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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精選24篇)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精選24篇)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

一、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精選24篇)

二、消防治安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三、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四、温、煙感控制箱體,指示燈,開關,探頭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五、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錶、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六、消防手電筒、出口指示燈、事故應急照明燈保持完好。

七、定期對滅火器進行檢查、更換,確保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八、消防用廣播器材隨時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九、消防扳手存放在顯要位置,隨時備用。

十、加強消防設施器材的巡視、檢查、保養、更換,發現隱患及時處理。

十一、消防設施器材禁止挪作他用及改變位置,嚴禁損壞丟失。

十二、相關文件記錄:無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2

1、消防器材保管人員應懂得消防知識,正確使用消防器材,並能夠認真負責

2、在防火的重要位置要配備專門的消防職能人員負責維護及保養

3、定期檢查消防器材發現損壞超期限的'及時申報

4、對故意損壞消防器材的人員要按照處理辦法進行處理

5、施工現場的各種場所要設置臨時消防設置及設備

6、高層建築施工現場的臨時消防設施必須與建築物同時同步安裝,設置消防水池、高壓水泵及專業供電

7、電機房、電工房、值班室、操縱室必須配備不少於一個,集體宿舍每50平方配備不少於一個

8、在建建築物施工層在1000平方以內不少於2個,增加500平方增配一個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3

一、消防站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微型消防站日常管理制度。

二、消防器材室、值班室內嚴禁吸煙或動用明火。

三、每日交接班,必須檢查設備、器材是否完好,並在當日登記表中詳細註明設備、器材運行(完好)情況。

四、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隨意出動設備。

五、消防站內嚴禁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和堆放與設備運行無關的雜物。

六、工作人員不得利用電腦或其它工具進行娛樂活動,不得吃零食。

七、保持個人儀容儀表整潔和室內清潔衞生。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4

1 目的

規範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確保大廈弱電設備的正常運行。

2 範圍

適用於公司庫房的防火安全管理及保安部對其的消防安全檢查。

3 職責

3.1財務部負責執行此制度。

3.2保安部消防主管負責監督此制度的執行情況。

4 工作內容及要求

4.1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公司所屬庫房由其所在部門設專人保管;保管員負責本庫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4.2庫房保管員必須熟知本庫房所存物品的性質、數量,並進行分類,碼放整齊,不得隨意堆放,堵塞通道。庫房存放物品的安全距離是:內牆距10公分,外牆距40—50公分,柱距10公分,頂距50公分,跺距80公分,燈距50公分。

4.3庫房保管員必須嚴格執行出入庫手續,定期盤點、核查,做到帳物相符,發現物品短缺、遺失或被盜,要在報告本部門的同時報告保安部。

4.4庫房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領物人員要在庫房門外等候領取。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5

1.目的

為保障安全生產,規範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規可依,確保急時好用,做到防患於未燃,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並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督。

3.2保安隊長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並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處理跟進。

4.消防設備管理制度

4.1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4.2每季度由行政部和電工組防水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4.3消防水泵每半年由行政部和電工組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4.4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

4.5備用發電機,由工程部根據設備檢查安排時間定期啟動檢查。

4.6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10升、推車式65~100升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行政部監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4.7公司建築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衞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5.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5.1按照消防規範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5.2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5.3標識名稱及作用

5.3.1公共設施的標識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並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5.3.2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範要求全為紅色,並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説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範圍。

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5.4消防機房的標識

5.4.1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5.4.2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5.4.3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5.4.4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枱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5.5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5.5.1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5.5.2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5.5.3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5.5.4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5.5.5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5.5.6滅火作戰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圖的標識.。

5.5.7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6.消防器材的管理

6.1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6.2行政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6.3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6.4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錶、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7.器材配置

7.1.1行政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劃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

7.2登記入庫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隊協助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有效期、使用範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採購、更換。

7.2.2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辦理入庫手續

7.3使用與維護

7.3.1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

滅火器配置在各樓層的消防箱內,消防箱應設於顯眼、通風、乾燥、清潔的指定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

滅火器應保持乾淨、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

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後,物歸原處。

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後方可領出,用完後及時歸還。

7.3.2滅火器的維護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後,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並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

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

(1)壓力錶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後要及時灌裝)。

(2)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並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3)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

(4)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5)外觀檢查發現有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

(1)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

(2)壓力錶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

(4)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鏽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墊等發現有老化泄露現象。

(6)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經過維修後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

(1)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

(2)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3)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係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條。

7.3.3滅火器的報廢。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1)筒體嚴重鏽蝕(漆皮大面積脱落,鏽蝕面積大於或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鏽蝕的。

(2)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3)筒體嚴重變形的。

(4)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瓶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乾粉滅火器)

(5)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脱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b手提式酸鹼滅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d手提式乾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e手提式儲式乾粉滅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g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年

h推車式乾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i推車式儲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j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報廢的滅火器或儲氣瓶,必須在筒身上或瓶體上打孔,並且用不乾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誌,並報維修單位處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設於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牆壁上.箱內有水帶、水槍並與消火栓出口連接,消火栓則與消防給水管線連接.發生火災時,按開啟方向轉動手輪,水槍即噴射出水流。

消火栓在使用過後,要把水帶洗淨晾乾,按盤卷或摺疊方式放入箱內,再把水槍卡在槍卡內,關好箱門。

水帶、水槍只用於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鬆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加壓時不能自行脱開。

平時訓練領用的水帶(水槍),收卷後要輕放,嚴禁將水帶的接口,水槍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損。

7.3.5消火栓的維護

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鏽、漏水現象。

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卷盤、水槍、水帶是否損壞,閥門、卷盤轉動是否靈活,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或更換。

每月一次進行消火栓放水檢查,以確保火災發生時能及時打開放水。

水帶、水槍應置於通風乾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黴、防腐、防破損。

7.3.6水帶的報廢

水帶破損、爛洞(不能修補,影響水壓)、硬化必須報廢。

7.4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台帳,設專人監管。

7.4.2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的管理原則。

7.4.3保安隊長每月定期組織和安排保安員對各個區域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保安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將發現有問題的消防器材登記後集中放置於指定區域,由保安隊長審查後彙總報告相關的各區域消防安全責任人,並負責維修結果的跟進、記錄。

7.4.4行政部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存放的滅火器的維護保養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7.5違反處理

7.5.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掛有檢查標識牌,標識牌上清晰註明檢查日期、檢查人。

7.5.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區域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並嚴肅處理,給予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

7.5.3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只限於消防專用,禁止佔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或故意損壞等,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將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6

管理制度

一、消防器材是指滅火器、幹沙箱、防毒面具等器材。消防設施是指建築物內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水幕系統、防火門、防火捲簾、室內消火栓、室外消火栓、高位水箱、水泵接合器、警鈴等固定設施。消防安全標誌是指與消防有關的文字、圖案等。

二、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是撲救各類火災的先決條件和戰鬥武器,要求全體員工都要愛護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誌。

三、非火災情況下,任何部門和個人都不準使用、試用和玩耍消防器材、消防設施和安全標示。特殊情況確需使用時,需經消防管理部門許可。

四、嚴禁佔用消防通道,堵塞安全出口;嚴禁圈佔、堵塞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保證通道出口暢通,消防器材處於隨時可用狀態。

五、嚴禁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和器材,對破壞消防設施、器材和標示的行為予以嚴肅處理,造成嚴重後果的送交公安部門處理,並號召全體員工檢舉破壞消防器材、設施和標示的行為。

六、按有關規範配備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

七、由專職人員對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日常巡檢,按照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的性能要求,每日、每月或每年進行一次檢查,對達不到標準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設施及時更換或維修。

八、消防設施的維護管理:

8.1、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定期檢查

1、每日檢查

每日應檢查集中報警控制器和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檢查方法:有自檢、巡檢功能,可通過搬動自檢、巡檢開關來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沒有自檢、巡檢功能的,也可採用給一隻探測器加煙(或加温)的方法使探測器報警,來檢查集中報警控制器或區域報警控制器的功能是否正常。同時檢查復位、消音、故障報警的功能是否正常。如發現不正常,應在日登記表中記錄並及時處理。

2、季度試驗和檢查

每季度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下列試驗和檢查

(一)、按生產廠家説明書的要求,用專用加煙(或加温)等試驗器分期分批試驗探測器的動作是否正常,確認燈顯示是否清晰。試驗中發現有故障或失效的探測器應及時拆換。

(二)、檢驗火災自動報警裝置的聲、光顯示是否正常。在實際操作試驗時,可一次全部進行試驗,也可部分進行試驗。但試驗前一定要做好妥善安排,以防止不應有的恐慌或混亂。

(三)、自動噴水系統管網上的水流指示器、壓力開關等是電動報警裝置,應試驗他們的報警功能、信號顯示是否正常。

(四)對備用電源進行1—2次充放電試驗,1—3次主電源和備用電源自動轉換試驗,檢查其功能是否正常。具體試驗方法:切斷主電源,看是否自動轉換到備用電源供電,備用電源指示燈是否亮燈,4h後,再恢復主電源供電,看是否自動轉換,再檢查一下備用電源是否正常充電。

