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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通用20篇)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通用20篇)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1

1、設備進場前實行檢驗制度:每台設備進場均需提供本台設備出廠合格證(在有效期內)或檢測、檢驗證明,各工區必須組織有經驗的管理人員對進場設備進行檢查並認真填寫“進場機械設備驗收記錄”,對不滿足使用、有安全隱患的設備堅決給予清退出場。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通用20篇)

2、實行設備登記制度:對每台進場設備均登記並做好台賬。調配設備做好折舊記錄,租賃設備做好租金支付記錄。

3、實行操作人員崗前培訓制度:設備進場對其操作人員進行設備安全施工的培訓工作,主要是安全操作,機械保養、故障識別、施工現場的互相協調、統一指揮、高壓線路周邊的機械操作等,培訓後頒發培訓合格上崗證,不合格的操作人員堅決給予清退。

4、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如起重設備、鍋爐等,須經過常州、無錫兩地特種設備檢驗研究院安檢合格後方可使用。

5、制定設備操作規程,完全按操作規程使用設備。每台設備均在明顯位置設立此設備的操作規程,挖機、剷車等可掛在駕駛室內,便於司機學習掌握。並定期對操作人員檢查對不熟悉操作規程的操作人員培訓。

6、實行執證上崗制度:所有大型設備的操作人員均執證上崗,上崗證必須是國家權威部門頒發的、在有效期內的證件,同時操作證上的機械和實際的操作的機械應相符。

7、實行維修保養制度:每一台設備的操作人員詳細填寫《設備維修保養記錄》和《司機交接班記錄》將設備的管理責任到人,增強設備管理的可追溯性,避免了由於相互推委造成的安全事故。

8、實行機械設備施工前安全檢查制度:根據機械設備隱含或表現出的異常磨損、裂痕、變形、斷裂等情況,聯繫機械設備的結構、工作原理判斷出設備的安全隱患,及時給予正確、有效的處理,使其更趨合理有效並可安全施工。

9、既有線施工設備實行加固措施。加固方式採用¢16鋼絲繩做為纜風繩,纜風繩一端加固在設備頂距離地面2/3處,一端加固在放置在地面的地錨上。地錨埋入地下1.5米深,地錨混凝土塊或方木等按標準尺寸加工,保證地錨可靠性。

10、既有線施工設備移位實施方式:當設備移動時鬆開固定在地錨上的纜風繩,鬆開纜風繩一米後固定,設備可移動一米,如此類推(此項根據現場實際情況而定,但不可無纜風繩固定而移動設備)。設備移動到指定位置後在重新進行加固纜風繩。設備移位應有工區副職以上領導在場,並做好記錄。

11、每台大型機械設備工區必須和操作人員簽訂“設備包保責任狀”。對設備維修保養、安全使用等落實到個人

12、每台大型機械設備均噴塗字樣及標識,並做好設備編號,便於管理。

交接班制度

1、交接班制度是機械設備安全生產的重要環節,必須嚴肅認真,一絲不苟。

2、接班人員應提前十五分鐘進入施工現場,瞭解工作內容及工作環境,並對設備進行檢查,認真查閲運行日誌,詢問當班人員設備的運行情況。

3、交班者應主動向接班者介紹設備運行情況,必須實事求是,不得隱瞞,否則發生事故由交班者承擔。

4、接班者在檢查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由交班者處理,如接班者願意接受處理,可由接班者接班後繼續處理,一時處理不好的應在交接班記錄本上作詳細説明並報告上級相關領導。

5、接班者不得扳弄不屬於檢查範圍內的設備。

6、在開、停機和處理事故以及倒閘操作時不得進行交接班,接班者應主動離開現場,如交班者邀請接班人員幫助處理事故和操作,在接班者願意下可以協助交班者處理。

7、交班者在交班前應對機械設備進行維護,運行日誌、工具等物品擺放整齊以便接班人員的查驗。

8、交班者應在雙方簽字後離開作業現場。

9、機械動力設備履歷書、機械設備司機手冊、司機交接班記錄必須及時如實填寫。

定期檢查制度

1、工區日常檢查:工區現場旁站員、專職安全員、物資設備部、工區總工程師、工區長根據安全管理責任體系分工,對本項目施工過程中設備實施日常檢查考核。

2、根據工區自身情況,組織定期檢查和重點抽查,並進行考核。幫助整改設備存在的安全問題,提升工區設備管理能力。

3、工區日常檢查:

(1)工區施工現場旁站人員每天跟班作業,對現場施工設備實施24小時不間斷檢查,檢查及整改結果記入當班旁站員記錄。

(2)工區專職安全員、每天對本工區施工現場機械設備進行不定時隨機檢查,檢查及整改情況記入安全質量檢查整改記錄本。

(3)物資設備部每週至少全面檢查一次,檢查情況記入設備檢查記錄。

(4)工區長每半月必須組織本工區各作業班設備安全管理進行一次檢查考核評比,按檢查考核結果實施工區獎罰規定。

4、安全檢查整改的要求

(1)每次機械設備檢查考核後要召開總結會議,會議上公佈檢查總結和檢查發現問題,參加人員要簽到。

(2)在機械設備檢查中發現好的典型事例,要及時給予表揚獎勵,總結推廣,以點帶面。

(3)對查出的事故苗頭或隱患,要立即整改,一時整改不了的要填發《設備安全監察通知書》或《安全監察指令書》,做到邊查邊改,做好跟蹤驗證。

(4)如果各級安全監察人員在檢查中該説未説,該改未改,工作不細緻、不全面,今後凡發生事故,均要追究到個人。

5、項目部每週不少於三次,對施工現場設備進行抽查,對抽查發現的問題,以文件形式發到郵箱,並督促工區整改,並根據整改情況複檢。

6、項目部每晚夜間巡查,對設備的安全性能進行抽查。

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制度

為了加強機械設備的維修管理,有計劃地做好機械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工作,保證機械設備保持良好的技術狀態,有效地延長機械設備的使用壽命,確保設備的安全性,本着“定期檢測、強制維護、視情修理”的原則,制定本制度:

一、認真執行設備使用與維護相結合和設備誰使用誰維護的原則

1、單人使用的設備實行專責制。

2、主要設備實行包機制(包運轉、包維護、包檢修)。

3、設備使用實行定人、定機,憑證操作。

4、各種設備司機,必須經過培訓,達到本設備操作的技術等級“應知”、“應會”要求,經考試合格,領到合格證,方能上崗。

5、設備司機都要做到“三好”,即管好、用好、修好;“四會”,即會使用、會保養、會檢查、會排除故障。

6、要嚴格執行日常保養(維護)和定期保養(維修)制度。

7、日常保養:操作者每班照例進行保養,包括班前10-15分鐘的巡迴檢查。

8、班中責任制,注意設備運轉、油標油位、各部温度、儀表壓力、指示信號、保險裝置等是否正常。

9、班後、週末、節日前的大清掃、擦洗。發現隱患,及時排除。

10、機械設備維修保養必須填寫維修保養記錄,交接班必須填寫交接班記錄。

二、操作員負責對機械設備的日常維護工作。日常維護分為出車前、行車中和收車後三種情況。

(一)、出車前的日常維護工作:

1、檢查冷卻水、燃油、機油是否合乎規定數量,視需添加;

2、檢查轉向機,制動裝置各連接部位是否牢固可靠;

3、檢查輪胎氣壓是否合乎規定;

4、檢查和緊固輪胎、半軸、傳動軸、鋼板彈簧等部件的螺栓、螺母;

5、檢查燈光信號、喇叭、雨刮器的工作狀況;

6、檢查手制動、腳制動及離合器的工作情況。

(二)、行車中的日常維護工作:

1、注意觀察各儀表的工作情況,特別是氣壓表、機油壓力錶和水温表,以及查聽汽車各部位有無異響。

2、注意檢查安全部件是否正常,並檢查輪轂、制動鼓、變速器、主傳動器的温度和輪胎氣壓。剔除嵌入大車輪胎的石子及其他雜物。

(三)、收車後的日常維護工作:

1、清潔車內外衞生,保持車容整潔;

2、檢查轉向,傳動部件,制動系統等各部連接緊固情況;檢查緊固外露部分螺栓螺母;

3、檢查輪胎氣壓,清除胎面石子雜物;

4、檢查風扇皮帶及空壓機皮帶的鬆緊度,必要時進行調整;

5、檢查有無漏水、漏氣、漏油、漏電現象;

6、清潔、檢查蓄電池電液平面高度,以及調整油、電路。

7、做好全車必要的緊固和潤滑工作,排除行駛中所發現的問題。

三、機械設備根據檢修的要求可分為以下二級保養:

