃分,首相是公務員的最高領導,對議會負責,內閣大臣接受首相領導並對議會負責。各部門均設永久第一部長、第二部長,第一、第二永久部長初任時由首相指任,是永久公務員,以後各屆政府一般在無空缺時不做更換,第一、第二永久部長的職責是負責對所屬部門內部公務員進行指導、監督。英國公務員一般分為高級公務員和一般公務員兩類,高級公務員又分為3級,一般公務員分為8級。

2.公務員管理的法律制度。根據英國《公務員準則》及《部長工作程序規定》,各部門制定了相應的實施細則,形成了相對完善的公務員法律制度。(1)公務員行為規範。如規定公務員應當忠於政府,保持正直、誠實、公正、客觀,幫助政府制定政策,執行決定,管理公共事務等。(2)公務員義務。如必須對議會負責,向議會和公眾通報儘可能多的關於政府政策、決定和活動的有關信息,不得欺騙和故意誤導議會和公眾,不得以任何方式從事與公務員準則相沖突的活動等。(3)公務員的錄用。公務員的錄用、包括其內部調動均適用《就業法》,採用與社會其他機構、單位相同的錄用程序。英國議會設立公務員服務委員會直接對議會負責,高級公務員的錄用必須得到該委員會的認可。

3.公務員的績效評價及監督。公務員績效評價首先是由本人對前一段工作進行總結,對照檢查工作計劃完成情況作出評價,並與直接上司討論同意後,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最後將評價結果報人事部門。每3個月或者6個月考核一次,年終由部門負責人作出評價報告,評價結果直接影響公務員本人收入。公務員晉升不僅僅根據工作年限,同時根據工作表現,通常由上一級主管推薦,越級提拔必須經過難度較大的考核。

(二)政府部門法律機構的地位和職責

在培訓考察中我們瞭解到,英國政府部門都設有專門的法律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政府機關對外簽訂的各種合同的審查;公司登記、商標註冊的有關法律事務;根據本部門的不同職能所具有的相關法律事務。

1.法律辦公室的專業人員組成。該辦公室的專業人員進入政府機關工作,即成為政府高級專業人員,不屬於一般公務員序列。但其級別設置與其他公務員一樣,基本工資是固定的,享受特殊津貼。即使這樣,其收入與社會律師的收入還是有明顯差距(一般而言,比倫敦當地律師收入低、比外地律師收入高),其優勢主要是工作較為穩定。辦公室的編制人數根據政府機關法律事務的需要設定。在法律辦公室之外,英國政府部門通常還設有一個專門機構,負責受理公眾的投訴,類似我國的行政複議。但這個專門機構及公眾投訴的受理程序,並不是專門法律規定的,而是英國行政機關的通行做法。受理投訴專門機構的名稱不一,有的稱為“直接聯絡部”,有的稱為“公共請求辦公室”。

2.英國貿工部法律辦公室的情況。該部設有部長1人(內閣成員)、副部長7人、常任祕書1人,下設12個部門主任,有4000多人在總部工作,還有6000多人在分屬部門工作(有些人屬於代理人)。該部法律辦公室下設三個諮詢處和一個調查訴訟處,其中負責諮詢的法律工作人員有96人,負責調查訴訟的有22人。法律辦公室的工作是保證貿工部依法履行職責。從法律諮詢服務上看,其主要對象是貿工部所屬各部門、部長級官員、政府其它部委法律機構等,法律辦公室要在政府制訂政策之初及時提供諮詢服務。比如,英國公司儘管享有很大的經營自由,但在以下三個方面仍然受到政府監控:(1)國內角度,如公平競爭、特殊行業的管制(電力、電信、液化氣、水、郵政、電訊、電子設備、原子能等)、消費者合法權益、進出口管理、標準化等;(2)歐盟角度,涉及私有化、企業兼併和與政府有關的法律案件,可直接提交歐盟審理;此外還包括與wto的關係,英國公司要遵守有關規定;(3)涉及其他公共事業角度,如土地、衞生健康、金融保險等。法律辦公室通過法律諮詢服務,為決策人從法律的角度進行論證,防止越權等違法行為的發生,從而確保貿工部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上述三個方面作出決定,依法行使職權。