(五)、有聯動控制功能的系統,應用自動或手動檢查消防控制設備的控制顯示功能是否正常。

(六)、強制消防電梯停於首層試驗。如條件許可,客梯和貨梯也易切除外選,接通內選,進行一次強制電梯停首層試驗。

(七)、消防通信設備應進行消防控制室與所設置的所有對講電話通話試驗,電話插孔通話試驗,通話應暢通,語音應清楚。

(八)、檢查所有的手動、自動轉換開關,如電源轉換開關、滅火轉換開關、防排煙、防火門、防火捲簾門轉換開關、警報轉換開關、應急照明轉換開關等是否正常。

(九)、進行強切非消防電源功能試驗。

(十)、檢查備品備件、專用工具及加煙、加温試驗器等是否齊備,並處於安全無損和適當保護狀態。

(十一)、直觀檢查所有消防用電設備的動力線、控制線、報警信號傳輸線、接地線、接線盒及設備等是否處於安全無損狀態。

(十二)、巡視檢查探測器、手動報警按鈕和指示裝置的位置是否準確,有無缺漏、脱落和丟失,每個探測器的下方及周圍各方向,手動報警按鈕的周圍是否留出規定的空白空間。

(十三)、可燃氣體探測器應按生產廠家説明書的要求進行試驗和檢查。

3、年度檢查試驗

每年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功能應作全面檢查試驗,並填寫年檢登記表。

8.2、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定期檢查

1、日常檢查系統在使用中,應每日定期進行檢查,檢查內容包括:

(一)、水源的水量和水壓。

(二)、消防泵動力。消防水泵應每天運轉一次。若採用自動控制時,應模擬自動控制參數進行啟動運轉,每次運轉易為5min。

(三)、報警閥各部件的工作狀態。每天巡檢一切供水總控制閥、報警控制閥及配件,進行外觀檢查,保證系統處於無故障狀態。

(四)、自動充氣裝置的工作狀態(如氣壓水罐、增壓水灌)。

2、定期檢查

除日常檢查時,應每月對系統進行一次定期檢查

(一)、噴頭。每月檢查一次噴頭外觀,噴頭外表應清潔,尤其是感温元件部分,對輕質粉塵可用空氣吹除或用軟布擦淨;對含有污垢的噴頭應將其分批拆換,集中清理,但不能用酸鹼溶液或熱水洗擦。

(二)、報警閥。每月檢查一次室外閥門井中的控制閥,保證閥門處於開啟狀態。對報警閥進行開閥檢驗,觀察閥門開啟性能和密封性能,以及水力警鈴、延遲器的性能。此試驗可通過末端裝置進行。如發現閥門開啟不通暢或密封不嚴,可拆開閥門檢查,視情況調換閥瓣密封件。對安裝的壓力錶要定期檢驗。

(三)、管路。檢查系統管路有無腐蝕滲漏,濕式系統管路內的水應定期排空、沖洗。對水霧系統管路中的過濾裝置應定期清掃。如發現管路中有沉積物,應進行沖洗。

(四)、水源。每月檢查一次貯存消防用水的水池、消防水箱,核對水位以及消防水不被他用的技術措施,發現故障,及時進行修理。檢查消防泵的啟動、吸水、流量和揚程,利用報警控制閥旁的泄放實驗閥進行一次供水試驗,驗證系統供水能力。

(五)、每月檢查一次水泵接合器的接口及其部件,保證接口完好、無滲漏、有悶蓋。

(六)、每月對水流指示器試驗一次,利用末端裝置實驗閥排水,檢查其能否及時報警。

(七)、檢查火災探測報警裝置和壓力開關、水流指示器的工作狀態。如發現故障及時調換或檢修。

3、年度檢查

(一)、每兩年對儲水設備應維修一次,進行修補和重新油漆。

(二)、每兩年對消防水泵應解體維修一次。

(三)、自動噴水系統每年應進行一次可靠性評價,並對施工驗收、日常管理維護、修理情況進行總結。

8.3、室內消火拴系統定期檢查

室內消火拴箱應經常保持清潔、乾燥,防止鏽蝕、碰傷和其它損壞。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檢查維修。檢查要求為:

(一)、消火拴和消防卷盤供水閘閥不應有滲漏現象。

(二)、消防水槍、水帶、消防卷盤及全部附件應齊全良好,卷盤轉動靈活。

(三)、報警按鈕、指示燈及控制線路功能正常,無故障。

(四)、消火拴箱及箱內配裝的消防部件的外觀無破損、塗層無脱落,箱門玻璃完好無缺。

(五)、消火拴、供水閥門及消防卷盤等所有轉動部位應定期加註潤滑油。

8.4、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的定期檢查

消防安全疏散設施包括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樓梯、防火門、防火捲簾門、疏散指示、應急照明燈具等設施。應按照有關規範配備相應數量的消防安全疏散設施,並建檔管理。

1、每日對安全疏散設施進行巡查,發現有以下問題之一的,應立即整改。

(一)、佔用疏散通道。

(二)、堵塞安全出口。

(三)、鎖閉疏散門。

(四)、在疏散樓梯上堆放物品。

(五)、破壞、覆蓋、挪用疏散指示標示、應急照明燈具。

2、每月對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燈具的性能進行檢測,發現故障及時更換或維修。

3、每月對防火捲簾門和防火門的開啟情況進行檢查,發現開啟不靈活、閉門器損壞等故障及時維修。

4、每月進行一次電源切換試驗,以檢測疏散指示和應急照明的完好率,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8.5滅火器材的定期檢查

每日應對滅火器進行檢查,確保其始終處於完好狀態

1、外觀檢查

(一)、檢查滅火器鉛封是否完好。滅火器已經開啟後即使噴出不多,也必須按規定要求在充裝。充裝後應作密封試驗並牢固鉛封

(二)、檢查壓力錶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指針在紅色區域,應查明原因,檢修後重新灌裝

(三)、檢查可見部位防腐層的完好程度,輕度脱落的應及時補好,明顯腐蝕的應送消防專業維修部門進行耐壓試驗,合格者再進行防腐處理

(四)、檢查滅火器可見零件是否完整;有無變形、鬆動、鏽蝕(如壓桿)和損壞,裝配是否合理

(五)、檢查噴嘴是否通暢,如有堵塞應及時疏通

2、定期檢查

(一)、每半年應對滅火器的重量和壓力進行一次徹底檢查,並應及時充填

(二)、對乾粉滅火器每年檢查一次出粉管、進氣管、噴管、噴嘴和噴槍等部分有無干粉堵塞,出粉管防潮堵、膜是否破裂。筒體內乾粉是否結塊。

(三)、滅火器應進行水壓試驗,一般5年一次。化學泡沫滅火器充裝滅火劑兩年後,每年一次。加壓試驗合格方可繼續使用,並標註檢查日期

(四)、檢查滅火器放置環境及放置位置是否符合設計要求,滅火器的保護措施是否正常。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7

消防器材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為保障安全生產,規範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管理工作有規可依,確保急時好用,做到防患於未燃,制定本制度。

2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消防器材的管理。

3職責

3.1行政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並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督。

3.2保安隊長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並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處理跟進。

4消防設備管理制度

4.1 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4.2 每季度由行政部和電工組防水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

4.3 消防水泵每半年由行政部和電工組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4.4 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

4.5 備用發電機,由工程部根據設備檢查安排時間定期啟動檢查。

4.6 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10升、推車式65~100升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行政部監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4.7 公司建築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

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衞生,擺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

5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

5.1 按照消防規範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

5.2 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

5.3 標識名稱及作用

5.3.1 公共設施的標識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

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並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

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

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

5.3.2 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範要求全為紅色,並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説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範圍。

消防栓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

5.4 消防機房的標識

5.4.1 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

5.4.2 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

5.4.3 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

5.4.4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枱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

5.5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

5.5.1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

5.5.2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

5.5.3 消防設備試運行記錄標識。

5.5.4 消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

5.5.5 監控中心有關消防的各種管理制度的標識。

5.5.6 滅火作戰方案及滅火指揮系統圖的標識。

5.5.7 消防管道及平面圖的標識。

6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6.2 行政部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

6.3 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於良好備用狀態。

6.4 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錶、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

