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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作業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特種作業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特種作業設備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特種作業設備管理制度(精選3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特種設備及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提高機務人員安全生產意識,防止事故,保障機務人員生命和公司財產安全,促進施工的正常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結合本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用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以及限於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

本辦法所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係指直接從事特種設備操作的人員及管理人員。包括以上設備操作人員、電工、焊接工、切割工、電梯司機和行、吊車司機及掛鈎工、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駕駛員、鍋爐司爐工、空壓機操作人員等。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檢驗、日常維護保養、改造、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持證上崗和複審等。上述各項管理工作,由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與設備使用管理單位(以下稱使用單位)共同負責。集團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設備安全管理工作的監督與檢查。

第二章 特種設備購置

第四條 特種設備購置必須按集團公司《設備購置及租賃招標管理辦法》辦理申購有關審批手續,並通過招標採購程序選定設備供應商。

第五條 參加特種設備投標的供應商,其設計、生產單位必須是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的單位。特種設備出廠時,應當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境外製造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我國有關特種設備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強制性標準及技術規程的要求。

第三章 特種設備的安裝、維修、改造

第六條 電梯的安裝、改造、維修,必須由電梯製造單位或者其通過合同委託、同意的依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取得許可資格的單位進行。

第七條 在安裝新購置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提樑機、移樑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之前,應當先將安裝單位的安全資質證書、安全施工方案與安全保證體系(含施工安全負責人、安全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名單及相應證書複印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與監督檢驗證明等有關資料,向各子(分)公司和各項目部設備部門申報。同時書面報告當地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經確認由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署安全責任書後,方可施工。

安裝結束後,施工單位應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對電梯、鍋爐、空壓機、壓力管道、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等特種設備進行校驗和調試,並且向具有特種設備檢測檢驗資格的機構申請檢驗。檢驗合格後,使用單位(合同有約定除外)應當在30日內,到規定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並且將安全合格標誌固定在特種設備顯著位置,方可以投入正式使用。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維修,在簽訂維修合同前,應先將維修單位資質證書、維修、維護保養合同文本內容、維修人員的資質證書等材料報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審查。經審核同意後,簽署生效。

第九條 改造鍋爐、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空壓機、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應按照新安裝特種設備審查報批、持證施工、檢測驗收、建立檔案等進行。

第十條 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竣工後經檢驗合格,負責該項目施工的單位,必須在30日內,將有關技術文件、資料移交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應當將原始資料及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等,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第四章 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本辦法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嚴格執行以崗位責任制為核心,包括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規檢查、維護保養、定期檢驗,特種設備的事故應急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等特種設備安全使用和運營的管理制度,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第十四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且定期自行檢查,作出記錄。發現異常情況,應當及時處理。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性能定期檢驗制度。安全性能年檢的週期按有關規定執行:鍋爐一年;電梯一年;起重機械(包括架橋機、提樑機、移樑機)二年;運樑車、剷車、叉車、電瓶車等限於施工場內使用的機動車輛一年;空壓機(含壓力容器)根據核定的安全狀況分別為一、三、六年;壓力管道、各類氣瓶應按相應的安全監察規程要求的定期檢驗週期執行。逾期未檢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否則視為無證運行或使用。

第十六條 特種設備停止使用時,使用單位應當及時向所屬公司設備部門書面報告,並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申請安全檢驗,經複查合格,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七條 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及時申請予以報廢,並且應當向最近一次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特種設備進行報廢處理前,使用單位應當向所屬公司設備部門書面申請,並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相應的固定資產報廢審批、處理與註銷手續等。

第十八條 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費、年度檢測費及日常維修等費用,應當由使用單位承擔。

第五章 特種作業人員

第十九條 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根據特種設備,配備專職、兼職的安全管理人員。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且立即報告本單位有關負責人。

第二十條 鍋爐、空壓機(含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架橋機、運樑車、提樑機、移樑機等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即:特種作業人員經安全技術培訓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應當按規定審驗,一般每二年複審一次。鍋爐司爐工操作證四年複審一次。逾期不審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自動失效,繼續從事特種設備操作或管理工作視為無證上崗。

第二十二條 離開特種作業操作崗位達六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經確認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聘用退休的特種作業人員,身體健康的(憑區、縣級以上醫院的健康檢查證明),可以從事特種作業的指導或示範性操作,但是不得直接頂崗作業,年齡應控制在男65週歲和女55週歲以下。