從行政訴訟上看,法律辦公室的工作重點是保證行政執法中法律程序得到遵守。比如,英國行政法律程序強調:公

司、個人提起的訴訟必須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爭議部分確實存在;原告、被告均要求提供書面材料;開庭時要有2-3名法官參加,當事人雙方就證據、法律依據等展開辨論。如何遵守並做好這些程序要求,需要法律辦公室嚴格把關。在涉及歐盟法律時,法律辦公室還要特別關注英國企業商貿權益的維護。在與wto的關係上,貿工部是作為英國的主要決策部門之一開展工作的,法律辦公室的職責是依法維護英國公司和國家利益。

(三)政府行政管理中的合同方式

英國政府在機構改革、精簡人員的過程中,為了把公共服務職能更好地推向市場,在政府內部廣泛採用了合同方式,保證了行政管理的規範和完善。英國的學者、官員乃至行業協會均對此做法給予肯定,有的人甚至讚譽有加,這是我們在培訓考察中感受特別突出的一點。

1.合同方式在行政管理中的運用範圍。英國是高税收、高福利國家,英國國民生產總值的40%是由政府投資產生的。國家的宏觀調控除採用税率、利率等經濟槓桿外,主要由政府部門制定政策來實施。而政府機關落實這些政策以及對一些公共事業(如高速公路、國家級供水、供電系統、石油管線的鋪設等)的管理,一般都通過與企業簽訂合同的方式來實現。從高速公路的監管到英中兩國政府有關部門共同舉辦“深圳高科技活動”,他們均按照嚴密的法律運作機制,與當事人簽訂合同,進行規範化管理。這種合同的簽訂是政府作為平等民事主體與企業之間發生的經濟法律關係。政府通過合同明確規定企業的義務和責任,確定項目所應達到的指標,並根據嚴格的監督和檢查,分階段履行自身承擔的付費義務。

2.運用合同方式的特點。政府行政機關通過採用與企業簽訂合同的方式,合理使用公共資金,同時加強管理、監督。其特點是:第一,政府機關對財政資金的使用公開、透明。對於國家重點扶持或者重大公共項目,通過合同規定了明確、具體、公開的項目指標,公務員只是執行合同,基本沒有自由裁量權。第二,對公務員要求較高。公務員不能僅是“通才”,而應當具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知識和法律知識;不僅要知曉企業是否符合條件,而且應當懂得企業如何能實現項目指標;此外,合同的談判和制定,本身就是一種法律行為,公務員要依據相應法律進行。第三,有效運用招標體制。政府採用招標方式選擇企業,企業通過競標爭取項目合同。為增強市場競爭力,企業會千方百計地降低成本,提高質量,從而在政府財政資金的運用中形成了一種良性競爭機制。第四,有利於實施有效的監督機制。一是行政機關內部的監督。合同談判與合同簽訂職能分設,分別由不同崗位的公務員實施,避免了暗箱作,同時責任明確;二是行政機關對合同項目的監督。行政機關按照合同條款對項目的質量和進度實施監督,公眾也可以對項目進行監督和舉報,行政機關根據監督結果和公眾的舉報,對項目採取分期付款方式進行有效控制。第五,有利於對公務員的考核和評價。在項目合同管理中,公務員不僅負責合同的簽訂,而且要負責合同的履行,項目的最後落實情況,直接反映了公務員的業務能力和水平,成為考核和評價公務員業績的硬指標。

總之,英國政府和公眾普遍認為,在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實施和公共事業管理中,通過合同方式增強了政府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力、對公共事業的管理能力和對市場運作的監督能力。

(四)政府部門之外的獨立機構

在英國政府組織結構中,政府部門之外的獨立機構是一個非常特別、作用突出的序列。目前,英國有130多個獨立機構,大多設立於90年代,這些獨立機構規模不大,專業性較強,人員精幹,效率較高,成為英國政府行政的一個特色。

1.獨立機構的起源及性質。1968年英國工黨的一份剖析國防部組織結構的報告提出,國防部部長是通才而不是專家,由於缺乏專業技術人才,影響了國防部行政管理效果,因此建議增加專家管理。撒切爾政府採納了這個建議,在調整經濟政策、推進政府管理方式轉變時,將工商界專業性人士吸納到政府中,同時將各部門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業務獨立出來,按市場化模式運作,成立具有一定特殊職能的獨立機構。獨立機構的性質屬於行政機構,其主管人員由所隸屬的政府部門的部長(或大臣)任命,其工作人員大部分是公務員,也有一定比例的非公務員。獨立機構的經費由議會提供,以保證獨立機構區別於政府部門的相對獨立性。