(一)、一級保養

1、設備一級保養的目的

(1)使操作者逐步熟悉設備的結構和性能。

(2)減少設備的磨損,延長使用壽命。

(3)消除設備的事故隱患,排除一般故障,使設備處於正常技術狀況。

(4)使設備達到整潔、清潔、潤滑、安全的要求。

2、一級保養的主要內容

(1)保養前要做好日常的保養內容,進行部分零件的拆卸清洗。

(2)對設備的部分配合間隙進行調整。

(3)除去設備表面的油污、污垢。

(4)檢查調整潤滑油路,保持暢通不漏。

(二)、二級保養

1、設備二級保養的目的

(1)使操作者進一步熟悉設備的結構和性能。

(2)延長設備大修期和使用年限。

(3)使設備達到完好標準,提高及保持設備完好率。

2、二級保養的主要內容

(1)根據設備使用情況進行部分解體檢查或清洗。

(2)對各傳動、液壓、冷卻系統清洗換油。

(3)修復或更換易損件。

(4)檢查電器,修整線路,清潔電動機。

(5)檢修,調整精度,校正水平。

操作員應善於發現和及時排除車輛行駛中出現的一般故障。對於解決不了的技術故障,操作員應及時上報工區物資設備部。

四、機械設備維修由各保管及使用單位自修,指揮部車輛指定修理廠維修,進場起重機械必須有安檢證書,項目部會定期對施工機械等檢查,不符合施工要求的應及時整改。有安全隱患的應馬上停止施工。對小型機具及廠內車輛各保管及使用單位自行維修,有需要項目部配合應及時通知設備部,並做記錄。

五、大修後機械應注意磨合期,不宜長時間使用機械。並指定專人看護。

六、各施工機械設備每日開工前要檢查剎車、制動等,以保證運轉的安全性。

七、維修過程中更換配件必須是原廠配件,有合格證及檢驗證明,對每次維修做好記錄,有可追溯性。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

目的

為規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管理,杜絕設備作業過程中容易發生的事故,保持公司生產的正常運行,特制定本制度。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所有特種作業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及環節控制。

一、管理職責:

公司設備科和安全科是公司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主管部門,(以設備科為主)負責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的具體工作。

二、管理內容與方法:

1.凡是在本公司承擔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的製作、安裝、修理、改造、化學清洗等施工的單位,必須取得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頒發的有關資格證書,並經設備科和安全科審查後方可開工。

2.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由設備科和安全科審查後,報市技術質量監督局進行驗收,頒發設備使用證方可投入使用。

3.使用單位要加強壓力容器,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管理,對其要有專人負責,建立設備基礎台帳,有關資料要齊全、存檔。

4.購置的特種產品、設備,必須是勞動部門頒發有製造許可證廠家製造的質量合格產品。

5.特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培訓和考核,取得相應的操作合格證方可上崗操作。

6.認真執行特種設備安全點檢制度,確保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裝置、靈敏、準確、可靠。

7.使用特種設備要按規定實行定期技術培訓,檢驗要提前向設備科和安全科報,監測、檢驗計劃由設備科和安全科委託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認可的單位進行監測。

8.特種設備按規定需要報廢、改造、修理的,由使用單位向設備科和安全科寫出申請報告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2

為保證本單位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大型遊樂設施等特種設備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一)特種設備的購置、安裝。凡屬特種設備均應由使用部門提出購置計劃,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由出納負責購買持有國家相應制造許可證的生產單位制造的符合安全技術規範的特種設備。

特種設備安裝前,使用部門先確定具有國家相應安裝許可的單位負責安裝工作,開工前應照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開工告知手續。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安裝未經批准的特種設備。

安裝完成後,本單位(或者應督促安裝單位)應向有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驗收檢驗。

(二)對各類特種設備進行註冊登記。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由本單位王月傑同志負責向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登記標誌以及檢驗合格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三)管理人員應明確所有設備的安裝位置、使用情況、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及安全狀況,並負責制定相關的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3

一、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二、起重機械在安裝和使用過程中應嚴格遵守《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相關安全技術法規、標準。安裝過程中應隨時接受質監部門的現場監察,安裝完畢後經授權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進行監督檢驗。

三、起重機械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四、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1、起重機械的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出廠合格證、監檢證書。

2、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記錄。

3、起重機械的電動葫蘆出廠合格證。

4、起重機械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五、起重機械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3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六、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七、起重機械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八、起重機械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負責人報告。

九、根據本單位制定的特種設備事故應急措施和救援預案每年至少進行一次進行演練。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4

1、總則

1.1、特種設備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電梯、起重機械、客運索道、大型遊樂設施。

1.2、安全負責人是特種設備管理的總負責人,應按本規定要求實行安全管理,並對其安全可靠性負責。各級設備管理機構和設備管理人員對本制度貫徹執行,各級安全人員對本制度實施監督檢查。

2、機構和職責

2.1、按照上級部門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積極消除各類隱患,完善生產工藝流程,提高特種設備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證特種設備安全運行。

2.2、安全負責人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全面負責。

2.3、生產辦是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的職責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2.3.1、負責貫徹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法律、法規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2.3.2、負責制定特種設備安全管理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並監督實施;

2.3.3、負責特種設備的註冊登記及台帳管理工作;

2.3.4、負責特種設備安裝、維修、運行、檢驗各環節的監督檢查;

2.3.5、負責制定特種設備檢驗及人員培訓計劃。

3、特種設備監督管理

3.1、特種設備使用要嚴格執行國務院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及國家、地方、行業及企業內部相關的法規、標準及管理規定。

3.2、特種設備在安裝完畢後,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依法進行註冊登記方能使用。

3.3、建立完整的特種設備台帳及技術檔案。

3.4、配備專職或兼職的特種設備管理人員,制定安全檢查制度,明確安全檢查人員、檢查內容和檢查頻次,安全檢查不低於每月一次。對查出的隱患建立隱患台帳並及時處理,影響特種設備安全運行的隱患,在隱患處理前嚴禁設備運行。

3.5、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並定期組織對人員的安全技能進行考核和培訓。

3.6、制定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要求預案要制定到每台設備,每個裝置。要組織相關人員進行預案演練,提高事故應急能力。

3.7、不得私自購進未取得生產許可的充裝單位的氣瓶。必須保證在各環節中安全附件齊全。

3.8、特種設備必須經檢驗合格(含安全附件)方能投入使用,設備及附件必須有明顯的檢驗合格標誌。設備使用車間要保留設備檢驗報告或檢驗合格證複印件備查。

3.9、特種設備安全使用條件、檢驗要求及檢驗週期執行國家相關標準。特種設備檢驗(含安全附件)必須由取得相應資質並通過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核的檢驗單位進行。

3.10、特種設備(含安全附件)採購必須選擇有資質生產廠家的合格產品,設備到貨後由安全人員對設備進行安全驗收。

3.11、特種設備的改造必須由有相應設計資質的設計部門出具改造設計方案,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鑑定,方可實施。

3.12、特種設備安裝、修理的項目承包方必須到局安全質量環保部進行資質審查:

3.12.1、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及資質證書;

3.12.2、局外施工單位的“跨地區施工批件”;

3.12.3、局資質認證管理部門核發的有關資質證書;

3.12.4、質量保證材料;

3.12.5、工程業績資料;

經審查合格後,由管理局安全質量環保部核發《特種設備安裝、修理分承包方資質審查證書》,持此證在我廠開展特種設備安裝、修理工作。

3.13、特種設備安裝修理前,施工單位應填寫特種設備安裝、修理申報表,並依據檢驗部門出具的檢驗報告,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方案,報安全質量部門、局安全質量環保部審批後方可施工。

3.14、施工單位對設備安裝、修理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負責,必須達到相關安全技術性能的標準要求。在施工過程中,我廠技術人員和安全管理人員要依據安全措施和標準進行檢查,如達不到標準要求,有權責令整改和停工。

3.15、設備安裝、修理完工後,施工單位應組織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施工單位必須將施工的有關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全部移交我廠。

3.15、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事故調查,追究責任。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5

叉車的使用管理與維護保養制度之相關制度和職責,1叉車使用管理1.1叉車歸口設備科管理1.2設備科每天早晨8:00由專責人員負責點檢各叉車,操作工配合反映機器運行的情況,設備維修工根據操作工反映的情況,做好各叉車的臨時檢修計劃,以防故障擴大,並做好:

1叉車使用管理

1.1叉車歸口設備科管理

1.2設備科每天早晨8:00由專責人員負責點檢各叉車,操作工配合反映機器運行的情況,設備維修工根據操作工反映的情況,做好各叉車的臨時檢修計劃,以防故障擴大,並做好點檢記錄。

1.3在運行中如發現機器有異常情況應及時報修,設備維修工應及時解決,不能及時解決但又不影響使用的,維修人員必須向操作工説明情況及應注意的部位,並將此情況上報設備科,做進一步處理。

1.4如故障較大,設備維修人員無法維修的,由設備科主管填寫故障原因,報厂部主管領導審批後聯繫外協維修。

1.5叉車專管員應不定期對叉車使用情況進行抽查,對違規操作,不按規定要求野蠻駕駛的要立即制止,對多次勸告無果或造成非正常使用事故的,設備管理部門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後,根據有關規定處理。

1.6遇特殊情況,無證人員要動用叉車,必須徵得主管領導同意、簽字,並將申請單送至設備科備案方可動用設備,嚴禁私自啟動。

2.維護保養措施

維護保養措施一般分為:

2.1日常維護,每班工作後。

2.2一級保養,累計工作100小時後,一班工作制相當於2周。

2.3二級保養,累計工作500小時後,一班工作制相當於一個季度。

3.日常維護

3.1日常維護由叉車使用者實施。

3.2清洗叉車上污垢、泥土和垢埃,重點部位是:貨叉架及門架滑道、發電機及起動器、蓄電池電極叉柱、水箱、空氣濾清器。

3.3檢查各部位的緊固情況,重點是:貨叉架支承、起重鏈拉緊螺絲、車輪螺釘、車輪固定銷、制動器、轉向器螺釘。

3.4檢查腳制動器、轉向器的可靠性、靈活性。

3.5檢查滲漏情況,重點是:各管接頭、柴油箱、機油箱、制動泵、升降油缸、傾斜油缸、水箱、水泵、發動機油底殼、變矩器、變速器、驅動橋、主減速器、液壓轉向器、轉向油缸。

3.5放去機油濾清器沉澱物。

4.一級保養

4.1一級保養由叉車使用者實施,維修工配合。

4.2按照"日常維護"項目進行,並增添下列工作。

4.2.1檢查氣缸壓力或真空度。

4.2.2檢查與調整氣門間隙。

4.2.3檢查節温器工作是否正常。

4.2.4檢查多路換向閥、升降油缸、傾斜油缸、轉向油缸及齒輪泵工作是否正常。

4.2.5檢查變速器的換檔工作是否正常。

4.2.6檢查與調整手、腳制動器的制動片與制動鼓的間隙。

4.2.7更換油底殼內機油,檢查曲軸箱通風接管是否完好,清洗機油濾清器和柴油濾清器濾芯。

4.2.8檢查發電機及起動電機安裝是否牢固,與接線頭是否清潔牢固,檢查碳刷和整流子有無磨損。

4.2.9檢查風扇皮帶鬆緊程度。

4.2.10檢查車輪安裝是否牢固,輪胎氣壓是否附合要求,並清除胎面嵌入的雜物。

4.2.11由於進行保養工作而拆散零部件,當重新裝配後要進行叉車路試。

不同程度下的制動性能,應無跑偏,蛇行。在陡坡上,手制動拉緊後,能可靠停車。

傾聽發動機在加速、減速、重載或空載等情況下運轉,有無不正常聲響。

路試一段里程後,應檢查制動器、變速器、前橋殼、齒輪泵處有無過熱。

貨叉架升降速度是否正常,有無顫抖。

4.2.12檢查柴油箱油進口過濾網有否堵塞破損,並清洗或更換濾網。

5.二級保養

5.1二級保養由維修工實施,叉車使用者配合。

5.2除按一級保養各項目外,並增添下列工作

5.2.1清洗各油箱、過濾網及管路,並檢查有無腐蝕,撞裂情況,清洗後不得用帶有纖維的紗頭,布料抹擦。

5.2.2清洗變矩器、變速箱、檢查零件磨損情況,更換新油。

5.2.3檢查傳動軸軸承,視需要調換萬向節十字軸方向。

5.2.4檢查驅動橋各部緊固情況及有無漏油現象,疏通氣孔。拆檢主減速器、差速器、輪邊減速器,調整軸承軸向間隙,添加或更換潤滑油。

5.2.5拆檢、調整和潤滑前後輪轂,進行半軸換位。

5.2.6清洗制動器,調整制動鼓和制動蹄摩擦片間的間隙。

5.2.7清洗轉向器,檢查轉向盤的自由轉動量。

5.2.8拆卸及清洗齒輪油泵,注意檢查齒輪,殼體及軸承的磨損情況。

5.2.9拆卸多路閥,檢查閥杆與閥體的間隙,如無必要時勿拆開安全閥。

5.2.10檢查轉向節有無損傷和裂紋,轉向橋主銷與轉向節的配合情況,拆檢縱橫拉桿和轉向臂各接頭的磨損情況。

5.2.11拆卸輪胎,對輪輞除鏽刷漆,檢查內外胎和墊帶,換位並按規定充氣。

5.2.11檢查手制動機件的連接緊固情況,調整手制動杆和腳制動踏板工作行程。

5.2.12檢查蓄電池電液比重,如與要求不符,必須拆下充電。

5.2.13清洗水箱及油散熱器。

5.2.14檢查貨架、車架有無變形、拆洗滾輪、各附件固定是否可靠,必要時補添焊牢。

5.2.15拆檢起升油缸,傾斜油缸及轉向油缸,更換磨損的密封件。

5.2.16檢查各儀表感應器,保險絲及各種開關,必要時進行調整。

6.全車潤滑

6.1新叉車或長期停止工作後的叉車,在開始使用的二星期內,對於應進行潤滑的軸承,在加油潤滑時,應利用新油將陳油全部擠出,並潤滑兩次以上,同時應注意下列幾點。

6.1.1潤滑前應清除油蓋、油塞和油嘴上面的污垢,以免污垢落入機構內部。

6.1.2用油脂槍壓注潤滑劑時,應壓注到各部件的零件結合出擠出潤滑劑為止。

6.1.3在夏季或冬季應更換季節性潤滑劑(機油等)。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6

一、目的

為了保證叉車能正常可靠地工作,延長使用壽命,降低使用成本,提高經濟效益,規範叉車作業,確保叉車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公司全體叉車駕駛人員及叉車的維護保養。

三、職責

1、安環部負責維持廠區交通秩序,並進行交通安全檢查和考核。

2、設備基建部負責叉車管理制度及有關維護保養內容的制定,並對灌裝車間進行監督和考核;負責聯繫外修人員對叉車進行維修。

3、灌裝車間負責制定叉車包機責任制,由專人負責對每一輛叉車進行使用、維護和保養;負責對叉車司機的統一管理和培訓;負責叉車駕駛員的內部培訓和委外培訓工作;負責叉車出現故障時及時上報設備基建部。

4、動力車間負責所有叉車的日常維修。

四、內容

1、資格要求

1)、叉車駕駛人員必須經勞動部門培訓並取得叉車駕駛操作證後方能上崗,無證人員嚴禁駕駛叉車。

2)、沒有厂部的安排,叉車司機不準擅自教別人駕駛叉車。

2、駕駛前檢查

1)、檢查轉向燈、剎車、喇叭、前燈和反觀鏡是否完好;車胎氣壓是否正常;叉子是否彎曲、損壞及有裂紋產生。

2)、檢查燃料油、發動機油、齒輪油、波箱油、液壓油及水箱水位、電池水是否足夠。不足時應按標準要求或標準線增添後方可使用。

3、駕駛規定

1)、凡使用叉車者,一定要用叉車專用鎖匙,啟動後不允許撥出車匙,更不

能用其它非叉車鎖匙啟動叉車,避免損壞車鎖。

2)、啟動叉車時,每次啟動不得超過5秒鐘,再次啟動應隔10~15秒以上,若連續三 次,啟動不成時應再隔5分鐘。冬天啟動時,應進行預熱後再啟動。如上述操作都不能啟 動時,應及時通知維修部人員進行處理,避免造成蓄電池損壞。

3)、叉車需依照“右上左下”方向行駛。叉車出入門口應減速慢行並響喇叭。駕 駛時必須集中精神,不可麻痺大意。

4)、叉車啟動時,注意觀察周圍是否有其它車輛、行人或障礙物;轉彎時要看倒後鏡及觀察左右側的情況,要亮指示燈,慢行並響喇叭;倒車時應先看倒後鏡及回頭觀察情況,無障礙物方能行駛。

5)、車輛與道路邊緣應保持一定距離,確保安全。叉車載有物料,在下斜坡時,應倒車行駛並控制好車速。上下斜坡時應慢速行駛,下斜坡時嚴禁空檔滑行。

6)、行駛時貨叉應距地面200-300mm,行進中不允許升高或降低貨物,不得急剎車和高速轉彎。

7)、在十字路口或其它看不見的地方,請減速慢行,並鳴喇叭;在潮濕、不平的地面行駛及轉彎時,請減速;避免急轉彎,避免在不牢固的物體表面行駛。

8)、運輸途中停車時,一定要把手剎掣拉起並掛空檔才能離開叉車。

9)、叉車出入門口應注意構築物的高度,不得盲目駛入或駛出。

10)、行車時,非業務需要,一般人員不得坐在叉車司機身邊,更不能用來運人,或進行其它與叉車作業無關的工作。

11)、不得在車間或危險品倉庫內擅自接駁蓄電池等叉車電路,以免產生火花。

12)、叉車為各部門作業時,各部門要委派至少一名監護人員,協助叉車司機工作。

13)、嚴禁超載行駛。

4、使用規定

1)、使用托盤裝載貨物時,托盤上的貨物必須排列整齊、表面平整,貨物必須全部落在 托盤之上,不得出現貨物寬度超出托盤的情況,叉車叉起托盤時,必須將貨叉叉在托盤 的中央,防止物料的重心轉移,發生物料滑落。平行行駛時,貨叉插入托盤後,叉壁應 與貨物一面相接觸,然後門架後傾,將貨叉升起離地面200毫米左右再行駛。叉車高舉 托盤作業時,叉車叉起托盤時,必須將貨叉叉在托盤的中央,防止物料的重心轉移,發 生物料滑落。高舉時,應採用最小的門架後傾來穩定載荷,以免載荷向後滑動。放下載 荷時要緩慢,以便於安放載荷和抽出貨叉。高舉托盤作業,叉車最大載荷不得超過1 噸。