第二十三條 凡特種作業人員,在初複審合格後,應當及時將審驗合格手續複印上報使用單位辦理登記手續。特種作業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如需調動,應徵得本單位安全負責人同意。調離本工種,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繼續從事原作業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司設備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第六章 獎 懲

第二十四條 各子(分)公司對特種設備購置、安裝、使用、維修、改造、日常維護保養、報廢,以及特種作業人員安全管理嚴格、規範,使用效益高的單位與個人予以表彰。凡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對違反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的,按條例規定,予以罰款等處罰;凡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特種設備管理

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特種設備人員管理由使用單位負責,並於每次進場時和退場前向所屬公司和配屬項目部設備部門申報有關資料。

第二十六條 各項目部負責本項目全部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安全監督管理,積極與當地有關部門聯繫組織特種設備審驗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培訓,掌握本項目特種設備使用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配備情況,定期檢查監督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制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子(分)公司是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的管理部門,督促使用單位建立健全管理機構,協助制定管理制度,指導使用單位做好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審驗、培訓和持證上崗工作,掌握本公司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狀況,檢查、監督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八條 集團公司設備物資部負責國家有關特種設備管理的條例、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掌握集團公司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現狀,監督、檢查重點項目特種設備使用管理情況和特種設備操作人員遵章守紀情況。

第二十九條 統計規定: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統計登記工作,每半年上報特種設備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年終上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分別報送所屬公司和配屬項目部設備部門;各子(分)公司設備部門年終向集團公司上報特種設備使用與審驗登記表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情況登記表。

第三十條 本辦法的特種設備包括其附屬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和安全保護裝置相關的設施。在實行本辦法時,同時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73號《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令第13號《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有關規定。

特種作業設備管理制度 篇2

一、基本定義

(一)對操作者本人,尤其對他人和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業稱為特種作業。特種作業人員是直接從事特種作業者。

(二)特種作業的範圍包括:電工、電氣焊工、尾礦庫工、安全員、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等符合本制度基本定義條件的其他人員。

(三)特種作業人員應具備的條件

1、年滿十八週歲,工作認真負責,沒有妨礙從事本工種作業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2、具備本工種作業所需的文化程度,經安監部門進行安全專業技術知識培訓,考試合格,持證上崗,掌握本崗位操作技能和實踐經驗。

3、礦對特殊工種人員要建立檔案、登記、培訓、考試、考核相關內容,並由礦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特殊工種人員定期進行復審。

4、複審內容:

(1)複試本工種作業的安全技術操作知識和實際操作能力;

(2)進行體格檢查。

5、對特殊工種的獎懲:

(1)對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複審不合格者要沒收特殊工種資格證,不得繼續獨立作業,直至調離工作崗位,並給予相應的處罰;

(2)對工作認真努力鑽研本工種專業技術知識,未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複審合格,工作中有重大貢獻,特殊工種人員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特種作業設備管理制度 篇3

1、特種作業必須按照公司及車間規定取得相關票證方可開工,對未取得相關票證作業者根據公司制度及車間考核細則考核處罰。

2、車間編制安全技術規程,發放特種作業人員學習並執行。

3、並建立特種作業的機具檔案、台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台帳。建立特種作業人員違章作業記錄。

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作業要求:

(1)必須經安全技術理論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後,方能上崗作業。

(2)作業時必須持證,並自覺接受生產調度中心、安全環保部等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督檢查。

(3)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規定和公司的規章制度,遵守作業操作規程,保證安全作業。

(4)必須對作業工具和設備認真進行維護保養,發生故障,影響安全作業或發生險情時,應採取有效措施,並立即報車間和有關部門。

(5)必須努力學習所從事作業的安全技術知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技術水平。

(6)有權拒絕違章指揮,並制止違章作業。

(7)根據公司規定離開特殊作業崗位達到6個月以上的特種作業人員,經重新進行實際操作考核合格後方可上崗作業。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單位有權收繳其特種作業操作證:

(1)未按規定接受複審或複審不合格的;

(2)違章操作造成嚴重後果或違章操作記錄達3次以上的;

(3)弄虛作假騙取特種作業操作證的;

(4)經過確認健康狀況已不適宜繼續從事所規定的特種作業的;

6、特種作業人員在安全生產和預防事故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其所在單位應該給予表彰獎勵。

7、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與發證等其他規定嚴格按《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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