實踐中,鑑於獨立機構的主管人員由所隸屬的政府部門的部長(大臣)任命,因此其應向部長(大臣)負責。但長期以來,由於獨立機構業務的專業性,在議會問及獨立機構業務範圍的問題時,一般是由獨立機構直接向議會報告,而不是由其隸屬的部門報告,因而在議會、政府部門、獨立機構之間產生了矛盾,英國議會也對此有一定爭議。因為按照英國政府的管理體制,應當由部長向議會報告(大臣)工作。為了解決這類矛盾,英國最近規定,獨立機構不能出席議會會議,所涉及問題一律由政府部門部長(大臣)向議會報告,政府部門同時對獨立機構的運營負有監管責任。

2.英國貿工部的獨立機構情況。該部主要設有6個獨立機構:公司協調機構,負責公司註冊、收集法定文件、向公司提供有用資料等方面的工作;僱傭法庭服務機構,對企業和僱員向法庭起訴提供行政幫助;破產服務機構,負責破產、清算方面的事務、為制訂破產政策提供建議;國家計量、測量辦公室,負責貿易方面的計量、測量、標定工作;專利辦公室,負責專利、商標、設計等知識產權的管理;無線通信機構,負責管理有關無線電訊業務。

二、關於英國行政法律制度和維護公平競爭的行政機制

(一)英國行政法律制度的特點

英國傳統法學中行政法不是一個單獨的部門,它雖然屬於公法的範疇,但這種公法與大陸法系國家相比,具有濃厚的私法色彩,既缺乏明確而獨立的公法體系,也沒有統一審理這類公法爭議的行政法院。我們在培訓中瞭解到,英國法院在受理行政訴訟時適用一般的法律規則,即行政機關和公民之間的法律關係適用公民之間法律關係適用的法律。長期以來,英國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一樣,都由普通法院管轄。但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隨着行政管理的專業化和政府職能的法定化,英國法院成立了行政法庭,並明確了較高的層級管轄。

英國行政法的淵源包括:

憲法原則,普通法精神,大量的習慣法和司法審查判例、國內成文法和歐共體(歐盟,下同)法。歐共體法中有關條約、法規可以直接適用,如《羅馬條約》、《歐洲共同體法1972》等,而歐共體的法令則不能直接適用,必須按其精神制定國內法。

英國法院的組織結構主要有治安法院、郡法院、巡迴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院、上議院(最高法院)以及歐共體初級法院、歐共體法院。其中行政案件一律由高等法院的行政法庭負責審理(類似於我國的一審),當事人對審理結果不服的,可以上訴至上訴法院,再不服還可以上訴至上議院。

英國行政司法審查制度,比較典型地體現出其行政法的特點。在這次培訓考察中,我們通過了解其具體內容和做法,對英國行政法治的基礎、特別是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有了一定的瞭解。

(二)英國行政司法審查制度

英國行政司法制度是指英國公民、企業的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或者其他行使公共權力的組織或個人侵害時,向法院請求司法救濟的法律制度。其中司法審查是英國行政法的核心問題。

1.司法審查的基本情況。英國行政司法審查是由高等法院對負責行使公共職責或權力的團體或個人進行的司法監督,主要是針對行政機關或法院作出決定的過程,而不是看其決定本身。高等法院有25名專職法官負責處理行政案件,具體由行政法庭進行審理。行政法庭每年審理的行政案件有5300多件,其中4400多個案件與司法審查有關。

2.司法審查的條件、依據。司法審查的條件主要有兩方面:一是司法審查的對象必須是行使公共職責或職能的團體或個人。同時,如果存在其他法律救濟方式,法院通常不會准予司法審查。二是司法審查的申請人要有“足夠的利害關係”。提出司法審查有四個依據:(1)不合法。行政機關或法院在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時違反了法律規定,如無權作出決定或超越職權範圍行使權力均為不合法。(2)程序不當。即違反自然公正法則、程序不公或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自然公正法則包括由不具偏見的機構進行公平審理,為每一方提供足夠機會陳述自己的觀點。(3)不合理。一般情況下,如果這個決定是合理的,法院不干涉行政機關作出的決定。(4)違反~。行政機關或法院的決定不能違反歐洲~公約和英國~法。