7器材配置

7.1.1行政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劃及配置。

7.1.2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

7.2登記入庫

7.2.1消防器材由保安隊協助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有效期、使用範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採購、更換。

7.2.2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行政部辦理入庫手續

7.3使用與維護

7.3.1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

滅火器配置在各樓層的消防箱內,消防箱應設於顯眼、通風、乾燥、清潔的指定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

滅火器應保持乾淨、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

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後,物歸原處。

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後方可領出,用完後及時歸還。

7.3.2滅火器的維護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後,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並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

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

(1)壓力錶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後要及時灌裝)。

(2)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並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3)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

(4)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5)外觀檢查發現有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

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

(1)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

(2)壓力錶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

(3)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

(4)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鏽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

(5)密封片、密封墊等發現有老化泄露現象。

(6)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

經過維修後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

(1)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

(2)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

(3)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係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

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條

7.3.3滅火器的報廢

滅火器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報廢。

(1)筒體嚴重鏽蝕(漆皮大面積脱落,鏽蝕面積大於或等於筒體總面積的三分之一者)或連接部位、筒底嚴重鏽蝕的。

(2)內扣式器頭沒有(或未安裝)卸氣螺釘和固定螺釘的。

(3)筒體嚴重變形的。

(4)結構不合理的(如筒體平底的;儲氣瓶外置,進氣瓶從筒身上進入筒體內部的乾粉滅火器)

(5)沒有生產廠家名稱和出廠年月的(含貼花脱落,或雖有貼花,但已看不清生產廠名稱和出廠年月的)

6)未取得生產許可證廠家生產的。

(7)公安部或各省(市、區)公安消防部門命令禁止銷售和維修的。

(8)滅火器的報廢年限從滅火器出廠日期算起,達到如下年限的,必須報廢;

A手提式化學泡沫滅火器——5年

b手提式酸鹼滅火器——5年

c手提式清水滅火器——6年

d手提式乾粉滅火器(儲氣瓶式)——8年

e手提式儲式乾粉滅火器——10年

f手提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g推車式化學泡沫滅火器——年

h推車式乾粉滅火器(儲氣瓶式)——10年

i推車式儲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j推車式二氧化碳滅火器——12年

報廢的滅火器或儲氣瓶,必須在筒身上或瓶體上打孔,並且用不乾膠貼上(報廢)的明顯標誌,並報維修單位處理。

7.3.4消火栓的使用:

消火栓是一種固定滅火供水設備。它包括消火栓和消火栓箱。消火栓和消火栓箱通常設於樓梯間、走廊和室內的牆壁上。箱內有水帶、水槍並與消火栓出口連接,消火栓則與消防給水管線連接。發生火災時,按開啟方向轉動手輪,水槍即噴射出水流。

消火栓在使用過後,要把水帶洗淨晾乾,按盤卷或摺疊方式放入箱內,再把水槍卡在槍卡內,關好箱門。

水帶、水槍只用於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鬆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加壓時不能自行脱開。

平時訓練領用的水帶(水槍),收卷後要輕放,嚴禁將水帶的接口,水槍在地上甩打造成破損。

7.3.5消火栓的維護

每月一次定期檢查消火栓是否完好,有無生鏽、漏水現象。

檢查接口墊圈是否完整無缺;卷盤、水槍、水帶是否損壞,閥門、卷盤轉動是否靈活,發現問題應及時檢修或更換。

每月一次進行消火栓放水檢查,以確保火災發生時能及時打開放水。

水帶、水槍應置於通風乾燥的地方,注意防潮、防震、防黴、防腐、防破損。

7.3.6水帶的報廢

水帶破損、爛洞(不能修補,影響水壓)、硬化必須報廢。

7.4消防器材的管理

7.4.1配置的消防器材必須建立台帳,設專人監管。

7.4.2日常維護和保養,堅持(誰使用、誰負責、誰受益)的管理原則。

7.4.3保安隊長每月定期組織和安排保安員對各個區域的消防器材進行檢查和維護工作,保安員在檢查過程中,必須將發現有問題的消防器材登記後集中放置於指定區域,由保安隊長審查後彙總報告相關的各區域消防安全責任人,並負責維修結果的跟進、記錄。

7.4.4行政部不定期組織相關人員對公司存放的滅火器的維護保養工作進行檢查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意見,確保消防安全工作落實到位。

7.5違反處理

7.5.1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掛有檢查標識牌,標識牌上清晰註明檢查日期、檢查人。

7.5.2消防器材及設施的存放區域內不得放置任何物品,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並嚴肅處理,給予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

7.5.3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設施只限於消防專用,禁止佔用、不得挪作他用或移動位置、或故意損壞等,否則,一旦發現追究當事人責任,將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不能追究到個人的,對該消防器材及設施存放的部門負責人嚴肅處理,並通報批評。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8

一、廚房引起火災的主要因素:大量堆積易燃油脂,煤氣爐未及時關閉、煤氣漏氣、油温過高、電氣裝置未及時切斷電源或超負荷用電等。

二、防火要點:

1、廚房必須保持清潔,染有油污之抹布、紙屑等雜物,應隨時清除,爐灶垢常清洗,以免火屑飛散引起火災。

2、炒菜時切勿隨便離開,或分神處理其它廚務或與人聊天。

3、油鍋起火時,關閉爐火,立即用鍋蓋緊閉,使之缺氧而熄,鍋蓋不密時,就近用酵粉或食鹽傾入,使之熄滅。

4、工作時切勿抽煙或將未熄滅的煙蒂隨便放置。

5、煙囱頂端,應裝不鏽鋼的防護罩,以防火星飛散。

6、各種電器裝置在不用時間或用完後切斷電源,不能超負荷使用電氣裝置,發現電氣裝置接頭不牢或發生故障時,應立即報修,修復後才能使用。

7、每天倒空鍋中的殘油脂,煮鍋或炸鍋不能超容量及温度使用。

8、易燃、易爆危險物品,不可靠近火源,例如:酒精、汽油、煤氣罐等,不可放置於爐具或電源插座附近。

9、馬達動力機器使用過久,常會生熱起火,應切實注意檢修與保養。

10、用電烹煮食物,須防水份燒乾起火,用電切勿利用分叉或多口插座同時使用多項電器。

11、電線配線除舊:外部絕源體破裂或插座損壞,立即更換修理,發現電線起火時迅速切斷電源切勿用水潑覆其上,以防導電。

12、使用煤氣鋼瓶不可橫放及開關不可有漏氣現象,萬一煤氣泄溢室內,容易引起火災及中毒之危險。

13、煤氣火災滅火方法:

1、斷絕煤氣之源

2、斷絕空氣供給

3、降低周圍温度

4、用泡沫滅火器械滅火

14、每日工作結束時必須清理廚房衞生,下班前由廚房防火安全員檢查廚房情況,每天填寫《廚房班後消防安全檢查表》檢查電源、煤氣、熱源火種等開關是否關閉,防火檢查不可遺忘,以防萬一,

15、萬一起火,要立即救火,並立即求援消防中心,在消防隊未到之前,自己要先搶救,油類起火最好是用消防沙或滅火器來滅火。

16、平時注意員工消防培訓,灌輸員工救火常識,實施救火編組,訓練消防器材正確的使用方法。滅火器及消防火栓袋經常檢驗,以免失效,並應儲備一些沙包作為應急之用。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9

一、目的

規範消防器材管理工作,確保消防器材性能完好,齊全好用。

二、適用範圍

適用於物業管理公司轄區內各類消防器材的管理。

三、職責

1、安全消防部部長負責消防器材管理的監督、檢查工作。

2、消防主任具體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

四、程序要點

1、登記入庫

(1)從採購領回的消防器材應先進行檢驗。檢驗器材的性能、規格、數量、使用日期、使用範圍等是否符合公安部消防局的有關標準,驗證數量和用途是否和申購單上的數據相吻合,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採購。

(2)對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進行人庫登記。

2、領用與歸還

(1)臨時領用的消防器材須經消防主任登記確認後,方可領出,用完後及時歸還。

(2)平時用的訓練器材由消防主任領出。訓練完後統一送還倉庫保管。

(3)配置在消防控制中心的.消防器材必須經當值監控員簽字確認,並進行班次登記移交。

(4)配置在各部門、公共場所、電房、保安崗位的消防器材,由消防中心主管和配置場所的負責人雙方簽字確認,並由配置場所的負責人監督其部門員工保管,消防中心定時檢查。

(5)工程部、環維部或其他部門需借用消防器材時,須經部長、經理同意,將破舊修復的器材借給對方使用,歸還時應將器材洗淨晾乾,由消防主任簽收後人庫保管,消防員填寫《消防器材借用登記表》。

