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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人員管理制度(通用6篇)

特種人員管理制度(通用6篇)

特種人員管理制度 篇1

1.目的

特種人員管理制度(通用6篇)

為落實本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作業,保障安全生產,特制定本規定。

2.適用範圍

本規定適用於我廠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和在我廠範圍從事特種作業的外來人員。

3.定義

3.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和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前款特種設備的目錄由國務院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准後執行。

3.2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設備、設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業。特種作業的範圍由特種作業目錄規定。本規定所稱特種作業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從業人員。

3.3特種作業及人員範圍主要包括:

(一)電工作業。含發電、送電、變電、配電工,電氣設備安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二)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三)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含起重機械(含電梯)司機、司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四)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及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五)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高層建(構)築物表面清洗工;

(六)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含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水質化驗工;

(七)壓力容器作業。含壓力容器罐裝工、檢驗工、運輸押運工,大型空氣壓縮機操作工;

(八)製冷作業。含製冷設備安裝工、操作工、維修工;

(九)爆破作業。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十)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運輸押運工、儲存保管員;

(十一)礦山通風作業(含瓦斯檢驗);

(十二)礦山排水作業(含尾礦壩作業);

(十三)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批准的其它的作業。

4.職權職責

4.1總務部安全課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並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彙總統計全廠特種作業人員(參考附表),各部門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安全課評定並同意,方可變動。

4.3總務部教育課及各部門教育課負責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的.教育培訓管理。

4.4特種作業人員使用部門必須從源頭控制,在招聘入職時必須與人事總務部人事課配合審查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證,必要時安全衞生推進課進行協助。凡是特種作業的工作崗位,無特種作業資格證者不得招聘入職。

5.管理內容

5.1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門的安全技術理論學習和實際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機構培訓與考核合格後,持有相關行政管理機構核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5.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5.3特種作業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18週歲,且不超過國家法定退休年齡;

(二)經社區或者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體檢健康合格,並無妨礙從事相應特種作業的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痺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國中或以上文化程度;

(四)熱愛本職工作,工作認真負責,具備必要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遵紀守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五)相應特種作業規定的其他條件。危險化學品特種作業人員除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規定的條件外,應當具備高中或者相當於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並考核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作業操作證》(以下簡稱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作業,禁止無證上崗。

5.5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切割、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具體要求按照《fhp動火作業安全管理規定》、《fhp臨時用電安全守則》實施。

5.6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5.7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相關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關閉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或移交公安機關處理。

5.8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現場作業期間,必須有人進行現場監護,禁止單獨作業。監護人發現或作業者自己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發生危險時,現場作業人員和監護人員必須組織搶救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減少損失,避免事故擴大。

5.9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5.10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5.11公司各級安全監督管理人員、員工或管理均有權利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報告。

5.12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5.12.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全衞生推進課核准後,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人事總務部安全衞生推進課或教育課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工作。

5.12.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脱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5.12.3特種作業人員證件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部門向安全衞生推進課提供需要複審、初審的人員名單,人事總務部安全衞生推進課或教育課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後,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全衞生推進課或教育,證件發放由兩個課負責安排。

5.12.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1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全衞生推進課。

5.12.5各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時,在招聘入職時由公司人事部門和部門各級擔當管理進行證件的審核,不符合特種作業人員資格要求的一律不得招聘使用,各部門招聘的特種作業人員最終由安全衞生推進課核准後,納入到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名冊進行有效管理。

5.12.6參加外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需到培訓機構指定地點進行體格檢查,體檢合格的方可參加培訓。參加公司內部培訓的特種作業人員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由人事總務部教育課發給相關資格證後方可獨立作業。考核不合格者,可進行一次補考;補考仍不合格者,須重新進行培訓。

5.12.7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安排,每兩年進行一次複審。凡是複審不合格者,可在兩個月內進行一次複審。仍不合格者,收繳《特種作業操作證》。

5.12.8特種作業人員工作崗位須保持相對穩定,公司內調動仍從事本工種作業,原發操作證繼續有效,由調出部門通知接收部門備案。公司內調動不再從事本工種作業人員,由調出部門收回《特種作業操作證》並送交主管部門備案。