3.司法審查的程序。(1)提起訴訟。起訴人必須遵守訴前行為議定書,根據英國民事訴訟程序規定,民事訴訟開始前,必須經過一個程序,即雙方當事人相互交換信息,協商、和解。如果通過該程序能解決問題,就可以避免訴訟。申請人在提起司法審查訴訟前,也應寫信給政府機關,告訴其起訴的依據和理由,使行政機關有時間作出解釋或改變其決定。(2)許可。法官一般在審查申請人提交的文件後(未聽取口頭陳述前),決定是否給予提起司法審查的許可。實際上很多司法審查案件在這一階段就被終止了,每年4400多司法審查案件中只有XX多件正式進入審查過程。如果法院拒絕給予許可,或所給予的許可附帶一定條件,申請人可以要求法院開庭聽取口頭陳述,重新考慮其決定。如果法官聽取口頭陳述後仍拒絕給予許可,申請人可以在7天內向上訴法院上訴。如果上訴法院仍拒絕許可,申請人就不能再上訴了。一個案件從提起到許可大約要8個星期時間。(3)審理。司法審查案件一般由高等法院一名法官公開開庭審理,法官主要審查雙方提交的書面文件及證據,聽取雙方代理律師的陳述。如各方同意,法院可決定以不開庭方式審理案件。一個案件從許可到審理結束大約要20個星期時間。

(4)上訴。上訴法院在審查上訴申請時,只針對原審法官是否有法律適用錯誤進行審查,而不再審查案件事實本身。

(三)英國市場競爭立法和競爭委員會(copetition commission)

英國是一個判例法國家,區別於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但在反壟斷和維護市場公平競爭方面,英國成文法已有50多年的歷史。

1.反壟斷的政府機構。194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專門法案,成立了調查壟斷和企業合併問題的機構――壟斷與合併委員會(mmc),專門負責調查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提出的有關壟斷與其企業合併的案件(如有關通訊、燃氣、水、電力等方面),並向政府和有關管理機構提交調查報告,由政府作出決定。九十年代又在此基礎上改組成立了專門的競爭管理機構。

2.維護公平競爭立法。1998年英國通過了競爭法案,主要包括三方面內容:一是將英國競爭法律制度與歐洲委員會的有關法律相銜接;二是賦予政府競爭管理機構新的權利,如有權調查卡特爾和優勢企業阻礙競爭的行為,有權對被認定有阻礙競爭行為的企業處以年營業額10%以下的罰款等;三是成立了競爭委員會上訴法庭。此外,競爭法案還規定,競爭委員會由政府提供經費,向議會負責。

3.競爭委員會。英國新的競爭法案把mmc和新成立的上訴法庭合併成立了現在的競爭委員會(cc)。其主要職責是:對政府、公平貿易辦公室和公共事業管理機構提出的的有關壟斷和有礙公平競爭 的企業合併等案件進行調查,並提出報告。該競爭法案同時明確規定,由英國貿工部對競爭委員會進行監督。競爭委員會委員有50名,任期3年,可重複連任,由國家貿工祕書負責任命。競爭委員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董事會。董事會下設三個機構:一是由董事會主席直接負責的調查機構,負責對各案件的調查和報告的起草、提交、公佈與出版;二是由董事會成員負責的上訴法庭,負責審理對公平貿易辦公室及其他管理機構作出的有關卡特爾和優勢企業阻礙競爭行為處理決定不服而上訴的案件;三是由董事會成員任行政長官的行政管理機構,主要負責專業組、案件組、戰略計劃、上訴案件的日常管理和後勤服務。

4.競爭委員會工作程序。(1)對每個案件組成專門調查組,委員會工作人員分別參加各調查組的工作;(2)進行事實調查,包括由相關利益團體提供證據、聽取被調查主體的陳述;(3)根據調查的有關情況、事實、證據進行綜合分析;(4)就是否有損公眾利益作出結論;(5)提出糾正措施,包括禁止合併、要求拆分業務、價格控制等;(6)起草、提交調查報告;(7)出版、公佈調查報告,並接受議會、媒體的質疑。被調查對象和相關利益團體如果對競爭委員會的結論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如果認為競爭委員會報告不合理、行

為違法或者報告的措施不當,有權推翻報告結論。

除競爭委員會外,英國還有公平貿易辦公室作為處理競爭與壟斷一般性問題的行政機構。一般説來,競爭案件首先由公平貿易辦公室進行審理,只有在案件比較複雜時,公平貿易辦公室才提交競爭委員會進一步調查。2001年,公平貿易辦公室涉及的企業合併案件有300多個,其中只有5個案件提交競爭委員會處理。