2)、叉車在桶類作業時,首先貨夾必須牢靠夾住桶的上邊緣,行駛過程中應特別注意,速度不得過快,不得碾壓在凸起物上,防止因震動貨物滑落;在通道比較狹窄時,減速慢行,防止桶壁被尖鋭物劃破造成物料灑落。

3)、不要運送鬆散的貨物以免翻倒,運送前應將其固定牢固;不易穩定之物件,如高度大的設備、空桶、易滑動之缸體或物件必須綁上繩索,綁緊後方可提升。

4)、不準用貨叉直接叉運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

5)、停車時,不要將貨叉懸空,禁止叉物懸空時司機離開叉車。

5、停放要求

1)、作業完畢將叉車停放在指定的位置,貨叉平放地面並對車輛進行必要的檢查整理清潔。

2)、停放後將方向杆放在中央位置,拉好手剎車。

6、保養規定

1)、新叉車累計工作每250小時保養一次,舊叉車累計工作每150小時保養一次。保養時, 要清洗叉車一次,並將空氣濾清器芯吹乾淨。各部位所需的油、水、電池補充加足。

2)、駕車前檢查遇有剎車不正常或其它故障時,由司機上報車間,車間要及時通知設備基建部,由設備基建部聯繫或安排維修部門進行處理。

3)、在正常工作中,如發現叉車有異常聲音或出現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由車間通知設備基建部進行外修;司機不得私自拆修。

4)、灌裝車間指定保養叉車的司機,每年應協助維修部人員進行一次全面的保養和維修工作。

5)、叉車保養責任人(駕駛員),如違反上述的規定,按失職處理,並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全廠通報批評和進行處罰。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7

一、為規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保障特種設備安全運行,制定本制度。

二、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或管理人員,應按照國家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或者從事相應的管理工作。

三、醫院安全生產責任人及主管培訓工作的副院長對特種設備管理和操作人員的安全教育工作負責組織實施,並將該項工作納入醫院年度培訓計劃。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例行的安全技術教育。

五、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書應定期按國家規定複審。

六、特種設備安全教育的主要內容:

1、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方針和政策。

2、特種設備存在的危險、危害因素和防範措施。

3、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技術理論知識和實際操作技能。

4、安全應急設施,事故應急處理技能,事故應急救援技術。

5、事故案例及事故教訓;事故報告和處理方法。

七、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培訓教育的形式主要有:會議、閲讀文件、簡報、圖片、事故預測討論、參加技術座談、上課、參加事故現場會、反事故演習和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等。

八、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再次參加安全培訓:

1、新設備使用前,由主管該項目的工程技術人員、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和使用部門對該崗位的操作人員和有關管理人員進行專門的安全操作培訓。

2、對違章違規的員工,由醫院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教育,學習有關職業安全健康法規、安全技術知識和安全操作規程,經考核合格後,方能重新回崗工作。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因故停止操作特種設備一年及以上,必須由使用部門重新對其進行安全操作教育,教育的內容主要是:近期頒發的法律、法規和規定以及設備安全狀況等。

九、培訓工作要做到有領導、有計劃、有內容、有記錄、有考試、有總結。

十、特種設備安全操作教育檔案,由醫院設備科或總務科負責保存。

每年由設備科對特種設備安全教育情況進行一次檢查和總結。

十一、不參加特種設備安全操作學習而又沒有履行請假手續的人員,按醫院相關考核制度予以處理。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8

1、為做好本單位特種設備節能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2、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以及國家產業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種設備。

3、對特種設備應申請安全性能檢驗和能效測試,發現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對能耗嚴重超標的特種設備,應及時整改後方可繼續使用。

4、應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9

一、崗位責任

第1條參加機電設備檢查,並協助機電設備管理員進行設備管理。

第2條對分管業務範圍內的機電安全工作的重點進行技術把關,對機電設備的選型、進貨質量的驗收等進行技術把關。

第3條負責全礦地面所有特種設備(行車、鍋爐、電梯、場內車輛、壓力容器等)的建檔管理。

第4條負責編制地面所有特種設備、儀表的檢驗檢測計劃,並跟蹤試驗檢測,及時將試驗報告的收集整理。

第5條負責制定所有特種設備的大修計劃並監督落實實施。負責編制全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6條負責全礦節能工作的日常管理,編制全年節能目標,制定各單位節能指標的分解並落實考核。負責收集、分析、編制全礦日、月、季、年度節能統計報表。

第7條負責機電科各種記錄、報表、報告、制度等資料的審查、收集、整理、歸檔。

第8條積極在煤礦推廣機電、運輸安全生產新技術、新設備,開展安全生產科研攻關。分管業務範圍內安裝、檢修工程、工作的現場專盯指導。

第9條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10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機電科工程師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指揮工人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工人屢次違章作業熟視無睹,不加制止的;

(三)對重大事故預兆或者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採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1條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機電科工程師解聘直到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煤礦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2條編制的機電、運輸專業安全技術措施以及供配電相關設計出現明顯技術失誤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3條未及時組織分工範圍內的重大事故隱患排查、對治理未進行監督的,機電科工程師負重要責任。

第14條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分析煤礦機電技術管理狀況,向機電科長提出具體意見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5條在機電科技術管理工作中未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技術規範,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6條機電科工程師對煤礦機電、運輸設備、設施技術檔案的整理、管理工作負直接責任。

第17條未按規定經常深入現場,或未及時發現和解決現場的不安全隱患,機電科工程師負直接責任。

第18條對於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重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10

公司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管理,確保操作者本人和他人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必須對新工人進行入廠前的安全教育,瞭解企業的基本情況和存在危險性的設備或場所。

二、公司每年制訂培訓教育計劃,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崗位作業人員參加質監部門的取證和換證培訓學習。

三、對於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必須進行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經質監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准許上崗。

四、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二年複審一次。

五、公司建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檔案和名冊。

六、在採用新方法、添設新技術設備、製造新產品和調換工人工作的時候,必須對工人進行新操作法和新工作崗位的安全教育。

七、公司對職工進行經常的安全教育,堅持每月進行安全知識學習,學習規章制度及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進行事故安全分析,自我總結經驗教訓,不斷提高安全技術操作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防止和減少事故,保障人員生命和企業財產安全,依據國家《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公司特種設備的管理,具體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險性較大的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下同)、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及廠內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公司主要負責人應當對本單位特種設備的安全和節能全面負責。建立健全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安全、節能責任制度。

第四條公司定期限接受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

第二章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五條使用特種設備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條例和安全生產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六條公司應當使用符合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特種設備。特種設備投入使用前,使用單位應當核對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第七條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及時向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八條公司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

(二)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

(三)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四)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五)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六)高耗能特種設備的能效測試報告、能耗狀況記錄以及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第九條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並定期自行檢查。分廠及車間應對在用特種設備應當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公司每季度進行一次檢查,並作出記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在對在用特種設備進行自行檢查和日常維護保養時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處理。

設備管理部門應當對在用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並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

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不得繼續使用。

第十條特種設備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應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特種設備不符合能效指標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

第十一條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超過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應當及時予以報廢,並應當向原登記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

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人員應當對特種設備使用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問題的應當立即處理;情況緊急時,可以決定停止使用特種設備並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

第十二條鍋爐、壓力容器、電梯、起重機械、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的作業人員及其相關管理人員(以下統稱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國家統一格式的特種作業人員證書,方可從事相應的作業或者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公司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每年進行一次特種設備安全、節能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節能知識。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有關負責人報告。

第三章特種設備維護、保養管理

第十五條特種設備的維護保養應符合國家法規、規範和技術要求。

第十六條特種設備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工作,由使用部門、操作人員負責,並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特種設備維護、保養應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其中電梯應至少每15天進行一次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

第十八條特種設備檢查實行班組日檢、車間周檢、公司特種設備管理人員月檢的三級檢查制度,並做好檢查記錄。有關部門必須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和附屬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

第十九條對特種設備進行科學管理,合理保養,計劃檢修,鞏固提高設備完好率,保證指標的實現。

第二十條發現故障及時消除,不能立即消除的故障,要詳細記錄,及時上報,並結合設備檢修計劃予以消除。

第二十一條定期檢查維護,並主動向操作工瞭解設備運行情況

第二十二條設備執行定人定機的專人負責制,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第二十三條認真做好設備重點部位的維護保養工作。

第二十四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工作時應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立即整改,或報告主管領導處理。

第四章特種設備應急救援

第二十六條對特種設備公司應制訂《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事故應急救援是指對威脅人員生命或造成公司財產損失的緊急情況,所採取的一系列搶險救治工作。

第二十七條全體員工在公司發生事故時,應積極參加緊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八條發生事故或人員傷亡,知情人必須以最快的速度通過電話或其他通信方式,將事故情況報告部門領導;部門領導應迅速報告公司領導和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

第二十九條員工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應採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後撤離作業

第三十條公司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和各有關部門在接到事故報告後,應迅速趕赴現場,根據本《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其它有效辦法指揮救援工作,不論採取何種措施進行緊急救援,應首先採用減少人員傷亡、減輕傷員痛苦的各種措施。第三十一條事故應急救援人員,在救援過程中,必須聽從事故應急救援領導小組的指揮,各就各位地對事故進行必要的救援工作,並注意自我保護,正確佩戴防護用品和使用防護器具,避免自身傷害。