3、使用與維護

(1)戰鬥服、頭盔、戰鬥靴:

①戰鬥服、戰鬥靴和頭盔只能用於訓練和火場撲救;

②戰鬥服應刷洗乾淨,晾乾後摺疊放置於貨架上;

③不能將頭盔拽動或墊坐,帽殼破損時申購調換;

④戰鬥靴不能用作便靴;

⑤應將戰鬥服、戰鬥靴、頭盔、安全帶按照着裝訓練時準備器材的要領統一放置,便於快速接警出動時使用。

(2)水帶、水槍:

①水帶(含接口)和水槍應合理配置於轄區樓層的消防栓(箱)內;

②水帶、水槍只用於火場供水和平時訓練;

③水帶用後應保持清潔、整齊,清洗晾乾後卷放在貨架上或消防箱內;

④水帶接口相互連接時,應靈活、鬆緊適度,保證其密封性,並連接可靠,加壓時不能自行脱開;

⑤平時訓練用水帶(水槍)時,收卷水帶應小心輕放,防止水帶接口、水槍震動甩打破損;

⑥注意防潮、防震、防腐蝕、防黴和腐爛、破損、生鏽,水帶、水槍應置於通風乾燥的地方。

(3)消防斧及消防腰斧:

①消防斧和消防腰斧用於火場破折;

②消防斧應注意保養,防止生鏽、潮濕,存放於貨架上;

③消防腰斧有變形、裂縫或橡膠柄套損壞時,應停止使用。

(4)消防電話、對講機:

①消防電話只能用作火警報警,不能用於私人用途。電話應經常擦拭,防積塵。防污垢、防線路破損。辦公室電話一般應控制説話時間不超過5分鐘;

②對講機按(保安警用器械管理標準作業規程)相關要點執行;

③工衣由消防管理中心班長統一保管和發放;

(5)室外消防栓

①室外消防栓是連接市政供水的管網系統,應每月逐個出水試驗;

②消除閥塞啟閉杆端部周圍的雜物,將消防專用扳手套於杆頭,檢查是否合適,轉動啟閉杆,加註潤滑油;

③用油紗頭擦洗出水口螺紋上的鏽漬,檢查悶蓋內膠墊圈是否完好;

④打開消防栓,檢查供水情況,在放淨鏽水後再關閉,並觀察有無漏水現象;

⑤外表油漆剝落及時修補;

⑥消除消防栓附近的障礙物,3米內不準堆放任何物品。

(6)滅火器(“ABC”乾粉來火器):

①高層和超高層樓均配備有手提式“ABC”乾粉滅火器,電房、機房內均配備有推車式“ABC”乾粉滅火器;

②滅火器應置於通風、乾燥、清潔的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振動。懸掛地點環境適宜温度為10℃-55℃;

③壓力錶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減輕10%,檢查後要及時灌裝);

④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並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

⑤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鋼性連接式噴筒是否繞其軸線迴轉,並可任意停留,推車式滅火器的行車結構是否靈活,有無檢驗標誌。

⑥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

4、器材保管

(1)消防管理中心班長應做好消防器材的統一保管,在其主管的領導下建立消防器材台賬。

(2)保管要求:

①消防器材必須整齊存放於貨架上,銘牌朝外,標識清楚;

②必須保持乾淨、整潔、無積塵;

③存放的器材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

④所有器材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主管經理同意;

⑤各類器材應分類堆放,標識清楚,嚴格按器材説明書的內容放置;

⑥存放的環境温度適宜;

⑦配置在公共區域的消防器材由各班巡樓保安負責,並在交接班時移交清楚,出現丟失損壞由各班負責。

5、維修保養

(1)消防主任和機動消防員每天巡檢時,發現破損、漏氣、黴爛、腐蝕的消防器材應立即送到消防管理中心進行登記、維修和日常保養。

(2)安全消防部部長根據每月消防器材檢查保養情況,對消防器材進行報廢、充氣和更換。

(3)一般維修由消防主任負責指導維修。

(4)需外委維修(或公安消防部門有特殊規定)的送公安消防局或安裝廠家進行維修。

6、安全消防部部長監督填寫各類維修保養記錄,每次巡檢、維修、保養均應有完整的記錄,消防主任認真填寫(消防器材保管記錄表)和(消防器材配置統計表)並將各類表格歸檔保管,保存期3年。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0

一、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3公斤bc乾粉滅火器,每年由消防中心監督各部更換藥劑一次,其它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

二、自動滅火噴淋管道污水,每年由消防中心和工程部組織排放檢查一次。

三、店內的地上消火栓,每季度由消防中心或工程部放水檢查一次。

四、消防水泵每半年由消防中心和工程部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

五、酒店的消防加壓、送風、排煙風機,每月由工程部啟動運行測試檢查一次。

六、酒店的各種電器設備,每年聯合檢查一次。

七、消防總監製聯動系統每年由消防中心和工程部及有關部門聯合啟動運行測試一次。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1

一、學校的消防器材配置、維修和管理由總務處統一負責,要對全校消防設施器材建立完整的電子檔案,消防設施器材的配置、維修器材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二、學校新建樓體必須按消防安全設計要求配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設施、器材。

三、學校消防器材、設施由專人負責看護和管理,並應將其數量、狀況、位置記錄在冊,出現問題及時報告,保證其完好有效性。

四、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損壞或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施和器材;不得埋壓、圈佔消火栓;未經同意,嚴禁非火警使用消火栓;不得佔用防火間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五、各駐校經營單位、各建築工地,必須按規定配置足夠數量的消防器材並負責管理、維護,確保完好有效。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2

消防器材包括:消火栓、水龍帶、乾粉滅火器、泡沫滅火器、二氧化碳滅火器以及消防桶、砂等。

消防器材是消滅最初起火的有效工具,為及時撲救可能發生的火災,必須嚴格管理制度。

1、各部門應將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管理保養,統一換裝。

2、經常保持消防器材使用良好,任何部門、個人不準擅自將消防器材用在與消防車工作無關的方面。

3、消防器材由公司負責安全的部門統一配備、安置,各部門車間的消防器材要放在明顯、乾燥、取用方便處,任何人不得隨便挪動位置。

4、滅火器如使用後,應及時換新,不得空置。

5、各部門在安全部門通知採取防火措施後應及時執行。

義務消防隊組織和職責

1、義務消防隊組織

義務消防隊隊長由生產部負責人擔任;

義務消防隊副隊長由各生產車間負責人擔任;

組成人員由各車間、部室按實際情況,領導批准確定。

附:義務消防隊人員名單:

2、義務消防隊員是開展消防工作的骨幹力量,職責如下:

(1)在公司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加強消防工作的指示和規定,落實'以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工作方針。

(2)督促和協助車間制訂防火安全制度;經常宣傳和監督防火制度、安全操作規程的貫徹執行。

(3)結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定期進行防火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消除隱患。

(4)檢查、監督消防器材、工具的維護、管理不準亂拉,以備急用。

(5)組織隊員進行防火知識的學習,學習火災預防和撲救技術,不斷提高業務知識和技術水平。

(6)一旦發現火情,應立即採取措施,投入滅火,使火災消滅於萌芽中,自己不能解決的`應儘快與消防部門聯繫並匯領導

防火責任區的劃分

1、倉儲部、綜合部、設備部負責公司的場地、道路為第一防火區。

2、生產車間、倉儲部負責公司車間,冷庫為第二防火區。

3、各部門負責所在辦公樓層為第三防火區。

4、倉庫所屬地區的建築、道路為第四防火區。

5、食堂、辦公區、宿舍區全部地區的建築、道路為第五防火區。

以上防火區由各部門負責消防安全的人員,負責和監督該地區的防火安全和防火設備的維護保養工作。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3

1.託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在一、二級的耐火等級的建築中,不應該設在四層以及四層以上;三級耐火等級的建築不應該建設在三層及三層以上。四級耐火的建築不應該超過一層。平屋頂可以作為安全避難所和遊戲場地,但須有防護設施。

2.幼兒園的安全疏散和經常出入的場所的通道上,不應該設有台階。必要時可設置防滑坡道,並且坡度不應該大於1:12。

3.樓梯、扶手、欄杆和踏步應符合下列規定:樓梯除設成人扶手外,並應在靠牆一側設幼兒扶手,其高度不應大於0.60m。樓梯欄杆垂直線飾間的淨距不應大於0.11m。當樓梯井淨寬度大於0.20m時,必須採取安全措施。樓梯踏步的`高度不應大於0.15m,寬度不應小於0.26m。在嚴寒、寒冷地區設置的室外安全疏散樓梯,應有防滑措施。