據瞭解,英國將於明年4月出台新修訂的競爭法案。屆時將依法賦予競爭委員會對所調查案件的決定權,而不僅僅是提交調查報告。同時,對調查內容和標準也將作出新規定,重點是調查認定企業合併是否會導致實質性的減弱競爭;調查認定是否存在阻礙、限制或者扭曲市場競爭的可能等。

三、幾點啟示與建議

英國政府的行政方式,特別是在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方面的做法具有一定的特色。儘管我國的國體、政體、所有制結構、法律體系以及所處的發展階段與英國相比有很大不同,但從政府管理經濟的方式和手段來看,他們的許多做法和經驗,為我國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強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推進經貿系統依法行政等,提供了頗有價值的啟示。

(一)進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應該結合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政府管理經濟的新方式

近年來,英國政府廣泛運用合同方式規範行政管理的做法是很有創意和特色的。我國在進行行政審批項目清理和制度改革時,從上至下都把精減行政審批項目作為主要目標,這在近期是十分必要的。但也應該看到,我們還未能真正實現政府職能的根本轉變。因此,在下一步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過程中,特別是在對經貿領域取消47項行政審批後,如何有效地保證政府對經貿活動的必要調節和監管,需要進行新的探索。借鑑英國政府多種手段並舉的經驗,我們應該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堅決摒棄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量大面廣的政府管制、審批的陳舊方法,樹立市場經濟的新理念,使經貿行政管理職能轉變的重點,以是否符合和促進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為衡量標準,真正集中到充分發揮市場機制的調節作用、維護公平競爭、調動市場主體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上來,主要依靠經濟、法律手段的靈活運用,在產業政策和經貿立法引導、税收槓桿調節、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以及政府採購、合同招標等方面探索新途徑。

(二)加強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應該高度重視公務員的隊伍建設

借鑑英國公務員管理的經驗,加強我國經貿系統公務員隊伍的培訓與監督,不斷提高經貿執法隊伍政治、業務素質特別是法律素質,這是做好經貿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的組織保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公務員知識更新和專業培訓制度,尤其是對具有行政審批、審核、核准、備案等職責的行政執法人員,要實行培訓考核制度。二是要加強對公員務執法隊伍的監督,通過建立經貿行政執法責任制,明確各級行政管理人員的執法責任;確立內部機構的執法權限,執法責任及執法目標;制定對內部機構和執法人員完成執法職責的考核辦法,舉報、控告的受理、查處辦法等。三是應建立行政責任追究制度。

(三)加大行政執法監督力度,應該重視強化執法監督管理體系的建設

英國行政執法監督體系完備,各方面形成監督合力,很值得借鑑。結合我國經貿行政的實際情況,建議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在內部監督方面,注意發揮行政部門內法律機構的執法監督作用。要儘快制定《經貿委系統行政執法與執法監督工作的指導意見》,切實推進經貿系統的依法行政,保證經貿法規、政策和領導決策的合法性和科學性,做好行政複議、行政應訟工作;二是在外部監督方面,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司法監督。經貿行政執法必須經得起司法審查,同時還應設立並公佈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明確專門的工作程序,及時處理行政執法相對人和社會公眾的投訴。英國行政法庭是一個獨立系統,不隸屬於任何地方法院,這樣更有利於保證法院行政審判的公正性。我國行政案件數量大、情況複雜,為了搞好司法審查,建議有關部門研究並推進司法改革,可以考慮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系統。三是~監督方面,要重視現代社會行政管理的發展趨勢和特點,適應政務公開的要求,允許新聞界更多地介入經濟行政管理領域,加大新聞~監督的力度,褒正抨邪,反腐促廉。

(四)合理設置政府管理經濟機構,充分發揮行政支撐體系的作用

加強經濟調節和市場監管,必須做好反壟斷、維護市場公平競爭工作,這是包括英國在內的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重要經驗。在我國已初步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條件下,建議儘快出台專門的反壟斷立法,並借鑑國外的普遍做法,合理、科學地設置政府管理經濟的機構,特別是依法設立統一、高效的反壟斷專門機構,以保證其履行好法定職責。此外,儘管目前我國行業協會建設有了長足的進步,但行業協會工作重心仍以“內聯”、“自律”為主。為了進一步加快我國行業協會的建設,借鑑英國獨立機構的類似做法,建議加快我國行業協會立法,依法明確行業協會的地位與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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