5.12.9特種作業人員從集團其他分公司調入本公司的,應在調入的當月納入到本公司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範圍。

5.12.10特種作業人員自行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可由自己保存原件,但必須向公司和所在部門提交有效的複印件。由公司承擔培訓費用考取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由總務部安全課或教育課負責保存原件,但必須向作業者提交有效的複印件。特種作業人員退休,應交回特種作業資格證給到公司的安全部門存檔。

5.12.11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必須提交詳細的工程作業方案和有效的特種作業資格證的複印件供本公司各級安全人員、管理進行參考確認。外來公司因工作需要,攜帶到我廠的特種設備必須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無牌無照、損壞淘汰、存在安全隱患的特種設備禁止帶入本公司範圍內使用。

5.12.12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必須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衞生管理制度。總務部安全課及各工程所在的部門應將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定,通過合適的方式傳達到外來作業的單位和人員,明確安全責任和相關安全注意事項,確保安全作業。

5.12.13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任何違章行為,本公司任何人員應該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必要的情況下由公司對當事人或外來單位進行處罰。

特種人員管理制度 篇2

1目的

1.1 為加強本公司特種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安全事故,明確各部門特種設備的安全職責,保證生產正常秩序。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如本制度與國家相關法規、標準相矛盾,應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為準。

1.2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我司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蒸汽、壓縮空氣、液化氣、管道)、工業氣瓶(溶解乙炔氣瓶、液化石油氣瓶、氧氣瓶、二氧化碳氣瓶、氬氣瓶、氮氣瓶)、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叉車)。

2適用範圍

公司範圍內特種設備管理全過程

3引用文件

3.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3.2廣東省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規定

3.3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

3.4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

3.5在用壓力容器檢驗

3.6壓力容器操作人員的培訓、考核和發證

3.7蒸汽鍋爐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3.8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

3.9氣瓶安全監察規定

3.10溶解乙炔氣瓶安全監察規程

3.11《氣瓶顏色標記》

3.12《焊接與切割安全》

3.13《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3.14《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

4職責

4.1 部門職責

部門職責安全組協助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根據國家、省、市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公司所有特種設備(特種作業人員)進行全面安全管理工作,特種設備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特種設備定期報檢、報停、報廢、檢查等工作,確保公司特種設備安全、有效使用。動力班1、協助安全組進行特種設備管理制度文件的制定。

2、電梯檢驗記錄、技術檔案的管理。

3、負責對特種設備各安全附件(安全閥)的送檢工作,嚴格遵守定期檢驗制度。

4、對鍋爐、壓力容器(廠區公共容器)、壓力管道(蒸汽、壓縮空氣、液化氣、co2管道)、電梯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管理、安全技術檔案、預防性維護、維修及日常能源供應的管理。設備班1、對起重機械進行日常管理和一般性維修。

2、對叉車進行一般性維修。

3、負責對鍋爐、壓力容器(壓力錶、測温儀表、液麪計等)各計量附件的檢驗以及對強制檢驗的壓力錶進行外出送檢工作及其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採購班工業氣瓶的採購、貯運、收發及氣瓶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各使用部門1、嚴格遵守國家及公司的各項特種設備安全制度,協助有關主責部門對本部門使用的特種設備進行日常預防性維護與例行檢查,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定期進行安全教育,並將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2、對本部門的特種設備進行日常管理,法定檢驗資料、報告及相關技術檔案的存檔、負責對本部門停用、報廢的特種設備辦理在公司內相關手續。

3、對本部門的特種設備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安全技術檔案的管理。

4.2人員職責

4.2.1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制定特種設備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

2)傳達並貫徹有關部門下達的各項安全指令。

3)參與制定壓力容器的各項規章制度。

4)對各項規章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5)督促檢查壓力容器及其附屬設備的維護保養和定期檢修計劃的實施。

6)組織人員進行技術培訓和安全教育。

7)解決有關人員提出的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公司領導報告。

4.2.2使用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職責

1)傳達並貫徹公司及安全組下達的各項安全指令。

2)協助制訂特種設備的各項規章制度。

3)對本部門特種設備規章制度的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4)制訂本部門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定期保養、定期檢測、檢修計劃,並實施。