4.活動室、寢室、音體活動室應設雙扇平開門,其寬度不應小於1.20m。疏散通道中不應使用轉門、彈簧門和推拉門。

5.在裝修過程中,不僅要考慮裝修設計的實用性,美觀性,更要考慮的事安全性,避免採用濃煙過多或者有毒氣體的可燃材料,儘量減少火災荷載,選擇隔燃、阻燃類的材料。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4

一、學校範圍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的日常維護、管理由設施、器材所在部門負責,保衞處負責對其進行監督、檢查;

二、各部門應對管轄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定期檢查,對於壓力不夠的滅火器,或其他消防設施器材有異常的,立即通知保衞處進行維修或更換調整;

三、學校內消防設備、器材應定期進行檢測、換藥確保其處於完整好用狀態;

四、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佔用疏散通道,不得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裝門鎖、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五、消防器材、設施除撲救火災使用外,嚴禁挪作他用,如因特殊情況需動用消防器材、設施的,須事先徵得保衞處同意。對擅自挪用和損壞消防器材的`部門和個人將給予處罰;

六、認真做好消防器材、設施維護、保養記錄。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5

管理制度

1、嚴格維護消防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備,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保證設備完好;

2、本單位的煙感探測器由工程部組織每月測試1-2次,保安部派人協助;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月進行一次末端放水測試;

4、消防水泵和噴淋泵每年由工程部組織加油保養一次;

5、消防水泵和噴淋水泵由保安部和工程部每月啟動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6、消防控制聯動系統每月由工程部和保安部及有關部門聯合啟動運行檢查一次;

7、消防設施和電器設備每年由具備檢測資質的中介機構檢測一次;

8、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維保單位修理,有關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6

1、目的

為了規範消防器材的管理、保證消防器材完好及正常使用。

2、職責和權限

2.1、各項目為日常管理部門,項目負責人為消防器材的直接責任人。

2.2、公司行政部、工程部為消防器材歸口管理部門。

3、管理規定

3.1器材、設施管理

(1)申領、變更消防器材需經各項目負責人審批後報公司行政部。

(2)公司行政部審核確認後報公司總經理批准購置。

(3)各項目負責人領取消防器材,應辦理有關手續並填寫《消防器材領用登記表》。

3.2日常管理

(1)使用部門須建立消防器材台帳。

(2)消防設備、器材和工具應放置在醒目、取用方便的地點。放置在室外的要採取防雨、防曬、防鏽蝕、防黴爛、防結塊和防凍措施。

(3)消防設備、器材的`周圍不準堆放雜物和掛放其他物品,嚴禁埋壓圈佔消火拴和消防水池,消防水池內應當保持規定的水量。

(4)凡維修消防管道或者停止供水時,必須事先通知小區業主,做好應急措施。

(5)對室外消防栓每年檢修一次,其中放水排污為半年一次,對室內消防栓兩年一次油漆維修。每月對全站各部位滅火器材及室內消防櫃進行兩次集中檢查,及時更換失效器材。

(6)每年涼曬消防水帶一次,防止水帶黴爛,保持乾燥。

(7)任何人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圈壓消防設施,挪動消防標誌。

(8)消防器材、設施專物專用,不得將消防器材擅自挪作他用。

(9)檢查消防器材不能正常使用應及時上報工程部與公司行政部。並填寫《消防器材、設施維修記錄》報工程部進行維修。

(10)使用部門負責人因工作變動應到公司行政部,做變更手續。

(11)使用部門對消防設施每月檢查2次,並做好詳細記錄。

(12)滅火器原則上每年重裝一次,但可根據實際情況,到維修期壓力合格的可延期重裝。

4、損壞、丟失、報廢處理

4.1損壞

(1)使用部門、崗位因違反正常使用規定或其他人為因素造成消防器材、設施損壞的,發生一切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2)修理費用由使用部門負責人反饋財務部和當事人,由財務部從工資中扣除。

4.2、丟失

(1)消防器材、設施丟失,當班工作人員應立刻報本項目負責人,由本項目負責人報公司行政部處理。

(2)公司行政部核實界定責任,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賠償並對直接負責人作出相應的建議處罰。

(3)需要申領的應重新按照申領程序進行領取。

4.3報廢

(1)報廢年限:手提式乾粉式滅火器(貯氣瓶式)8年、手提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0年、手提式1211滅火器10年、推車式乾粉滅火器(貯氣瓶式)10年、推車貯壓式乾粉滅火器12年。

(2)需報廢的由公司行政部統一彙總,依據《公司實物資產管理制度》規定填寫《低值資產報損單》報批。

(3)公司行政部在檔案中填寫報廢情況記錄。並將報廢申請報財務部。

5、罰則

5.1、對違反本規定有關內容部門、責任人,視情節給予扣分、經濟處罰、通報批評。

5.2、處罰標準參照公司《安全獎懲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規定。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7

一、要設有消防器材存放庫,消防器材庫要堅固乾燥、防潮,並有防盜裝置。

二、對消防器材要設有專職或兼職消防器材管理員,並建立嚴格的管理職責制。

三、消防器材存放在陰涼、乾燥處,存放要得當。

四、對消防器材嚴禁亂摸亂拿,嚴禁挪作他用或隨便外借。

五、要定期對全體人員進行消防器材的性能及使用方法的'培訓,保證人人會用。

六、對消防器材要定期進行檢查、維修,切實保證所有的消防器材良好有效。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8

1、嚴格維護消防自動報警系統的設備,定期進行測試檢查,保證設備完好;

2、本單位的煙感探測器由工程部組織每月測試1—2次,保安部派人協助;

3、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每月進行一次末端放水測試;

4、消防水泵和噴淋泵每年由工程部組織加油保養一次;

5、消防水泵和噴淋水泵由保安部和工程部每月啟動檢查一次,發現問題及時維修;

6、消防控制聯動系統每月由工程部和保安部及有關部門聯合啟動運行檢查一次;

7、消防設施和電器設備每年由具備檢測資質的中介機構檢測一次;

8、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通知維保單位修理,有關情況應及時做好記錄。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19

(一)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庫房安全防火,要堅持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要創建無火災、無失盜、無蟲鼠黴變,無差錯事故的四無庫房,庫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庫房內嚴禁吸煙,嚴禁使用明火,不得隨意亂接電源線,不得使用電爐子等禁止使用的其它電器設備。

3、庫房內不準存放易燃雜物,物資存放距照明燈不得小於0.5米。

4、非庫房人員未經允許一律不得進入庫房。

5、庫管員要了解本庫物資對易碎、易潮的物資要特別維護,經常保持庫內正常的温度、濕度,合理庫存。

6、庫管員要經常清潔庫內地面、貨架、物資的塵土,保持庫內乾淨整齊。

7、庫管員下班前要關閉水、暖、電源的開關,鎖好門窗,消除一切不安全隱患,上班後如發現庫房內有被盜跡象,要保護現場,並儘快通知經理及相關人員處理。

8、庫管員有維護所在區域安全秩序的義務,發現漏電、漏水及可疑人員,立即報告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9、庫房所備消防設施不得亂動或挪作它用,周圍不許堆放任何物品,並經常檢查,使之保持有效狀態。

10、庫管員應熟知滅火器材的屬性,並能正確熟練地使用各種滅火器材。

(二)庫房管理制度

一、原材料、成品庫房由保管員負責。

二、庫房要求門鎖齊全、進出方便,庫房鑰匙只能保管員掌握,閒人不得進入庫房。

三、庫房的衡器必須經常校準,保證進貨、發料數量準確,防止錯進錯發。

四、要按照分類劃片保管法的要求,按照不同的貨物品名,設置卡片,按規定的區域和原料離地、離牆存放。

五、對直接進入車間加工的鮮活原料,應及時加工處理,並負責保管好未用完的原材料。

六、要有計劃、有安排對原材料實行先進先出原則。

七、保持倉庫內外清潔衞生。設防鼠、防蟲蠅、防潮、防火、防盜等設施,保持庫內無蟲蠅、無蟑螂、無蜘蛛網、頂不漏、地不潮、安全可靠。

八、庫管人員要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做好原材料的建帳、建卡工作,做到帳物相符、憑據齊全。由於不負責任造成虧空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九、嚴格執行原材料進貨索證制度(產品生產許可證、衞生許可證、防偽標識、產地清真證明等證件),對不符合證件要求的產品、對不符合質量標準的.原材料有責任拒收入庫。

十、根據庫存數量、用量,及時向採購部上報採購計劃,確保庫存物資的充足供應。

十一、每月底對庫房原材料進行一次盤點和結清各項帳務,若出現差錯責任自負。

十二、食品庫房杜絕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20

1.目的

為強化營運期佳兆業廣場的消防安全管控,規範並指導各分公司做好廚房區域的消防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相關技術規範和集團相關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本規範。