第三十二條當事故性質嚴重,事故應急救援工作領導小組,應向市各應急救援部門和附近生產經營單位、社區求援。

第五章特種設備事故處理

第三十三條特種設備事故按設備損壞程度分為爆炸事故,嚴重損壞事故和一般損壞事故。

第三十四條爆炸事故是指鍋爐、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在使用過程中或壓力試驗中,受壓部件發生破壞,設備中介質蓄積的能量迅速釋放,內壓瞬間降至外界大氣壓力以及管道泄漏引發的各類爆炸事故。

第三十五條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結構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設備停止運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災,人員中毒以及壓力管道遭到破壞的事故,也屬嚴重損壞事故。

第三十六條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運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第三十七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設備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現場採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誌,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第三十九條屬於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後,由分廠領導對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事故傷亡、設備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第四十條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領導、設備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提出。

第四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12

1總則

為明確各部門職責,規範公司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確保安全生產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2適用範圍

2.1本制度適用於X集團有限公司工程部、下屬各分廠、部室(使用單位)的特種設備採購、接收、安裝改造維修、註冊登記及變更、定期檢驗、日常運行及維護、安全檢查、應急處置、停用啟用、註銷等流程的安全管理。

2.2本規定所指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壓力管道、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電梯及其他《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內所涵蓋設備(包括安全附件)。

3特種設備購置、接收要求

3.1必須採購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生產製造的特種設備,具備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不得選用國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無正式資質廠家生產的設備。

3.2特種設備到貨時,工程部使用單位設備管理人員應對設備質量認真檢查,並仔細核對其設計文件、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書、產品質量合格證明、製造監督檢驗證書、型式試驗合格證明、特種設備製造許可證等隨機資料是否齊全,並對資料妥善保管存檔。

4安裝、改造、重大維修要求

4.1工程部使用單位提出招投標申請後,招標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招標,招標部門應對投標單位是否具有國家規定的安裝、改造維修許可進行資質核實,不具備資質的不得參與招投標。

4.2工程部使用單位應監督安裝、改造維修單位在開工前向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開工告知手續、辦理報檢手續,並將“告知單”及“報檢回執”複印件存檔,並留安全部備案。

4.3特種設備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取得監督檢驗合格證書,未經監督檢驗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4.4對於需進行安裝的特種設備,設備隨機資料由安裝單位保管,由安裝單位安裝完成後連同安裝告知書、監督檢驗報告等竣工驗收資料一併交使用單位設備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驗收,驗收合格後交公司檔案室存檔,設備管理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對相應資料留有備份。

5特種設備註冊登記

5.1特種設備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的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市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經委託的區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5.2辦理特種設備登記時,應供給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產品質量證明合格證明書、監督檢驗合格證書、安全管理制度、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電梯維修保養合同等有關資料。資料準備好後報公司安全部審核。審核經過後由安全部統一在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冊登記手續。

5.3登記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6特種設備定期檢驗

6.1使用單位安全員負責特種設備定期檢驗的公司內部提報工作。要求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於每年12月20日前將下一年度特種設備檢驗計劃(含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報安全部審核。安全部審核經過後,安全部統一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提交檢驗申請,並將檢驗計劃下發各使用單位,各使用單位應按照計劃做好檢驗的準備及配合工作。

6.2檢驗合格,取得“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後,使用單位應將檢驗報告交檔案室,自我留存複印件,並將“安全檢驗合格標誌”安置於對應特種設備醒目處。特種設備單位在拿到“檢驗報告”5天內,將更新後的最新台帳報安全部備案。

6.3特種設備檢驗週期按附件二執行。

7日常運行及維護

7.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按公司《特種(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制度》要求持證上崗。

7.2使用單位特種設備崗位應按照設備特點及使用要求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規程,並做好特種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記錄,維護保養記錄、維修記錄,杜絕特種設備帶病運行。發現問題及時處理或報告上級及時處理。

7.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每月應組織技術人員對本單位特種設備進行一次安全檢查,並對檢查情景進行記錄;安全部不定期組織職能部室及各使用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對公司範圍內在用特種設備進行抽查,並對檢查情景進行記錄。檢查中發現問題的,要制定整改方案,確定整改措施、整改時限、整改職責人,涉及費用的要估計費用,並及時對整改情景進行復查。對於無法短時間進行整改的,使用單位要制定可行的'臨時措施及監護措施並嚴格落實,確保設備受控安全可靠運行。

7.4特種設備使用單位安全員應根據本單位設備及生產特點,組織設備管理人員、生產和技術人員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明確特種設備及相關事故的應急處置方法、報告程序及報告資料,建立應急救援組織體系,配備救援人員及所需應急物資。預案編制完成後應組織員工認真學習,定期進行演練,並根據實際情景及時進行修訂。

7.5使用單位需停用特種設備(一年以上),應當封存設備,同時應當取得公司設備管理部門准許停用的批覆,然後持有批覆並填寫《特種設備停用申請表》書面告知安全部,由安全部在封存後30日內向登記機關申請報停,並張貼停用標誌,將使用登記證交回登記機關保存。如若重新啟用,使用單位應向安全部提交檢驗申請,安全部統一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報檢,檢驗合格後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6特種設備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超過設計使用年限安全技術規範規定使用年限,確需報廢的,使用單位設備管理人員按照公司設備報廢程序辦理報廢手續;在設備報廢后5日內,使用單位持報廢手續並填寫《特種設備註銷申請表》和電子版,提交安全部統一向特種設備監督管理部門辦理註銷手續。

7.7使用單位安全員應專人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檔案(不含設計資料和隨機資料、日常檢查記錄、維修記錄、維護保養記錄)”的建立完善工作。安全管理檔案應包含以下資料:

(1)特種設備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

(2)特種設備台帳;(見附件一樣式)

(3)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記錄;

(4)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特種設備定期檢驗報告(包括安全附件的檢驗報告);

(6)特種設備註冊登記卡;

(7)其他設備資料。

7.8特種設備台帳應及時進行更新,設備信息發生變化(如新增、報廢、停用、啟用、取得檢驗報告等)後3日內應及時將最新台帳報安全部。

8罰則

8.1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提報採購計劃時選型不當,造成設備安裝後無法使用或存在安全隱患的,考核職責人200元台、使用單位主管領導100元台。

8.2採購部門採購特種設備時未審核製造單位資質,造成所購設備為無資質資質過期單位所生產的,由採購部門負責退貨,並按規定完成設備採購。

8.3招標部門使用單位與施工單位簽訂安裝、改造、維修合同時未審核施工單位資質,由無資質單位施工的,不得向施工單位支付工程款。造成後果的,追究相關職責人的職責。

8.4公司各單位部門無相關資質自行設計、製造、安裝任何特種設備的,考核職責人500元台、單位主管領導200元台。

8.5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接收、驗收設備時未認真檢查,導致資料不全而影響後續註冊、檢驗手續辦理的,由使用單位自行補辦缺失資料,並考核相關職責人100元台。

8.6特種設備使用單位不及時提報註冊、變更、檢驗申請,導致設備非法使用或超期未檢的,考核職責人100元次,主管領導50元次。

8.7安全部接到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註冊、變更、檢驗、啟用、停用申請後,無故拖延審核、辦理的,考核職責人200元次。

8.8特種設備安全檢查及隱患整改不落實、未經批准啟停用、因管理不善導致“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檔案”不健全及其他問題的,考核職責人100元次,主管領導50元次,對職責單位按照公司年度考核辦法進行考核。

8.9工程項目施工過程發現的特種設備問題,對相應職責人按照上述罰則考核。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我局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保障人身和設備安全,維護施工生產的正常秩序,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結合工程局施工生產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工程局內工程施工生產中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使用、檢驗和特種作業的管理。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設備是指國務院第373號令《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規定的生產設備,主要包括:

l、起重機械:額定起重量≥1t,且提升高度≥2m的門機、塔機、纜機、龍門吊、吊車、捲揚機、固定扒杆等;

2、升降設備(裝置):額定起重量≥0.5t的電梯、吊欄、滑模;

3、壓力容器:氣瓶、製冷設備、空壓設備及壓力管道;

4、運輸索道;

5、鍋爐:容積≥30l的承壓鍋爐;

6、其他有關設備;

不包括各種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和移動施工設備。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特種作業是指容易發生傷亡事故,對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圍設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建築安裝施工作業。主要包括:

1、電工作業:電氣安裝、維修、值班。

2、金屬焊接切割作業:電焊、氣割、氣焊。

3、起重機械作業:門式、塔式、橋式、纜索起重機,流動式起重機司機、安裝維修;施工升降機、電梯司機、安裝維修;捲揚機司機;鐵道專用起重機司機;起重指揮、信號、司索等。