5)對操作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並做好相關記錄。

6)解決操作人員提出問題,如不能解決應及時向科領導和安全組報告。

7)建立本部門特種設備運行記錄、檢查記錄、檢修記錄、修理、更改記錄的使用檔案。

5、本制度特種設備的含義:(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與相關的設施。)

5.1鍋爐是指利用各種燃料、電或者其他能源,將所盛裝的液體加熱到一定的參數,並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容積大於或者等於23l的承壓蒸汽鍋爐;出口水壓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且額定功率大於或者等於0.1mw的承壓熱水鍋爐;有機熱載體鍋爐。

5.2壓力容器是指盛裝氣體或者液體,承載一定壓力的密閉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作壓力

大於或者等於0.1 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2.5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動式容器;盛裝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者等於1.0mpa·l的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者低於60℃液體的氣瓶、氧艙等。

5.3壓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壓力,用於輸送氣體或者液體的管狀設備,其範圍規定為最高工

作壓力大於或者等於0.1mpa(表壓)的氣體、液化氣體、蒸汽介質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最高工作温度高於或者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介質,且公稱直徑大於18mm的管道。

5.4起重機械是指用於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並水平移動重物的機電設備,其範圍規定為額定

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0.5t的升降機;額定起重量大於或者等於1t,且提升高度大於或者等於2m的起重機和承重形式固定的電動葫蘆等。

5.5廠內機動車輛是指限於企業廠區範圍內(含碼頭、貨場等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5.6氣瓶是指適用於正常環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稱工作壓力大於或等於0.2mpa(表壓)且壓力與容積的乘積大於或等於1.0mpa·l的盛裝氣體、液化氣體和標準沸點等於或低於60℃的

液體的氣瓶(不含僅在滅火時承受壓力、儲存時不承受壓力的滅火用氣瓶)。

6、特種設備及其附件的選購

6.1公司採購特種設備及其涉及安全性能的元、附、配件時,必須選擇具有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頒發的《生產許可證》或《安全認可證》等法定資格的廠家生產的合格產品。採購班與採購者應對所購產品的安全質量負責。

6.2 進口鍋爐壓力容器產品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進出口鍋爐壓力容器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和《進口鍋爐壓力容器安全質量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

6.3 購置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安全防護裝置、附件齊全有效。設備須隨機附帶產品合格證、產品生產許可證、安全檢驗質量監督證明及有關技術資料。

7、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與改造

7.1、特種設備在安裝、修理與改造前由安全組負責對特種設備安裝承攬單位進行安全資質審查、驗證,公司工程承擔部門、承接單位應根據有關規定到地方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辦理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施工手續,批准後,方能施工。未通過安全資格驗證的單位,和辦理安裝、改造、維修施工手續的,禁止在公司內承接各類特種設備的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和委託性維護保養工作。

7.2特種設備安裝、修理、改造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安全法規、標準進行施工,確保工程安全質量。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和調試工作,並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7.3安裝、修理、改造工程完成後,施工單位必須出具真實反映施工質量的安裝(修理、改造)質量證明書或工程自檢合格報告書,由工程承擔部門組織有資質的檢驗機構進行驗收性檢驗,做出檢驗結論,經驗收合格後轉入固定資產,方可投入使用。

7.4建設項目中的特種設備安裝完工後,在總項目未完成前,因生產急需使用的,由使用單位向工程承擔部門提出申請,由工程承擔部門及時組織安裝、使用單位及安全安全科進行預驗收,合格並辦理驗收手續方可轉入固定資產投入使用,並納入日常管理。

7.5特種設備(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壓力管道)的安裝、維修或改造竣工後,施工單位應當在驗收後23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工程承擔部門及安全組。

8特種設備的`使用

8.1公司使用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等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及上級主管部門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8.2公司不得製造、改造特種設備、壓力容器承壓部件,各使用部門主要負責人對本部門的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8.3新增特種設備,各使用部門必須按有關規定,將特種設備圖樣(包括總圖、安全圖及主要部件圖)、其它元件的強度計算書或計算結果彙總表、各安全附件合格證明書、各特種設備的質量證明書(包括出廠合格證、金屬材料證明、焊接質量證明及水壓試驗證明、安裝説明書及使用説明書)、產品安全質量監督檢驗證書等報安全組,由安全組協助辦理有關檢驗手續。沒取得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的,不得使用。