2. 編制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消防法》

《城鎮燃氣報警控制系統技術規程》

3. 適用範圍及對象

本標準適用營運期佳兆業廣場所有廚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包括但不限於以下部位:

1) 步行街餐飲商户廚房;

2) 主力店餐飲廚房;

3) 超市熟食區操作間;

4) 員工食堂。

4.管控內容及要求

4.1安全用電

4.1.1廚房區域配電箱須裝在廚房入口牆面,並與蒸爐、油鍋、灶台、水池保持1米以上距離,且配電箱底邊距地面高度1.2-1.5米之間;

4.1.2廚房配電箱內電源開關及總閘須張貼對應控制設備標識,箱門上須張貼開關箱配線圖、標識清晰無污跡;

4.1.3廚房牆插必須加裝防水罩,嚴禁使用移動插線板;

4.1.4餐飲商户內需24小時持續供電設備如:冰箱、冰櫃等,須單設專用供電迴路,單獨控制。嚴禁使用多項插座,嚴禁其它用電設備共用該路電源或插座供電;

4.1.5廚房安全用電檢查由工程部負責,每月進行1次廚房安全用電檢查,每季度進行1次熱成像儀電氣安全檢查。安全用電檢查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斷路器、開關負荷、開關發熱、接地情況、 漏電保護器、佈線規範(橫平豎直)、虛線、脱線開關箱上下孔洞封堵、套防火管、插排串接等違規用電行為。

4.2 滅火器

4.2.1廚房區域內滅火器按每20平方米配備兩具4kgabc乾粉滅火器,且不得少於兩具,滅火器須在離灶台、常用大功率設備等周邊1米距離內,安放位置固定並設明顯標識、方便拿取;

4.2.2商管公司營運部負責廚房區域內滅火器的檢查,每月不得少於兩次。檢查應包括但不限於內容:外觀、壓力、生產日期、充裝日期、附件完整、埋壓、遮擋等。

4.3 滅火毯

4.3.1廚房區域內,滅火毯須配置規格不小於1.2米×1.2米,必須固定放置於灶台左右兩側並設有明顯、統一的標識,且每個灶台應配置不少於一張滅火毯;

4.3.2廚房內工作人員必須熟悉使用方法,每名員工每年要進行一次滅火毯實操演練;

4.3.3商管公司營運部負責廚房滅火毯檢查,每月不少於兩次檢查,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損壞、污染、規格、放置位置合理性、會否使用等。

4.4擋火板、油煙口、油煙管道

4.4.1須使用階梯式擋火板,擋火板之間必須達到無間隙拼接;油煙口開口不得大於油煙罩內平面面積的30%;開口位置應位於油煙較大灶台的側上方;油煙罩長度超過3米,須設2個油煙口,油煙口間距不大於2米;

4.4.2廚房擋火板必須每日擦拭,表面無積油、油垢等;每週對油煙口上方半臂之長進行清刮和擦拭,無油垢積存;

4.4.3油煙管道須建立清洗計劃;商户排油煙管道在滿足不積油情況下,可分為兩級清洗方式:一級為重油煙商户,分户排油煙管道每月不少於1次清洗;二級為輕油煙商户,分户排油煙管道每2個月不少於1次清洗;當以上清洗頻次下排油煙管道仍有積油,須採用調整清洗級別、專項突擊清洗、採用技術改造等解決方案;

4.4.4安管部負責建立油煙管道清洗檔案,每月歸檔一次清洗記錄。油煙清洗檔案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油煙管道清洗合同、清洗單位資質、清洗前後對比照片(照片須顯示拍攝時間)、驗收記錄、清洗收據或發票影印件等。

4.5.廚房自動滅火裝置管理

4.5.1廣場(自持部分)內有油煙管道的廚房必須安裝廚房自動滅火裝置(蛋糕、咖啡、水吧、甜品店除外)。自動滅火裝置的控制櫃須牢固固定在牆或支架上,安裝高度以櫃底距地1.2米為宜,控制櫃應遠離熱源;

4.5.2廚房自動滅火裝置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和產品説明書的規定,並應滿足操作和維修更換的要求。

4.5.3廚房自動滅火裝置必須具備自動、應急、手動三種啟動方式;噴藥管線須為不鏽鋼且壁厚符合要求,不鏽鋼管件絲扣聯接;必須有延時噴水功能、並可自動關閉。

4.5.4工程部負責廚房自動滅火裝置日常檢查,檢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廚房自動滅火裝置電源、指示燈處於自動狀態、氣瓶壓力、保險銷是否取下、開關正常、藥劑充裝時限、探測頭、噴射頭清潔無異物堵塞、噴射頭防護帽無脱落、箱體封籤是否完好、供水管的球閥處於開啟狀態等,管路是否污垢過多;

4.5.5工程部負責房自動滅火裝置安裝台賬及檔案的建立。台賬及檔案應包括:廚房自動滅火裝置維護保養合同、藥劑充裝資料、維護保養記錄等內容;

4.5.6商管公司營運部須監督相關商户,每6個月由設備廠家對廚房自動滅火裝置進行維護保養一次,並出具維保合格證明;

4.6可燃氣體報警器

4.6.1廚房可燃氣體報警器安裝方式應符合設計和產品説明書的規定,並應滿足操作和維修的要求;

4.6.2可燃氣體報警控制器安裝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安裝在牆上時,其底邊距地面高度宜為1.3米~1.5米,靠近門軸的側面距離距牆不應小於0.5米;

2) 操作面宜留有1.2米寬的操作距離;

3) 安裝須牢固,不傾斜;

4) 當安裝在輕質牆上時,須採取加固措施。

4.6.3為了正確使用探測器及防止探測器故障的發生,嚴禁安裝在以下位置:

1) 直接受蒸汽、油煙影響的地方;

2) 給氣口、換氣扇、房門等風量流動大的地方;

3) 水汽、水滴多的地方(相對濕度:≥90%rh);

4) 温度在-40℃以下或55℃以上的地方;

5) 有強電磁場的地方。

4.6.4工程部負責廚房燃氣報警器日常檢查,檢查內容因包括但不限於:燃氣報警器控制箱電源開啟正常、指示燈顯示正常(綠色為正常、紅色為異常、黃色為故障)、燃氣報警器探測頭污損、安裝位置異常等。

4.7 感温探測器

4.7.1廚房感温探測器須安裝70℃報警的感温探測器。其安裝空間高度小於8米時,每20平方米~30平方米安裝不少於1個感温探測器,廚房內獨立封閉空間必須加裝感煙探測器;

4.7.2廚房感温探測器日常檢查由安管部負責,檢查內容包括但不限於:探測器外觀、有無鬆脱、污損、指示燈正常巡檢等。

4.8 噴淋設施

4.8.1廚房區域內噴淋設施須嚴格按照經當地消防部門及物業公司核准的設計圖紙進行施工、安裝。如商户進行二次裝修,需對噴淋設施實施改造的,須重新向當地消防部門及商管公司申請,並按審核通過的設計圖紙進行改造;

4.8.2安管部負責廚房區域內噴淋設施的日常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噴淋頭污染、未使用標準噴淋頭、安裝位置不規範、安裝數量不足、噴淋管網上拴掛物品或管線等。

4.9安全出口、疏散標識、應急照明

4.9.1安全出口

1) 廚房面積大於50平方米、地下室廚房面積大於30平方米,必須設置不少於2個安全出口,2個安全出口間距不少於5米;安全出口疏散門開啟方向應向外;

2) 安全出口日常檢查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安全出口標識常亮、疏散門開啟方向正確、無鎖閉、阻塞、佔用等。

4.9.2 疏散標識

1) 廚房疏散標識(含安全出口標識)應使用接入消防電源的燈光型疏散指示標誌,如使用蓄電型的疏散指示標誌,須每個3個月充放電一次,當放電時間小於30分鐘時應更換電池,蓄電型疏散指示標誌應處於常充電狀態,疏散指示標誌必須保持常亮;

2) 安管部負責廚房疏散標識日常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標識設置明顯、常亮、無破損、鬆脱、亮度均勻、地面蓄光型標識清潔、無破損等。

4.9.3應急照明

1) 廚房應急照明宜選用消防電源作應急照明電源,如使用蓄電型應急照明,須每隔3個月充放電一次,當放電時間小於30分鐘時應更換電池;蓄電型應急照明應處於常充電狀態;

2) 工程部負責應急照明的日常檢查,檢查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是否常亮、蓄電型應急照明處理充電狀態、無破損、鬆脱、接入雙回電源等。