4、場內機動車輛駕駛:場內運輸汽車、軌道機車、剷車、叉車、推土機、裝載機、挖掘機、壓路機、電機車、翻斗車、農用車等。

5、登高架設及高空懸掛作業:各種排架、平台、棧橋的架設拆除;外牆、壩面清理、裝修;懸掛設備安裝維修。

6、製冷作業:製冷設備操作、維修。

7、鍋爐作業:司爐、維修、水質化驗。

8、壓力容器操作:空壓設備,氧氣、乙炔站設備操作維修等。

9、爆破作業:爆破器材運輸、儲存、加工、使用、銷燬等。

10、金屬探傷檢測作業:射線、超聲波探傷。

1l、建築防水作業。

12、其它有關作業。

不包括國家道路交通機動車輛、鐵路機車、船舶駕駛。

第五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和特種作業的'安全全面負責。

第二章 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作業的基本要求

第六條 從事特種設備及其部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的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的施工生產單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

2、有與特種設備製造、安裝、改造、維修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3、有健全的質量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4、取得政府主管部門許可。其中製造、安裝、改造應當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維修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許可。

第七條 特種設備的製作、安裝、改造、維修過程必須嚴格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施工結束完工後,施工生產單位應按照相關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校驗和調試,並對校驗和調試的結果負責。

第八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施工前,施工單位應擬將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情況,用書面方式告知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作業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告知後經批准即可施工。

第九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前,施工單位應持有以下產品的安全技術資料:

1、生產單位相應產品生產許可證;

2、出廠產品質量合格證;

3、產品監督檢驗證明;

4、設計文件;

5、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書(文件)。

第十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維修過程中,施工單位應遵守工程項目有關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要求,落實現場安全防護措施和文明生產規定,服從項目建設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文明生產管理,履行相應安全文明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 特種設備在安裝、改造、重大維修過程中和結束後,應經專業的檢驗檢測機構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範的要求進行監督檢驗,經監督檢驗合格後,施工單位才能交付使用單位使用。

檢驗檢測機構必須經國務院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准許可的單位。

第十二條 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維修、竣工驗收後30日內,施工隊伍應當將生產、安裝、改造、維修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

第三章 特種設備使用

第十三條 使用特種設備的施工生產單位(下稱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結合施工生產實際,協同局設備管理處制定相應安全操作規程和使用規定,組織實施,保證特種設備的安全使用。

第十四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後30日內,使用單位應當向當地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縣)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

登記的標誌應當置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第十五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內容如下:

1、製造單位、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檢驗檢測證明、使用維護説明、技術資料等產品文件。

2、安裝技術資料和監督檢測合格文件。

3、定期檢驗和定期自檢記錄。

4、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6、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7、特種設備製作、安裝、改造、維修及定期檢驗的登記文件。

第十六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進行經常性維修保養,使特種設備在使用運行中保持良好狀態。

第十七條 使用單位對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應當至少每月運行一次自行檢查,發現異常情況,及時處理,並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使用情況,應對特種設備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有關附屬儀器、指示儀表等進行定期校驗,及時維修、更換,並作好記錄,保證各種附件、裝置、儀表齊全、靈敏、準確、可靠。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14

1、範圍

適用於對公司所有特種設備,包括鍋爐,壓力容器(含氣瓶)、廠內機動車輛、壓力管道、起重機械等的安全管理。

2、職責

(1)特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特種設備登記、定期檢驗、檢查等全過程管理工作。

(2)各使用單位負責特種設備維護保養及日常檢查。

(3)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

a、特種設備採購前應確定供方具備該特種設備製造資質,並查驗其相關證明材料。

b、特種設備採購執行公司《基礎設施控制程序》、《採購控制程序》及相關制度。

c、所購特種設備,應附有安全技術規範要求的設計文件、產品質量合格證明,安裝及使用維修説明、監督檢驗證明等文件。

(2)特種設備的安裝及維修

a、物產管理辦公室負責組織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及維修。

b、特種設備的安裝及維修必須由依法取得資質的單位進行,並報安全環保部審核備案。

c、承接特種設備安裝、維修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將擬進行的特種設備安裝、維修情況書面告知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d、特種設備安裝、維修完工後,施工單位應在驗收後30日內將有關技術資料移交使用單位。特產辦要將其存入該特種設備的安全技術檔案。

(3)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15

使用帳本或信息化管理系統對特種設備台帳進行管理,帳物相符,能方便索引到相應的檔案信息。至少包括如下內容:

1)設備分佈情況。最好有本單位的特種設備分佈圖。

2)特種設備台帳。將本單位特種設備分類登記在冊。包括:註冊號、使用登記證號、電梯年審情況、定期檢驗情況等

3)安全附件管理台帳。將本單位特種設備安全附件分類登記在冊,並標明安全附件安裝所在的設備。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管理台帳。將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及相關的管理人員的基本情況登記在冊,並註明作業人員所操作的特種設備。

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類。將每年的培訓計劃、培訓情況、考核情況作業人員證或複印件等資料統一存放,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件應有使用單位的聘用記錄併到質監局備案,證件在有效期內。

5、應急救援類。將特種設備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演練計劃、演練情況資料統一歸檔。

6、技術檔案類。以一台設備一個技術檔案為原則(可用多個檔案盒存放),將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特種設備使用證、特種設備使用登記表、定期檢驗報告、安全附件校驗報告統一存放。

7、特種設備相關記錄。特種設備記錄每月歸檔整理一次,將設備日常使用狀態記錄、特種設備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檢查記錄、特種設備交接班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統一存放。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16

為保證本單位正常經營工作順利進行,落實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加強對特種設備的安全管理,確保設備安全運行,為本單位的發展提供合法、安全、可靠、經濟、有效的硬件設施設備保障,使設備安全管理工作步入系統化、規範化、制度化、科學化的軌道,依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規、規範的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1、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為保證本單位使用的起重機械等特種設備安全、正常、有效使用,特制定安全管理規定,內容如下:

特種設備安裝前,先確定具有國家相應安裝許可的單位負責安裝工作,開工前應照規定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部門辦理開工告知手續。任何部門不得擅自安裝未經批准的特種設備。安裝完成後,應向有關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報驗收檢驗。

2、對各類特種設備進行註冊登記。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向市、區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註冊登記。登記標誌以及檢驗合格標誌應當置於或者附着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

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應明確所有設備的安裝位置、使用情況、操作人員、管理人員及安全狀況,並負責制定相關的設備管理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4、特種設備檔案資料的管理。

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是為特種設備安全運行提供技術保障的唯一可追溯的技術文件。各相關責任人均應給予高度重視和妥善保管。當需調閲特種設備技術檔案資料時,檔案管理責任人應嚴格照章辦事,履行調用借閲手續並由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交給資料借閲人。

特種設備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特種設備的設計文件、製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説明書等文件以及安裝技術文件和資料等;特種設備運行管理文件包括:特種設備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特種設備的日常使用狀況記錄(運行記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特種設備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等。

5、特種設備使用制度

特種設備使用部門的各級管理人員,應具有安全生產意識和特種設備使用管理相關知識,加強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工作。各設備使用地點、場所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嚴格履行出入人員登記手續,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一律按規定登記進入。

凡進入危險場所其他人員進入,應由本單位或部門負責人批准,並在安全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等陪同下進入,進入後嚴格遵守相關制度,不得操作特種設備。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上述地點、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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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條嚴重損壞事故是特種設備在使用過程中,由於結箍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損壞等導致設備停止運行而必須進行修理的事故。以及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因泄漏而引起的火災,人員中毒以及壓力管道遭到破壞的事故,也屬嚴重損壞事故。

三十六條一般損壞事故是指鍋容管特在使用中輕微損壞而不需要停止運行修理,以及壓力管道發生泄漏未引起其他災害的事故。

三十七條發生特種設備事故後,事故部門應迅速向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設備部門和公司主管領導報告。如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的,由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部門按《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的程序和內容向特種設備監察部門等上級有關部門報告。

三十八條事故發生後,發生事故的部門應積極採取措施搶救人員和防止事故擴大,並在事故現場採取加攔繩,張貼"嚴禁入內","嚴禁破壞事故現場"標誌,設人監督等措施,保護好事故現場。

三十九條屬於一般損壞事故發生後,由分廠領導對事故發生前設備狀況,事故傷亡、設備損壞及經濟損失情況,以及事故原因和性質等進行調查分析,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

四十條屬於嚴重損壞事故、爆炸事故,由公司領導、設備部門以及事故有關人員聯合成立事故調查小組,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建議。事故調查結束後,由事故調查組填寫事故調查報告書。對造成員工重大傷亡事故或重大財產損失事故且構成犯罪的責任人,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章附則

四十一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提出。

四十二條本制度由公司設備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四十三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18

一、目的

為了規範特種設備採購、安裝、改造、使用、報廢等環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新修訂的《安全生產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和《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特制訂本管理制度。

二、適用範圍

公司內目前所有生產現場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使用和定期檢驗的管理。

三、編寫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

2、《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3、《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

4.《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四、職責

1、設備部負責特種設備的基本維護管理及報廢的管理。

2、特種設備管理人員負責聯繫質量技術監督局對特種設備進行定期檢驗。

3、設備所在部門負責特種設備的日常管理。

五、工作內容和要求

1、壓力容器

1)各工段嚴格執行《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進行維護檢修、使用和管理。定期進行檢查、試壓、無損檢測和變形的測定。