8.4 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 在投入使用前,公司應按國家有規定,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23日內,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註冊登記。將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後,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定期檢驗不合格或者安全檢驗合格超過有效期的不得使用。

8.5特種設備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的自然災害或者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以及停用一年以上時,本次使用前,公司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必須消除影響安全的隱患後,方可投入使用。

8.6公司以及有關使用部門按有關規定設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8.7鍋爐、壓力容器、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的相關安全管理人員及其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管理或者作業工作。

8.8各使用部門根據本部門所使用的特種設備情況,制定相關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

8.9特種設備的使用部門每年定期應當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教育和培訓,並做好相關記錄。

8.10公司內使用的特種設備應當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並附有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維修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8.11特種設備的相關管理部門及使用部門應按有關規定建立安全技術檔案,具體如下:

8.11.1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8.11.2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特種作業人員教育的記錄。

8.11.3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8.11.4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台帳、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特種人員管理制度 篇3

1、主題內容

本制度規定了特種作業人員管理的有關內容

2、引用標準及專業術語

引用《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人員本人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為特種作業人員。

3、適用範圍

適用於全廠各部門、外來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管理。

4、職責範圍

4、1安環處負責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需求審核和崗位核定,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檔案,並對全廠特種作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活動進行安全監督和指導。

4、2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車間、部門應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管理檔案,不得隨意變動特種作業人員的崗位。如遇作業者本人不適合該工作崗位或本單位因生產實際需要變動,必須事先報告勞資處、安環處同意,方可變動。

5、特種作業的範圍

5、1電工(運行、維修)作業。

5、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5、3起重作業(包括橋、塔、門式起重機駕駛、起重工等)。

5、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作業。

5、5壓力容器操作

5、6司爐工作業

5、7登高作業

6、日常管理

6、1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嚴禁無證操作。

特種作業人員在獨立上崗作業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與本工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理論學習和實踐操作訓練。經有資質的專業培訓,考核合格後,持有關行政管理機構該發的有效操作證件方能上崗作業。

6、2特種作業人員應熟知本崗位及工種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嚴格按照相關規程進行操作。

6、3特種作業人員作業前須對設備及周圍環境進行檢查,清除周圍影響安全作業的物品,嚴禁設備沒有停穩進行檢查、修理、焊接、加油、清掃等違章行為。焊工作業(含明火作業)時必須對周圍的設備、設施、物品進行安全保護或隔離,嚴格遵守廠內用電、動火審批程序。

6、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正確使用個人防護用品用具,嚴禁使用有缺陷的防護用品用具。

6、5安裝、檢修、維修等作業時必須嚴格遵守安全作業技術規程,作業結束後必須清理現場殘留物,電源,防止遺留事故隱患,因作業疏忽或違章操作而造成的安全事故的,視情節按照有關規章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或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6、6特種作業人員在操作期間,發覺視力障礙,反應遲緩,體力不支,血壓上升行身體不適等有危及安全作業的情況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任何人不得強行命令或指揮其進行作業。

6、7特種作業人員在工具缺陷、作業環境不良的'生產作業環境,且無可靠防護用品和無可靠防範措施情況下,有權拒絕作業。

6、8各車間、部門應加強規範化管理,對特種作業人員生產作業過程中出現的違章行為,及時進行糾正和教育。

6、9安全管理人員、安全員有對違章從事特種作業的行為進行制止和處理。

7、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發證和複審

7、1各車間部門需要增加使用特種作業人員的,報安環處、勞資處核准後,書面報告經分管領導批准後,由安環處組織安排培訓和考核。

7、2特種作業人員在培訓期間各車間、部門必須安排其參加脱產培訓,受培訓人員必須按時參加學習,參加考核。

7、3特種作業人員到期複審和新增特種作業人員的初審,由各車間向安環處提供需要複審、初審的人員名單,安環處負責組織進行安技培訓。培訓和考核結束後,將有關培訓資料和證件交到安環處,證件發放由安環處負責。