4.10 消防安全培訓

4.10.1餐飲商户員工須經消防安全知識培訓並考核通過後,方可上崗;

4.10.2安管部負責對新入職的廚房工作人員進行廚房消防安全知識培訓與考核。培訓及考核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廚房作業管理(包括設備設施配置要求、三關一閉、油煙清洗、動火監護等)、突發情況處置方法、滅火器材使用維護、消防四個能力、廚房自動滅火裝置的使用維護等;

4.11 監管機制

各項目須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確保值班經理每日抽查不少於餐飲商户總數的10%,安管部負責人每週抽查不少於20%,項目負責人每月抽查重點餐飲商户,發現問題必須追究管理責任人的監管責任。

4.12未安裝廚房自動滅火裝置商户的管控

4.12.1責任界定及整改

1) 各項目應發函明確告知餐飲商户未加裝廚房自動滅火裝置可能產生的後果以及安全管理責任界定;

2) 未安裝自動滅火裝置的商户,各項目應要求商户限期安裝。對未能在期限內安裝的商户,各項目應積極溝通並協調,督促商户整改,確保安裝到位。

4.12.2消防安全管控要求

在商户未安裝廚房自動滅火裝置期間,各項目應要求商户配合並採取以下措施,確保安全:

1) 商户須每週組織全員進行1次消防器械使用培訓、應急疏散演練。安管部每月對商户全員進行一次專項消防安全培訓和消防疏散演練;

2) 廚房區域須配置充足的滅火器和滅火毯。每50平米配置8具4㎏乾粉滅火器,每個灶台配置滅火毯2張;

3) 工程部每月不少於2次對商户內的噴淋末端裝置、燃氣報警器進行檢測,安管部每天不少於2次對油煙罩及消防器材進行檢查,發現問題立即整改;

4) 廚房動火期間,必須確保有專人在崗值守,嚴禁離崗、脱崗。

5.其他

5.1其他涉及本標準以外的安全管控要求,遵照集團相關消防安全作業指導書及國家、地方相關法規及規範執行;

5.2本標準自下發之日執行,並作為集團總部對各分公司、項目消防安全管理檢查及考核依據。

【第4篇】某餐廳廚房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1、餐廳內應禁止吸煙。就餐者如有吸煙者進行勸阻,並引導其到指定的場所吸煙。

2、廚房在使用明火及使用各種固體或液體燃料火鍋時,必須遵守操作程序。不許在燃燒中添加燃料。燃料的使用保管必須有專人負責。 3、餐廳的各種電器設備,包括機器設備、照明設備及線路、插座等,必須符合安全要求,嚴禁私拉臨時線。要定期對電器設備進行檢查,如有短路、電阻過大、超負荷等,應及時通知電工檢修。

4、餐廳要設有安全疏散通道,必須保持暢通,嚴禁堆放任何物品。餐廳內的各種消防設施不能擠佔、挪用和遮擋。

5、廚房在煉油、炸、烘、烤食品時必須設專人負責看管。油鍋、烤箱温度不要過高,油鍋不要過滿,嚴防油温過熱出現明火、溢鍋引起火災。

6、廚房內燃氣灶具、烤箱,點火使用時必須遵守操作規程,不要用紙張引火。

7、不要往爐灶、烤箱火眼等處倒置各種廢雜物以防堵塞火眼發生事故,不準用焚燒方式處理垃圾。

8、每日下班前必須切斷所有應切斷的電源,關閉燃氣的總、分閥。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2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庫房消防安全管理,保護庫房免受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庫房消防安全必須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庫房消防安全由本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負責。

第三條 本規則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消防監督機構負責監督。

第四條 本規則適用於國家、集體和個體經營的儲存物品的各類庫房、堆棧、貨場。儲存火藥、炸藥、火工品和軍工物資的庫房,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五條 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庫房建築設計,要符合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並經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審核。庫房竣工時,其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消防監督等有關部門進行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條 庫房應當確定一名主要領導人為防火負責人,全面負責庫房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條 庫房防火負責人負有下列職責:

一、組織學習貫徹消防法規,完成上級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組織制定電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邏等制度,落實逐級防火責任制和崗位防火責任制;

三、組織對職工進行消防宣傳、業務培訓和考核,提高職工的安全素質;

四、組織開展防火檢查,消除火險隱患;

五、領導專職、義務消防隊組織和專職、兼職消防人員,制定滅火應急方案,組織撲救火災;

六、定期總結消防安全工作,實施獎懲。

第八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庫房應當配備專職消防幹部;其他庫房可以根據需要配備專職或兼職消防人員。

第九條 國家儲備庫、專業庫房和火災危險性大、距公安消防隊較遠的其他大型庫房,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

第十條 各類庫房都應當建立義務消防組織,定期進行業務培訓,開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一條 庫房防火負責人的確定和變動,應當向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備案;專職消防幹部、人員和專職消防隊長的配備與更換,應當徵求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意見。

第十二條 庫房保管員應當熟悉儲存物品的分類、性質、保管業務知識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維護保養方法,做好本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條 對庫房新職工應當進行倉儲業務和消防知識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十四條 庫房嚴格執行夜間值班、巡邏制度,帶班人員應當認真檢查,督促落實。

第三章 儲存管理

第十五條 依據國家《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按照庫房儲存物品的火災危險程度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詳見附表)。

第十六條 露天存放物品應當分類、分堆、分組和分垛,並留出必要的防火間距。堆場的總儲量以及與建築物等之間的防火距離,必須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規定。

第十七條 甲、乙類桶裝液體,不宜露天存放。必須露天存放時,在炎熱季節必須採取降温措施。

第十八條 庫存物品應當分類、分垛儲存,每垛佔地面積不宜大於一百平方米,垛與垛間距不小於一米,垛與牆間距不小於零點五米,垛與樑、柱間距不小於零點三米,主要通道的寬度不小於二米。

第十九條甲、乙類物品和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發生化學反應或者滅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須分間、分庫儲存,並在醒目處標明儲存物品的名稱、性質和滅火方法。

第二十條 易自燃或者遇水分解的物品,必須在温度較低、通風良好和空氣乾燥的場所儲存,並安裝專用儀器定時檢測,嚴格控制濕度與温度。

第二十一條 物品入庫前應當有專人負責檢查,確定無火種等隱患後,方准入庫。

第二十二條甲、乙類物品的包裝容器應當牢固、密封,發現破損、殘缺,變形和物品變質、分解等情況時,應當及時進行安全處理,嚴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三條 使用過的油棉紗、油手套等沾油纖維物品以及可燃包裝,應當存放在安全地點,定期處理。

第二十四條 庫房內因物品防凍必須採暖時,應當採用水暖,其散熱器、供暖管道與儲存物品的距離不小於零點三米。

第二十五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內不準設辦公室、休息室。其他庫房必需設辦公室時,可以貼鄰庫房一角設置無孔洞的一、二級耐火等級的建築,其門窗直通庫外,具體實施,應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的同意。

第二十六條 儲存甲、乙、丙類物品的庫房佈局、儲存類別不得擅自改變。如確需改變的,應當報經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

第四章 裝卸管理

第二十七條 進入庫區的所有機動車輛,必須安裝防火罩。

第二十八條 蒸汽機車駛入庫區時,應當關閉灰箱和送風器,並不得在庫區清爐。庫房應當派專人負責監護。

第二十九條 汽車、拖拉機不準進入甲、乙、丙類物品庫房。

第三十條 進入甲、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是防爆型的;進入丙類物品庫房的電瓶車、剷車,必須裝有防止火花濺出的安全裝置。

第三十一條 各種機動車輛裝卸物品後,不準在庫區、庫房、貨場內停放和修理。

第三十二條 庫區內不得搭建臨時建築和構築物。因裝卸作業確需搭建時,必須經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裝卸作業結束後立即拆除。

第三十三條 裝卸甲、乙類物品時,操作人員不得穿戴易產生靜電的工作服、帽和使用易產生火花的工具,嚴防震動、撞擊、重壓、摩擦和倒置。對易產生靜電的裝卸設備要採取消除靜電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 庫房內固定的吊裝設備需要維修時,應當採取防火安全措施,經防火負責人批准後,方可進行。

第三十五條 裝卸作業結束後,應當對庫區、庫房進行檢查,確認安全後,方可離人。

第五章 電器管理

第三十六條 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電氣設計和施工安裝驗收標準規範的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甲、乙類物品庫房和丙類液體庫房的電氣裝置,必須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爆炸危險場所的`電氣安全規定。

第三十八條 儲存丙類固體物品的庫房,不準使用碘鎢燈和超過六十瓦以上的白熾燈等高温照明燈具。當使用日光燈等低温照明燈具和其他防燃型照明燈具時,應當對鎮流器採取隔熱、散熱等防火保護措施,確保安全。