2)使用部門根據生產工藝的要求和容器的技術性能制定容器安全操作規程,並嚴格執行。

3)各工段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操作壓力、温度條件使用,不得在超温、超壓和超負荷下運行。變動温度、壓力控制指標,未經領導批准,不可變動。

4)設備部對每台壓力容器進行編號、登記、建立設備檔案。

5)加強容器、管道的防腐工作,容器和管道外表面要經常噴刷保持油漆完整。

6)容器操作人員應經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後方可上崗作業。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和崗位責任制,定時進行檢查。

7)設備部對容器的使用、維護、檢驗和管理進行全面監督。

8)壓力容器配備的安全裝置,要定期進行檢查,並保證安全附件齊全,靈敏可靠,發現不正常現象及時處理。

9)安全附件實行定期檢驗制度,設備部每年至少聯繫對安全閥檢驗一次,壓力和測温儀表每半年校驗一次,爆破片由車間應定期更換,更換期限由車間視實際情況確定。

10)壓力容器每年應由濟南市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一次年度檢查。

11)設備部做好檢驗報告的歸檔工作。

2、氣瓶

1)氣瓶安全使用管理工作,使用崗位要指定專人負責。

2)定期對氣瓶儲存和使用的相關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涉及特種作業的,必須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後方可作業。

3)氣瓶的放置地點不得靠近熱源和明火,其安全距離應不小於lO米,並應保證氣瓶瓶體乾燥。工作中同時使用氧氣瓶和乙炔瓶時,瓶間安全距離應不小於7米。

4)氣瓶移動作業時,應採用專用小車搬運。如需乙炔瓶和氧氣瓶放在同一小車上搬運必須用非燃料隔板隔開。

5)氣瓶所使用的瓶閥、減壓器、回火防止器、單向閥等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能使用。

3、廠內機動車

1)安全駕駛

①駕駛人員必須經過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培訓考核,取得資格證書後方準開車,駕駛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行車駕駛操作規程。

②嚴禁將車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未經允許生產用車嚴禁無故開出生產作業區。

③機動車輛在廠區內最高行駛速度不準超過20公里/小時。

④遇有結冰、積雪、積水的道路,無人看守的路口,遇有惡劣天氣有霧能見度差的,每小時不得超過10公里。

⑤各種車輛出入廠房、倉庫大門、加油站、危險地段及生產現場的車輛,時速每小時不得超過5公里。

⑥惡劣天氣能見度在5米以內或路斜坡在6%以上,生產作業路段長,長時間重載下坡的機動車輛停止行駛。

⑦禁止將車輛亂停亂放;禁止在車庫、駕駛室內及其它禁煙場所吸煙。

2)車輛安全檢查

①各有車部門除按規定參加每年對所有車輛由質量技術監督局進行安全年終審驗外,每月要進行一次安全車輛檢查。所有機動車輛的剎車、方向盤、喇叭、燈等,必須是靈敏可靠。機車在作業前,駕駛人員應檢查、排除不安全因素,作業中如發現車有異常情況,應立即停車進行處理,不得拖延時間或帶病行駛車輛。

②駕駛員要嚴格執行三檢制度(出車前檢查、行車中檢查、收車後檢查),做到車有故障不上路。

③嚴禁駕駛人員過度疲勞開車或酒後駕車行駛。因違反交通規則造成事故的由駕駛人員負責。

④機動駕駛室內嚴禁放置棉紗、打火機等易燃易爆物品。

⑤特種車輛要經常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確保車輛安全。

⑥操作者必須熟悉本車的性能、結構、原理,持證操作。

⑦維護、檢修車輛時禁止吸煙。

3)車輛出入

廠內生產作業車輛不準出廠行駛,因工作需要到廠外運輸物資,必須持有辦公室的通行證,按指定路線行駛。

4、起重設備(暫無此類設備,今後會添加)

1)起重機械設備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起重機械設備。

2)設備部應根據起重機械的種類、數量和複雜程度,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工程技術人員負責起重機械的管理工作。

3)設備部應建立必要的起重機械檢修維護、定期檢驗、操作、安全規程等。

4)起重機械必須經上級主管崗位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檢驗週期一般為2年。

5)設備部必須對起重機械逐台進行登記和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圖紙等原始技術資料,以及運行記錄、歷次技術檢驗報告、大修理、改變原設計性能和重大事故記錄等。

6)各種不同規格型號的起重機械都要按GB6067-20__《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裝設相應的安全保護裝置,塔式起重機要加足配重。各種鋼絲繩的選擇、使用和報廢亦必須符合規程要求。

7)起重機械的工作地點要有足夠的照明和吊運通道,並應與附近的設備、建築物和電氣線路等保持規定的安全距離。

8)起重機械實行專責制,每台起重機械都要由專人負責使用管理。

9)操作人員對所使用的起重機械必須做到“四懂三會”(懂性能、懂結構、懂原理、懂用途、會使用、會維護保養、會排除故障)。並應經上級主管崗位培訓考試合格,並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

10)起重器械使用必須堅持“十不弔”。起重量大於80噸的,還必須根據公司相關要求,辦理作業許可後方可作業。

11)新購置起重機械時,必須選購取得製造許可證的專業製造廠生產的產品,安全保護

裝置要齊全。並有完整的合格證。

12)公司對起重機械進行重大改造或改變原設計性能時,必須根據《起重機設計規範》拿出改造方案、設計圖紙、計算書和質量保證措施,並報技術監督崗位同意後,由有資質的單位進行改造。

13)設備部定期組織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檢查和檢驗,檢查和檢驗的週期與內容按《起重機械安全規程》的規定執行。

14)新安裝、經過大修理或改變原設計性能的起重機械,使用前必須進行靜載試驗和動載試驗等技術檢驗,經使用崗位共同鑑定驗收合格,並經分管生產公司領導批准後方可使用。

15)國家明令淘汰的起重機械設備必須報廢;磨損嚴重,基礎件已損壞,進行大修已不能達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的也應報廢。

5、吊索具管理

1)起重吊索具由使用崗位提出申請需求,供應處向有資質的生產或供應商進行採購,所有采購的吊具必須具備出廠合格證明書。

2)吊具發放前,必須建立吊具檔案,由設備部統一編號、登記入冊後由使用崗位領取。

3)各使用崗位設置專門存放點,存放點有選用規格和對應載荷的標籤,主要使用人員能熟悉並正確選用,不合格的吊索具不許在現場堆放或使用。

4)員工在使用吊具前應檢查,發現有老化、斷股、撕裂等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崗位負責人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5)設備部對現場使用的吊具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發現吊索、吊具有老化、斷股、撕裂等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並通知辦公室辦理相關報廢手續。

6)使用崗位有專人管理和維修保養吊索具,在發現吊索具有老化、斷股、撕裂等現象時,應立即停止使用。

7)設備部負責吊具的報廢,不得以任何理由複用。

6、電梯管理

1)電梯使用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任何人不得違章指揮、違章使用、違章操作電梯。

2)公司應設立專職安全員負責電梯的管理工作。

3)電梯維保單位必須按照國家相關法規的規定對電梯進行定期檢修維護、定期檢驗。

4)電梯必須經檢驗合格後方可使用。檢驗週期一般為1年。

5)設備部必須對電梯逐台進行登記和建立設備檔案。檔案內容應包括產品合格證、質量證明書、圖紙等原始技術資料,以及運行記錄、歷次技術檢驗報告、大修理、改變原設計性能和重大事故記錄等。

7、特種設備資料歸檔保存

設備部應建立完整、準確的特種設備技術檔案,並長期保存,技術檔案內容至少包括:《特種設備註冊登記表》;設備及其部件的出廠隨機文件;安裝、大修、改造的記錄及其驗收資料;運行使用、維修保養和常規檢查的記錄;驗收檢驗報告與定期檢驗報告等。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19

第一條:為了規範公司特種設備的採購行為,兼顧特種設備質量和成本,在保證公司開發項目正常施工的前提下,提高特種設備質量,減少投資成本,縮短施工週期,提升設備貢獻度。提高對供應商的談判能力,以獲得較優性價比的採購物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公司”是指青島市AAA有限公司。

第三條:本制度中特種設備安全管理科是指由公司下文任命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機構,在採購和招投標過程中實施工作指導和監督工作的管理機構。

第四條:設備正常採購由採購部進行。

第五條:特種設備採購組織架構:

第六條:採購過程中各部門職責:

第七條:採購過程中工作守則:

第八條:採購人員職業規範:

第九條:特種設備採購特殊要求:

1、特種設備若採購進口設備,則需在報關時,註明屬性為特種設備,同時將出廠資料、檢驗申請等送達山東省特種設備監察處。

2、特種設備採購過程中,應兼顧特種設備製造單位水平及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單位的資質。在滿足生產要求的情況下,採購設備。

3、特種設備採購完成後,所有票據、資金申請文件、流程批覆文件、設備出廠資料、產品驗收證明等務必第一時間將原件交付特安科,同時留複印件歸檔。

4、特種設備到廠後,重要配件如主要受力、受壓元件及安全附件等的保存方法應及時告知特安科。

5、採購設備及安全附件、配件經過驗收且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範和標準要求,驗收記錄內容、簽字、驗收日期齊全完整。