7、4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件到期需要繼續複審的,應當至少提前二個月將複審人員名單提供給安環外。

8、外來人員在我廠範圍內從事特種作業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本規定,特種作業監管部門應將本規定落實到外來作業單位和人員,確保安全作業。

特種人員管理制度 篇4

一、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生產經營單位特種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

二、引用標準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三、定義

1、特種作業——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特種作業。

2、特種作業人員——直接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稱特種作業人員。

四、職責

1、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由取得培訓資格的單位負責,考核和發證有安監部門負責。

2、企業安全辦公室對特種作業人員日常管理和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五、特種作業人員範圍

1、電工作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

3、起重機械(含電梯)作業;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

5、登高架設作業

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

7、壓力容器操作;

8、製冷作業;

9、爆破作業;

10、危險物品作業;

11、經國家安監局批准的其它作業。

六、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18週歲至45週歲;

2、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3、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相應工種的安全技術知識,參加國家規定的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併成績合格;

4、符合相應工種作業特點需要的其它條件。

七、培訓

1、需要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由所在單位報上級安全辦公室審核批准後,報區負責培訓的單位統一培訓。

2、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上崗操作。

3、按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複審手續。

八、日常管理

1、特種作業人員所在單位要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需要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由所有單位報鎮安全辦公室審核批准,參加培訓,持證上崗。

2、對無證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或處罰。

3、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施工作業。對違章作業造成事故的特種作業人員,按有關規定處理。

特種人員管理制度 篇5

1、根據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專業性技術考核管理規則》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公司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和複審工作,提高安全生產技術知識和安全技術素質及實際操作技能,減少和避免工傷事故的發生及職業危害,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實現安全生產,特制定本制度。

2、本制度中所指的特種作業人員是根據國家《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的規定,指在勞動過程中,易發生員業危害和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作業。

3、在本制度中,公司特種作業人員包含以下幾個作業內容。

3、1電工作業(含發電、配電工,電氣設備的裝、運行、檢修(維修)、試驗工);

3、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含焊接工、切割工);

3、3起重機械作業(含起重機械司機,索工,信號指揮工,安裝與維修工);

3、4企業內機動車輛駕駛(含在企業內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的.各類機動車輛的駕駛人員);

3、5登高架設作業(含2米以上登高架設、拆除、維修工);

3、6鍋爐作業(含水質化驗、承壓鍋爐的操作工,鍋爐質化驗工);

3、7危險物品作業。含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品保管員等;

3、8經國家批准的其它的作業。

4、特種作業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4、1必須年滿18週歲,身體健康,無妨礙從事本工種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2具有國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認真負責,遵章守紀;

4、3按上崗要求,技術業務理論考核和實際操作技能考核合格並取得地、市以上勞動行政部門頒發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做到持證上崗;

5、凡公司需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必須報市建委安排進行培訓、考核、發證,操作證到期的人員要按期限進行培訓複審。無操作證者,嚴禁上崗作業。

6、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發證及複審工作,依照有關規定執行。

7、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取證和複審費用,由單位進行支付,由於學員考核不及格需進行補考或再次參加培訓複審的費用,由個人承擔。

8、特種作業人員要佩證上崗,並要按“操作證”限定的作業內容操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犯規定,強迫非特種作業人員從事特種作業。

9、《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是從事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要妥善保管,不準塗改、轉借。

10、特種作業人員脱崗一年以上,再上崗時需重新進行安全技術教育,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特種人員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為做好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工作,明確公司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特種設備人員證件使用管理工作。

三、規定內容

1、本單位特種設備人員所持證件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2、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平時由本單位人事機構統一保管,不得在非工作場合使用。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實施安全管理、現場操作時,應佩戴記錄所持《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信息的工作牌,工作牌由本單位作業人員管理機構統一製作下發。

4、不得損毀、塗改《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或者轉借他人使用。

5、本單位安全管理機構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進行登記備案。

6、證件遺失或者損毀後,持證人應當及時報告本單位,由本單位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經核實後,按規定履行補辦手續。

7、持證人因調動、辭職或者退休等原因,不再從事安全作業工作的,由本單位人事機構集中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交回發證機構。

8、持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按規定接受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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