第三十九條 庫房內不準設置移動式照明燈具。照明燈具下方不準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與儲存物品水平間距離不得小於零點五米。

第四十條 庫房內敷設的配電線路,需穿金屬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護。

第四十一條 庫區的每個庫房應當在庫房外單獨安裝開關箱,保管人員離庫時,必須拉閘斷電。禁止使用不合規格的保險裝置。

第四十二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電爐、電烙鐵、電熨斗等電熱器具和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

第四十三條 庫房電器設備的周圍和架空線路的下方嚴禁堆放物品。對提升、碼垛等機械設備易產生火花的部位,要設置防護罩。

第四十四條 庫房必須按照國家有關防雷設計安裝規範的規定,設置防雷裝置,並定期檢測,保證有效。

第四十五條 庫房的電器設備,必須由持合格證的電工進行安裝、檢查和維修保養。電工應當嚴格遵守各項電器操作規程。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條 庫房應當設置醒目的防火標誌。進入甲、乙類物品庫區的人員,必須登記,並交出攜帶的火種。

第四十七條 庫房內嚴禁使用明火。庫房外動用明火作業時,必須辦理動火證,經庫房或單位防火負責人批准,並採取嚴格的安全措施。動火證應當註明動火地點、時間、動火人、現場監護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等內容。

第四十八條 庫房內不準使用火爐取暖。在庫區使用時,應當經防火負責人批准。

第四十九條 防火負責人在審批火爐的使用地點時,必須根據儲存物品的分類,按照有關防火間距的規定審批,並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到人。

第五十條 庫區以及周圍五十米內,嚴禁燃放煙花爆竹。

第七章 消防設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條 庫房內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消防技術規範,設置、配備消防設施和器材。

第五十二條 消防器材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於取用的地點,周圍不準堆放物品和雜物。

第五十三條 庫房的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由專人管理,負責檢查、維修、保養、更換和添置,保證完好有效,嚴禁圈佔、埋壓和挪用。

第五十四條 甲、乙、丙類物品國家儲備庫、專業性庫房以及其他大型物資庫房,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範的規定安裝相應的報警裝置,附近有公安消防隊的宜設置與其直通的報警電話。

第五十五條 對消防水池、消火栓、滅火器等消防設施、器材,應當經常進行檢查,保持完整好用。地處寒區的庫房,寒冷季節要採取防凍措施。

第五十六條 庫區的消防車道和庫房的安全出口、疏散樓梯等消防通道,嚴禁堆放物品。

第八章 獎懲

第五十七條 庫房消防工作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公安機關、上級主管部門或者本單位給予表彰、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則的單位和人員,國家法規有規定的,應當按照國家法規予以處罰;國家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地方有關法規、規章進行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九條 儲存丁、戊類物品的庫房或露天堆棧、貨場,執行本規則時,在確保安全並徵得當地公安消防監督機構同意的情況下,可以適當放寬。

第六十條 鐵路車站、交通港口碼頭等晝夜作業的中轉性庫房,可以按照本規則的原則要求,由鐵路、交通等部門自行制定管理辦法。

第六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務院有關部、委根據本規則制訂的具體管理辦法,應當送公安部備案。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22

一、單位消防設施器材實行定期維護保養制度,具體由消防工作歸口管理部門組織實施,各部門發現消防設施器材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保衞部報告,維修不及時或管理不當將追究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二、消防設施器材日常管理實行部門歸口管理,各部門對本責任區內的消防設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況負責,並確定專人具體負責。

三、單位應與建築消防設施維護單位簽訂維護保養合同,每月進行一次維護保養,出具維護保養報告書,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功能檢測,確保其正常使用。

四、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探測器投入使用2年後進行清洗,以後每3年清洗一次(編者注:此依據GB50166-20xx《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施工及驗收規範》。按照GB29837-20xx《火災探測報警產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具有報髒功能的探測器,在報髒時應及時清洗保養。沒有報髒功能的探測器,應按產品説明書的要求進行淸洗保養;產品説明書沒有明確要求的,應每2年清洗或標定一次。)。

五、滅火器應定期檢查保養,凡使用過和損壞的應當及時維修。超期滅火器必須強制報廢。建立滅火器檔案資料,記明配置類型、數量、設置位置、檢查維修單位(人員)、更換藥劑的時間等有關情況。

六、定期對消防水池、消防水箱進行全面檢查,修補缺損和防腐處理;每年對水源的供水能力進行一次測定;每季度對報警閥進行一次放水試驗,對管道控制閥進行一次檢修;每月利用末端試水裝置對水流指示器進行試驗;每月對消防水池、消防水箱及消防氣壓給水設備的水位和壓力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消防水泵每月啟動運轉一次並模擬自動控制啟動運轉一次;內燃機驅動消防水泵每週運轉一次;電磁閥每月檢查一次並作啟動實驗;每月對全部噴頭進行一次外觀檢查;室外消火栓、室內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每月進行一次檢查。以上檢查要記入消防控制室值班記錄。

七、不準隨便動用火災區域報警器、手動報警按鈕、消防插孔電話、自動噴水滅火報警閥、防火捲簾手動開關等,發現損壞要及時報告。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23

1、幼兒園應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暢通,嚴禁佔用疏散通道,嚴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裝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

2、應按規範設置符合國家規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和應急照明設施。

3、應保持防火門、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標誌、應急照明、機械排煙送風、火災事故廣播等設施處於正常狀態,並定期組織檢查、測試、維護和保養。

4、嚴禁在上課時間將安全出口上鎖。

5、嚴禁將安全疏散指示標誌關閉、遮擋或覆蓋。

管理處消防器材管理制度 篇24

管理原則:

1、消防工作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各食堂和個人必須遵守消防法規,實行防火安全責任制,做好消防工作。

2、本管理制度適用於各食堂與消防工作相關的單位和個人。

3、採取“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食堂主要負責人是本食堂的防火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食堂的消防安全。

消防組織及其職責:

1、各食堂消防責任人職責

1)貫徹執行消防法,監督消防法律法規的實施。

2)組織防火檢查,督促火災隱患的整改

3)負責對員工進行消防知識的培訓,宣傳消防法律、法規知識。

4)負責對各食堂消防設備設施的建全、更換、添置。

2、各食堂主要負責人是本食堂的消防安全第一責任人,負責本食堂的消防安全,履行下列職責:

1)負責本食堂的消防宣傳,教育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

2)對本食堂開展日常的消防安全巡視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並做好檢查記錄。

3)落實消防設備維護保養責任人,定期更換滅火器。

4)落實二名義務消防員,明確義務消防員的職責。

5)負責對本食堂臨時宿舍消防安全管理,嚴禁違章使用電器、液化氣。

6)負責組織火災的撲救工作。

火災撲救:

1、滅火

1)發現火警時,第一發現人應立即使用手提式滅火機進行撲救,同時進行呼叫,使其他人員聽見積極參加撲救。其他職工聽見要迅速報警,切斷電源,積極撲救。關鍵在於“滅早、滅小、滅了”不要驚慌失措,火場無論大小都應在統一指揮下進行撲救。

2)當火情嚴重,在無力自滅自救時,一方面積極組織撲救、疏散物資設備保通信,另一方面,應立即報警(119),報警時要講清單位、地址、起火部位、燃燒物資、報警人姓名,並派人在路口接應和引導消防車進入。

3)在撲救中,職工必須自覺服從現場最高負責人的指揮,要沉着、機靈、正確使用消防器材,做到先控制,後消滅。

4)某些物品在燃燒中產生的有毒氣體,撲救時應採取防毒措施,如用濕毛巾、口罩捂住口。

2、疏散

1)發現起火,人員應及時離開火場,報警呼叫。班組長要及時清點人數。

2)疏散通道被煙霧所阻時,應用濕毛巾、口罩或物品捂住口。

3)發生火災應及時開啟大門、通道,以用於急需疏散人員,人員疏散嚴禁使用電梯,以防突然停電,人員關在電梯中。

4)除非不得已,不要敲窗、跳樓或隨意開窗。

5)疏散時應盡最大可能分散人流,避免大量人員湧向一個出口,造成傷亡事故。

3、日常注意事項:

1)各食堂平時要保持室內整潔,周圍通道暢通、嚴禁在通道堆放物資、停放自行車。

2)對區域內配置的消防器材、做到專人定期檢查、嚴禁閒雜人員移動滅火器材。

3)撲救中,應先重後輕,先搶救重要物品、儘量減少集體財產損失。如遇人員圍困在火中,應組織強有力滅火手段遏制,消滅火勢,盡力搶救人員。

4)員工須瞭解“三懂三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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