第十條:罰則。

第十一條:本制度由特安科負責編制、修訂、補充和解釋。

第十二條:本制度受公司監察部門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本制度自簽發日起開始實施。

特種設備定期申請管理制度 篇20

1總則

1.1特種機械設備(器具)作業危險性大,技術性強,管理標準高,為保證特種機械設備(器具)的安全正常運行,保障員工人身安全,國家財產不受損害,特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1.2本制度適用於發電廠、風電場特種機械設備(器具)安全管理機制的運行過程。

2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管理

2.1發電廠、風電場鍋爐、壓力容器由動力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安技部門對鍋爐壓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發電廠、風電場使用的鍋爐、壓力容器,包含工作壓力大於等於0.1mpa以水為介質的固定式蒸氣鍋爐和同時具備下列三個條件的壓力容器:

a最高工作壓力(pw)大於等於0.1mpa(不含液體靜壓力,下同);

b內直徑(非圓形截面指斷面最大尺寸)大於等於0.15米,且容積(v)大於等於0.025立方米;

c介質為氣體、液化氣體或最高工作温度高於等於標準沸點的液體。

2.2每台鍋爐、壓力容器的技術檔案資料必須齊全、完備,並經登記、編號,報上級勞動(生產安全管理)部門備案和領取使用證後,方可投入生產運行。

2.3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必須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交接班等規章制度,並加強崗位經濟責任制考核。操作人員均須經過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領取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操作人員要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作業。

2.4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必須做好鍋爐、壓力容器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進行檢查,組織整修,嚴禁鍋爐、壓力容器帶病運行。

2.5鍋爐必須按規定每年進行年檢,壓力容器按以下規定進行定期檢驗:

a外部檢查每年至少一次;

b內外部檢驗,安全狀況等級為1-3級的,每6年至少一次;安全狀況等級為3-4級的每3年至少一次;

c耐壓試驗每10年至少一次。

2.6鍋爐、壓力容器上的安全附件必須按規定期限定期進行檢測。動力部門、質保部門、對使用滿檢測期限的鍋爐、壓力容器及安全附件,應及時統計上報,並組織實施檢測,使用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不得藉故拒絕或拖延。

2.7鍋爐、壓力容器檢修,要在無壓力情況下,各種介質必須放清、洗盡後才能進行容器的修補,焊接工人必須持有市級勞動部門頒發的《壓力容器焊工合格證》才能操作。

2.8使用鍋爐、壓力容器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或操作鍋爐、壓力容器的人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藉口,阻礙專業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安全管理、檢查。

2.9鍋爐、壓力容器新購或技改應循安全準則

2.9.1凡需購置鍋爐、壓力容器或對鍋爐壓力容器進行技術改造,應由動力部門提出專題報告,由工程部門召集安技、保衞、生產、基建、動力等職能部門進行會審(包括會籤),並會同發電廠、風電場規劃部門、財務部門進行綜合平衡立項,經發電廠、風電場分管副總批准後方可實施,任何使用部門不得擅自添置、更換或改修鍋爐、壓力容器。

2.9.2新購的鍋爐、壓力容器,必須在指定的有製造許可證的專業製造單位選購。

3起重機械安全管理

3.1發電廠、風電場的起重機械由工程部門統一歸口管理,裝備製造部門負責維修,安技部門對起重機械的安全管理負責監督。

3.2發電廠、風電場使用的起重機械,包含橋式起重機、樑式起重機、電梯、簡易升降機以及0.5噸(含)以上的電動葫蘆,都屬管理範圍。

3.3每台起重機械的技術檔案資料必須齊全、完備,並經登記、編號、報上級勞動安全部門備案和領取使用證後,方能投入運行。

3.4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如:限位器、緩衝器、聯鎖裝置、信號裝置、緊急停止開關、限速器鬆、斷繩安全開關、掃軌板、轉動部位保護罩、滑線保護擋板等,必須齊全完好,靈敏可靠。供電線路應有鮮明的色標和信號燈。在明顯的部位應標有最大的起重限載噸位,允許乘客的電梯應標明限載人數。

3.5使用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對帶有駕室的起重機械必須設專人駕駛,對地面操縱的樑式、電動葫蘆等小型起重機械,應指定專人負責。

3.6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經專業安全技術培訓、考試合格和取得操作證後(專職駕駛人員取得上級勞動部門簽發的操作證,在地面操縱的非專職人員取得設備部門簽發的操作證),方能獨立操作。起重機械的使用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及交接班等規章制度,並加強崗位經濟責任制考核。操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得擅離職守和違章作業。

3.7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做到“十個不弔”:

a.物體超負荷或鐵水包過滿不弔;b.違章指揮或指揮不明不弔;c.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不弔;d.吊索和物件捆紮不牢不弔;e.橫拖斜拉不弔;f.工件上站人不弔;g.氧氣瓶等具有爆炸物件不弔;h.帶稜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弔;i.埋入地下的物件不弔;j.安全裝置失靈不弔。

3.8起重機械的操作人員,必須聽從掛鈎人員的指揮,一旦發出緊急停車信號,都應立即停車。

3.9電梯運載物品時,運載物一定要放置平穩、牢靠。不允許客貨混裝,禁止運載易燃易爆物品。

3.10使用起重機械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應做好起重機械的日常維護保養工作,發現不正常情況,應立即停車檢查,組織整修,嚴禁起重機械帶病運行。

3.11工程部門對使用滿檢測期限需複檢的起重機械,應按市勞動部門的規定及時統計上報,並組織實施檢測。

3.12使用起重機械的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部門或操作起重機械的人員,不得找任何理由或藉口,阻礙專業管理人員、檢查人員對起重機械進行安全管理及檢查。

3.13起重機械新購或技改應循安全準則

3.13.1凡購置新的起重機械或對起重機械進行技術改造,應由工程技術部召集設備、基建與安技等部門進行會審,並經發電廠、風電場分管副總批准後,方可組織實施。

3.13.2新購的起重機械必須在指定的,並有上級勞動部門發給合格證的專業製造廠選購。

3.13.3委託外單位對起重機械進行安裝、大修理,委外單位必須是經上級勞動部門認可、並取得資格證書的單位。

3.13.4列入基建項目中購置、安裝的起重機械,基建部門負責向上級勞動部門“報檢”,經檢測取得使用證後,方可移交使用。

4機動車輛安全管理

4.1發電廠、風電場機動車輛分成三類,第一類生產服務型載貨車輛,由後勤部門歸口管理;第二類接待用車輛,由總經理辦公室歸口管理;第三類員工自備車輛,由保衞部門歸口管理。保衞部門與後勤部門行使車輛安全管理職能。保衞部門負責對車輛的年審、年檢換證、辦照工作和對車輛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保衞部門、後勤部門、總經理辦公室以及安技部門,共同做好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管理工作,確保安全行車。

4.2每台機動車輛的技術檔案資料齊全、完備,並經登記、編號,報請所在地車輛管理機關檢驗合格,領取號牌、行駛證,方準行駛。

4.3機動車輛整體必須保持車況良好,車容整潔;制動器、轉向器、喇叭、刮水器、後視鏡和燈光等裝置必須保持齊全有效;車輛號牌須按指定位置安裝,並保持清晰完好。車輛的噪聲和排放的有害氣體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4.4車輛歸屬管理與使用部門,應建立和健全崗位責任、維護保養及車輛使用等規章制度,實行定人定車保管,派車必示安全行車和安全運輸注意事項,嚴按崗位經濟責任制執行獎懲考核。

4.5機動車駕駛員必須經過專業訓練,經車輛管理機關考試合格、領取駕駛證,方準駕駛車輛。嚴禁無證駕駛,不準轉借、塗改或偽造車輛號牌和駕駛證。

4.6機動車駕駛員必須嚴格貫徹執行國務院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發電廠、風電場發佈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違者必定追究責任,並予處罰,直到依法處理。

4.7按照有關規定只允許在發電廠、風電場界區範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含各種電瓶車、推土機、剷車等),操作人員應該絕對遵從,不準任意和私自駛離界圍。屬於發電廠、風電場內部駕駛機動車輛的人員,應循具體規定如下:

a駕駛人員需經過上級勞動部門培訓,領取發電廠、風電場內部機動車操作證,方可駕駛車輛;

b駕駛車輛時,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不準駕駛與所持證件不相符的車輛,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駕駛室內不準超額乘坐,車廂內禁止載人;

c車輛必須按指定地點停放,不準亂停亂放;離開車輛時,應斷電關鎖門窗;發電廠、風電場內道路時速在10公里以下;進出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車間、倉庫拐彎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分廠(分發電廠、風電場)車間、庫房內時速不得超過3公里。

4.8從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資運輸的人員和車輛,要具有危險物品資格證書方能運行,必須嚴格貫徹執行發電廠、風電場發佈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制度》中有關規定,謹慎和嚴密地組織作業過程,確保安全行駛裝卸,萬無一失。

4.9車輛調動或更換駕駛人員時,應認真組織交接。調動的車輛應保持技術狀態優良,隨車工具、附件齊全。交換車輛時應由部門分管領導或車隊長(班長)親自主持交接,並交待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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